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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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洋河新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本会设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10万元千元或五万元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

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性会员。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本会设专项资金:

1、新城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洋河新城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4、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5、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6、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函[2002]1290号文件规定,捐款单位和个人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

(一)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八条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或私分。

2、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

2、洋河新城慈善总会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洋河新城。个人一次申请慈善资金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申请慈善资金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个人申请;(2)村居或基层单位出具困难情况证明;(3)主管部门签字盖章;(4)针对不同情况,申请者还须出具公安消防、医疗、教育等部门的证明;(5)总会办公室审核提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慈善资金,一次性限额在5000—20000元之间,并履行下列手续:(1)单位申请;(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签字盖章;(3)总会办公室实地考查并写出考查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特殊情况,申请慈善资金数额较大时,须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洋河新城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洋河新城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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