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合集下载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一、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1、鉴定意见是书证。

2、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3、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3、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件的⼀种侦查⾏为。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什么是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扣留/提存/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频资料]/⽂件/款项的⼀种侦查活动。

⼀、扣押物证/书证范围:1.应当扣押: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以⽤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罪的各种物品/⽂件。

2.不得扣押:与案件⽆关的物品/⽂件。

⼆、扣押物证/书证⽅式:1.与勘验/检查/搜查同时进⾏扣押[通常⽅式]:可以凭勘验的证明⽂件/搜查证进⾏扣押;2.单独扣押:侦查⼈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件。

三、扣押物证/书证法律⼿续:1.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侦查机关/其他侦查部门的负责⼈批准;持有侦查机关证明⽂件:(1)只能扣押能够证明有罪/⽆罪的物品/⽂件。

(2)应当依法办理扣押⼿续:A.应当有见证⼈在场;B.侦查机关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被扣押物品的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请当⼀式⼆份,由侦查⼈员/见证⼈/持有⼈签章;⼀份交持有⼈/另⼀份附卷备查。

2.扣押邮件/电报应当严格依法进⾏:(1)检交扣押:侦查⼈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的邮件/电报,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A.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的需要;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2)解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四、查询/冻结犯罪嫌疑⼈存款/汇款特殊规定:1.《商业银⾏法》规定,对个⼈、单位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邮政法》规定,⽤户交汇的汇款、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个⼈不得检查、扣留。

3.查询/冻结犯罪嫌疑⼈存款/汇款必须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A.所需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与犯罪嫌疑⼈及犯罪有关;B.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防⽌赃款转移,挽回损失;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侦查战果。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它具有决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因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来源和种类证据的来源主要包括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等。

其中,证人的证言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据,通过目击和声称等方式,将案发过程中的事实描述出来。

而书证则是指书面形式的证据,可以包括各类书籍、报刊、卷宗等。

另外,物证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有形物品,如武器、赃物等。

除此之外,鉴定和勘验也是常见的证据来源。

二、证据的采信和排除在刑事诉讼中,法庭需要对被控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

在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的鉴定和权衡,以决定证据是否被采信。

通常情况下,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直接性、间接性和相互印证性等特点。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例如,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证据本身存在瑕疵而无法达到有效的证明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权将证据排除在外,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还设立了证据保全的规则。

证据保全主要是指对可能灭失、毁损或变造的证据进行保护和保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庭可以通过勘验、鉴定、封存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在需要时对证据进行复制或提取作为备用。

四、谨慎处理证据的重要性尽管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我们也应谨慎处理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首先,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可信。

其次,应综合考虑证据的全面性和相互印证性,避免对单一证据过于依赖。

最后,要避免将不明确的事实和观点误认为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哪些?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哪些?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即刑诉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包括哪些?(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形式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形式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形式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审理的基础,对于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作出定罪与量刑决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有多种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形式的证据。

一、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品或物体来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物证有很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相关的指控或辩护。

比如凶器、毒品、现场遗留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书籍等形式的证据。

这种证据通常是由公证机关、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如证明、凭证、合同、账簿等。

这些书面文件可以提供案件发展、交易过程、责任归属等方面的证据。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是指能够提供案件发生地点、过程、涉及人员等方面的目击和了解的人。

证人证言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庭可以传唤证人作证,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门鉴定机构对案件相关物品或现象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证据形式。

这些专业机构会根据科学、技术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从而提供有关物品特征、成分、相似度等方面的权威意见。

比如DNA鉴定、物证的指纹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和摄影等方式所制成的证据。

这种形式的证据能够提供案发过程的真实记录,对案件的审查和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比如监控录像、现场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证据来进行分析。

六、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也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这类证据可以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进行收集,并通过专业的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其他证据形式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证据形式,如酒精、毒品的血液检测结果、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等。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例如物证的结构、大小、图案等和案件事实的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的。

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与物证不同。

而且这种证明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数是属于重合关联,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B.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C.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

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问: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朱叶: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问: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有哪些规定?朱叶: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

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

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书证是什么与物证有什么区别

书证是什么与物证有什么区别

书证是什么与物证有什么区别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书证是什么与物证有什么区别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哪些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

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在办理任何案件,都需要一定的证据,那么书证和物证对办理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书证和物证是有一定差别的。

