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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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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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8号)精神,设立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指《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的重点发展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资助内容及标准(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按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不重复支持。
1.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境内外上市(国内为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企业在中山市投资的实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2.对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3.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要求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4.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5.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实缴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制造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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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的规范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治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59号〕、相关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治理暂行方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由新区经济进展局统筹,用于对重大科技项目及高端人才团队〔下统称“创新团队”〕招引和扶持的扶持资金。
专项资金须由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由经发局组织评审,按照新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与指标,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采取事前拨付、无偿资助的方式扶持创新团队。
创新团队使用专项资金须同意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新区考核。
经发局需跟踪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进展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
遵循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相对集中、择优支持的原那么,加强事前甄别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新区经济进展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紧职责如下:〔一〕作为专项资金统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二〕制定并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三〕依照新区产业进展规划,确定各项目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和条件,拟定资金治理方法并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报批后实施;〔四〕受理具体项目申请与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等;〔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年度考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项目方的咨询。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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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条件第三条发放标准(一)市政府特殊津贴.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1.第一层次可享受每月5000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每月3000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每月2500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每月2000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每月1500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每月1000元。
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逐月发放,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二)购房补助.属于《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且符合当年《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助:1.第一层次可享受100万元;2.第二层次可享受50万元;3.第三层次可享受40万元;4.第四层次可享受30万元;5.第五层次可享受20万元;6.第六层次可享受10万元。
购房补助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
用人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购房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则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三)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
获省批准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在省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获市批准引进的,给予100万—1000万元资助。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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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1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八条资助对象及标准:(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补助标准:1.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2.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3.院士工作站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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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59号)、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统筹,用于对重大科技项目及高端人才团队(下统称“创新团队”)招引和扶持的扶持资金。
专项资金须由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由经发局组织评审,按照新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与指标,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采取事前拨付、无偿资助的方式扶持创新团队。
创新团队使用专项资金须接受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新区考核。
经发局需跟踪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
遵循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相对集中、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事前甄别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新区经济发展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作为专项资金统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二)制定并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三)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项目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和条件,拟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报批后实施;(四)受理具体项目申请与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等;(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年度考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项目方的咨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2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cf54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8.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专门用于设立或者参股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为“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或者“引导基金—直投基金—项目”。
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投资的基金(以下统称“所投基金”),主要投向天使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领域,支持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以货币出资的方式组建,规模为20亿元,采用分期缴纳制度,原则上出资期限为5年,每年出资额度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可根据需要延长2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暂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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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暂行)一、资金管理的目的为加强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资金)的管理,提高产学研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内高等院校参与支持创新型中山建设,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定义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资金。
三、资金的管理主体与使用期限产学研资金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管理及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500万元,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产学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的规定,围绕中山市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符合中山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五、市科技局的职责(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产学研资金的使用规定;(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产学研资金的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三)受理产学研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产学研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评估;(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产学研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估。
六、产学研资金的扶持对象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教育部直属高校、全国其他重点院校、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其他对本市产业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国内高等院校等单位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在中山市转化的项目;(二)与中山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推动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合作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三)与中山市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合作共建研究院、研发(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机构;(四)与中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业镇、农业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大中型企业等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五)在中山市开展科技交流、创新人才培养等活动;(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672deab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c0.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中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5〕1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行办法》,进一步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和整体实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以下。
一、重要意义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支撑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创富为动力、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市场规律与科技创新规律紧密结合的有效切入点,是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抓手,是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实际需要,也是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高新技术转化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推手。
大力推进和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利于整合、集聚和壮大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全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全面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不足、技术转移困难、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不畅、效率不够高等创新发展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从源头上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能力,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实现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6e5bd50975f46526d3e130.png)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支持我市引进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资助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发、科研条件提升、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认定、运- 1 - / 5营、重大研发平台建设、产业化项目研发等,分配办法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对通过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创建补贴;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创建补贴。
单个机构获得的创建补贴总额最高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协议共同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标准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资助额度不超过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
(三)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对通过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日常运营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补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主导建设能够引领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研发平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单个平台资助额度不超过万元。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页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页](https://img.taocdn.com/s3/m/5c61e8a887c24028905fc373.png)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创新平台发展以及示范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着力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培养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设施,突破一批新型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示范应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资金计划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开展绩效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条件、方式及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包括以下范围:(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1、支持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以及上述创新平台在我市高校或企业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
2、支持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项目。
(二)示范应用项目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以示范促发展”确定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示范应用领域,重点扶持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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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息消费,推动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下达.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信息服务业载体建设.重点支持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软件、信息安全、集成电路、公共检验检测、虚拟现实(VR、AR、MR)、工业互联网等信息服务业公共平台、孵化中心、产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互联网+”与大数据发展。
重点支持智慧城市示范项目、“互联网+”与大数据产业发展。
(三)两化融合.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工作,包括两化融合贯标工作、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等.(四)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云计算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穿戴等研发和产业化.(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移动互联、公共WIFI覆盖、光纤进小区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六)社会服务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城市及社区服务和企业信息化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七)集成电路设计。
重点支持高性能专用芯片设计技术、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技术等。
(八)经市政府批准支持的重点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三)有利于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四)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五)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牵头发布信息产业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安排信息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信息产业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信息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信息产业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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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支持我市引进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资助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发、科研条件提升、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认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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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重大研发平台建设、产业化项目研发等,分配办法如下:(一)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对通过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创建补贴;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创建补贴。
单个机构获得的创建补贴总额最高80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协议共同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标准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贴。
(三)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对通过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日常运营经费支持,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补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主导建设能够引领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研发平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单个平台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资助: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孵化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 2 -
施给予专门支持。
(七)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机构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只能承担1个产业化项目,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第七条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将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中山科技信息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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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项目所在镇(区)或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并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6〕86号)和《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等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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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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