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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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使⽤范围第三章计划与分配第四章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管理第五章项⽬管理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检查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管好⽤好⼤中型⽔电⼯程⽔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库移民⼯作若⼲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移民经费是按《⼤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偿⽤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贯彻开发性移民⽅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实⾏分级包⼲责任制。

省级⼈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案负责包⼲;各级有关地⽅政府,按上⼀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使⽤,包⼲完成⽔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专款专⽤的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移民经费,移民⽣活安置不得挤占⽣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电⼯程建设单位(指⼯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

各有关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好移民经费。

第⼆章使⽤范围第⼋条移民经费的使⽤范围划为⼗⼤项:⼀、农村移民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三、城镇迁建补偿费;四、专业项⽬复建补偿费;五、防护⼯程费;六、库底清理费;七、其他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预备费;九、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活安置经费和移民⽣产安置经费两⼤项:⼀、移民⽣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补贴等费⽤,以及新址⽔、路、电、⽂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

关于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最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强化监管责任,现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贯穿于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事关移民切身利益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省在建水库工程多,移民安置任务重,涉及的资金量大,但在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执行不够严肃、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支付及核算不够规范、资金使用不够透明、财务档案及合同管理不够完备、监督管理比较薄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新建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范围、补偿补助标准和移民安置实施政策措施、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实施工作都要以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标准、任务、方案等重要内容。

项目业主要与承担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移民安置目标任务、进度要求、移民安置资金总量及资金拨付方式等相关内容,确保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有据可依。

每年十一月底前,项目业主应依据规划和工作实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计划管理。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听取群众意见,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国务院471号令学习辅导材料

国务院471号令学习辅导材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学习辅导材料国务院对1991年1月25日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号李鹏总理签发,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作了作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471号温家宝总理签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理解新条例的基本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辅导学习,供在学习中参考。

一、新条例的基本概况1、基本章节。

新条例共8章63条,老条例共5章27条,新增加了“移民安臵规划”、“后期扶持”、“监督管理”三章,保留了“总则”、“征地补偿”、“移民安臵”、“法律责任”、“附则”章节,保留的章节在内容上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更具有操作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对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继存和发展。

2、基本内容。

新条例以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臵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标准、移民安臵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3、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修建了3000多座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多年的水库建设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和移民安臵,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措施。

老条例施行10多年来,对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工作、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三农”工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为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奠定了坚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水移[2014]23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广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游、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良、养殖等);村镇建设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一、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移 民安 置 规 划 根 据 经 批 准 的移 民安 置 规 划 大 纲
是 以人 为 本 , 保 障移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满 足 移 民
生存 与 发 展 的需 求 ; 二 是 顾 全 大局 , 服 从 国家整 体 安 排, 兼顾国家、 集体 、 个人 利 益 ; 三是 节 约利 用 土地 , 合 理规 划工 程 占地 , 控 制移 民规 模 ; 四是可 持 续发 展 , 与 资 源综 合 开 发 利用 、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相 协 调 ; 五是 因地
( 三) 基本 方针
国家实 行 开 发 性 移 民方 针 , 采 取 前 期 补偿 、 补 助
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 使移 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
原有水 平 。( 第 3 条)
( 四) 基本 原则

编制内容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主要 内容包括移
民安 置任 务 、 去向、 标 准 和农 村 移 民生 产 安 置 方 式 以 及 移 民生活 水平 评 价 和搬迁 后 生活 水平 预 测 、 水 库移 民后 期 扶 持 政 策 、 没线 以上 受 影 响范 围的 划 定 原 则、 移 民安置 规划 编制 原则 等 。
( 一)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 , 为促进和保 障水利水 电工程建 设 事业 蓬勃 发展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条 例共 8章 6 3条 。

移 民安置 规划 是 移 民安 置 的基础 性 工作 , 是移 民

总 则
安 置 实施 的主要 依据 。 在 大 中型水 利水 电工程 可 行性 研 究 阶段 , 编 制 移 民 安置 规 划 前 , 必 须 编制 移 民安 置
S HAN XI W AT ER R ES O URCE S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水库征地如何进行补偿

水库征地如何进行补偿

水库征地如何进行补偿一、水库征地如何进行补偿水库征地是有补偿的,其补偿标准具体要看所征土地的类型来加以确定。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征地补偿按照以下要求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

