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11-10-31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VIP专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龙湾教育网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国家在教育考试中所确定的标准化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地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是为了统一考试内容和要求,确保考生公平公正地参加考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确保考生在参加考试时所接受的考试内容和要求是统一的,避免了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保障了考试的公平性。
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因为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都是基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来确定的,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还可以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统一规定,可以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的特点,确保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掌握,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制度,为教育教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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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高等教育自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等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和按要求做好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用房能够满足最新考试复习试题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场所能与非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场所分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要求
可扩展性原则
考点建设应考虑未来可能的技术发展和
01
需求变化,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 考点建设应采用模块化、可拆卸的设
02
计,便于升级和维护。 考点建设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与
03
各种教育考试系统、设备进行对接。 考点建设应采用开放性的技术标准和协
04
议,便于与其他系统和设备进行集成。
2
考点建设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 设技术要求
演讲人
目录
01. 考点建设原则 02. 考点建设内容 03. 考点建设技术要求 04. 考点建设管理
1
考点建设原则
标准化原则
统一标准:考点建设应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 要求,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规范操作:考点建设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 操作流程进行,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点建设技术要
3
求
设备技术要求
01
设备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等
02
设备性能:满足考试需求,具备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等
03
设备配置:根据考试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04
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升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网络技术要求
网络架构:采用 先进的网络架构, 保证网络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网络安全: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安全措 施,以及安全策略、安全审计等安全管理措施。
网络应用系统:包括考试报名系统、成绩查询系统、考生信息 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中间件等软件系统。
网络运维管理:包括网络监控、故障诊断、性能优化等运维管 理措施,以及运维流程、运维制度等管理措施。
设备维护管理
01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视频及网络监控技术参考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视频及网络监控技术方案前言 (3)1、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通用技术规范 (4)1.1范围 (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4)1.3术语和定义 (4)1.4系统构成和主要功能技术规范 (5)1.4.1系统总体结构 (5)1.4.2传输网络 (5)1.4.3监控中心 (5)1.4.4用户终端 (6)1.4.5前端系统 (6)2、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技术参考标准 (6)2.1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建设组网模式 (6)2.2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级)设计参考标准 (7)2.2.1省级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7)2.2.2省级视频巡查室设计参考 (8)2.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辖市/扩权县)设计参考标准 (8)2.3.1省辖市(扩权县)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8)2.3.2省辖市(扩权县)视频巡查室设计参考 (9)2.3.3省辖市(扩权县)保密室巡查完善及升级设计参考 (9)2.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县/区级)设计参考标准 (10)2.4.1县(区)级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10)2.4.2县(区)级保密室巡查完善及升级设计参考 (11)2.5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点) 设计参考标准 (11)2.5.1考点管理中心设计参考 (11)2.4.2考点视频监考室设计参考 (12)2.4.3考点前端设计参考 (12)附录A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辖市/扩权县)技术参数参考 (13)附录B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县级)技术参数参考 (22)附录C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点)技术参数参考 (28)附录D 《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技术规范》节选 (30)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效能,给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运行以充分的技术保证,教育部提出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工作要求。
E5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试行)
附件:2010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试行)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本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 五 条 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统一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考区统一制作、下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具备的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
2、主要领导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能够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3、具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培训、调配。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5、具有的考场数量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6、考试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7、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可通过网络将监控图像传送到上级考试机构。
8、具有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标准化考场使用规定
标准化考场使用规定
一、标准化考场是指教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考试标准化用语发布系统、考场内外无线信号屏蔽系统等通过标准化要求的考场。
