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辽环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了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纳入名单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2年内,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咨询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对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咨询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4日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宝马评估意见

宝马评估意见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北部的沈海工业区内,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和宝马荷兰控股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各拥有5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BMW品牌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生产销售宝马轿车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并就其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产品为BMW3系和新5系的乘用轿车,年生产能力为41000辆,主要在国内销售。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9年11月启动至2010年5月历时7个月完成了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于 2010年12月29日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会议,与会评估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在前期阅卷的基础上,听取了企业和咨询单位的汇报,考察了企业现场,审查了相关资料。

依据《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辽环发[2006]78号)的要求,经与会专家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估意见: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工作重视,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翔实。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提出了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审核档案健全。

报告编写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要求。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经筛选共提出方案29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4项,中高费方案5项。

已实施方案26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3项,中高费方案3项。

公司共投资218万元,创造经济效益140余万元;降低污泥产生量30%,降低漆渣固废产生量20%,单车能耗下降5%,减少有机废气产生20%以上,节约用电3%,节约用水1万吨,降低物料消耗成本50多万元。

建议:1、根据《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逐项对比分析本项目所能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2.取消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3.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4.取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5.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6.取消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7.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委托。

8.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9.取消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10.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1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专家评选和专家库管理。

12.取消环境教育基地评审与考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辽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辽宁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团结和带领全省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以辽河治理和污染减排两大攻坚战为着力点,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进展和历史性突(二)当前及未来环境形势分析。

“十一五”期间,虽然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一方面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型、压缩型污染仍面临较大压力;另一方面,随着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省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资源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污染介质从大气和水为主向大气、水、土壤三种污染介质共存转变;污染源由原来的工业点源、城市生活面源向工业点源、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并存转变;污染类型从常规污染向常规污染和新型污染的复合型转变;污染防治范围从以城市和局部地区为主向涵盖全省城乡范围转变,在常规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环境问题的复杂化将使改善环境质量的难度持续增加。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 一 4
维普资讯
要原辅材料( 包括燃料 ) 消耗情况 ; 主要产品 名称 、 产量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方式 、 去 向、 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 应执行的排放标 准、 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 六条 重点企业 的清洁生产 审核工 作可 以由企业 自 行组织开展 , 或委托相应的 中介机构完成 。 自 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应 在名单公布后 4 个工作 日之内,将审核计 5 划、 审核组织 、 人员 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 业应在名单公布后 4 个工作 日 5 之内 , 将审 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 明清洁生产审核
维普资讯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关于印发《 重点企 业 清 洁 生 产 审核 程 序 的规 定》 通知 的
环发 [0 5 11号 2 0 ]5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 划单 列市 环境保 护 计
局( ) 厅 :
定, 我局制定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第 2 8条 第二 、 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 企业 , 括 : 包 ( )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 一 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以下简 称“ 第一类重点企业” 。 ) ( )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 的企业( 有毒有 害物质是指被列入《 危险货 物品名表) G 12 8 、危 险化学品名录》 ) B 26 )《 (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 目录》 和《 中的剧毒 、 强腐蚀性 、 强刺激性 、 性( 放射 不 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 )致癌 、 、 致畸等 物质 , 以下简称“ 第二类重点企业” 。 ) 第 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 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的 实际情况, 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 排放情况, 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 的基础上 , 分期分批公布《 需重点审核的有 毒有害物质名录》 以下简称《 ( 名录》 。 ) 第四条 第 一类重 点企业名单 的确定 及公布程序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14
2.2.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自身开展和中介机构相结 合的原则
虽然我们鼓励以审核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但由于重点企业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双超”类企 业,在现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低和经验积累不多的前 提下,我们主张坚持:自身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尽 量委托有经验、有技术力量的中间机构一起开展这项工作。 即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原则。
3
清洁生产审核的3个方式: 企业自我审核:指在没有或有很少外部帮助的前提
下,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 过程;
外部专家指导审核:指在聘任的外部清洁生产专家 和行业专家的指导下,并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 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重点企业审核时不推荐);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审核:指企业委托清洁生产 审核咨询机构,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1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 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 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5)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 和带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16号令第17 条规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
10
(6)分析识别影响资源能源有效利用,造成废物产生, 以及制约企业生态效率的原因或“瓶颈”问题;
(7)产生并确定企业从产品、原材料、技术工艺、生 产运行管理、以及废物循环利用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污染预 防的机会、方案与实施计划;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B2
冲刷用水管改用小管径
低费
0.5
高和车间
2009.3
节约用水成本
减少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C
C1
维修烘道汽阀
低费
0.1
加工一车间
2009.3
避免蒸汽浪费,节约用汽成本
节能
C2
一车间半成品(一楼)工段剖片海水管改造
低费
0.3
加工一车间
2009.5
节省排污费
减少海水用量,减轻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
C3
修补海水管裂口或更换破裂海水管
七、清洁生产审核成效
本轮审核中,17项无/低费方案已全部实施,实施率100%;1项中费方案(原料解冻设备安装)现已实施;1项高费方案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行。这些项目的实施,保证了本轮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确保了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本轮审核更多的体现了环境效益,其中年能耗、水耗等消耗明显降低,减少废水排放约6.2万吨/年,年减少用电4万KWh,年减少蒸汽用量1000吨,鱼品加工厂预计减少COD排放约128.1吨/年,充分体现了清洁生产活动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
实施时间:一期 2008年5月——2009年12月
二期 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投资:一期 3164万元
二期 267万元
清洁生产绩效:经提标改造后COD削减(2425-12.9)×320000=772吨。
方案C6:原料解冻安装解冻设备
方案描述:在烤鱼片及鱿鱼加工车间(一、六、七车间)解冻工序安装解冻设备,每个车间增设2台。通过利用全自动温控系统在专门设计的解冻槽中对原料鱼进行解冻,并在解冻槽底部安装高压风泵,送出气泡快速翻动鱼体加速解冻,可以将解冻时间大大缩短,提高解冻效率,同时可有效减少海水的浪费。此外,通过在普通解冻槽的基础上加装过滤网装置,控制杂质进入废水,可有效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并大大减轻后续污水处理负荷。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环办科财〔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表明,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对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地方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作为,通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地方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辽环函〔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切实打好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助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监督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等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双超”)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简称“双有”),且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1.确定并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8月31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所辖县级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生产服务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根据上文要求,将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依据等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

