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精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页)
(三)建立健全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机制 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依法维护律 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规定, 明确落实律师行使辩护权 的细化性、操作性、保障性措施, 明确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 本规则及禁止性规范, 健全司法机关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重 视辩护律师作用的规则和机制, 为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 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提高律师辩护工作水平 的几点思考
(一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做好法律实施准备
· 组织广大律师(拟今年组织全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深 刻领会、全面掌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关于完善刑 事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 既要充分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 的有力的制度保障, 又要全面掌握刑诉法对加强和规范律 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 对规范律师辩护行为提出新的要求 ——进一步充实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又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5条、第36条) ——要求辩护人收集的有关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 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 ——明确了辩护律师有权保密的例外情形,即知悉的准备或正在实施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46条)
律师辩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对律师辩护的功能作用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存在误解与偏见: 社会公众有的至今仍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是帮凶是代言人; 有些司法人员甚至部分党政领导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监督、制 衡作用持有偏见,甚至抵触;个别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干 扰、妨碍司法公正的不良声誉,影响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正确认知与评 价 从立法角度存在制度缺乏、不衔接及不完备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 与新修订的律师法有关辩护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问题,造成律 师法的新规定至今难落实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 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制裁措施等,亟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予以 完善 律师执业指导、监管体制机制存在不适应、不健全: 律师工作管理力 量、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不适应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律师执业行为的规 制、执业监管的手段和机制、“两结合”管理的协调协作机制滞后于律 师业发展需要,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
党 的 十九 大 明确 提 出 :深 化 司法体 制综 合 配 套改 革 ,全 面落 实 司 法责 任 制 ,努 力 让人 民群 众 在每一个 司法 案件 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 。《关于全面 推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大 问题 的决 定 》明确 要求 : 健全冤假错 案有效 防范 、及 时纠正机 制 ,保 障 当事 人依 法行使 申诉 权利 。党 的十八 大以来 ,全 国各地 一 批 重大冤错 案在检 察机关抗诉 或提 出再审检察 建议 后得 以再 审并纠 正。 比如安徽 于英 生杀妻冤 错 案 、海 南陈满 故意杀人冤 错案 、广东徐 辉强奸杀 人 冤错案 、浙江施卫 兵故意杀人 冤错案等 ,这些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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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 申诉制度 的诉讼化改造
… 。本文 围绕人 民检察 院办理不 服人 民法 院已经发 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裁 定的 申诉案件有关 问题 人手 ,存深入剖析制 度运行 “临床效果 ”的基础上 , 对现行刑事 申诉制 度进行 全面反思和重构 ,提 出了 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 化改造 ,构建 “向法院申请 再审存先 、向特定机构 申诉在后 ”的有序救济模式。
① 李蒙 :《最高检察院第一例刑事抗诉 的背后——刑事申诉检察渐人佳境 》系列报道之一 ,载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 4期 。 ② 何 家 弘 :《“安 徽 杀 妻冤 案 ”的 认 定 体现 纠错 正 路 》,来 自何 家 弘 博 客 http://blog.ifeng.cor n/article/29754432.html。该 文 中 ,何 家 弘 教 授 指 :“近年 来 ,我 国重 大 冤案 的 发现 主 要 因循 了两 条 路径 :其 一 是 ‘亡 者归 来 ’,如 湖 北余 祥林 案 、湖 南 滕兴 善案 和河南 赵 作海 案 ; 其 二 是 ‘真 凶再 现 ’,如 黑龙 江 石东 玉 案 、云南 杜培 武 案 和浙 江叔 侄 冤案 。”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相关改革建议摘要: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不仅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平台,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能够彻底地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 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两审终审、死刑复核、权利救济、刑事诉讼、审级一、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概述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刑事讼诉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公正去实现实体公正。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紧密相连的,即通过审级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至于切实实现其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
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如果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就属于上诉审程序。
这种上诉审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 是因为它相对于法院的初审程序而言, 意味着使控辩双方获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 其权利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 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事实上,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 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使人们思考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
浅议刑事申诉之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查塾垒型!兰型生盘蟹霞霾翟符晓虹摘要刑事中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并子以处理的一项诉讼活动。
完善刑事中诉,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保证公民通过申诉权的行使,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
