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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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应付票据涉税风险

应付票据涉税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带息与不带息票据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1)票据的经办人、记账人、署名人、付款人等是否由不同的人或部门分别负责。

2)所有签发的票据是否都得到了相应负债人的承认,是否有签发的授权批准手续。

3)有无空白票据用纸的领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否将作废或写错的票据留存备查4)是否根据规定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有专人负责,并按所要求等级的内容逐一登记,当应付票据到期付款后,是否在备查簿内予以逐笔勾销。

带息与不带息票据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5)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记录和处理是否不同,其应付总额的计价是否正确。

1)审查企业应付票据的原始凭证及合同等,检查企业应付票据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正常需要,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是否予以记录;应付票据的计算有无差错,凭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和虚列现象。

2)审查企业应付票据有无到期而未支付的现象,检查企业应付票据业务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如利用应付票据营私舞弊,应予以揭露并查明责任。

3)审查应付票据利息支出的正确性、合规性。

企业开具的票据如果是带息票据,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各种凭证,审查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发现有利用带息票据进行营私舞弊活动,应予以揭露并查明原因。

面对业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涉税票据,如何避免税务风险,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何指导业务人员防范票据风险?请看本文的详细解答。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分类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释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释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就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威信。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售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向其出售发票的活动。

抵扣税款,是指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以抵扣的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以商品和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

此外,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

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巳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制定这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4期从现代税收制度来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发票的功能来看,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有关发票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并形成发票犯罪市场一条龙的态势。

发票犯罪不仅造成了国家、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是指没有产生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虚开发票,可以使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地,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觀表现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他人虚开。

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

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罪名 (2)

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罪名 (2)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罪名我国刑法当中规定有很多刑事犯罪,有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有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的是涉及公司方面的犯罪。

那么,你知道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吗?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三、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四、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第4款抵扣税款发票罪第5款非法出售发票罪五、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六、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七、侵犯财产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八、贪污贿赂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小编通过列举的方式为大家介绍了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罪名,其中按照各个罪名的性质不同被分为了八类,希望上述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论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按 连续 编号 成本 装 订 的 , 份 发票 按 照 一 式 三联 每
或 四联设 计 , 即发票 联 、 帐联 、 记 存根 联 , 的发 票还 有

非 法 出售用 于骗取 出 口退税 、 扣税 款发 票 抵
罪 的犯罪对 象
有抵 扣联 。行 为 人 出 售 此 类 发 票 既 可 以是 整 本 出 售 , 可 以拆开单 份 出售 , 也 既可 以是 同时将 一式 几联
本 罪 的犯 罪对象 呢 ?我们认 为答 案是 肯定 的 。因为
税 务机 关对 此类 专 用 发票 采 取 严 格 的管 理 措 施 , 对
过期 、 作废 的专用 发 票 均 有 相应 的 回收 、 销 、 毁 注 销 规 定 , 不允 许 这些 发票 非 法 流 转 。本 罪罪 名 虽 然 也
出售 , 也可 以是将其 中的一联或数联出售 。 如 果 行 为人 出售 的 可用 于骗 取 出 口退 税 、 扣 抵 税款 的专 用发票 是 已经作 废 或 者 过 期 的 , 不 能用 并
于办理 出 口退税 、 抵扣 税款 , 么这种 发票 能否 作为 那
分 为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和普通 发 票两种 。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是 指供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生产经 营增 值税 应税 项 目使 用 的一种 特殊 发 票 ; 通 发 票 是 指 除 了增 值 普 税 专用 发票 以外 的其 他 在 购 销 商 品 、 提供 或者 接 受
21 0 0年 3月 第 2 8卷 第 2期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o ee No ma ie st o r a fH fi r lUnv r i y
M a. 2 0 r 01
Vo . 8 No 2 12 .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项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办法》所称的“使用发票”,涵括了开具 和取得发票的双边行为。因此第(六)项所 称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既包括开 具方,也包括依法应取得发票却取得收据等 凭证的接收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虚开特殊发票的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5条)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 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虚开普通发票的标准
虚开发票罪(205条之一) 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对虚开发票行为中掮客的处罚
掮客又称托儿,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 取佣金的人。 原《办法》没有对发票掮客的处罚措施, 新法将“介绍他人虚开”界定为虚开行为之 一,并且不以是否营利为构成条件,即使是 免费为他人“做好事”帮忙介绍开票业务, 也将作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为有效遏制虚开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了 法律支持。
对买卖、转借发票,非法开具、接受、 存放、运输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 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七条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首次在税收法规中提出“虚开发票”的 慨念,以前只是规定应如实开具发票,却 没有不得“虚开发票”的表述,只是在刑 事法律中有虚开的表述。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既未遂认定.doc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既未遂认定.doc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既未遂认定作者:王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02年5月,被告人刘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刘某告诉王某自己手中有一些运输发票,具有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功能,可以提供给王某。