9月30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企业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

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

附件:1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沈阳热电厂沈阳创意纺织布匹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鞍钢耐火材料公司鞍钢股份炼钢总厂一分厂鞍钢房产物业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嘉阳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鞍山市鑫龙铝业有限公司鞍山国锐化工有限公司中橡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鞍矿眼前山铁矿厂中石油鞍山分公司鞍山昊田科技开发公司鞍山第三轧钢厂鞍山海华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鞍山市润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鞍山润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鞍钢实业三块石化工厂鞍山市建龙炭黑有限公司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鞍山贝达实业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后英集团海城市后英耐火材料厂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厂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清原县宏印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抚顺金隆矿业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清原满族自治县热力总公司本溪市千金垃圾处理厂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平山区)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溪湖区彩屯热源厂)宽甸大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利丰硅镁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军德铁选有限公司永兴耐火材料厂丹东五兴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永嘉化工有限公司锦州钛业有限公司锦州坤宏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辽宁海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星光液压硬铬有限公司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向阳化工总厂百威英博(营口)啤酒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营口三喜加工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营口顺发铝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惠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三三铝业有限公司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阜新东大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予化工有限公司阜新金特莱氟化学有限公司阜新达得利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阜新睿光氟化学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阜新维远科技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阜煤矿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阜新力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阜新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阜新市清河门区津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市蒙古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彰武县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万达铸业有限公司阜新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阜蒙县晟宇铸造有限公司辽宁皇家牧场酒业有限公司彰武县平安乡保森铸件厂沈阳电线电缆制造厂彰武分厂阜新澳得利皮业有限公司阜新鼎翔皮草有限公司阜新霍氏兄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红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阜新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阜新市联成裘革制衣有限公司台泥(辽宁)水泥有限公司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辽宁宏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中泽集团针织有限公司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飞天工艺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辽宁辽塔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乙烯二分公司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开原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铁岭德士捷化工有限公司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开原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喀左县华鑫金选厂喀左县中三家镇卢家地景文金矿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辽宁普奈特轮胎有限公司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兴羊印染有限公司辽宁海州药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锌冶炼有限公司葫芦岛方大百盛钛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天成药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锦西石化渤海集团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我市今年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进程,对全市市属工业重点污染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为此,市环保局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市2004年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沈环保[2004]12号)规范审核。