但由于我国刑事申诉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规范申诉的提出与处理,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刑事中诉法律效力申诉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5-02一、刑事申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体意识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虽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或认为有错误,但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的情况。
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当事人维权意识不强或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通过刑事申诉途径来获得司法救济。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当事人可能有“告状难”的观念,或是不知通过哪种途径可获得司法救济而作罢:有些当事人可能本身有过错,不愿意去申诉:有的可能是因为一些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的申诉作出种种|i艮制,甚至将申诉作为不认罪服法的依据取消减刑资格,使其不敢申诉:还有些当事人因为申诉目的和动机不纯而滥用申诉权利,胡编申诉理由,不依法进行申诉。
(二)申诉主体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诉主体的范围,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但是却没有对刑事申诉权的行使次序及主次作出规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有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多人申诉、向多个司法机关申诉的混乱现象。
另外,现行法律对申诉主体范围规定了过多的限制条件,对于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公民提起的刑事申诉,司法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失去一次纠正错案的机会。
(三)申诉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管辖级别和审查处理次数的规定不明确,造成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可以向任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而且不论司法机关对该申诉作过几次处理、申诉人是否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都可以一直申诉,而司法机关则没有不予受理的依据。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工作的任务,通过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糾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刑事申诉工作谈点自己粗浅看法:一、做到认识到位,是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前提刑事申诉工作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为了把刑事申诉工作做好,控申干警应当认识到当前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等侵犯当事人权益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每位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对刑事申诉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自觉性。
二、做到以妥善息诉为核心,通过公正执法提高办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
因此,在办案中对申诉案件复查完毕并不能代表案件已经终结,而应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不满意,把如何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作为衡量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
检察干警应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1
现 行 刑 事 申诉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的
来看, 这项 诉讼制度建立以来, 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 依 法纠正和监督 了大量案件 。这对于保障人 民群众 的申诉权和司法人
权 , 于 加 强 对 审 判 工 作 的法 律 监 督 、 对 促进 司法 公 正 , 发挥 了历 史 性 都
定申诉的具体理 由, 因此, 只要不服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 申诉人都可以
提 出申诉 , 要求重新审判, 这就给无理 申诉的人开 了方便之 门。 第三 , 刑事 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 民法 院接 受 申诉
后 审 查 处 理 的 期 限 没有 作 出 明 确 的规 定 , 响 了当 事 人 及 时 、 效 地 影 有 得到救济。
再审 , 申诉 的效 果甚微 。另一 方面, 对于法院来 说, 重复申诉 多, 无理 缠讼多, 过多过滥 的申诉 , 给法院带来 了沉重的工作 负担, 处理起来力 不从心 。 这样 , 即在 ~定程度 上浪费了司法 资源 , 害了司法权威 , 损 又 损害 了当事人 的诉权 , 使得一些正 当的申诉投诉无 门, 一些不正 当的 申诉又无法抑止。 总的来看 , 国现行刑事 申诉制度 , 我 与世界各 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则存在差距 , 同时 ,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刑事 申 诉制度 既是诉讼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是 司法实务和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
刑事
申诉
申请再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5 . 10 .5 220 )40 30 2
1我 国刑事 申诉制度与 国际标准存在 差距 。我国刑事 申诉制度 . 的立法理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 申诉相关制度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 准则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 , 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 中诉泛化和无 使
我国刑事申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的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人 越普遍的通过行使申诉权 ,寻求法律保 罪推定 ”的陈旧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无 “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不 护 。
问题及产生的原 因、 改进和 完善刑事申诉制度方 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 刑事申诉 ; 问题 ; 时策 【 中图分类号 : 7 DF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11 (00 0 — 0 0 1 0 — 4 62 1 )4 3 — 2 【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8 2 【 作者 简介: 杜勇(94 ) 男( 17~ , 汉族 )辽宁辽阳人 , , 辽阳市宏伟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 主要从 事刑事法律研究 ; 蕾(9 )女 赵 18 ,
0C ZAI 0 L 0ZH _ I Zo AD^ — H 一 dZ ∽
O ∽ O 喇^ 0 0L O 田》 _ — H I I C∽ n田 口
宁公 安 司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杜 勇。 赵 团 辽 阳市宏伟 蕾 民检察 院 , 宁 ( 区人 辽
辽 阳 1 10 ) 10 3
求。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和 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随着我国法治进 处理扣押款物 ,从而导致 了申诉人到检 释 的规定 ,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 程的不断推进 ,全国各级检 察机关定期 察机关申诉 。这要求我们在案件办理中 包 括 :1 ( )案件的当 事人及其 法定代 理 开展法律 宣传 、 举报宣传 、 老百姓面对 严把质量关 ,在增强业务 素质 的同时增 与 人 、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 出的不起诉 面接访等 活动 ,使 全民了解到法律不 但 强责任心 , 做到严格依法办案。 决定等已经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 定不 是打击犯罪的工具 ,也是维护 自己合 法 二是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申诉管理制度(4篇)
