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l)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l)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企业的类型(P91)(★)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92)(★★★)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一、个人合伙的特征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empirenews.page--]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中作详细说明。二、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合伙有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二普通合伙又分为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们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a13809671.html,/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

问:(一)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二) 你毕业创业时,愿意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并说明理由。(500~700字)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建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人民币;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6)股东参加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当我毕业后,我比较愿意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来进行创业,因为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只需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刚毕业时没有多少资本,普通合伙企业是没有限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当然,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所以我会选择可信赖的伙伴来做合伙人,这样,财产、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纠纷才能尽量减小到最小。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放手经营,以及合理的利益共享。

第26讲合伙企业基本概念和分类、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分类(★)(P133)(2018年单选题) 1.特征(2020年新增)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①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项特征之中,最关键的是共担风险。共担风险指的是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合伙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关键之处。 ②共享收益,意味着企业有经营收益(即利润)时合伙人才能分配利润,没有利润或者亏损的时候当然就不能分享收益。因此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的协议,违背了合伙人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不构成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①合伙企业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而无须依赖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②合伙企业拥有自己的、与合伙人财产相区别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清偿责任; ③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主要由合伙协议规范,而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很少。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题·单选题】2017年,甲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利润300万元。2018年初,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乙、丙及有限合伙人丁各分配利润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上述可分配利润应缴纳所得税的主体是()。(2018年) A.乙和丙 B.乙、丙和丁 C.丁 D.甲、乙、丙和丁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当正确了解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合伙人应当正确了解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概念简析】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风险,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个人合伙既非从事简单经济活动的公民个人,也不同于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公民基于相互间的信任,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合伙盈余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方式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个人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个人合伙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情况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合伙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个人合伙的经营也会出现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上诉人张甲(原审原告)诉称,自己与张乙口头约定各出资10万元合伙开办酒吧,经营中亏损和盈利平均分配。随后,张甲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酒吧开张后的费用支出亦由张甲支付。张乙仅履行了1万元的出资义务。因经营亏损,现酒吧已停业。张甲称其连续投入酒吧的25万元全部亏损,但因财务账目混乱无法举证证明,故只能起诉要求张乙给付张甲合伙约定的出资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辩称,张乙与张甲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伙行为,故不同意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认定,张甲与张乙间虽有合伙关系,但张甲要求张乙给付其10万元出资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明,张甲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某公司的底商从事酒吧经营活动,并为此进行装修、购买货物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张甲终止了酒吧的经营。诉讼中,张甲通过证人的出庭作证,证明了双方之间达成了合伙开办酒吧的口头协议。但证人对双方合伙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亏损负担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故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意见】 个人合伙中,若合伙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在合伙经营期间未规范财务制度,合伙人产生争议后,将难以举证要求对方履行出资责任或者主张盈余分配,最终导致败诉。诸多合伙协议中,个人合伙大多是基于朋友、亲属等信任关系建立的,故双方通常并不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过程中账目也经常是一团乱麻,非常不规范。从审判结果看,提起诉讼的一方普遍面临举证难的困境,最终导致败诉。在此,都燕果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个人合伙的法律风险: 1、合伙设立时的法律风险 (1)合伙人的选择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因此,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这一特点又规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合伙的概念以及普通合伙人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条件以及财产 合伙: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第一节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合伙是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的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范围:A、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B、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普通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普通合伙财产依法由全体各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表现为: A、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B、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C、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概念定义及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概念定义及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 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农民(承包人)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财产,并交付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中国《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是产生该合同的根据。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一方即发包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是承包人对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发包人不仅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资源,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农机具),而承包人不仅要交纳税金和约定的承包金,还必须完成规定

的生产和定购任务。按照标的划分,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经营合同,畜牧承包经营合同,水面承包经营合同和果园承包经营合同等。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集体组织为发包人,将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给承包人即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个人合伙)自主经营,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补的原则,向国家或集体上交税利,自负盈亏的协议。 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由双方约定。 (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合同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答案见后)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的是()。 A.劳务 B.土地使用权 C.专利权 D.家庭共有的房屋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 日 D.90日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 6.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 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人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企业法》又没有规定的,实行()的表决办法。 A.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经济法要点(个人与合伙)

