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协议范本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合伙开公司口头约定后,还要专门的律师来拟定协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什么事项的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合伙协议的规定(一)合伙合同概述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
关于个人合伙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研究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形成的,由于基于人情关系,个人合伙本身往往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资合性。
个人合伙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进行经营,故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现就个人合伙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出现后,如何化解纠纷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个人合伙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其实质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就是对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保障合伙各方的利益以维持合伙的相关业务能够正常开展,个人合伙所指向的事项本质就是合伙合同的履行,是有别于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3、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方式不同: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是合伙企业不一样,如果是以非货币出资,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利润、亏损分配不同:个人合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
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
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
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
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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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一种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 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 企业: (1)主体条件 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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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思考
• • • •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何不同? 要点: 1、责任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 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 ,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失有限责任的 保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 , 其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 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 3、 适用方面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顺应了当今服务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必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 角色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 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数额。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民法 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拟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份额 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由甲决定 A.由甲决定 C.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B.由甲和乙协商决定 B.由甲和乙协商决定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甲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千元买了一台洗涤设备,设立了 丙三人分别出资2千元买了一台洗涤设备, 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想把自己所占份额的 50%按1千元 50%按 普通合伙企业。后来, 转让。甲通知乙、 乙表示愿意以8百元买下,丙未表态。 转让。甲通知乙、丙,乙表示愿意以8百元买下,丙未表态。 丁知道后,愿以1千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 丁知道后,愿以1千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 即向甲表示愿以1千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 即向甲表示愿以1千元买下甲转让的份额。若合伙企业对此 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A.甲应转让给乙 A.甲应转让给乙 C.甲应转让给丙 C.甲应转让给丙 B.甲应转让给丁 B.甲应转让给丁 D.甲不能转让 D.甲不能转让
表决权: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表决权: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财产、损益分配、债务承担 合伙财产、损益分配、
财产:共同共有 财产: 保全:1.未经同意,转让或出质无效。 保全:1.未经同意,转让或出质无效。 未经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的优先受让权。 2.抵销 抵销、 2.抵销、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对合伙的债务。 抵销对合伙的债务 ①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对合伙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分配:有约定按约定。 分配: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 承担: 承担:①补充连带责任 双重优先权: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②双重优先权: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民法学合伙ppt课件
第二节 普通合伙
• 一、普通合伙概述 • 二、合伙的成立 •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 四、合伙财产 • 五、合伙债务 • 六、入伙、退伙 • 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普通合伙概述
• 1、概念:指根据合伙协议而形成的,全体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 合伙组织。
96)
• 《合伙企业法》32: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96: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 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 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 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③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 务。(《合伙企业法》33)
•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 ①债权人不得实行的行为;
• 《合伙企业法》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 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权利。
• 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
• 2、合伙企业成立的程序
• ①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 • ②登记机关的审查;
• ③合伙资格的取得。 • 《合伙企业法》15: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 样。
三、合伙事务
• 1、原则: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
利。 (合伙企业法26)
• 2、合伙事务的决策:
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
一、个人合伙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和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个人合伙。
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组成,经营活动范围,合伙人的责任等。
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自然人对待的,因此,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无限连带自认是一种对外责任,而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考点常常会与之相互结合。
2、掌握个人合伙,必须主意三点:(1)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2)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3)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二、纠纷案件的处理(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
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三、2018年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案例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赣0602民初511号原告:彭明德,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人。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个人合伙法律知识汇编