申诉管理制度1一、目的1.保障员工申诉权利,树立良好风气。
2.促进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适用范围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全体员工。
三、制度内容1.投诉内容⑴认为现有的工作岗位不能发挥个人业务技术特长。
⑵对企业现有的规章、规定、制度有异议。
⑶不满意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的纪律处罚或奖励。
⑷对企业的管理政策、干部作风、工作方法等有批评意见。
⑸认为现有的工资制度、劳保福利待遇不合理。
⑹对住宿、就餐、工作时间等个人生活条件不满意。
2.逐级申诉程序⑴员工首先向本部门主管投诉,主管在接到投诉,三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⑵如三日内未接到部门主管答复或答复不明确可向上一级领导投诉,上一级领导于接到投诉五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⑶如五日内仍未接到上一级领导的答复或答复仍不明确,可向本单位监察委员投诉,监察委员于接到投诉起七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⑷如七日内仍未接到监察委员的答复或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本单位总经理投诉。
⑸员工投诉一般应按照上述程序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或本单位没有设置相应岗位,也可越级进行,但必须申明理由后方可予以受理。
3.总经理直接交流⑴各单位在适当区域(如员工食堂)内设“总经理亲启箱”,该箱由各单位监察委员,总办或指定专人管理,每周开启一次。
⑵员工可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投入“总经理亲启箱”内。
⑶“总经理亲启箱”的管理者,每周将收到的投诉材料整理分类后报总经理。
⑷总经理将于接到投诉信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⑸各单位安排固定时间进行员工和总经理的直接对话。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设定。
4.员工投诉的有关规定⑴员工投诉,对话的各种问题、意见的内容必须详实、可靠、中肯、明确。
⑵员工投诉,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⑶员工投诉内容不可臆断、猜测,更不可恶意中伤。
⑷收阅来信或接待投诉,要耐心倾听,认真调查,一视同仁。
⑸分析处理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不得假公济私。
⑹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民*利,对投诉内容予以保密,不得随意外漏。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申诉机制管理制度:构筑公平与正义的桥梁一、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纠纷或不平等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诉机制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将个体和组织与决策者建立起了沟通的桥梁,不仅帮助解决问题,还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概述申诉机制管理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或社群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旨在处理与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
这一制度通常包括申诉的途径、流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确保各方都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平的解决。
三、申诉机制的重要性申诉机制管理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它是一个帮助个体发声的渠道。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机构和各类组织如鱼得水,而一般民众常常感到无力与其对抗。
通过申诉机制,个体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自己的声音得到尊重。
其次,申诉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共权力只有在受到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运转,否则,很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正。
申诉机制的存在为权力施加了约束,推动决策者更加慎重地行使权力,并确保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提升了社会的公平程度。
最后,申诉机制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没有有效的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它们可能会升级为更大的社会问题。
申诉机制的存在可以让各方面以合法的方式解决分歧,减少社会撕裂和不稳定因素,有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申诉机制的思考尽管申诉机制管理制度的存在有诸多优势,然而,我们也应该正视其中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申诉机制的公正性。
申诉机制在运行中必须面临监督机构的监督,以防止权利滥用、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应该建立透明的流程和程序,避免无谓的延误和拖延。
其次,申诉机制需要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每个社会都有独特的背景和特殊的问题,因此,申诉机制不能被简单地照搬,而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需求的差异,并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一、申诉的定义申诉是指员工对所受的处分或者其他决定,认为存在不公正或者错误的情况,向公司提出抗议并要求重新审查的行为。
二、申诉的对象申诉的对象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人事部门,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三、申诉的理由员工可以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对处分或者决定的事实不属实或者不完整;2. 对处分或者决定的程序存在不公正的情况;3. 对处分或者决定的原因存在错误或者不当;4. 对处分或者决定存在其它合理的解释。
四、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员工应当在收到处分或者其他决定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管理人员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2. 受理申诉: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受理,并通知员工申诉受理的相关情况。
3. 调查核实:公司应当对申诉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员工提出回复意见。
4. 处理结果: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公司应当对申诉的理由给予认真评价,并向员工提出处理结果。
若处理结果对员工造成不满,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
五、申诉的保障公司应当在员工提出申诉后,对员工进行保障,不得因为员工提出申诉而对其进行任何不利的处分或者决定。
六、申诉的效力公司应当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认真评估,并给予公正的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一经作出,即为最终结果,员工应当接受并执行公司的决定。
