企业年终奖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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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奖金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在编员工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员工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员工在年度内中途到职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 1个月计。

第五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职能、技术部门员工:月度固定总薪酬*12*15%

销售部门员工:年度销售提成总额*15%

第六条员工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 1日份薪额的奖金;

2 违纪一次:扣减 1日份薪额的奖金;

3 处分一次:扣减 3日份薪额的奖金;

4 严重处分一次:扣减 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七条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 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 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 1天者以 1天计;

2 年度内请事假(合并计算)累计达 10天以上者,每超过 1天扣减 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 1年者,事假照比例折算)。

第八条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 卓越加发 10日份;

2 优秀加发 3日份;

3 合格等者不予加发。

第九条离职人员年终奖发放:

1 未能按规定申请辞职、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严重违纪、失职被辞退的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

2 由于公司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由公司要求其离职的员工,离职当年在公司累计服务满3个月者,酌情按比例发放其年终奖。

第十条时间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年终奖的年度范围,自每年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第十一条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一般于下一年的春节前发放,具体时间依当年具体经营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生效及修订:

本规定须告知全体员工,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投票通过,方可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定生效日期:200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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