总体来说书证是有思想的,物证则是没有思想的。

可以说,物证没有书证重要,在某些情况书证可以替代物证。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一书三证名词解释

一书三证名词解释

一书三证名词解释一书三证:指书证、物证和人证。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靠的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并且写明物证的名称、特征、所在地、发现或收集经过的情况。

”第68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亲笔签名;二是捺印;三是盖章。

有的在场人员不同意作为证人出庭,应要求其在书面证言中注明不愿作证的原因。

一般人都具有以上三种能力,能够做到的只是大多数人的常态而非全部。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口供还是人证,只有作为法定的物证才能形成锁链,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就看证据链的强弱了。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有这三个特点的证据才算得上是完整的证据链。

物证是书面文字材料上的印章、图章等,与书面文字相对应,与证人证言也相对应。

法律规定:凡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无论是自然物还是人工制造的物品,都叫物证。

实践中有以物证定案的。

物证是比较容易鉴别的。

对于两个事实之间联系的断定,叫做证明对象的确定。

物证的证明对象是人证的表现形式,它要求证明主体必须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至于物证之间,则应具备某种逻辑关系。

事实的存在方式可分为:一是独立存在,即一个客观事实单独存在,它与其他事实无关。

如发生火灾,只有火焰本身;一个人跳入河中溺水死亡,只有其尸体,不能再证明他落水的经过,不能推出他的死因;一幢房屋倒塌,只有废墟。

二是依附存在,即两个事实相互联系。

如作案人从某一门进入公共厕所盗窃财物,则可以根据其在进入厕所前的行走路线确定盗窃的地点,而不必去搜查他离开该厕所时脱下的鞋子。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物证是直接证据,人证是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但却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间接联系的证据。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书证和物证的相同点
1.证据形式相同
书证和物证都是以物品的形式存在的证据,它们都可以被用来揭示案件事实。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都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属性、特征等来揭示案件事实的。

2.揭示案件事实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都可以用来揭示案件事实。

书证可以通过文字、图像、符号等来传递信息,而物证则可以通过物品的存在、属性、特征等来传递信息。

无论是哪种证据,它们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3.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审查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需要进行审查。

在审查证据时,我们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保存方式等因素,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证据收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它们的收集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收集证据时,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遵守证据的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之,书证和物证在证据形式、揭示案件事实、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查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具有相同点。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特点和优势,以更好地揭示案件事实和还原真相。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浅谈刑事案件中物证和书证搜集的若干问题

浅谈刑事案件中物证和书证搜集的若干问题

浅谈刑事案件中物证和书证搜集的若干问题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一、存在的问题物证和书证本身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它是案件侦破及定案的重要证据,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

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书证和物证是分析嫌疑人翻供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

但在实践中,物证和书证搜集存在以下问题:(一)有些案件对现场勘验不够详尽细致。

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未作记载或表述不明确。

如一起刑事案件中,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案发现场的床上既有血掌印,又有两枚带血指印。

公安机关称:现场提取的3枚手印,除血掌印外均是被害人的邻居、亲属所留。

据此,单纯认定留下血掌印的人具有作案可能理由不充分,而不认定留下血指印的人具有作案可能理由不充分。

因卷内无具体鉴定结论或详细说明,不能完全排除作案者系被害人的邻居、亲属的合理怀疑。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收集、提取、固定证据。

如2017年某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因侦查机关未勘验现场、固定证据,无法排除该案被告人回到家饮酒的可能,导致被告人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

实际工作中,也有侦查人员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提取了物品,但没有作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这种做法不符合物品搜集的法定程序。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复印件的形式要件不全。

使复印件证据缺乏证明力与信服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范围的不同和取得方式的不同。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走向和案件发生事实的证据,而书证一般是指纸质的证明范围比较小。

在司法的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当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司法事宜是什么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作为事实的代表,证据在诉讼当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众多的证据当中,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书面上的证据,也叫做书证,一种是实物上的证据就叫做物证。

这两种证据在法律上的用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者是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的。

甚至在某些案件当中,书证和物证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书证与物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分别有什么样的特点?一、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书证,以及书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书证的概念,顾名思义,是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其他的材料方式来记录证据的一种证明形式。

通常来讲都是以纸质的方式,用文字来记述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是特殊的符号等等。

书证可以反映案件当中的一些特殊的关系,例如合同,协议,证明等等。

书证有一个不同于物证的特点,就是它的形成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

例如在合同纠纷当中,合同是先于纠纷形成的。

那么合同就叫做书证,取得书证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只要拿到一纸证明的原件就可以。

