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商业利益,在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支付贿赂、送礼、请客等手段向医生、药店、医疗机构等相关方行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与法律,还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与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极大地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以下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影响:1.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商业贿赂使得医生丧失了客观公正地选择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能力,导致了药品的合理使用受到损害,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2.增加了医药费用:商业贿赂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药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3.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使得医药企业通过行贿来获得区域市场份额,导致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4.减少了新药研发和创新:商业贿赂使得医药企业为了收回贿赂费用,减少了对新药研发和创新的投入,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面对商业贿赂对医药购销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提高诚信意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了诚信意识。
同时,公开记录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减少了潜在行贿者的动力。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良记录制度可以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减少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份额的情况,促进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3.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权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可以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避免与商业贿赂涉及较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降低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受到商业贿赂侵害的风险。
4.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给处于医药购销领域的经营者设置一个良好的规范与标杆,鼓励他们面向合规、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商业代表、医生、医院或相关职员以金钱、礼品、旅游或其他形式的回报为代价,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商业利益或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伦理,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违法的处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等事项,以增加违法成本和威慑违法者。
其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药购销行为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检查制度,加大对医药企业、医生和医院等各方的监督频率和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增加违法行为的曝光度。
第三,建立不良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记录并公示,形成信用评估体系。
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记录将会造成严重的信用损失,无法参与医药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形成不良后果。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
医药行业协会和药监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自律和合作,共同监管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
建立行业组织和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的素质和信誉,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医药购销领域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总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相关措施的持续改进与落实,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取得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支付、承诺支付或者买通他人支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中尤其严重,涉及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行为,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本文将以医药购销领域为例,分析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商业贿赂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公平竞争无从谈起。
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医生或医院,获得更多的订单,从而排挤竞争对手。
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其次,商业贿赂会影响医生的处方行为,造成不合理用药的现象。
一些医生因为受到贿赂的影响,选择高价药品或者不必要的检查项目,从而增加患者的负担。
最后,商业贿赂会破坏医疗机构的声誉,并影响医疗服务的公信力。
由于商业贿赂的存在,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壮大。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行为,保护患者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可以记录和公示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关信息,以此威慑和惩罚商业贿赂的行为,同时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使其能够选择正规、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内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记录和公示: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数据库,记录并公示商业贿赂的行为和相关信息。
记录包括涉及的企业、医生、金额、时间等,公示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网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
2.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和调查: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调查团队,负责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调查。
调查结果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评估和处罚,保证记录的准确和可信。
3.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处理和惩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应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印发《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政法发[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1-19执行日期:2007-1-19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二○○七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引言:医药行业是一个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而商业贿赂的存在往往会破坏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医药行业的购销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势在必行。
一、商业贿赂概述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向销售对象提供金钱、礼品、旅游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以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常出现在医生、药店等销售端,制定不良记录制度即是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意义1.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形象:商业贿赂不仅会破坏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制定不良记录制度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2.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业贿赂的存在经常导致不合理的药品推销和购买行为,消费者容易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医药产品,甚至对其健康造成威胁。
制定不良记录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激励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对于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将对其生意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激励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实行诚信经营。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内容1.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加入失信名单,并公示于各大医药平台、行业协会等,以增加其惩罚力度和曝光度。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处理和打击。
4.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医药购销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
5.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性,推动行业自律。
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第一章引言1.1 问题背景在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声誉,也妨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任命的公平性。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于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非常重要。
1.2 目标和意义本制度旨在建立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加强对购销人员、供应商和医疗器械公司等相关方的监管,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医院的声誉、保障医疗资源的正常使用和任命的公平性。
通过建立制度,医院能更好地管理医药采购与销售,促进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
第二章制度内容2.1 定义和范围商业贿赂是指在医院医药购销领域中,通过行贿、受贿、虚报和虚开发票等手段,以获得非法私利的行为。
本制度涉及到医院各类采购与销售活动,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
2.2 责任部门和人员医院的管理层应设立专门的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检查和追踪相关信息。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
2.3 不良记录的建立和管理医院应建立不良记录登记表,记录商业贿赂相关信息,包括受贿人员、行贿人员、贿赂对象、贿赂金额等。
对于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及时登记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
2.4 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处罚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对于受贿者,医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开除等。