七、申诉制度的宣传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员工培训等形式,对申诉机制管理制度进行宣传,让员工了解申诉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以提高员工对公司申诉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八、申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员工提出的申诉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申诉机制管理制度,以保证员工的申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关于申诉机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实施,以保证公司内部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若干建议作者:刘振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刑事申诉是公民认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权利和活动。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则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失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结合当前办案实践,在刑事申诉案件愈来愈复杂的情况下,现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己很不适应,亟需改革与完善,以破解工作难题,以有效地纠正错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申诉程序办案机制作者简介:刘振华,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50-02一、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杂性表现随着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意识的爆发,民众对于不能满足自己诉求的司法处理结果,在得不到合理疏导时,往往采取“缠、闹”等方式,以期伸张自己心中的“正义”,相应的,合理申诉、有效申诉、规范申诉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在主观上则由于当事人的政策法律认知程度、个体素质及意识、对问题认识理解方式与能力、外界因素影响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形态各异的申诉,乃至一些无意义的申诉,加之由于刑事申诉的无期限特征,又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演变成上访缠访或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各环节自身的因素。
原办案过程中对政策、法律认识理解偏误,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与认识偏颇。
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瑕疵,形成诉不走、撤不了,层层退案,诱发当事人双方异议。
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完善或时过境迁导致证据证明力低或间接证据链弱化,形成疑罪疑案等等,成为了当前刑事申诉的主要原因,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边缘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一些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办案各环节工作存在着各自为阵状况,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关注和防患遗留问题风险意识不强,有的则没有把规范办案、干净办案、不留后患不留遗憾的办案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对矛盾不主动化解疏导,只顾自己走脱了事,把矛盾向下个环节移交客观上是存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高检发诉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1.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依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
——准确。
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生命线。
要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略论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略论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刑事申诉作出了规定,而国内对该申诉的性质具有不同理解。
本文从刑事申诉权的性质及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提出了对申诉主体划分先后顺序、申诉的管辖、期限、审查程序的几点完善设想。
[关键词]刑事申诉;性质;完善一、刑事申诉权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刑事申诉作出了规定,而国内对该申诉的性质具有不同理解。
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一项民主权利;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当为一种诉讼权利。
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刑事审判监督中的申诉与宪法中申诉的内涵不同。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申诉权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刑事审判监督中的申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第二,若将刑事申诉视为非诉讼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申诉工作的展开。
依照这种观点,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工作被排除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外,不利于调动承办人的积极性和刑事申诉审查工作的有序性。
第三,将刑事审判监督中的申诉权纳入诉讼权利范畴有利于刑事申诉权的进一步规范。
将刑事申诉理解为诉的一种,就应将申诉纳入诉讼程序,用程序法来规范申诉,对申诉权人范围、申诉管辖、申诉期限、申诉的审查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申诉制度立法上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诉讼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申诉主体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申诉的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判或决定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恰当,但是申诉主体之间没有主次与先后之分,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数人同时申诉,甚至出现当事人与其近亲属意见不一致,而由近亲属执意申诉的现象,不利于申诉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对行使申诉案件的处理。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刑事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法律程序,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体现。
在完善和改革刑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兼顾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首先,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民行为的准绳,是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关注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为了实现公正审判,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取证和审查过程的监督,防止侦查滥用权力和非法手段。
同时,还要完善法庭审判程序,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另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关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管理。
预防犯罪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和重点人群的监管,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同时,也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提高跨地区犯罪打击的协同效应。
此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还需要关注刑罚的人道性和社会再教育。
在刑罚执行中,需要秉持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完善的刑罚执行机构和团队,提供合理的监管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摆脱犯罪的诱惑。
此外,还需要推动改革性司法制度的建立,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真正受到教育和改造,群众对刑罚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更多的认可。
最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
申诉机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申诉机制是一个组织内部或者社会公共机构中的一种管理制度,旨在为员工或公众提供一个合法、公正的途径来解决不满、不公或不正义的问题。
申诉机制的存在能够有效促进组织内部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对申诉机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探讨和分析。
