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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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l)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l)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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