为确保清洁生产各项工作保质、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1、根据今年市重点污染源调整方案,市重点工业污染源166家,其中130家重点工业源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今年将对13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名单见2004年清洁生产工作通知)。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使企业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同工艺的先进水平。

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污染物总量削减5—10%。

二、工作任务1、今年重点开展百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通过百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为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督管理和环保项目包装提供依据。

2、企业是清洁生产主体。

委托沈阳市清洁生产中心和市环境学会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进行咨询指导,使企业清洁生产规范化、科学化并卓有成效。

3、确定2004年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对占全市排污负荷80%以上的重点源中的工业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

以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为基本特征,形成一批资源循环型企业。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组织清洁生产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成立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办公室。

负责协调清洁生产日常工作。

一是协调建立政府相关部门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的引导、鼓励和支持。

二是协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在发挥环境管理职能中的作用。

三是协调解决市环科院清洁生产中心、环境学会在指导企业清洁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二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辽宁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双超” 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三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程序第四条准备阶段:(一)提出初选名单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遵照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初选原则,结合本地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并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

(二)上报核定名单设区的市环保局按对初选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定,将核定后的名单上报省环保局。

(三)确定公布企业名单省环保局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实施阶段(一)企业公布排污状况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二)审核前准备工作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市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签署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市环保局。

(三)开展审核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步骤,完成审核过程,得出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报告。

整个审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四)报告审核结果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市环保局,同时抄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评审阶段(一)评审的目的评审的目的是预测企业在实施审核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后能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评审标准。

(二)评审的标准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评审的主体受省环保局委托,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内容1、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报告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要进行全面的分析,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排放点位图是否详实、准确。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2、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清洁生产的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减排量,是否与总量控制指标相符合。

企业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了比较,并有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是否明确落实方案的实施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污染物达标排放时间是否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期限的要求。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符合性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的要求,审核过程是否符合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七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是否聘请了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和行业专家,指导启发企业提出有效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以实现企业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最大限度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企业根据其生产的特点,是否建立了对各类事故的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4、清洁生产审核绩效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贯彻了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方针,是否及时落实了无低费方案和条件成熟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对已经实施的方案进行了验证和评估,并纳入到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之中,提高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是否明晰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淘汰时限等相关规定;资源、能源及主要原材料是否有明显节约,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明显降低。

(五)评审程序1、材料审查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企业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报告(表1)(2)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表2)(5)污染物排放情况表(表3)(6)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表4)(7)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档案(8)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报告(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报告)(9)污染源排放点位图(10)企业在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情况复印件2、现场检查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核实以下内容:生产现场、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核实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点位;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

3、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咨询机构介绍其在审核过程中完成的工作和提出的有效建议。

其工作和建议应该包括企业产品结构分析、能源资源消耗分析、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的选择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产生等;评审组通过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评审结论。

(六)评审结论1、通过评审清洁生产方案可保证企业在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且能够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如果国家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给予通过评审的结论。

2、不通过评审清洁生产方案不能保证企业在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清洁生产三级标准(如果国家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给予不通过评审的结论。

3、评审结论上报评审机构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审结论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

第七条验收阶段(一)验收的目的验收的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市环保法规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

(二)验收标准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验收的主体省环保局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四)验收的内容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有效性。

2.企业通过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实现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指标与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五)验收的程序1.材料审查通过评审的企业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表、所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企业所在地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2.现场检查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与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六)验收结论1、通过验收: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不通过验收: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未能有效实施,污染物排放不能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优秀企业: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同时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措施,达到国家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指标或行业先进水平。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八条奖励办法(一)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

市、区(县)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二)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的向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中高费方案。

(三)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级经委、环保部门联合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五)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对其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优先扶持。

(六)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应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