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人员内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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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表

培训内容

一、计量人员

1、计量人员是指在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技术、计量监督和计量检定检测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员等。

2、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等工作的实际要求。

3、公司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4、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等方面的知识。

5、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操作、化验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工作。

二、计量标准

1、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贸易计量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属强检项目的计量标准,必须申请授权。

2、公司内各级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更新,均应报告审查,由公司内部依法自主管理。

三、计量器具

1、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2、生产运行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存、降级、报废等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3、公司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5、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验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6、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7、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可自行确定在用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溯源时间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尚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或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由生产部组织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8、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存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未经授权人员的改动。

9、对无法保证原来的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暂时不用的应进行封存。

四、计量数据

1、计量数据指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计量器具检测出具的数据。

2、计量数据管理是对计量器具、计量环境、计量人员、计量操作及数据的采集、出具、传递、应用过程的综合管理。生产部应对计量数据的采集、出具、统计、分析及认证的全过程负责,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3、计量数据应实行采用集中管理与确认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①、集中管理即计量管理部门对直接采集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及所取数据进行检查、考核、确认、汇总,集中进行数据管理。

②、确认管理即计量管理部门对取得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进行考核、认证、授权的数据管理。

4、计量数据确认原则:计量交接以供方计量为准;供方没有计量器具的,若需方有满足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则以需方计量为准,或以双方协议为准。

5、计量数据原始记录的保管年限至少为五年。

6、计量数据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计量纠纷

1、公司内部发生计量纠纷,由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依据程序进行处理。

2、公司所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由生产部计量管理人员与对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向其主管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计量操作规定

1、量油尺应采用钢卷尺,其长度可根据计量容器的不同选择10m、15m、20m

或25m等相应规格,尺的最小刻度为1mm,并附有计量部门检定证书及校正表;

2、量油尺的尺锤材质应为铜质。测量轻质油品可选用尺锤重500g,长度150mm;测量原油和重质油品可选用尺锤重1000g,长度250mm的量油尺;

3、量水尺应采用下端为铜或铝合金尺棒的绳尺,尺棒长度为300mm、直径为30 mm、最小刻度为1mm 亦可用量油尺代替;

4、量油尺应每半年检定一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JJG4的规定;

5、量油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

①尺带扭曲、变形或镶接;

②尺带刻度不清晰、不工整和有影响目视的外观缺陷;

③尺的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④尺锤尖端损坏、变形。

6、试油膏:均匀地涂在尺上浸入试油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7、试水膏: 均匀地涂在尺上浸入试水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5s,与停留5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七、检尺操作规定

1、确认计量油罐计量表准确、有效;

2、检尺前应查明输油管线内存油情况,使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以免影响计量准确;

3、备好量油尺,量水尺(亦可用量油尺代替)、试油膏、试水膏等器具和用品,确定工作时间;

4、对自动测尺数据如有争议,应以人工检尺数据为准。

5、浮顶油罐检尺前,有关人员不应在浮顶上走动,以免油面动荡不稳,影响测量准确;

6、确认油罐内油温适于准确检尺测量;

7、测量油深或底水,须记录油罐检尺参照高度;

8、油品交接应先检尺,后测温。

9、检尺前罐内液面稳定时间:轻质油不小于15分钟,重质油不小于30分钟。

10、在油罐容量表规定的检尺口检尺,如油罐有一个以上检尺口时,应在各检尺口逐一检尺,取其算术平均值。

11、计量轻质油品和润滑油类应检实尺;

12、检尺时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提尺快、读数准、先读小数、后读大数,做好记录;

13、检尺应连续二次,差值不超过1mm,以第一次检尺数为准;如差值超过1 mm,应增加检尺次数,取二次相同的结果;当差值超过2 mm时,应暂停检尺;

14、测量易挥发的轻质油时,如尺带上油迹不清晰,应涂试油膏检尺;

15、检空尺时,油面高度等于检尺总高减去空尺高度,再加上浸没高度。

16、测试罐内底水高度的检尺操作方法同检实尺;

17、尺在罐内停留时间为10-30秒;

18、测量底水高度时,应在尺上涂试水膏。

19、测量深度时,应根据下尺高度和参照高度的差异的具体情况,确定差异高度为底部沉淀物或冰冻等;

20、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

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21、测量油深或空距用仪表器具应符合计量用量油尺之规定,使用前应查阅有关检定证书,使用说明,并以人工检尺进行核对;

八、计量管理规定

1.目的

1.1 为了规范公司计量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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