二、申诉机制的目的与原则1. 目的申诉机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员工或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合理声音得到有效处理和回应。
同时,也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间的相互信任和和谐相处。
2. 原则(1)公平原则:申诉处理应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公正原则:依法进行申诉处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每起申诉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3)及时原则:尽快受理并处理申诉案件,避免其对组织或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4)保密原则: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保护其隐私权和安全感。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申诉人应根据所在组织或公共机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并说明申诉事由、证据等相关内容。
申诉材料的提交可以通过邮寄、投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2. 受理与调查申诉机构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及时受理,并成立专门的申诉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与核实。
调查可以包括访谈、查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等多种方式,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准确。
3. 处理与决策基于调查与核实的结果,申诉机构将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做出决策。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快速解决、调解、仲裁或进一步调查等。
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和相关责任人。
4. 后续监督申诉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与评估。
同时,也应加强对员工或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申诉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以加强申诉机制的实施效果和公信力。
四、申诉机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申诉机制管理制度在组织和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为员工或公众提供了一个安全、透明的投诉渠道,使他们能够释放不满情绪,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深入推进“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源泉”改革,重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反击违法“保护伞”的方案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申诉人的制度。
保护申诉人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必须加强管理和落实,防范滋生违规问题。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保护申诉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和有效实施,规范保护申诉人工作,加强保护申诉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护申诉人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被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人。
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保护、群众举报人保护、案外人保护、犯罪嫌疑人保护等。
四、保护申诉人的权利1、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
司法机关对申诉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
2、保护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保护申诉人身体健康和安全是首要任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时不会受到任何伤害或威胁。
3、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社会地位、财产权益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申诉人案件。
4、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
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严禁对申诉人采取不合理、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职业生活。
五、保护申诉人的义务1、申诉人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调解,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申诉人不得故意隐瞒、灭证或制造虚假事实。
3、申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六、保护申诉人的落实1、确保申诉人的隐私权得到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2、确保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参与司法程序中的安全。
3、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人的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确保申诉人的合法职业地位。
司法机关应对申诉人的合法职业进行保护,不得对申诉人采取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工作。
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阿 广捂 电耙 大 雩 季 报
J u n l fHe e Ra i & TV ie s y o r a o b i do Un v ri t
V o . 6 N O. 1 1 2 A p . 0,2 1 r2 01
() 事 申诉 的形 式 及 理 由。 1 刑 事 申诉 的形 3刑 )
性, 软化 了既判 力 。毫无 疑 问, 种价 值 取 向上 的失 这 衡性 与现代诉讼 追求 实 体和程 序 的双重 正义 精神 相
背离 。
收稿 日期 : 0 1 2 8 2 1 —0 —2
式 。《 刑事诉讼 法》 没有规定有关 人员 提 出申诉 时 , 应
论 我 国刑 事 申诉 制 度 的 改 革 与完 善
张 兰 芳
( 家庄铁道大学 , 北 石家庄 石 河 0 04 ) 5 0 3
摘
要 : 事 申诉 制 度 是 刑 事诉 讼 中 的 重要 制 度 , 事诉 讼 法对 其 作 出 了明确 规 定 。 尽 管 如 此 , 国刑 事 刑 刑 我
申诉 制 度 仍 有 许 多不 尽 如人 意之 处 , 在理 论 界 引起 了极 大 的 争 议 , 实 践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如 何 对 其 进 行 完 在 善 , 当前 司法 改革 中必 须 关 注 的 一个 现 实 问题 。 是 关键 词 : 事 申诉 ; 刑 申请 再 审 ; 革 改
() 2 刑事 申诉 管辖 及其次数 。依 据《 事诉讼 法》 刑
第 2 3 规定 , 0条 申诉人 对 生效 的裁判 不 服 , 可 以向 既
人 民法院也可 以向人 民检察院 申诉 , 而且 没有级别 和
刑事案件规章制度
刑事案件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审判的原则,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立案和侦查1.案件立案(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如属实则立案。
2.侦查程序(1)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案件侦查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变更案情、伪造证据或涉及非法手段。
(2)涉及重大案件的侦查,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3)对于涉及敏感案件或当事人人身安全存在风险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起诉1.审查材料(1)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应当将侦查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
(2)检察机关审查材料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2.提起公诉(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2)公诉阶段,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庭审公正公平进行。
四、审判程序1.开庭审理(1)法院应当依法召开庭审,确保案件依法审理。
