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工伤赔偿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本案中,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
在本案中,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享受生活护理费。
三、法律解析1.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其理念是以劳动者为中心,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进行分析。
2018年,某公司的一名叫张三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后经医院确诊为工伤。
张三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公司按照规定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张三按照公司要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劳动局的认定,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了合理的丧失工资补偿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
由于及时就医和合理的治疗,张三的伤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避免了后续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康复的机会。
其次,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经济补偿。
丧失工资补偿可以让张三在休假期间获取收入,减轻了他因伤势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用于补偿张三因伤残而带来的长期伤害和失能。
最后,工伤保险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张三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充分履行了责任,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还提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事故的重要性。
如果张三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公司就无法安排及时的医疗救治和报备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日后的赔偿申请。
其次,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劳动局的认定,才能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性。
在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地为受伤的员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工伤保险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加强对劳动条件的监督和改善,预防工伤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的理念和目标,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或疾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理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工伤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及相关政策。
案例一:李某的工伤理赔经历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倒,导致双腿严重受伤。
经过紧急救治后,李某向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
根据相应的程序,李某提交了相关的医疗报告、伤残评定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工伤保险机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随后,他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并得到了相关的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流程。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等待保险机构的调查和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并有权获得康复治疗。
案例二:张某的工伤理赔争议张某是一名从事采矿工作的矿工,他在一次作业中被矿石砸伤,导致严重的脊椎损伤。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但保险机构认为他的伤情严重程度与其工作相关性存疑,提出了异议。
接着,双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鉴定,最终达成了共识,认定张某的伤情与其工作有关,并已经造成了长期伤残。
于是,张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以及康复治疗。
这个案例突显了工伤保险理赔中的争议和调解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机构和劳动者可能对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与工作相关性有不同的看法。
双方需要通过调查、鉴定等方式来解决分歧,以确保公平的理赔结果。
案例三:王某的二次理赔经历王某是一名厂车司机,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确诊为伤残。
他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了工伤理赔,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由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之前的预期,王某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手术。
他再次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了二次理赔申请,并提供了新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张三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其伤情基本稳定。
事后,张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案件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5倍至27倍;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张三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三工资为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00元×25倍=125000元;2.伤残津贴:张三工资为5000元,伤残津贴为5000元×75%=3750元/月;3.医疗费用:张三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停工留薪期:张三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精选5篇)
<meta charset="utf-8"/><div bdsfid="139" class="content"><p bdsfid="140">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精选5篇)</p><h2 bdsfid="141">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篇1</h2><p bdsfid="142">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
20xx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
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
20xx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
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p><p bdsfid="143">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
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
但目前张某的用人单位不明,张某病历登记错误,需要查清事实,纠正错误。
工伤五级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张华(化名)于2010年入职,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2015年3月,张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导致右小腿骨折。
经鉴定,张华的伤情被评定为工伤五级。
二、案情简介2015年3月15日,张华在操作生产线时,由于设备故障,右小腿被机器压伤,造成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在医院治疗期间,张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5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华向科技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5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华的伤情为工伤五级。
随后,张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 张华的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2. 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3. 工伤认定决定书;4. 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当地政府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文件。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鉴定为工伤五级,科技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科技公司应支付张华以下赔偿:1. 工伤医疗费:5万元;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10万元;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8万元;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伤残等级支付,共计6万元;5. 误工费:根据张华的工资水平及伤情,按月计算,共计3万元;6. 护理费:根据张华的伤情,按月计算,共计2万元。
四、仲裁结果2015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华上述各项赔偿共计28万元。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以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为题,以下列举了10个符合要求的案例和指南,总字数超过800字。
一、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1. 案例一: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张某的摔倒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案例二:李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刮伤,导致手臂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等原因导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时因过度使用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长期或过度使用某种器官或器官组织导致的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颈椎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4. 案例四:赵某在工作时被同事故意推倒,导致腰部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他人故意伤害导致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赵某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5. 案例五:陈某在工作时不慎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的窒息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且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认定实务指南1. 实务指南一:在工伤认定时,应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确保认定结果准确。
2. 实务指南二:在工伤认定时,应注重与职工和雇主的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确保认定结果客观、公正。
3. 实务指南三:在工伤认定时,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事实和法律判断,确保认定结果合理、合法。
4. 实务指南四:在工伤认定时,应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录像等,获取证据,有利于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
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
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
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
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
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2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实践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实践案例分析作为一家大型企业的员工福利负责人,我深知员工福利的重要性。
在众多福利中,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
案例一:张先生是一名机械加工工人,某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导致右手残疾。
由于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全面的工伤保险,张先生得到了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相应的工伤赔偿。
此次事故给张先生带来了极大的身心创伤,但工伤保险为他减轻了经济压力,帮助他更快地恢复了生活。
分析:本案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医疗费用报销为张先生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助,保障了他的生命安全。
其次,工伤赔偿为张先生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他重新开始生活。
此外,工伤保险还为张先生的家人提供了抚恤和遗属抚养等保障,确保他们在不幸事件发生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案例二:李女士是一名护士,某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患者抓伤,导致手部受伤。
由于医疗行业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李女士需要长时间持续工作,而工伤保险为她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在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得到了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相应的工伤赔偿,使她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工作,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分析:本案例中,工伤保险为李女士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首先,医疗费用报销为她解决了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其次,工伤赔偿为李女士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她应对生活中的不便。
此外,工伤保险还为李女士的家人提供了抚恤和遗属抚养等保障,确保他们在不幸事件发生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在员工福利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企业,我们应该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保障,确保他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经济补偿。
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工伤保险保障,企业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还能够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案例七: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八: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案例描述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案例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九: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十: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描述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案例十一: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案例描述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王志顺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案例评析企业对王志顺死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志顺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十二: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案例描述1996年12月13日,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 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 ,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本身并无关联,是他人发生工伤伤害,不是她本人的伤害;张艳芹受高空坠落事故惨状的间接刺激诱发的精神失常,主要原因是自身心理脆弱造成的;就像有些人一见血就晕,更怕见死人;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过几天就会平静下来;如果变成精神病,说明其本身就潜伏着这种病;医学科学证明,精神分裂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外部环境只是起到了诱发作用;因此,张艳芹精神失常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案例十三: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某公司的员工小李,在上班途中,由于摩托车突然失控,不慎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受伤。
小李的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在经过紧急救治后,小李的伤势逐渐稳定,并进入康复阶段。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小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以及康复费等。
小李在事故中受伤,并接受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因此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康复阶段,小李还可以通过康复费用的赔付,进行康复治疗,促进伤势的康复和工作能力的恢复。
其次,小李的工伤级别也会影响他的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将工伤分为几个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级别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伤残赔偿金。
如果小李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他将获得相应的一级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他因工伤而带来的劳动能力丧失。
而且,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将在分期支付,确保小李得到持续的补偿。
另外,小李的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一定的康复服务。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李可以享受相应的康复护理和职业康复辅助服务。
这包括康复治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
通过这些康复服务的支持,小李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能力,增强自我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在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小李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助、赔偿金和康复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不仅帮助受伤员工获得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也对其工作能力的恢复和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工伤保险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
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
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
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
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
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
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
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
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
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
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
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
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
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
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
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
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
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
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
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