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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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北京某汽车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案
模拟仲裁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原工伤复发,是否应当得到原用人单位的赔偿?
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俱乐部
主持人:
“屋漏偏逢连夜雨”原本讲的是,本来已经够倒霉的了,但恰巧又碰上大的不幸。对于我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吕某来说,这句话的含义中又多了几分曲折和辛酸。
那是2003年8月29日吕某应聘到北京某汽车俱乐部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后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伤赔偿问题上未能与北京某汽车俱乐部达成一致,2004年9月17日吕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费和认定工伤各种费用及克扣的两个半月工资等累计28500元。2004年10月13日当事双方在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协议,协议为:“一、俱乐部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9000元;二、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2004年10月16日北京某汽车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情讲到这里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一切的纠纷也似乎应该就此终结,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吕某所始料未及的。
2006年4月的一天,吕某感觉左眼视力突然下降,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养仍不见好转,后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离。左人工晶体眼。为此,
2006年4月25日吕某因赔偿问题再次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2006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京昌劳仲字[2006]第492号裁决书。2006年6月吕某不服京昌劳仲字[2006]第49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06年7月19日又以先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吕某撤诉后曾多次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工伤伤残程度,但遭到拒绝。2006年8月1日吕某再次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会对该案做出怎样的裁处?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是否要为吕某左视网膜脱离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双方之前业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又该如何理解?
带着这些疑问,今天我们请来了各位专家法官和仲裁员,为我们再现庭审现场、以案说法,为我们诠释和解读工伤赔偿法律知识。
下面有请我们的模拟法庭参与人员出场。
〃原告——吕某
〃被告——北京某汽车俱乐部的代表
〃主审法官
〃书记员
(原告、被告、主审法官、书记员一一就坐)
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我们选取从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将庭审现场展现给各位。下面,我宣布: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主审法官:
……现在继续开庭。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有关情况,原告、被告双方也进行了举证、质证,我们对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初步清晰的了解。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庭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归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吕某发生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第二,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吕某病情加重,该病情与其之前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有关?
第三,吕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上四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发言时应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现在,法庭辩论开始。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首先,感谢法官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我是一个打工的,不懂什么法律,但是做事的基本道理我还是知道的。对于刚才法官总结的几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第一、当时我确实是跟单位达成了调解意见,单位的人跟我说,工伤的官司有的打,要是我不同意调解,单位就要一直跟我打下去,打个几年都有可能,如果现在就调解的话,马上就能给钱,还不耽误我再带到其他地方找事情干。那个时候我也是没办法,受伤之后一直就没发工资,单位也不管我,生活都过不下去,所以,我就跟单位签了那个协议。我认为,签调解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想法,我是被逼的。再说,当时签调解协议的时候,单位也没有以后的事情就不管了,要是知道签了协议以后就不管的话,我也不会同意调解的。
第二、我的眼睛现在成这个样子,就是当时受伤引起的。我拿当时看病的病历给了医生看,医生说我现在的病情,跟之前的受伤有很密切的关系,很有可能是当时受伤的后遗症。原来我的眼睛没有任何问题,就是那一次受伤后,我一直感觉没有彻底治好,再加上又是铁屑进了眼睛,我怀疑是没弄干净,不断地磨损眼角膜造成的视网膜脱离。所以,我认为,我现在的情况跟当时的受伤有直接的关系。
第三、前面我讲过,我现在的情况跟当时受伤有直接关系,我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工伤,是要伴随我一辈子的伤,我是为单位的利益才受的伤,单位应当一直管我。虽然是旧伤复发,但它毕竟有当时受伤的实际情况,如果当时没有受
伤的,我也不可能存在复发的问题。我也查了一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像我这种情况,后续的医疗费都是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这跟我在不在单位干没有关系,我可以在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再找单位要。现在我的旧伤复发了,而且加重了,单位就应该给我工伤待遇,最起码要给我治疗的费用。
第四、我这是旧伤复发,是属于工伤的,按照法律规定,我在治疗期间应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单位还应该给我报销医疗费。另外,我现在病情加重,一直眼睛已经失明,伤残等级肯定加重了,我认为单位应该补偿我工伤待遇的差额。
我想说的就这么多。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法庭总结的四个问题,我认为非常准确、到位。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原告的起诉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是想借机多要点钱。对于原告这种行为,法律是坚决不允许的,我们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不可能纵容原告的这种行为。下面,我就合议庭总结的四个问题,发表一下意见。
第一、原告是一个大人,有着正常人的思维,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充分的认知。当时,我单位在和原告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是,原告是完全同意的,他也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钱,之所以签那个协议,也是我们考虑到要尽快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当时,原告也是同意的。所以,我认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想法,完全是有效的。
第二、关于新伤与旧伤的关联性问题,刚才原告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关于这一点,都是使用的一些模糊性、推断性语言。打官司讲的是真凭实据,从什么时候开始猜测的东西也能成为定案依据了呢?所以,原告的推测,也仅仅是他自己一方的主观想象,是为了达到有关联的目的而做出的可能性判断,它不代表事实,不代表科学。我们认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必须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