(2)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原告、被告和辩护人的意见,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2.法院判决(1)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2)刑事判决应当依法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五、执行办案1.刑罚执行(1)对于判决确定的刑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刑罚得到执行。
(2)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改造教育(1)对于行为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应当加强改造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2)对于成年犯罪分子,应当加强社会矫治和帮教工作,促使其认识错误,重新做人。
六、监督检查1.检察监督(1)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依法办案。
(2)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
简析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刑 事 申诉 制 度 既 是 诉 讼 理 论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更 是 司 法 实务 和 实 现 社 会 公 正和
谐 的 内在要 求 。
一
(二 )申诉 的时 限没 有 限 制。 时 限 限 制 是 法律 程 序 的基 本要 素 ,是 保 证 法 律 程 序 有 效 运 行 的 有 力保 障。 而 我 国刑
且对 刑 事 申诉 案件 必 受理 、 必 复 查 的情 况。 这 对 申诉 人 而 言 成 本 低 廉 , 因 此 大 多数 申诉 人 抱着 试 一试 的 心理 反 复 申诉 ,
甚 至 恶 意 申诉 ,造 成 实 践 中 申诉 不 息 、
总 的 来 看 , 同 时 , 改 革 和 完 善 我 国 现 行
需 要 重 新 鉴 定 的 物 证 等 ,往 往 已失 去 了 重 新 鉴 定 的 价 值 和 可 行 性 ,至 于 漏 取 的
证 据 , 更 是 由 于 时 间 久 远 , 早 巳 灭 失 或
难 以 重 新 有 效 地 取 得 ,这 些 状 况 使 得 刑 事 案 件 结 案 后 ,时 间 越 长 ,人 民检 察 院 办理 刑 事 申诉案 件难 度就 越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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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金 秀武 李静
( 宽城 满族 自治 县 人民检 察 院 河 北宽 城 0 70 ) 66 0
【 要 】本 文结合 司法 实践 ,分析 我 国现行 刑事 申诉 中申诉主 体 、 申诉 时 限、 申诉理 由、 申诉 的 审级和 次数 等 方面 的存在 问题 ,并 阐述 了如 何 摘
该 首 先 满足 哪一 方主 体 的诉 求 :再 次 ,
对 于 当事 人 死 亡 或 丧 失 意 思 表 达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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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一些较难解决的问题,例如单位的申诉资格,申诉案件管辖,申诉案件的抗诉程序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刑事申诉申诉权申诉管辖申诉时效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
从司法实践看,依法开展刑事申诉复查,对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不尽完善,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护,容易产生一些涉法上访老户。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完善刑事申诉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单位申诉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的资金被骗、挪用及侵占案件常有发生,但这几类案件大多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相对来讲高一些,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单位。
被害单位以被害人的身份,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7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但《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含被害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也未作出规定,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
受理被害单位申诉案件时出现三难。
一是受理难。
对被害单位提出的申诉,因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实践中出现被害单位多次越级上访申诉,上级领导机关以“交办”或“转办”的形式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受理,在社会和企业中产生了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的印象。
二是答复难。
对被害单位提出的申诉,通常按照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处理,将信件退给申诉单位,但单位往往拒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书面法律文书,说明不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以致无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单位,工作十分被动,也给被害单位留下了执法不够严谨的印象。
三是息诉难。
在不起诉案件中,因涉及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被害单位以各种理由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定罪依据不足,虽然做了大量的释法疏导工作,效果不明显,仍不断地上访申诉,在社会和群众中产生了执法不力的印象。
笔者认为,将单位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排除在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之外,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
《刑法》总则第2章第4节中,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专门规定,既然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那么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以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位是否可以作为被害人尽快予以明确,并对被害单位提出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和答复方面作出全面的规定,以规范全国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依法切实保护被害单位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申诉案件管辖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逐年上升,且刑事申诉案件大多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并以裁定驳回上诉和《驳回刑事申诉通知书》等2种形式予以驳回。
但现行规定对上述2类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清晰,《规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作了分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的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往往以交办的形式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复查终结后的法律文书由交办的机关还是复查机关出具规定不明。
同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驳回的申诉案件由省级院管辖还是分院管辖尚不明确,上级要求以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受理,这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审级制度,值得研究。
分院复查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操作困难。
一是调卷难。
检法两家对刑事诉讼的档案管辖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复查案件时,向高级人民法院借阅裁定、复查申诉案件的案卷材料,需省级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出具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借卷函,且内卷一般不外借,需在高级人民法院的阅卷室审阅和摘录。
因此,就调卷耗费了不少时间和人力,操作十分不便。
二是出文书难。
