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6大特征特点

个人合伙的6大特征特点

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联合经营的,不是合伙,而属于联营,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4.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6.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企业的类型(P91)(★)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92)(★★★)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二普通合伙又分为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们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c6492057.html,/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共同意志而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该组织的设立、活动、变更、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行为规则。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能成立,其运作也就无从谈起。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

问:(一)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二) 你毕业创业时,愿意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并说明理由。(500~700字)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建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人民币; (3)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6)股东参加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当我毕业后,我比较愿意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来进行创业,因为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只需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刚毕业时没有多少资本,普通合伙企业是没有限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当然,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所以我会选择可信赖的伙伴来做合伙人,这样,财产、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纠纷才能尽量减小到最小。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放手经营,以及合理的利益共享。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 谁来坐她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 是她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 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 提问者: 应届毕业生网友, 提问时间: 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 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 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 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 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 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 二者是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人材, 能够兼得, 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 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中国当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 应该向合伙制转变,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 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 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这种制度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 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 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 , 不但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 当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 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 确实取得一些成效, 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 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 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能够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 淡化权利均等意识, 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 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 合作人) 会议。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万元x%; xxx万元x%; 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笔记整理 1、业务内容专一而精致,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专注于诉讼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民商事争议; (2)金融债券清收(涉及执行,但是与诉讼紧密相关); (3)破产重整业务(重点业务):大客户破产重整业务; (4)涉外诉讼与仲裁。 2、三大诉讼法宝 (1)诉讼可视化——可视化图表 作用: a.原则:必须保证制作的图表客观真实,从而清晰案件关 系。 b.减轻”法官”负担,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关系。 c.提高客户体验,使客户看到办案律师的努力。 (2)模拟法庭(一般在庭审前一周左右) A准备方式:针对疑难案件,”法官”由原为”法官”的律师担任。 a.”法官”事先知道案情:可以对律师产生高压,提高律 师事前准备的细致程度、随即判断与临场应变能力。

b.”法官”事先不知道案情:对于办案团队有分歧的案件, 让“法官”可以做出中立的判断,为办案律师提供参考。 B特点: a.共同参与、多样观点、发现问题、改进方法、解决问题 b.对代理意见与当事人观点进行分析,让客户观看模拟法 庭,进而说服客户。 C作用:提前庭审环节、培养状态;提高出庭效率;训练青年律师。 (3)天同大数据 A三个层次:初级:天同码(类似英美case share);中级:海量裁判文书(无讼);高级:天同档案馆(代理案件归档与结案报告,律所共享)。 B天同归档整理次序: 由前到后:结案报告、结案法律文书、律师工作(初步分析意见、工作联系单、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我方二审/再审文件(二审/再审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证据材料等)、对方二审/再审文件(同上)、委托代理材料、法院通知文书。 2、标准化流程 基本信息录入;利益冲突检索;预立案;确定承办团队;发送 前期工作计划;评估案件风险;出具评估报告;第一次正式 会谈;提交呈报文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补充案件材料;制 作案情图表、摘要;提交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报告;辅庭律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因此,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这一特点又规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____ ;执业经历:_______________ 。 第3条合伙人的出资额: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 。 第4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5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1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5.2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6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7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7.1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2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7.3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7.4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7.5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7.6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7.7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7.8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7.9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7.10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7.11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8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 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9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9.1第7条7.1、7.9、7.10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9.2第7条所列7.1、7.2、7.3、7.4、7.5、7.7、7.8、7.11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 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 (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 (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XX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 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自律性管理,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合伙人会议所决事项的贯彻执行,根据《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第六条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

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无计名投票制,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第九条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则。 附:合伙人会议决议样式: 合伙人会议决议书 ( )法合字第号总第号 本次合伙人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二:…… 对以上决议,……合伙人提出了如下不同意见:…… 如无特殊情况,下次合伙人会议的时间为年月日,提案的提交时间截止年月日。 参加合伙人会议人员签字: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企业概念与特征

企业概念与特征 1.定义 (1)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要,并以获取盈利为目的,依法设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单位 (2)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特征。 企业具有两重性。企业首先是生产力组织形式,同时又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 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特征是: 第一,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二,通过交换生产经营的成果与消费者或其他生产单位发生经济联系,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同时获得盈利。 第三,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企业要依法设立。 第五,企业是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企业生产力的总和构成社会生产力。 (3)企业的发展状态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水平。 ①在生产领域,企业是生产的现场。 ②在交换领域,企业是实现交换的基本环节。 ③在分配领域,职工要从企业得到工资、奖金、津贴等,每个职工的最终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国家要从企业得到税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企业经营活动成果的影响。 (二)企业类型 1.根据资产构成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公司 (1)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设立、转让、关闭容易,出资人拥有绝对决策权,管理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是:负无限责任,风险大;受资金和个人管理能力的限制,规模有限。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点:由于可以由众多合伙人共同筹资,因而可以扩大规模;也由于合伙人共负偿债的无限责任,减少了贷款者的风险; 比较容易成长和扩展。 合伙企业的缺点:合伙企业属无限责任企业,合伙人对经营有连带责任,风险大;合伙人皆能代表公司,权力分散,多头领导,意见易产生分歧,决策缓慢。 (3)公司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的企业。 其优点是容易筹资;公司具有独立寿命,不受出资人寿命影响;容易吸收人才。 其缺点是手续复杂,透明度较高,而且容易受“内部人控制”。 2.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领域分类,分为生产型企业、流通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金融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