经济法授课要点 蔡新华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与一人有限公司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就是个人的责任,要由个人承担,实务上是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个人财产承担。 2?法律也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如果这样做,出资设立的这部分共有财产也要用于承担企业的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并且是中国人,显然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是不允许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注意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既可是自然人亦可是法人。 4?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是个人或家庭的共有财产,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公司法修改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但注册资本并未取消。 5?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非常简单,如果开展异地经营,依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需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样的没有法人地位。 6?个人独资企业通常自己管理,但是投资者也可以委托管理,基于投资者的信任,受托管理人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未经许可,不得自我交易或有为竞业行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协议限制受托管理人的权限,但是这样的限制对善意的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第三人主张管理人代理企业签订的生意合同有效,投资者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偿债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保、企业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由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破产的问题。(二)合伙企业基础 8?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的是,仍然不是法人,合伙企业的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负责,当然实务上也是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叫做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之一或部分合伙人单独主张权利,不得拒绝或抗辩,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这不是债权人关心的问题。 9?全体合伙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出资形式多种多样,收益风险分配并不强调出资比例,原则上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经营风险共担并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信任关系即人合性。 10?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概念与特征

企业概念与特征 1.定义 (1)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要,并以获取盈利为目的,依法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单位 (2)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特征。 企业具有两重性。企业首先是生产力组织形式,同时又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 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特征是: 第一,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二,通过交换生产经营的成果与消费者或其他生产单位发生经济联系,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同时获得盈利。 第三,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企业要依法设立。 第五,企业是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企业生产力的总和构成社会生产力。 (3)企业的发展状态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水平。 ①在生产领域,企业是生产的现场。 ②在交换领域,企业是实现交换的基本环节。 ③在分配领域,职工要从企业得到工资、奖金、津贴等,每个职工的最终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国家要从企业得到税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企业经营活动成果的影响。 (二)企业类型 1.根据资产构成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公司 (1)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设立、转让、关闭容易,出资人拥有绝对决策权,管理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是:负无限责任,风险大;受资金和个人管理能力的限制,规模有限。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点:由于可以由众多合伙人共同筹资,因而可以扩大规模;也由于合伙人共负偿债的无限责任,减少了贷款者的风险; 比较容易成长和扩展。 合伙企业的缺点:合伙企业属无限责任企业,合伙人对经营有连带责任,风险大;合伙人皆能代表公司,权力分散,多头领导,意见易产生分歧,决策缓慢。 (3)公司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的企业。 其优点是容易筹资;公司具有独立寿命,不受出资人寿命影响;容易吸收人才。 其缺点是手续复杂,透明度较高,而且容易受“内部人控制”。 2.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领域分类,分为生产型企业、流通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金融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辨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个概念

辨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个概念 一、概念不同。 1、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现又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他们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需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我了解,独资企业算是有一个很长的历史的企业形式,于现在而言,仍然被运用到商业的经营管理中。他最典型的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3、个体工商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 家庭。 二、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1,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他和个人合伙都要遵循《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3,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中国没境内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三、法律特征不同。 1、合伙:(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3) 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5)合伙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1)其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只能是自然人。 (2)虽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有自己的住所,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投资者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但投资人用于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是分开的,在财务制度上相对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 (4)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生产经营。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你可以不是专家,但你必须懂这些“合伙人股权结构”

你可以不是专家,但你必须懂这些“合伙人股权结构” 股权解放老板2017-09-26 17:26 文章导读 只要是合伙创业,必然就会遇到股权分配的问题。有一句老话:不患寡而患不均,再加上中国人好面子,几个好朋友好兄弟在一起合伙,遇到股权分配的问题,大家都会比较含蓄,所以很多时候无形当中就为合作埋下了地雷。 作者说:本文约5500字,内容为纯原创实战干货,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01从土豪说起 前段时间,五位东莞本地土豪,因为计划合伙投资开设汽车销售连锁企业的事,相约到我办公室喝茶,了解关于股权架构、融资和店面众筹的问题。几位老板平时都有自己的生意,其中有两位是公司老客户,一位是做房地产和酒店的阮总,一位是比较年轻的张总,从事汽车维修和美容服务。这两位之前在公司做完股权顶层设计和股权融资后都拿到了很好的成果,因为阮总发现一个很好的政策机会,准备启动汽车销售的项目,准备找几位一起合作。 在了解和清晰了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并进行了简单的店面股权众筹模式梳理后,来到关于几个人的股权分配问题上。

我问:你们来之前,各自的股权比例分配都谈好了吗?几个人稍微犹疑了一下,阮总没说话,其中一位率先开口:当然是平分啦,其它几个人相视点同默许。 另外三位没有系统地接触过股权分配的概念,但阮总和张总至少知道基本规则啊!我感到很好奇也很诧异,背后的风险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看我很惊讶,阮总希望我简单地和其它三位新朋友做下分享,我简单地问了些问题: ? 五个人当中?确定由谁带头来主导这个项目?答案是年轻的张总; ? ? 五个人当中,谁全职干这个项目?谁兼职干?谁完全只投不干?因为我知道阮总的情况是不可能全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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