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10
193284045
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10
11
782766691
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
12
287622981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13
192195219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
14
198170119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14
15
731610312
四川寅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92341802
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4
5
665890108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
6
192190645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6
7
192489356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
7
8
27952120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
9
424002608
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9
10
192347024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
承包商预选库(第二批)名录
一、设计类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名录设计类风景园林工程组
序号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抽签编码
1
570009541
深圳市翰博景观及建Βιβλιοθήκη 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2
192172068
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3
177730850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3
4
16
17
192362435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7
深圳-度施工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Ⅲ组 录取名额50名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深圳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III 深圳市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III 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III
2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5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6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7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8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29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3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II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明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II 深圳市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39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4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4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4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4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4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
深圳市政府(全部)预选承包商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施工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
2014-2015年度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备注
2014-2015年度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Ⅱ组)
适用资金限额: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企业名称
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翠绿洲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绿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海岸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年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和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 (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Ⅰ组)
适用资金限额: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北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绿景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之春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朗迪景观建造(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绿草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海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山水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然时代园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老花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广东粤鹏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瑞茂生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河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2•【字号】深府[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2日深府[2005]11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类别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Ⅱ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Ⅲ组
名次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 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名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32129 192189548 192173554 192720693 710921189 19218873X 171071866 708443499 132660027 192252121 722604658 192195745 192190397 101107173 104341301 102055141 192359244 192241801 715210634 193020517
关于征求对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
关于征求对《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实施细则》(讨论稿)修改意见的函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做大做强,我们起草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实施细则》(讨论稿)。
现请你们结合本市行业实际,于2009年9月10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送我办(具体送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此函。
联系人:王必丰联系电话:83788059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实施细则(2009.8.12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工程总承包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深府[2005]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商,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总负责,并可以根据资质许可范围自行设计、施工,或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的法人。
第三条【使用期限】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每两年集中受理加入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经有关法定程序确定使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 T)、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建设模式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从工程总承包商名录中选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承包商;(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三)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同意不在名录中选取总承包商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深府[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工程管理,强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减少政府的协调决策事项,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2009〕14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201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特殊工程认定、发包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依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对全市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殊工程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客观上要求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建设工期明显短于依据相关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值得推广
高效进行 。
经过近两年 的运行 , 该制度得 到真正有实力的施 工企业欢迎 , 也得 到政府建设方 的欢迎 , 政府建设 方普遍反 映 : 实行 预选 承包
在有形 市场 的近几年的发展过 程中 , 各地建设 管理部 门不断
探索 , 研究 出一些 值得推广 的好方法 , 中 : 市 20 年推 出 其 深圳 06
作假 , 又有代表性 )并参考过去一年该预选承包 商在深圳施工 的 , 政府工程完成情况综合评分 。 如此一来 , 来政府工程 投标时 闹哄哄的场景不 见 了 , 之 原 代 以安静有序的按投标程序在有关交易 中心工作人员有效监督 下 ,
筑产 品的交 易从 隐蔽走 向有序 , 对近几年建筑市场秩 序的好转功
另一方 面讲 , 政府工程 由于其政府投资 的特性往往 对工程施
工有其 特殊要求 : 比如 因政治 、 民生需要往 往工程工期要求很 紧:
比如我公司去年完工的深圳 市龙沙 路工 程 , 在交通 繁忙 的十字路
领回来 , 司都会组织精兵强将认真组织施工 。 我
本公 司业 务遍及全 国各地 , 因而 , 人有条件 比较政 府工程 本
较为宽松的竞争环境 , 有利于其生存发展 ; 评选主要根据预选承包商 尽管它 被有些人指 责可能有地方保 护之嫌 , 只要将 其稍加改 但
商制 度以后 , 施工企 业更重视施 工管理 了, 质量 、 进度 、 安全 管理 的“ 深圳市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 就属此类 。 深圳市在全 国较早成立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 , 在有形市场运作 力度都有加强 , 都说不能拿 自己的饭 碗开玩笑 。
过程 中, 有关 管理 者发 现 , 由于深圳较早开放建筑 市场 , 国各地 全 我 司在深圳实行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后 , 有幸 获选 房屋 建筑承包商蜂拥而至 , 免鱼 目混珠 , 难 一些技术 、 经济实力不 够的 建筑 1 , 组 并且有幸 中标承建 了: 深圳市龙 沙路 市政改造工程 、 深 施 工企 业也想在建 筑有形市场 碰碰运气 ; 特别是 政府工程 , 由于 圳市龙 岗住宅 局嘉应 园安居 房工程 、 深圳市石岩文 化艺 术中心工 资金有保证 、 条件相对优厚 , 更成为激烈竞争 的对象 : 往往 出现一 程 。深 刻感受 到政 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给有 实力 、 有信誉的施 项 政府工程上 百家 , 至几百家来 竞投 的局 面 , 易中心 的工作 甚 交 工企业 的有力 支持 。也 深刻感受 到投标 的环境 变了 , 府相关部 政
