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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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LX-FS-A76105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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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一般规定

第1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专职放炮员担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以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取得放炮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通风瓦斯、火药及爆破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点作业规程,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第3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班前准备

第4条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领取和检查放炮器、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并备齐用具。

三、领取炸药、雷管

第6条根据当班生产计划,放炮员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审批的三联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均应入箱上锁,专人专号,严禁代领。

第7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人员运送。

第8条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9条严禁用刮板机、胶带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四、爆破材料存放

第10条材料到达作业地点后,雷管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存放在要箱内,并及时上锁。

第11条炸药箱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地方。

第12条严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地点休息,更不准座在炸药箱上。

五、装配引药

第13条只准放炮员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14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免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的附近进行,严禁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5条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顶端脚线,将电雷管

抽出,不得用手拉脚线,应拽脚线,一个引药只装一个电雷管。

第16条装配引药,应将炸药顶部柔软,用木杆或竹杆在药卷顶部的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挂一个小扣,剩余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第17条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损坏其绝缘层。

第18条装配引药时,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准乱仍,乱放。

六、装药封眼

第19条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

间彼此紧连密接。

第20条装药前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1%时不准装药。正向引爆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损坏脚线。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或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将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用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眼孔填够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或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21条封泥应用不燃性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22条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第23条巷道、腰线以下的平斜炮眼,立井竖向炮眼装药必须使用红色彩带,以便清底检查遗留残眼。

七、设警戒

第24条联线前班队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25条警戒绳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警戒人员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拦绳等标志。

第26条爆破使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警戒线以外。

第27条工作面贯通必须在所有通向贯通处的地点设置警戒,并设栅栏,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

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贯通。

第28条警戒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八、设备保护

第29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地点及附近电气设备、支架、管线风筒等加以保护或移出,否则,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第30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联线的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连结脚线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31条脚线在末和母线连结前应扭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结前母线两端也应扭成短路,放炮母线,脚线连结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有接头时,必须及时绝缘包扎。

第32条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时,二者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第33条多头巷道施工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九、放炮

第34条放炮工作必须执行“三人联锁制”放炮员、瓦检员同班组长必须自始自终参加放炮工作全过程。

第35条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情况,当瓦斯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36条执行“三人联锁制”,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

1、放炮员在连线结束后,检查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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