在司法实践中,分院办理申诉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复查驳回的刑事申诉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格式,在制作这类法律文书时,由分院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复查驳回的案件作出评价,不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审级程序,还常遭到申诉人指责人民检察院违法越权办案,因此制作和出具法律文书困难。
三是协调难。
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中,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复查驳回刑事申诉通知书中出现的一些差错,申诉人又抓住不放,又不符合再审条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交流联系少,在实践中协调纠错困难。
笔者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复查驳回刑事申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事上诉、申诉案件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复查通__知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级别和审级管辖的原则,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裁定和复查后驳回申诉的案件管辖作出规定,明确这类申诉案件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省级人民检察院交分院办理,但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分院复查终结后,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明确省级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文书,以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三、申诉案件的抗诉程序问题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控告申诉部门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予以纠正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科学,申诉案件引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设置存在三个缺陷:一是重复审查。
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以第8号文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报检委会决定,以本院名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监抗。
从上述规定可见,一件申诉案件审监抗,经过同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公诉部门以及上一级公诉部门等三个部门的审查,这种审查程序从确保案件质量角度讲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显得过于繁琐,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
二是办案周期长。
根据《规定》第34条规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一办案期限对维持原判、裁定和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对需要提抗刑事申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十个月内审结。
一件提抗的申诉案件审查长达十六个月之久,最终能否获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还需上级的审查,对上级的审查期限是否包含在下级公诉部门的审查期限内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刑事申诉案件的提抗审查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制作文书主体不明。
根据《规定》第28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后,提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
这一规定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经复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是不难执行的,但对于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监抗的刑事申诉案件,适用上述规定则较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8条规定,审监抗的决定和提出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这说明,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须作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决定,而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这种情况下,提请抗诉主体与决定抗诉的主体并不一致,该《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由提请抗诉的检察机关还是决定抗诉的上级检察机关制作尚未明确。
同时,在上一级审监抗结论尚未作出,且六个月的复查期限届满时,以何种形式、由谁通知申诉人,规定不明确,造成执法不规范。
笔者认为,为正确、及时、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须尽快完善相关程序。
一是减少审查环节。
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直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提请上级抗诉。
二是缩短审监抗审查期限。
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借鉴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上级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__或者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移送的提请抗诉或抗诉的申诉案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三是调整复查决定答复主体。
对下级复查终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申诉案件,鉴于提抗检察机关的程序已结束,是否抗诉由上级审查决定,因此,建议由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书面通知,通知申诉人。
四、刑事申诉时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是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有些申诉人到处陈述在审查期间,司法机关对其“诱供”、“逼供”,有的经常到司法机关门前申冤;有的手举横幅,颈挂木牌申诉;有的言行偏激,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使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二是增加了诉讼成本。
有些申诉人在服刑期间就申诉,驻监狱部门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复查,刑满释放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其申诉被驳回后,就到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借卷重新审查,复查终结告知了申诉人,其仍不断申诉,形成缠访、缠诉,检察机关虽做了大量工作,仍无法息访息诉,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
三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许多申诉人在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诉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后成了缠访户。
有的七、八十岁的申诉人在老伴或子女的陪伴下,天天到检察机关上访;有的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到各级党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去上访,不仅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还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当前,针对刑事申诉案件不断上升,且重复申诉比例高的实际情况,要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出发,对刑事申诉的时效、审级作出规定,以维护法制严肃性,规范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一是建议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明确的时效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