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一)从业人员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营业收入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万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
中小微企业分类标准一、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的行业分类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1.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30000万元及以上。
2.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3.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分类除了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也可以根据其规模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规模大小不一,其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1.小型企业:员工数量在50-2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100-1000万元之间。
2.中型企业:员工数量在200-10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
3.大型企业: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资本构成分类中小微企业的资本构成也可以作为其分类的一个标准。
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资本性质,可以将中小微企业分为以下几类:1.国有中小微企业: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中小微企业。
2.集体中小微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控股的中小微企业。
3.股份制中小微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中小微企业。
4.私营中小微企业:由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5.外资中小微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或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四、股权结构分类根据中小微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股权集中型中小微企业:股权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股东手中,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
2.股权分散型中小微企业:股权相对分散,股东数量较多,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力较小。
3.股权混合型中小微企业:股权既不属于集中型也不属于分散型,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对均衡。
五、地域分类中小微企业还可以根据其所在地域进行分类。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引言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制定的一项标准规定。
本文将对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中小企业的定义本标准规定中,中小企业定义如下:雇员数量少于200人;年营业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按照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本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按规模分为三个层次:2.1 小微企业雇员数量少于50人,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2 小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50人至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2.3 中型企业雇员数量介于100人至199人之间,年营业额介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 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本标准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3.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3.2 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同时,要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工作,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3 人力资源管理中小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3.4 生产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交付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库存控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5 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企业形象的塑造和品牌的推广。
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4. 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价和认定,获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荣誉。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和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中国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分类和划型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1. 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所有者非政府所有或政府持股不超过2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2. 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根据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三个类型:2.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2.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3. 划型标准的意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具有以下意义: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4.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发布,对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科学划分和分类,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该标准的出台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繁荣。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已成为灵活、创新、适应市场转型的力量。
工信部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微企业的作用,制定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2.小微企业概述
小微企业指的是具备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但相对较小的企业。
其主要特点是:产品和服务灵活度高,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创新能力强,可以进行自我调整和优化;员工数量较少,管理机构简单,决策效率高。
3.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依照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版),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
(1)从企业员工总数入手:小微企业从事制造业的应聘人数为1~99人;从事非制造业的应聘人数为1~49人;
(2)从企业销售收入入手:小微企业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为不超过3000万元;非制造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为不超过1000万元。
4.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工信部对小微企业有很多政策支持,其中包括税务优惠、贷款支持、科技创新支撑等。
政策支持的目的在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创新和竞争力。
5. 总结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了让这群企业更好地服务
于经济发展,工信部实行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
政策扶持。
未来,小微企业有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员工少于2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年资产不超过2亿的民营企业。
工信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规模标准工信部认定小微企业的规模标准如下:•小型企业:员工少于5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 million,年资产不超过10 million•中型企业:员工50-200人,年销售额10 million - 2亿,年资产10 million - 2亿涉及行业标准工信部认定小微企业的涉及行业标准如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实行原则工信部在认定小微企业时,实行以下原则:•以销售额或资产额为主要指标,以员工数为辅助指标•对规模较小的企业,还应兼顾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情况最后以上是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微企业认定的意义小微企业认定对企业具有以下的意义:获得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认定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一个前提条件。
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助、融资贴息等政策优惠。
提高企业形象拥有小微企业认定证书,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增强客户、合作伙伴以及金融机构的信任。
带来业务机会一些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在与小微企业合作时,会优先选择认定的小微企业作为合作对象,从而为小微企业带来了业务机会。
如何获得小微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在符合工信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向所在地的工信部门申请认定。
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员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结论小微企业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认定,它代表了政府对企业的认可和扶持,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只要符合标准,企业应该积极申请认定,以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业务机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微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涉及到84个行业大
类,362个行业中类
和859个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一是简化了指标。
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2011]300号)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