深预选委〔2010〕2号 2010-2011预选承包商名录通知
深预选委…2010‟2号2010-2011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公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府…2005‟11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14号文)以及《关于受理加入2010-2011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深预选委…2010‟1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查了2010-2011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的申请,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和公示。
经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现将2010-2011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予以公告,并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但符合市政府114号文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关于名录排序的问题。
本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采取区域划分的方式排序。
对于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原则上按“深圳企业(注:注册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的)—中央企业—广东企业—外省企业”的顺序进行排序。
三、关于装饰百强企业录取的问题。
根据本年度受理通知规定,进入2008年全国百强的市属装饰企业,可免审进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Ⅰ组承包商名录。
本年度共有33家市属百强装饰企业申报名录,其资质及业绩均符合要求,按照其在全国百强中的顺序进行排名。
四、关于援建企业录取的问题。
根据深预选委…2010‟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于2008年参加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援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给予相应的免审政策。
由于本次名录将延续两年,对于上述援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而言,本次之后不再享有免审政策。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4
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15
深圳市广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
广东粤鹏工程有限公司
17
深圳市瑞沃工程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铁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Ⅲ组
序号
企业名称
1
深圳市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Ⅰ组
序号
企业名称
1
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3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4
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6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7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
8
深圳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9
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4
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5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
深圳市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8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29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30
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
31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32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33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4
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35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12
深圳市英龙建安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工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深建规[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深发改规[2009]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深发改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编制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核准目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
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
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
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国家核准类项目深圳市核准类项目农林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水库:除国家核准外的水库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深圳开始施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深圳开始施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宗边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深圳市酝酿已久的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开始正式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近日颁布生效。
今后深圳的政府工程将在取得“预选承包商”资格的承包商中选择施工队伍。
承包商如果在进入名录前一年内有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形的不被预选,不得承包工程。
【总页数】1页(P33)
【作者】宗边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
【相关文献】
1.深圳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J], 无
2.深圳: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有新规 [J], 无
3.深圳: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成效显著 [J], 无
4.深圳开始施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J], 王进魁
5.深圳施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 [J], 梁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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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施工、监理招标抽签轮空制适用范围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施工、监理招标抽签轮空制适
用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市场[2010]3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施工、监理招标抽签轮空制适用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0〕332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宝安、龙岗分中心,局业务办理中心,信息中心: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5〕114号)确立的抽签轮空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
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等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个别工程出现投诉。
为规范该制度并强化行政执行力,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府〔2005〕114号”第十三条关于“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或1个月内累计抽签监理中标酬金超过100万的或施工中标价超过5000万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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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
●施工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九条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名录中较其资质等级低一组的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对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大型公共房屋建筑等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或1个月内累计抽签监理中标酬金超过100万或施工中标价超过5000万的承包商,自该承包商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其抽签报名。
第十四条Ⅲ组承包商承接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招标时,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Ⅰ组承包商可以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深圳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五)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五)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八条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20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20名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综合评分的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
采用后两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20名的,前20名申请人进入名录。
每年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并公告。
第四章申请与录取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情况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上两年度在深圳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七)至少一项在深圳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八)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申请加入勘察设计、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的,还应提供其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数据;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
因故未能按时
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1年内未能提交一份排名在前三位的有效标书的,予以警示;
(二)因与建设单位发生法律诉讼并且败诉,建设单位不同意其参与投标的,暂停其参与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投标资格6个月;
(三)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八条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因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