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普通合伙的概述: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的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
但有些地方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及个别行业的发展,对个别行业做了特别规定,允许有限合伙。
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允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等等。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第三节_合伙企业法
限制
无限人×;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 检察官等×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 货币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 • 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五)有人与普人的转化
普人和有人的互变,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人变普人,对有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普人变有人,对普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解散情形
七种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 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 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 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 费和变卖费等。
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无 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 带。
以案说法
A、B、C三名注册会计师各出资50万 元,设立了甲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明确合伙损益由三人平分。2009年甲所净 资产达300万元,12月份,A在一项受托审 计业务中发生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承 担500万元的债务。试分析: (1) 此债务应如何承担? (2) 若合伙企业500万元的债务并非A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此债务又如何承担?
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前,不得请求
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 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 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 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思考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购房 急需一笔现金,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 下,甲私自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试分析: (1)甲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未经乙同意,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丙,是否有效?为什 么?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教学要求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协议的约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财产范围与性质 (二)企业财产的处分 四、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二)合伙事务的决议 (三)合伙事务的决定
(四)合伙人的竟业禁止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二)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六、入伙、退伙 (一)如火的程序 (二)退伙的形式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事由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含义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三、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办理
经济法
经济法
第一节 合法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一)普通合伙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 (三)有限合伙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二个合伙人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由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人的出资及约定 (一)出资方式
(三)退伙的效力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二)利润分配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形式的变更
5-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①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
正确答案:AB。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第03章 合伙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 亏损负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 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 担。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 合伙人的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 伙协议为基础
(四)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 充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 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 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
【答案与分析】
张甲不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解决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张甲是否已入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 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张甲重新提 出入伙要求,虽然李乙同意,但另一合伙人 孙丙并不知道此事,意味着没有征求他的意 见,后来他因车祸死亡,张甲也不能视为入 伙,因为他要求入伙时,孙丙尚生存,且没 有征求他的意见。因此,张甲并没有入伙, 李乙以张甲已入伙为由,要求张甲承担孙丙 车祸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什么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征有哪些合伙企业是⽣活中常见的⼀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那么什么是合伙⼈呢?有限合伙具有哪些特征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简介(⼀)有限合伙起源有限合伙产⽣于⼗⼀世纪,其最早被成为康*达,康*达是11世纪晚期在意⼤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它地⽅逐渐被使⽤。
康*达最早的前⾝可能是穆斯林的⼀种商业惯例。
在北意⼤利和阿尔卑斯⼭的那⼀边,康*达可能在11世纪被作为⼀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种经营—通常来回航⾏于中东、⾮洲或者西班⽛之间的⼀种合伙协议。
⼤约在15到16世纪,康*达契约已发展成为⼀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关系。
持有⼤量资⾦的⼈向商业投资,并且仅以投资额为限对此商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他也不参加经营,⽽没有⼤量的资⾦去投资的⼈则作为该商业的管理者,从事经营,并以个⼈财产对经营所⽋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康*达组织实际上是借贷与合作的交结。
随着时间的推移,康*达⼜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法国的两合公司。
15世纪后有限合伙快速发展,并且逐渐由⼀种临时性的合同关系演变为⼀种稳定的融资组织,在当时,有限合伙已成为⼤量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
19世纪后,伴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诞⽣,尽管这⼀时期公司取代有限合伙成为主流的企业模式,有限合伙仍不失为⼀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在经济⽣活中发挥着主要企业模式不可替代的作⽤,也正是19世纪以后,各国才开始将其纳⼊法制轨道进⾏规范。
在现-代,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有限合伙同普通合伙⼀样正体现多样化的形态,以适应⼈们建⽴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从⽽使这⼀古⽼的商业形态焕发出新的⽣机。
(⼆)有限合伙概念英美法将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起统称为有限合伙。
英国在1907年颁布了有限合伙法。
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 企业财产 的构成
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这些 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 企业财产 的管理和
使用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
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那些是错误的? 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12万 B 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 C 甲有权依据已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 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 别执行。
A
B
3.委托一个或 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
C
4.聘任合伙人 以外的经营管 理人员。
C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B、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C、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D、招聘经理执行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张某也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退伙?【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B、国有企业C、上市公司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答案】ABCD(2)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3)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
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
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
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l)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企业(partnership)概念
有效 无效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 a.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T31 b.表决制度: 2、知情权和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 4、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 、对其 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李某与纪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 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 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 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 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 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之财产 1、合伙财产的性质——共有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 大家共同管理使用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 注意: 1、合伙人出资并非全部构成合伙财产。 2、权属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合伙财产的处分 经过授权: 合法有效 未经授权: 善意的: 恶意的:
三、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 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包括两种,一为 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 思考:我国的合伙是属于哪种? 合伙和公司的区别?