对于行贿者,医院应报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涉及的供应商和医疗器械公司等相关方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5 数据和信息的保密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对不良记录、调查信息和处理结果等进行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和利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3.1 培训与宣传医院应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了解,宣传不良记录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员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背景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医药行业中,商业贿赂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公正与透明。
因此,制定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于加强行业管理、净化行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
制定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旨在:
1.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削弱商业贿赂的影响;
2. 维护行业的公正与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强化监管,提高违规成本。
内容
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防范和打击;
2. 企业要求供应商、业务员等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3. 企业每年进行商业贿赂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
4. 记录商业贿赂违规行为,形成防范机制,对于违规行为严重者,按照规定进行惩处;
5. 对于经常或长期从事商业贿赂的企业或个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公开。
结论
医药行业监管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制定,是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行业的公正和透明发挥应有的作用。
医药供应链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供应链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目标该文档旨在介绍医药供应链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并说明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简介商业贿赂是一种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在医药供应链领域尤其要加以关注。
为了保护公正竞争和维护行业声誉,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制度内容不良记录制度的目的是记录及罚款那些与供应链中商业贿赂相关的企业。
无论是参与贿赂活动的公司,还是个人,一旦被认定有不良记录,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制度包括以下要素:1. 记录标准: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和行为,以便统一认定不良记录的标准。
2. 罚款措施:规定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可作出罚款处罚,依据违规程度和影响大小确定罚款金额。
3. 记录保存:建立统一的记录保存系统,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便于查询。
4. 受益人保护:鼓励受益人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保护其个人权益和安全。
5. 处罚执行:明确处罚执行机构及其责任,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处罚的公平性。
实施方法制定医药供应链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与制定: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了解当前行业状况,制定适应性强和可执行性高的制度。
2. 立法与发布:将制度内容编入相关法规,经合法程序通过,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广泛宣传。
3. 建立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记录保存、受理举报和处罚执行等工作。
4. 培训与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认知,并加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
5. 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制度的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结论医药供应链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的标准和罚款措施,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并保障供应链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实施该制度需要全行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监督,以促进医药供应链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一、背景医药购销领域作为医药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由于利益驱使和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不良行为不时出现,给社会公众带来了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1.保护公众利益。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制度,可以对不良行为进行严肃惩处,起到震慑作用,提高行业的整体道德水平,保护公众的利益。
2.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不良记录制度,可以筛选出不合规的企业和个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
不良记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强自身管理和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自律能力,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不良记录制度适用于医药购销领域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涉及到医药采购、销售、配送、仓储、广告、宣传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遵守该制度。
四、不良记录的定义不良记录是指在医药购销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
2.销售过期药品。
3.销售无效药品或者虚假宣传效果的药品。
4.销售超过市场定价的药品。
5.串通价格,操纵市场价格。
6.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不良记录的处理1.责任追究。
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责任的追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2.记录公示。
将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公示于社会,向公众传递警示信息。
3.行业禁入。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行业禁入措施,禁止其从事医药购销相关工作。
4.修复与整改。
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要求其进行修复与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只有达到要求的企业和个人,才能解除不良记录。
六、不良记录的管理1.建立健全不良记录数据库。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不良记录数据库,及时记录和更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稳定发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医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全体干部职工3.定义:无4.内容:4.1 严禁在医院基建、药品、设备、器械、物资等招标、采购经济活动中,接受经销商给予个人的现金或物品馈赠、有价证券、回扣、中介费、干股或红利,或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否则,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相关党纪政纪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上缴至国库琼海市支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成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参照第一条执行。
4.3 严禁违反国家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禁不履行中标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及试剂产品等。
否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商业贿赂情况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4.4 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院通报,取消该企业参加我院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5 严禁为药品、耗材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使用药品、耗材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追究“统方”人员所在科室主任责任。
4.6 严禁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
否则,用药不适宜处方每张扣罚100元,超常处方每张扣罚500元;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7 严禁在处方用药、收治患者、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使用耗材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的任何开单提成行为,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跨科收治病人。
有上述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科年度评优资格,扣科室劳务费1000元,扣科主任1个月劳务费及职务津贴;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停止科室主任职务,并给予纪党政纪处罚。
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商业贿赂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为了保证医院医药购销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制定相应的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促进医药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
二、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商业贿赂对于医院医药购销领域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首先,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市场失去公正和透明,增加了采购成本,限制了优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入。
其次,商业贿赂降低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影响了患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再次,商业贿赂导致了医务人员和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三、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1.明确权责分明。
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形成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贿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政策。
2.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采购监管。
同时,加强对医药企业的监管,规范宣传和营销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建立医院和医药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市场的竞争度。
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打击商业贿赂。
四、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根据医院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明确职责和义务,规范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2.加强监督和管理。
