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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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物证与书证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什么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就既是书证⼜是物证。

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封书信,内容与被害⼈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本⼈所写,则为物证。

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且⼤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等的作案动机和⽬的;可以揭穿犯罪分⼦的狡诈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公安司法⼈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制作⼈不得少于2⼈,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签名或者盖章。

扣押⽂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对被扣押的⽂件要妥善保管,任何⼈都不得使⽤或毁坏。

扣押邮件、电报等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批准。

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

对于内容反动或淫秽的书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保管和处置。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为侵犯的对象、犯罪⾏为产⽣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的。

民事诉讼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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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何某在乐天摄影器材公司购买数码相机 一台,后因为该相机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该相机包装盒内的产品说明书属于
A.书证 C.视听资料
B.物证 D.鉴定结论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提出病例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 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 此负有责任。如果X光片在本案中作为证据, 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B.书证 A.物证 D.鉴定结论 C.视听资料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论
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概念和特征
证明 对象
范围
免证事实
概念和特征
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案予证 件以明 有证主 事重明体 实要的运 意对用 义审证 的理据
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 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民事案件的主 要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 程序法上的主 要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本证与反证
学 理 分 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证据法主要内容
证 据 论
证 明 论
一、物证

特征
分类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 1 )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 ( 2 )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 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
提供证 据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规分类说 西 方 学 说
规例 定外 我 国 立 法
待证事实分类 说
法律要件分类 说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一、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1、鉴定意见是书证。

2、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3、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是物证还是书证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3、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4、1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4、1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二节 书证的意义
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 2、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形象 的特点。 的特点。 不易毁损和灭失。 3、不易毁损和灭失。 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 4、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 要依据。 要依据。
第四节 物证的运用
一、物证的收集 二、物证的保管 三、物证的审查判断
一、物证的收集
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1、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依靠群众和善于利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2、收集物证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检、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包括( 勘验、 3、收集物证的基本方法包括(1)勘验、 检查;( ;(2 搜查;( ;(3 扣押;( ;(4 检查;(2)搜查;(3)扣押;(4)深入 群众调查;( 调取。 ;(5 群众调查;(5)调取。
第十四章 物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物证的意义 物证的运用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特点:
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 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的意义 视听资料的运用

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材料质证

鉴定材料质证摘要:1.鉴定材料的概念与意义2.鉴定材料的种类与特点3.鉴定材料的质证方法4.鉴定材料的应用案例5.鉴定材料的发展趋势与前景正文:一、鉴定材料的概念与意义鉴定材料,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司法鉴定、检验、检测的各类材料。

这些材料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大意义。

鉴定材料可以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它们在各类案件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鉴定材料的种类与特点1.物证:物证是指在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如现场遗留的物品、工具、痕迹等。

物证具有直观性、具体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2.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账单、信函等。

书证具有书面性、明确性和法律性等特点,可以作为案件的重要依据。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记录的证据材料。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生动性和易传播性等特点,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材料,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数据等。

电子数据具有数字化、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需要借助专业手段进行提取和固定。

三、鉴定材料的质证方法鉴定材料的质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材料,质证方法也有所不同。

常见的质证方法包括:1.物证质证:通过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笔录等方式,确认物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书证质证:通过核对原件、查验签名、盖章等手续,确认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视听资料质证:通过听取录音、观看录像、比对照片等方式,确认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4.电子数据质证:通过数据提取、固定、分析等手段,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四、鉴定材料的应用案例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提取现场的指纹、脚印等物证,以及调取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最终成功破获案件,为被害人挽回了损失。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形式,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其他记录,如合同、收据、信件、账单等,可以用来证明某个事实或事件的发生。

书证具有固定、稳定、可追溯的特点,可以提供详细的细节和证明来源的信息。

例如,一份签署了双方姓名和日期的合同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存在。

物证则是指某些实物或物品,如血迹、指纹、工具、武器等,可以用来证明某个犯罪行为的发生。

物证能够提供直接、客观的证据,是犯罪侦查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例如,在一宗谋杀案件中,凶手留下的刀具可以作为物证证明其作案行为。

总之,书证和物证在证据形式和使用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使用各种证据形式来证明某个事实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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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例如,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 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 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再如,贪污案中的帐本,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贪 污的手段和金额,属于书证;而帐本中的涂改添 加字迹又可以证明是谁改写的事实,属于物证。 又如,某强奸杀人案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 己衣服上写下了案发经过及罪犯的有关情况,那 么这件血衣就同时具有了物证和书证的属性。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 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 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 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 资料。”
(一)物证
【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 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 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 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3.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 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 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 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 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为吐 露真情而遭到惩罚。” -----丹宁
《刑诉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诉法》第49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全。” A.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均属保护之列; B.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 务; C.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 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保密。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

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

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例子
书证和物证是司法证据中常见的两种类型,它们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 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如合同、账单、证书等。

书证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雇主提供的员工工作合同就是一种书证。

2. 物证:指物质形态的证据,如衣服、武器、工具、化学物品等。

物证是由案件现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通过鉴定和检验得出。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就是一种物证。

3.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更多地强调文书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而物证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呈现,更依赖于物品的特征和鉴定结果。