的企业划型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公司划分标准1.doc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标准规定,以便更好地界定中小企业的范畴,并为相关企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服务。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年营业额和从业人数等方面的特征进行划分。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主要指标如下:1. 企业规模划定标准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2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 农、林、牧、渔业企业: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前年度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资产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2. 注册资本标准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0万元;- 合伙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3. 年营业额标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农、林、牧、渔业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4. 从业人数标准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工业企业:不超过200人;-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农、林、牧、渔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类型,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类型,具体如下:1. 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1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2. 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5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30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不超过30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3.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50人但不超过200人的工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3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年平均雇员超过3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农、林、牧、渔业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划定中小企业的类型和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第三条根据企业的所有制、规模、行业和地区等因素,将中小企业分为以下类型:1.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2.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3.大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规模划分第四条根据企业从业人数和年营业收入,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规模:1.微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人且不超过5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3.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50人且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4.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行业划分第五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行业:1.制造业2.服务业3.农业4.信息技术产业5.建筑业6.商贸业第六章中小企业的地区划分第六条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以下地区:1.北京市2.上海市3.广东省4.江苏省5.浙江省6.其他省份第七章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申请表2.中小企业划型审核准则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控制在国内范围内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一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
3.从业人数:指企业正式聘用的全职员工人数,包括企业所有制以及委托的劳动力。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小微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工信部于2011年制定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评估企业的性质和规模,为其提供相关的支持和政策扶持。
首先,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的规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标准,小微企业被定义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这一界定充分考虑了小微企业的特点和发展水平,确保了标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通过界定规模,可以更准确地划分企业的类型和背景,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扶持。
其次,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还对企业的性质进行了细分。
根据标准,小微企业主要分为工业小微企业、商贸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大类。
这一分类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精准的帮助和资源。
例如,工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生产设备购置补贴和科技研发支持,商贸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开拓和品牌推广的资源,而服务小微企业则可以得到更多的人才培训和管理咨询的支持。
通过细分性质,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另外,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还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根据标准,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创新活动、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等来提升其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这一考虑充分体现了工信部对于企业创新的重视和支持,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通过激励创新,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培育出更具竞争力的小微企业。
同时,工信部2011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还关注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标准,小微企业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环保、公益事业以及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一要求体现了工信部对于企业的社会担当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促使企业在发展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贡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简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划型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型是指根据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标准,以便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型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型应贯彻分类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划型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确保划型结果准确、科学。
第六条中小企业划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灵活,不同机构和地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划型标准。
第三章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第七条中小企业划型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规模、资产、人员规模等指标。
第八条企业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九条资产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固定资产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十条人员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从业人数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四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具体方案第十一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和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划型方案。
第十二条划型方案应明确划型的具体方法、划型标准、划型级别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划型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划型方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划型结果与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第五章中小企业划型的实施第十五条划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根据划型级别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根据划型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不同划型企业的扶持和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相关组织和协会应根据划型结果,提供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被划型为中小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11-14 15:53工业和信息化部【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2012-09-05 00:00:53)转载▼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为依据。
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序号行业指标单位中小微中小微1农、林、牧、渔业从业人数人销售额万元2000050050资产总额2工业从业人数人100030030销售额万元400002000300资产总额3建筑业从业人数人销售额万元800006000300资产总额8000050003004批发业从业人数人2002010销售额万元400005000100资产总额5零售业从业人数人3005010销售额万元20000500100资产总额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数人100030020销售额万元300003000200资产总额7仓储业从业人数人20010020销售额万元300001000100资产总额8邮政业从业人数人100030020销售额万元300002000100资产总额9住宿业从业人数人30010010销售额万元100002000100资产总额10餐饮业从业人数人30010010销售额万元100002000100资产总额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数人2000100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支持非常重视。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出台了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中小企业。
根据最新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注册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行承担风险并享受经营收益的企业。
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雇员数量、年度销售收入和年度利润四个方面来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
在资产规模方面,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在雇员数量方面,中小企业也有不同的等级划分。
微型企业的雇员数量不超过10人;小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人至100人之间;中型企业的雇员数量在100人至300人之间。
年度销售收入是划分中小企业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微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0000万元之间。
最后一个方面是年度利润。
微型企业的年度利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小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2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中型企业的年度利润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指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全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这些划分标准不仅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的状况,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的就业和创新任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和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于微型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规模较小、雇员数量有限,他们在运营、生产和销售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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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