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利益衡量专题教案
一、引子案例案名: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其座位靠近“福特”包房。
就餐中间,“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木板隔墙被炸塌而伤及原告一家。
造成儿子龚硕皓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二级残疾。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该服务员也当场炸死。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现在,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已被抓获,但其对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以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改判理由:1. 五月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一家在五月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五月花公司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公司已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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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裁判结果 (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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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执行情况 (三)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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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是关于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希望能帮助到您!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 10 月 24 日傍晚 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 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 "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 403 万元。
同年 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 "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 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案情】: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是否应当赔偿一、违约责任的认定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以也不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最终都是 按照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要求宾馆承担责任的。在
该 案 中 ,旅 客付 费人 住宾 馆便 与宾 馆形 成事 实上合 同关 系 ,符 合运 用合 同法 解决 该违 约责 任 的前提条
件 ,而且该合同关系极易证明,不会对案件审理带 来麻烦 ,但对于有些案件来说 ,合 同关系的存在却 很难证明,比如孔德顺诉金博大物业公司汽车保管
一
、
第 三人 介 入 下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 规 制历 程
—
—
从合 同责 任 向侵 权 责任 的转变
念带着 8 岁儿子龚硕到五月花餐厅就餐 ,被安排在 件 包 间外就 座 。包 间顾 客将 罪犯所 赠 伪装成 酒瓶
一
1 . 合同责任 的认定 。“ 银全保 障义 务 的案 例 ,案 情 大致 是 :
然人 、法 人 、其 他组 织 ,未尽 合理 限度 范 围内 的安
善, 但无论如何 ,两者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基本上 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是 补充 责任 。 除此之外 ,两者还存在三方面规定的不同 ,第 在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6 条第 2 中,将 款 第三人介入的方式界定为侵权行为 ,而 《 侵权责任
21 年 3 02 月
经 济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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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2 2 r 01
总第 5 0 0期
第 0 期 3
Ge . 0 NoO n5 0 .3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 《 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文/ 晖 郭
【 摘 要】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司法 实践 中出现大量这类案件 ,由于第三人 的行为对受害人 造成人 身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民法案例
1P2案例1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案[案情]2004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交通局、运管所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交通局、运管所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为只能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乙方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给甲方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90元上交,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100元上交,交款时间为每月5日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的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交通局、运管所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本案中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2P4案例2 杜某诉装修公司新房自杀损害赔偿案[案情]原告杜某委托被告某修公司装修其婚房,并将新房钥匙交于被告保管。
竣工前,原告到新房查验工程进度却发现被告的一名员工在新房中自杀身亡。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买其装修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失。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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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五月花餐厅判决有法可依
五月花餐厅判决有法可依温毅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案情梗概(据《人民法院报》1月27日《一个无“法”可依的判决》):原告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厅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遂发生上述爆炸。
《一个无“法”可依的判决》一文的作者何博士认为:首先,李萍一家与餐厅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关系,餐厅除了要履行合同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但因为刑事犯罪的特性,使得经营者即使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服务员也无法识别和判断危险,所以该餐厅不违约。
其次,该案也不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又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情形,所以,不构成侵权。
最后,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不违法也没有过错,餐厅只对自己经营的酒负质量保证义务,因此,也不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餐厅归责。
所以,只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实际上是指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餐厅是为了实现经营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虽与本案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不是毫无关系,为了体现法官的良知、法律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终极关怀,法官要有足够的能力与良知把握法律的原意和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应“合乎情理”地判决餐厅适当赔偿。
笔者认同何博士的司法理念,但我认为,应该尽量在依法的前提下彰显司法理念,这仍然需要法官以司法技能和审判实践经验为基础。
笔者凭经验认为,此案并非无法可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竟合原则,该案首先要审查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如果原告选择的是违约之诉,笔者认同何文观点。
尽管当事人双方之间无疑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本案这样的刑事爆炸案件在就餐时发生造成伤害作出事先约定,那么从合同法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上分析,经营者即使采取十分审慎的方式提供服务也不能预计和防范刑事案件在餐厅发生,从本案来看,餐厅已经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和协助义务,爆炸是经营者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所以,餐厅并没有违反附随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探讨之三:“五月花案”
案例探讨之三:“五月花案”原告李萍、龚念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
突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萍重伤,八岁儿子死亡。
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
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当天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
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子、餐厅一名服务员等人死亡、原告李萍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
制造该枚“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该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刑事案件另行处理。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公平责任”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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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2012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读懂司法之内的正义-文档
读懂司法之内的正义一、法官逻辑简析在一审判决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下理由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从合同法角度,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从侵权法角度,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对伤亡也没有过错,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从消费者保护角度,五月花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和发展了一审法院的思路,否认了违约与侵权情形的存在。
但是,二审法官的论证并没有在此停下,而是用了以下的逻辑对五月花餐厅课以30万元的补偿责任。
其一,五月花与李萍、龚念一家的受侵害事件并非毫无关系,且受害人的生存利益损失比五月花餐厅的营业利益更为深重。
其二,在法律依据上,法院引用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的规定。
其三,公平原则的适用。
原审判决不符合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之适用――从实体价值进入(一)实体规则之不成立二审法院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为依据,使得五月花餐厅在无法定约定之债的情况下依旧要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五月花餐厅与李萍、龚念夫妇之间进行的是等价有偿的经济活动,一方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支付金钱对价,双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对向的,其各自所有的利益分别是获得当晚餐饮服务的利益和获得等价有偿的金钱给付的利益。
因此,双方既不具有共同利益,也并非偏重于单方的利益,并不符合法条所描述的情况。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了解但"而被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法条的不同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将范围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杨立新教授则认为要引进美国的"土地利益占用人"概念。
在五月花餐厅案件中很明显义务主体是法人"五月花"餐厅。
所以义务主体的认定也要具体问题责任。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二)责任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包括:1、经营者实施了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2、经营者存在过错;3、身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有损害;4、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3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审理法官】王文胜李东恒武春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当事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当事人-个人】李萍【当事人-公司】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彦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彦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彦琳【代理律所】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萍【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如上诉所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如上诉所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
本案中,诚成物业无证据证明“员工奖罚条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或者告知了李萍;且诚成物业亦无证据证实李萍的行为具备了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开除李萍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故本案中诚成物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怀化诚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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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7-16(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65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刊载了该判决全文。
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
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
”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
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和龚硕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硕皓往医院抢救,李萍也被送往医院。
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
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
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
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据证明。
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龚念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爆炸是使原告李萍、龚念受到人身伤害、造成龚硕皓死亡的必然原因。
李萍、龚念认为被告五月花公司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萍、龚念、龚硕皓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质、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被告五月花公司除经营餐饮服务外,还有权利经营烟、酒。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此项义务。
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五月花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不禁止。
五月花公司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的都是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的责任。
李萍、龚念以及这些规定要求追究五月花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是违法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个要件没有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是特殊侵权损害。
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原告李萍、龚念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
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五月花公司对李萍、龚念、龚硕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李萍、龚念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不能让同样是受害人的五月花公司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月花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应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萍、龚念主张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
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2、被上诉人经营五月花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房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
3、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
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
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后,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萍、龚硕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
五月花餐厅分两层,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50222-95)第3.1.17条规定:“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该规范附表3.2.1中列明:“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时,“墙面”、“隔断”所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
列入A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大理石、砼制品、玻璃等。
列入B1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纸面石膏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等。
列入B2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各类天然木材等。
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是四川省大足县农民,在审理中其表示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上诉人李萍、龚念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月花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