此外,书证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而物证则可能是由嫌疑人、证人或警方等提供的。

4. 综合运用:在实际案件中,书证和物证的证据价值都是很高的,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摄像头拍摄的现场视频是一种物证,而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则是一种书证。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两种证据,才能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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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一、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

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

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

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

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

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上文中小编详细为大家区分了一下物证与书证、勘验笔记与书证,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的区分开这三者。

证明某人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

证明某人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

证明某人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是其发展和进步的基石,而这一法制建设的核心在于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和权益的维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官员的滥用职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扭曲了法制建设的初衷。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推进法制建设,我们必须有力地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

然而,要惩治滥用职权,我们必须首先证明其行为的滥用。

证明某人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通常可以分为三类: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

下面,我将分别谈一谈这三类证据,并探讨其在证明滥用职权中的具体应用。

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通常是指在案件中可以供称证据的人的口述。

证人证言一般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两类。

直接证言是指目击者讲述的自己亲眼看到或听到的事情;而间接证言是指证人讲述的自己听到的别人说的事情。

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来说,直接证言比间接证言更为可靠,因为直接证言者对事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更有把握。

在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证人的身份和信誉是判断证言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如果证人是一位知名人士或专业人士,那么他的证言无疑会更有说服力。

与此同时,证人的信誉也非常重要。

证人的不良背景或先前言论、行为不一致等因素都可能对其证言产生负面影响。

2.证人的语言表述能力证人的语言表述能力也是考虑证言可信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证人的语言表述能力较差,或者其语言表述的内容缺乏逻辑性和可信度,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也会受到影响。

3.证人的心理状态证人的心理状态也会影响其证言的可信度。

如果证人处于恐惧、忧虑、愤怒等心理状态下,那么他的证言可能会受到情绪的影响,进而影响证言的可信度。

二、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和资料,例如录音、录像、文件、合同、票据、协议等。

物证通常比证人证言更加具有说服力,因为物证本身往往是无法造假的。

在证明某人滥用职权行为时,物证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

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物证和书证是两⼤证据类型,但是经常会有⼈将两者搞混,那么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何?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如)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证明能⼒。

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证⾔优于与当事⼈肩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提供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8)出庭作证的证⼈证⾔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证⾔;(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致的证据优于⼀个孤⽴的证据。

另外、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的电⼦数据交换、电⼦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当事⼈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式予以证明的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咱今儿个就来唠唠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这事儿说起来可有意思了。

先说说物证吧,啥是物证?物证就是那些能直接指证犯罪的物件儿。

比如说,你家丢了钱包,警察叔叔在案发现场捡到一个钱包,上面还有你家的地址和电话,那就是物证了。

物证就像是现场的“哑巴证人”,它不说话,但它能告诉你很多事儿。

你看,这钱包里头还有一张你跟老婆的合影,啧啧,这可不是一般的物证,这可是个“情证”啊。

书证呢,就不一样了。

书证是那些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信件、合同啥的。

比方说,你跟邻居老王因为院子里的那棵大槐树打官司,你手里有一份你爷爷写给老王爷爷的信,信里说这棵树是你家种的,那这封信就是书证了。

书证就像是个“文书证人”,它说话了,但它说的是书面语,讲的是法律和道理。

这物证和书证的关系可就紧了,简直就是一对儿好兄弟。

物证是现场的“实证”,书证是“书面证”,它们俩一搭配,证据链就完整了。

你看,咱刚才说的那个钱包案子,钱包是物证,钱包里头的信是书证,这俩一结合,警察叔叔就能知道谁是贼了。

不过,这俩也有区别。

物证嘛,它得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你能摸得着,看得见。

就像你家那把老旧的钥匙,上面有划痕和指纹,那都是物证。

书证呢,它得是书面记录,文字、图画、符号这些。

就像你跟老王那份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条条框框都有,那才是书证。

再说说物证的“故事性”吧。

物证可不是冷冰冰的东西,它有自己的故事。

比如说,咱刚才说的那个钱包,它可能经历过一场激烈的争夺战,里面的照片可能是你和老婆在某个浪漫的地方拍的,钱包里还有一张你俩去看电影的票根儿。

这钱包不仅仅是一个物证,它还记录了你们的生活片段。

书证的故事性就更丰富了。

书证上写的东西,往往是当事人自己写下的心声。

比如说,你跟老王那份合同,里面可能还写着你俩小时候一起爬那棵大槐树的回忆。

这份合同不仅仅是法律文件,它还是你们友情的见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说话方式”上。

物证是沉默的,它需要人去解释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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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书证与物证两种类型的证据被规定为同一种表现形式,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如果再具体细化的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物证和书证则可以区分开来,因为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

物证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而书证则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两者之间存在着四点区别:
第一,两者的证明方式不同。

物证的证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而书证的证明方式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一个是具体的,一个是抽象的,这是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

第二,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而书证具有稳定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书证则内容明确,其载体通常也比较轻薄,相对来说易于保存,因而书证的稳定性较强。

第三,物证是间接性的,而书证是直接性的。

任何一个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而书证则是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而物证则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想
法,物证就是强调其自身的客观的外在状态,不用人为的加以猜想,书证是强调其表达的思想内容,就必然需要人为的联想与揣摩,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强于书证。

以上四点,就是物证与书证两者之间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

联系即物质性,两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这也正是将两种证据归为一类的原因。

两者作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德本质、任务紧密联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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