在一般的案件当中,书证必须是原件,不过当原件取得有着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的允许之后取得复印件。

二、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物证,以及物证有着什么样的特点。

物证的概念相对于书证来讲是比较广泛的,它不仅仅包括合同,协议等,这样纸质的证明,还包括一切跟案件有关的物件,例如犯罪工具,犯罪脚印,指纹等等。

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而且物证室可以指明案件的发展方向和调查方向的。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证明能⼒。

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证⾔优于与当事⼈肩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提供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8)出庭作证的证⼈证⾔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证⾔;(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致的证据优于⼀个孤⽴的证据。

另外、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的电⼦数据交换、电⼦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当事⼈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式予以证明的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物证与书证是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与原件相符等等书证的收集程序和⽅式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证据动态变化,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下⾯店铺⼩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有⽆制作⼈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字说明及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扣押涉案物品的规定⽐较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可以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关的,应当在三⽇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关于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扣押条款规定如下:(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应当查封、扣押;(2)、扣押、查封涉案物品,当场开列清单⼀式⼆份,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持有⼈,另⼀份附卷备查;(3)、查封、扣押的物品,与案件⽆关的,应当在三⽇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百四⼗⼆条、第⼀百四⼗五条。

⼆、刑事案件中扣押证据如何进⾏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物品和⽂件,应当扣押;与案件⽆关的物品、⽂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和被扣押物品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式两份,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持有⼈,另⼀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或者损毁。

4、侦查⼈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应当在3⽇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物证与书证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就既是书证⼜是物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封书信,内容与被害⼈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本⼈所写,则为物证。

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且⼤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等的作案动机和⽬的;可以揭穿犯罪分⼦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公安司法⼈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不得少于2⼈,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签名或者盖章。

扣押⽂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对被扣押的⽂件要妥善保管,任何⼈都不得使⽤或毁坏。

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批准。

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

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为侵犯的对象、犯罪⾏为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的。

法律对物证有什么要求,书证有何法律规定

法律对物证有什么要求,书证有何法律规定

法律对物证有什么要求,书证有何法律规定在进⾏法律诉讼的时候,除了⼈证之外⼤家都知道还有物证。

但是法律上对于物证有⼀定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认可,那么对于书证⼜是怎么进⾏规定的呢?这需要⼤家进⾏详细的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对物证有什么要求,书证有何法律规定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

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所产⽣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的轨迹,如脚英指纹等。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泛使⽤的⼀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法来进⾏。

对作为证据使⽤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或其它证明⽂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

物证、书证属于⽆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的能动作⽤才能进⼊诉讼轨道。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有义务按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书证有何法律规定书证是指以⽂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件和其他物品。

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书证必须是以⽂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的⼀定思想的物品,⽽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第⼆,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所以,我们在进⾏法律诉讼时,对于物证和书证都需要有详细的了解,才能有利于提出⾃⼰的证据。

这样在法院的审理判决上才能有帮助,这点需要诉讼双⽅都要了解清楚这⽅⾯的法律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简单区分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简单区分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简单区分书证和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形式,它们在形态和特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它主要包括书信、合同、账簿、证据清单等。

书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有着明确的来源和固定的内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相对较高。

比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关的合同文件可以作为书证进行呈堂证供,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书证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便于法庭调查和裁决。

相对于书证,物证是指通过观察和实验可以直接感知的实物、痕迹、器械等。

物证作为一种直接的证据形式,它通常包括血迹、指纹、毒品、武器等。

物证具有直观、客观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人为解释即可得出结论。

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中,凶器、作案工具、尸体等都可以作为物证进行呈堂证供,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手段。

物证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直接的、无需解释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的力量。

书证和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一定的差异。

书证往往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陈述、约定等,尤其在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而物证则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犯罪的手段和凶器等,特别在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中,物证是无可替代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和物证往往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书证可以提供详实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而物证则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手段。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书证和物证,以全面、客观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书证和物证在形态和特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具有明确的来源和固定的内容;而物证是指通过观察和实验可以直接感知的实物、痕迹、器械等。

书证可以提供详实的文字记录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物证则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和物证往往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真题]:(02.卷二.单.19)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

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模拟训练]:
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A.书证
B.物证
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D.被害人陈述
答案:C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