如果王某能找到买主并将其卖出,所得价款两人按比例分成,便可以迅速发财致富。

王某听后表示愿意,于是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买主,2002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外地商人张某,经商谈,二人达成协议:王某以每份发票4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80张运输发票,由王某将发票邮寄给张某,张某在货到后付款。

王某在2002年8月2日14时许,办理完邮寄手续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辩审情况某市大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在为其进行的辩护中认为:刘某本人不是发票的货主,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亲自参与,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本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未遂,请求法庭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王某协助警方抓获刘某,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某市大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是本案从犯,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某认罪态度好及王某辩护人提出的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刘某和王某从轻处罚。

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2.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私刻章的法律后果(3篇)

私刻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章是单位、企业等组织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凭证。

私刻公章,即未经授权擅自刻制公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法律制度,也损害了单位、企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私刻公章的法律后果。

一、私刻公章的法律性质私刻公章属于违法行为,其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违反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公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私刻公章还违反了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损害了单位形象,扰乱了单位正常秩序。

二、私刻公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私刻公章的行为还涉及其他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根据具体情况加重处罚。

2. 民事责任:私刻公章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如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等。

在这种情况下,私刻公章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

3. 行政责任: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4. 单位内部处理:私刻公章的行为还可能受到单位内部的处理,如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党籍等。

5. 社会影响:私刻公章的行为损害了社会诚信,影响了社会风气。

私刻公章者可能会在朋友圈、社交媒体等渠道被曝光,对其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1. 加强公章管理:单位、企业应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保管、审批等流程,确保公章安全。

新《刑法》中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有什么

新《刑法》中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有什么

新《刑法》中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有什么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新《》中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有什么第⼆百零⼀条【】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提供第⼆百零⼆条【】以暴⼒、威胁⽅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第⼆百零三条【】纳税⼈⽋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段,致使税务机关⽆法追缴⽋缴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第⼆百零四条【、偷税罪】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罪名解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罪名解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四)客观方面本票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2012-04-19 15:20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条)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条,《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条第2款)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47、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9、洗钱案(《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59、抗税案(《刑法》第202条)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

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种案件罪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案件罪名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之一)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1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19、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22、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23、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26、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3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3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3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3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3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40、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41、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4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4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4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45、逃汇罪(《刑法》第190条)46、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7、洗钱罪(《刑法》第191条)48、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49、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50、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51、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52、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53、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54、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55、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56、偷税罪(《刑法》第201条)57、抗税罪(《刑法》第202条)58、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59、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6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6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6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6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6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67、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68、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6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7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71、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72、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7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74、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75、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76、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7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7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7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80、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81、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8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8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84、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8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87、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88、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89、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X、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X、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罪名解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罪名解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

(三)客体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罪名解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罪名解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率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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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1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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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二)客观要件
本罪耀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为的,均构成本罪,既实施伪造、擅自制造,又实施出售行为的,枚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作为量刑起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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