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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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20*XXX年X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法》和章程规定,XXX年XXX月XXXX日,XXXXXXXXXXX有限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XXXXX主持,经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通过以下事项:
一、经营范围增加:XXXXXX。
二、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上述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签名: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X月XXXX日
新泰市有限公司章程
(20XX年X月X日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CCC 身份证件号码:370982XXXXXX
出资数额:CC万元(实缴CC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9年10月X日
第十四条股东以货币出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元月份召
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执行董事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