考试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巡考,能直观了解各考场的考试过程,及时掌握各考点的操作是否规范,确保考试的严肃性。
二、标准化考场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信息化中心。
标准化考场仅用于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级统考试,其他部门如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系统,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信息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同时遵守标准化考场使用保密要求。
三、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前十个工作日须填报《标准化考场使用申请表》送交信息化中心,信息化中心根据教室设备情况确定使用的教室。
四、考试管理部门需专人于考试前三个工作日和信息化中心工作人员起协调相关事宜。
考试时,信息化中心专人配合考试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巡考和录制等工作。
五、各标准化考场所在教学楼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确保标准化考场调试、巡查、巡考等设备的用电和人员进出等。
并确保考试前45分钟开启所用标准化考场的所有设备电源,直到考试结束45分钟后关闭。
六、考试管理部门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拷贝监控视频资料,逾期不拷贝的监控视频资料,信息化中心将视为无用视频予以删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介绍PPT共67页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介绍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31、只有永远躺在ຫໍສະໝຸດ 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11-10-31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提高考点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结合各地近年来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特点、实际和经验,我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教育部二〇一一____年__月__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考点考场标准化设置要求
调研点标准化设置要求1、考点放大《考场安排示意图》、《水平调研科目时间表》、《考生须知》,公示举报电话(4900721 4900700),张贴在考点内醒目处。
2、考点需准备的考务用品:墨水、胶水、小刀、书夹、锥子、针、线、园珠笔、粉笔(按考场数准备)、考生座号(每场01-30号,按考场数准备)、草稿纸每考生3张(规格16开)、考场封条每场4张。
按考场数准备抽签卡。
3、各种标志:考场标志(按考场数准备,按统一格式书写)、考务办公室、带队教师休息室、医务室、考生物品存放处(按考场数准备)、茶水供应处、自行车存放处、餐厅、厕所标志。
4、考场黑板统一书写:①遵纪光荣,违纪必究;②监考员姓名;③监督举报电话:4900721 4900700。
5、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有保卫人员把门,凭证出入。
考场周围5米处设隔离线,沿隔离线要立杆、拉绳,考务办公室设在隔离线内,带队教师休息室设在隔离线外。
6、学生餐厅准备满足全体考务工作人员、送考教师及考生需要的午餐供应。
2014年小学六年级水平调研科目时间表全县小学毕业素质调研时间定于7月2日,科目为语文(100分)、综合(50分)、数学(100分)。
考生须知一、学生进场时,不得携带计算器以及任何书籍、报纸、稿纸等,只准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铅笔、橡皮、圆规、三角板,没有任何文化资料的垫板等。
二、学生在每科考前预备铃响后凭学籍手册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籍手册放在课桌座号单处,以备查对。
三、学生进场拿到试卷后,须在试卷规定处写上准考证号、姓名和座号,考试开始铃响后才能答题。
四、学生迟到十五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
五、学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由监考人员当众答复。
六、考试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试卷密封线内不能答题。
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无关答题的标记。
七、遵守考生守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列为标准化考点
列为标准化考点
列为标准化考点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包括考试设施、考试管理、考试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在考试设施方面,标准化考点需要具备符合规定的考试场地、考场布置、考试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在考试管理方面,标准化考点需要建立完善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生管理、试卷管理、考试时间管理、考试成绩管理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和公平。
在考试安全方面,标准化考点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考场监控、考试保密、防作弊等,以确保考试的安全和可信度。
总之,列为标准化考点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安全和可信度,为考生提供更好的考试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教育部门提供了更好的考试管理手段和工具。
教育考试现代化 标准化考点
教育考试现代化标准化考点
教育考试现代化是指在教育考试中采用现代化的方法和技术,以满足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1. 标准化考点: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明确考试的目标和内容,建立统一的考点和考纲。
考试科目应该与教育目标相匹配,内容应该符合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
2. 公正公平: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采用公正公平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每个考生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考试。
考试应该遵循公正的原则,评分应该严谨、客观、公正。
3. 灵活多样: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允许不同形式的考试和评价,包括笔试、口试、实践考核等方式。
考试形式应该多样化,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学生和不同学科的特点。
4. 高效便捷: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考试管理和评价,实现考试的高效便捷。
例如,可以采用在线考试、自动评卷等方式,提高考试效率。
5. 数据化管理:现代化的教育考试应该利用数据化管理方法,收集和分析考试数据,为教育决策提供基础。
通过对考试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评估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为教学改进提供参考。
总之,教育考试现代化的核心是标准化考点,通过公正公平的
方式进行评价,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高效便捷的考试管理,同时通过数据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推动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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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的通知教考试[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提高考点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结合各地近年来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特点、实际和经验,我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
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
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
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
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
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
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
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
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
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
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
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
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