个⼈合伙法律知识汇编1.什么是个⼈合伙?个⼈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然⼈联合经营体。
(1)个⼈合伙必须具备两个以上合伙⼈,且合伙⼈仅限于⾃然⼈⽽不能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2)个⼈合伙必须具备合伙意思,即合伙协议:A.书⾯合伙协议;B.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的⼝头合伙协议。
(3)个⼈合伙的合伙⼈必须合伙出资,合伙出资可以是资⾦、实物、技术等。
(4)个⼈合伙的合伙⼈应当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提⽰】个⼈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然⼈联合经营体,即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①个⼈合伙最显著特征是全体合伙⼈对外承担⽆限连带责任。
②个⼈合伙适⽤《民法通则》及《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规定:A.成⽴合伙企业的个⼈合伙,同时适⽤《合伙企业法》的规定;B.不成⽴合伙企业的个⼈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2.如何认定个⼈合伙?(1)⽋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之间没有书⾯合伙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B.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协议存在。
(2)⽋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
【提⽰】①书⾯合伙协议是认定个⼈合伙的⾸要条件:A.没有书⾯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的⼝头合伙协议;B.没有书⾯和⼝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目录《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存有先民后商的立法惯例,民事法律中一般规范往往可以准用于商事事宜。
《民法典》在正视合伙的团体契约性质后,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增加了“合伙合同”一章替代《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的6个条文。
我国在1997年即出台了规范商事合伙事宜的《合伙企业法》,导致本应由民事立法先行规定的一般规则被商事立法事先规定,这便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本文从《民法典》“合伙合同”新规和《合伙企业法》出发,试说明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合伙概述按照《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这一概念较之于原《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更为准确。
原《民法通则》仅说明了共同出资、经营和劳动,而未提到了共担风险和共享利益这一显著特征。
在合伙主体的规定上,将个人合伙和企业间非法人联营上升到两个以上合伙人,这便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以囊括,厘清了合伙合同的主体。
从《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规制的对象来看,法律将那些组织性极强的合伙划入到《合伙企业法》调整,将那些组织性较弱的合伙划入《民法典》“合伙合同”中。
如在合伙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方面,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先承担;未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交集,商事合伙的组织性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来源于合伙合同。
因此,《民法典》第967条属于合伙的一般规定,也准用于商事合伙。
另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这种出资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属于双务契约。
既然属于双务契约,那么合伙人在出资事宜上是否可以享有《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呢?如某一出资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被请求的合伙人能不能以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为由拒绝履行?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若合伙人为二人,则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的⼀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双⽅均由⼀⼈组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中的⼀⽅或者双⽅会有两⼈或者两⼈以上,当被告⼀⽅⼈数不⽌两⼈时,被告⼀⽅的当事⼈称为共同被告。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责任怎么规定被告的1、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3、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个⼈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可以推选代表⼈;被推选的代表⼈,应由全体合伙⼈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分⽴的,因分⽴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分⽴后的企业法⼈为共同诉讼⼈。
5、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起诉的,⼈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不愿意参加诉讼⼜未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和代理⼈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侵害,部分共有权⼈起诉的,其他共有权⼈应当列为共同诉讼⼈。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向保证⼈和被保证⼈⼀并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将保证⼈和被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仅起诉保证⼈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仅起诉被保证⼈的,可只列被保证⼈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被告不⽌⼀个的当事⼈组成的被告,共同被告可以是⼀个集体,也可以为个⼈。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要追加⼀个⼈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确定可以追加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个人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个⼈合伙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的纠纷。
那么个⼈合伙纠纷有着哪些法律依据呢?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1.成⽴个⼈合伙的特殊情况:(1)合伙⼈既可以订⽴书⾯协议,也可以订⽴⼝头协议成⽴个⼈合伙。
通过⼝头协议成⽴个⼈合伙的,其认定较为特殊,即“当事⼈之间没有书⾯合伙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合伙协议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全⽂个⼈合伙案例举证须知1、合伙经营的书⾯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头合伙协议的证⼈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2、有关部门批准合伙经营的登记⼿续、营业执照、合伙的字号、负责⼈、开户银⾏及帐号等证据材料。
3、合伙⼈各⾃出资数额、实物的名称、数量或技术等证明材料。
4、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数量、合伙。
个⼈合伙纠纷起诉误区⼀、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
所谓具体的事实,并⾮是⽆可争议的事实。
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是告知当事⼈有权⾃⾏清算;⼆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鉴定,此举仅适⽤于同财务管理⽐较完善的个⼈合伙适⽤;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全⽂个⼈合伙纠纷的调解个⼈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个⼈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之间在合伙活动中因先例权利和履⾏义务不当所引起的争执。
正确处理个⼈合伙纠纷须遵循五项原则,即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的原则;对合伙财产统⼀管理使⽤的原则;合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合伙⼈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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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
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
一、个人合伙的特征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
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empirenews.page--]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
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中作详细说明。
二、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mpirenews.page--]7、入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
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empirenews.page--]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
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
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