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本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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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2012年,省移民局制订出台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8号文件),其贯彻实施对全省在建水库淹没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时效性的规定,省移民局充分考量该办法实行中需进一步强化管理节点、界定相关权责,明晰资金分项和用途及监督与罚则的需求于2015年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15年5月20日重新印发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湘移发〔201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现实意义(一)基本定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文件)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号文件)为本《办法》出台的基本政策依据。

1. 强化具体操作。

国家和我省的移民条例以及我省湘政发〔2010〕9号、湘财综〔2009〕30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性要求,需要制定专项规范性管理办法,来强化管理机制和指导具体操作。

2. 健全管理体系。

新的水库移民政策将移民资金分为两大类,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即“淹没补偿费”)与后期扶持资金。

目前我省各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小水库扶持基金,都有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出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以此完善我省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细化资金筹措、财务管理、计划管理、拨付使用管理等具体操作规定。

3. 保障资金安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均发现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淹没补偿费管理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二)现实意义1. 促进淹没补偿费使用规范管理。

《管理办法》规范了各类补偿项目的拨付和使用程序,特别是对涉及移民个人切身利益的资金要求公示、建卡和签订安置协议,对生产安置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的土地补偿费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途等规定,避免了过去资金使用不透明、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的社会监管。

2. 促进淹没补偿费使用安全高效。

《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从工程预付款、项目变更、工程结算以及质保金等方面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有利于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3. 有效理顺参建各方责权关系。

《管理办法》从资金筹措、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法人、移民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工程监理等各方的责权,理顺了参建各方对资金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工程效益。

4. 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管理办法》要求移民安置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张榜公示,资金按协议进行拨付,要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利保障移民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构架和主要特点(一)基本构架《管理办法》共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涵盖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分述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审制度、会计核算、拨付程序、财务人员管理、资金台帐、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安排等。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共5条,明确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安置协议的签订、年度预算安排、年度计划管理、资金征缴等措施。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共8条,明确了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项目资金、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淹没补偿费孳息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规定。

第四章“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共5条,明确了合同管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工程超投资拨付管理、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等监管。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3条,设定了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与法律责任追究等制度安排。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

(二)主要特点一是开创了全国淹没补偿费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的先例。

近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持续发展,但对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从中央到各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均没有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淹没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规定了项目法人必须与有关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或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明确移民安置投资额度。

要求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应作为监管方参与协议签订;需要与省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根据省政府授权,省移民局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是明确了资金筹措、拨付的几个重点环节。

首先是项目法人应按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或移民安置协议),向移民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然后是项目法人按预算和实施进度筹措资金,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最后是各级移民部门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是明确了年度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批复程序。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和省移民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年度计划的审核、批复;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五是突出了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具有唯一性。

淹没补偿费不同于后扶资金,年度计划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移民安置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只有按规定程序确认的设计漏项、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项目,才可以在预备费中申报。

六是推行阳光操作,确保移民权益不受侵害。

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应及时在移民部门网站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地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等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解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资金筹措、财务管理、计划管理和拨付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五大板块。

(一)关于资金筹措1.筹措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淹没补偿费由水库建设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2. 投资额度。

水库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明确移民安置投资额度。

3. 年度预算。

项目法人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9月底前,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移民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

4. 缴入账户。

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移民安置监管方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函告监管的移民主管部门。

5. 划转资金。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二)关于财务管理1.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并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资金管理台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2. 《管理办法》强调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于计划管理淹没补偿费实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

1. 列入预算: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库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9月底前,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移民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

2. 项目申报: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核审批: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参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水库建设项目,市州有关职能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批复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省移民局参与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水库建设项目,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省移民局审核。

省有关职能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批复其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4. 计划执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应及时在本级移民主管部门网站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关于拨付使用管理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 资金拨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1)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规范资金拨付审批程序;(2)按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要求进行核算管理;(3)淹没补偿费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

2. 补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要求。

(1)农村移民补偿费,由征地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构成,主要用于安置农村移民。

——征地补偿费,用于恢复移民生产。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征地补偿费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的节余资金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签订的协议将征地补偿费通过“一卡通”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项目实施申请,经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组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征地补偿费用途,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

征地补偿费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协议将逐年长效实物补偿折款拨付监管的移民主管部门。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发放名册,经村委会和乡镇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一卡通”兑付给移民。

——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经村委会和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直接拨付给签订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使用。

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须在当地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以备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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