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第一章引言1. 背景介绍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侵蚀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也对患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医院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不良记录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医药采购和销售行为,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和处罚,最终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和患者的利益。
2.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灵活、透明、有效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系统,促使医院各部门加强对医药购销的管理,全面推动医院医药购销行为向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对医院内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的监测、预警和处罚机制,提高医院内部监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医院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的建设,净化医院内部的商业环境,保证优质医药产品能够合理、透明、公正地进入医院市场。
第二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定义和范围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定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医院内部对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排查和记录,并据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的一种机制。
本制度将商业贿赂行为定义为医疗机构与医药购销商之间以财物和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的交易,违反了医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2.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医院内部对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的排查和记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惩罚措施和处罚标准的制定;- 审查和认定的程序和方式;- 不良记录的公示和追溯机制;- 其他与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第三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及各方责任1.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流程包括线索发现、信息收集、调查核实、判定认定、惩罚执行、投诉处理等环节,详细流程如下:- 线索发现:医院内部及时收集和储备商业贿赂行为的线索,可以通过微信举报平台、匿名信件、电话举报等方式。
- 信息收集:对收到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沪卫计药政〔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4〕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制止非法交易,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医药购销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完善基本做法各有关单位要巩固完善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
商业贿赂不良信息在市卫生计生委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办医主体(市级医疗机构分别按隶属关系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应当在查处和掌握所辖所属医疗机构涉及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同时填报加盖公章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见附件2)。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沪卫监察[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相关医学院校、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药械)的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2007〕28号)。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市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卫生部,通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站上公布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二、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虽已免于起诉但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受贿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了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程序(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卫生主管部门通过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三)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各科室要抓好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任务分工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牵头科室为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有关部门签署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购销廉洁承诺书等工作。
1.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制度(最新版)
为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本ຫໍສະໝຸດ 度。一、签暑廉洁供销协议书
医院(甲方)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乙方)在签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包括试剂)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共同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签署《妇幼保健院医药产品廉洁供销协议书》(见附件)。廉洁供销协议书的签署方应当与采购、经济合同保持一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各部门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公司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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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市医药产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管理全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核查、上报和涉事单位、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不良记录情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使用其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第六条(禁止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或暗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二)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或其他提成性质的费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七条(部门及科室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行风建设情况,防止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
第八条(机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领导班子应当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廉洁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医药代表姓名、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解除购销合同与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不良记录报告、核实与公布第十条(举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或者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逐级报送)本市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逐级报送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掌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处和掌握所属医疗机构涉及的、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在收到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陈述申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听证程序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布管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行政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工商(市场监管)、财政、物价、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交流,互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共享查处结果,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监督检查:(一)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有关情况;(二)涉嫌商业贿赂准确及时上报情况;(三)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执行情况,按要求停止采购相关医药产品;(四)按规定对本单位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理等。
第十六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代理人处理)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二)对1次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涉事个人处理)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机构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减轻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管理人员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该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1年内发生2起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行风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三)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行风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院长绩效考核降低等次等处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年内同一部门(科室)发生2起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
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给予以下处理:(一)对于发生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处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
(二)对于1年内发生2起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三)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有以下情形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对该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