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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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支持我市引进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资助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发、科研条件提升、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认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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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重大研发平台建设、产业化项目研发等,分配办法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对通过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创建补贴;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创建补贴。单个机构获得的创建补贴总额最高80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协议共同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标准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

(三)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对通过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日常运营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补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主导建设能够引领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研发平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单个平台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资助: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孵化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 2 -

施给予专门支持。

(七)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机构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只能承担1个产业化项目,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七条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将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中山科技信息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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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项目所在镇(区)或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并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6〕86号)和《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等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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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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