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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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资金管理 (2)
第三章会计运行规则 (3)
第四章会计核算规则 (4)
第五章会计账务处理 (5)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7)
第七章会计监控方式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促进基金销售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宗旨在于运用会计工具准确、及时的反映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交收情况。
第三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业务款项和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金划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以及其他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
第四条实施会计监督,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第五条定期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出具会计报告,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认真、安全、完整地做好基金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在监督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立销售归集总账户,作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存放投资者交易资金及办理结算资金划付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销售归集总账户专用于办理基金业务时相关款项的定向划
付,完成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结算总账户、投资者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收,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开。基金销售合同、代销协议规定的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按照约定,由公司自有财务账户管理。
第九条销售归集总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任何人均不能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作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账户间转账及提取现金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销售归集总账户由公司基金清算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隔离、双人管理、全面复核、主管授权”的资金划付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清算、划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销售归集总账户实行每日对账制度,随时监控其变化情况,如发现资金或业务核对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重大情况须直接上报总经理室。
第三章会计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会计政策
(一)会计核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
实际发生的资金交收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二)清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对有关会计事项均予
以记载。基金交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均以公
历起止时间为准。会计期间按年度、月份和日分期结算账目,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和日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
(四)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向总经理室提
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
响记录留存。
(五)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会计指标口径应一致,
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须遵循如下规定:
1、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全部相符;
2、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3、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三条财务核算在保证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安全方面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分离原则、不得挪用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原则、保证及时和准确地划付资金原则、稳健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财务核算由基金清算部的清算会计岗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银行存款以及应收应付业务款项等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公司代销基金发行买卖的资金清算款项。在一级科目项下设置二级科目,按照不同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分户,三级科目按基金产品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六条使用应收应付手续费一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基金销售业务中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在应收应付手续费科目项下按照费用类型、基金公司、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用于区分、核对和统计从各合
作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十七条根据业务生成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所有会计科目的明细报表和余额表等,以便进行账务核对和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日终核对各种报表,并经过审核,保持资金确认数据与报表的一致,保证销售专户账户余额与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十九条月末清算会计将每日的资金汇划明细表装订成册,附上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和余额表。
第二十条按时间打印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五章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资金存入或易宝交易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预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认购业务
(一)认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二)认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认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四)认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五)认购成立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