注意: 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 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 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第三,《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 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实体。
二、特征
1、投资主体的个人性 ——是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企业财产的个人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
(2)在风险承担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各 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 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组成与名称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A. 15岁的张某,智力超常 B. 乙声明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C. 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丁是下岗工人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 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责任。
➢ 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 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五、退伙 ➢ 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
自愿退伙
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火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出现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之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有两种: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账务处理合伙企业会计第一章合伙企业会计(partnership accounting)一、合伙企业的性质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三、合伙权益的变动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性质(一)合伙企业的特征(二)合伙协议(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一)合伙企业的特征1、易于设立2、有限经营期3、互为代理4、共同享有合伙企业资产和盈利5、无合伙企业所得税(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1、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体式格局、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的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件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合伙企业独特的两个所有者权益科目:1、合伙人本钱:用于核算合伙人投入的本钱以及分享的经营积累财产;2、合伙人提款:为“合伙人本钱”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
Ps:若合伙企业借给合伙人巨额无担保款,其了偿又受到怀疑,则应将此应收款子直接从相应的“合伙人本钱”账户中抵消。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合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对象:1、合伙人:需要根据会计息来计划和控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据此来做出投资决策。
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任一合伙人均可随时查询合伙企2业的财务报告;2、债权人:需要阅读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合伙企业偿债能力,以做出相应决策;3、税务机构:需通过财务报告审核合伙企业的利润,以便审核并确定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三)合伙人提款(四)合伙人借贷(五)合伙人本钱更改(六)合伙企业损益及其分配(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初始投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1、投资净额法(net investment approach):处理合伙人初始投资时,每一名合伙人的本钱账户均按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例1-1)2、红利法(bonus approach):投入资本的合计数等于每一位合伙人投入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合计数,但每一位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并不等于其投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p8)3、商誉法(goodwill approach):合伙企业账上不仅需要记录可辨认的净资产,而且还需要记录商誉。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颇为盈利,丙又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均同意,唯有乙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而驾车营运。后因闯红灯超速而撞车,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承担,诉至法院。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02
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合伙协议必须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在中国,合伙的成立必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高;
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为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什么是合伙企业
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合伙企业 制度
合伙企业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合伙人出资后,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出资人只能通过合伙人大会或转让合伙份额的方式参与经营。
2.合伙企业的管理具有民主性。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通过合伙人大会共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如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利润分配等。
3.合伙企业的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配企业的收益,并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
4.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连带。
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债务,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优势和劣势1.优势:a. 资金筹集:合伙企业能够快速筹集资金,因为合伙人可以共同出资,使得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营和发展。
b. 灵活性:合伙企业的管理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迅速调整经营策略。
c. 降低风险: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可以降低单个投资人的风险。
d. 技能共享:合伙企业可以吸引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通过技能共享和合作,实现企业更快发展。
1.劣势:a. 经营决策效率低:由于合伙企业的管理具有民主性,决策需要经过合伙人共同讨论,因此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b. 利润分配不均:由于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配收益,因此可能会出现利润分配不均的情况。
c. 管理成本高:由于合伙企业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和意见,因此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d. 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增加了合伙人的风险。
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分类1.个人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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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
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
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
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
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
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l)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l)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
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
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
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
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
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