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银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06〕98号)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银监局:现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落后状况的重大举措,各银监局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一哄而起和行政干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使这项工作健康推进。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认真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若干意见》“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应选择在金融服务空白或不足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试点,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机构类型,强化准入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
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现就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金融系统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国发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

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服务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科学制定指标,完善考评程序,努力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实力。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文件精神,营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中所称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国家战略重点服务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服务业;积极支持以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为特点的现代服务业;培育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服务业,大力支持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按照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制定的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目录中所鼓励的服务业。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支持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自身业务优势,确立优先支持发展的领域,将支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发展战略。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的研究,深入跟踪经济和产业形势发展变化,了解服务业及其市场主体的发展前景、运作模式及其特点,深入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服务业政策,提高识别、评价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授信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对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予以合理的倾斜。

积极探索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路径与措施,认真摸索适应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服务模式,提高对服务业企业的营销主动性,形成有序稳定的联系沟通渠道和专业营销团队。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摘要: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虽然整个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的巨变,但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

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覆盖率低、金融大部分供给不足、行业之间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到位等所谓“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举措。

另外,要形成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得到更好地改进和加强,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进步及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再认识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台的背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农村金融准入政策的放宽,要把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结合起来,一个资本充足、服务完善、功能健全、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加快建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较之于此前的扶贫输血和财政支农无疑更适合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

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分析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

在农村金融不能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每次改革都是抱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态度,结果无功而返。

原本构成农村金融体系几部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性金融等都各自背离了自已的初衷,陆陆续续撤离利润低、风险高的农村市场,使得本来资金就不充分的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捉襟见肘,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极为突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银监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22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着力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结合“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现就做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二)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

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自愿原则积极参与。

2.多策并举。

从各地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域差异和服务需求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服务措施。

3.协同联动。

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分工协作,发挥整体合力。

4.商业可持续。

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原则,有效管理成本,坚持风险可控,保证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长久发展。

二、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一)拓展服务渠道。

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提高服务普惠度。

扩大服务半径。

利用现有的乡镇网点,采取定时定点派工作人员到周边行政村开展巡回流动服务方式,使乡镇网点服务有效覆盖周边行政村。

设立简易网点。

按照“。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4•【文号】银监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7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银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水利改革发展和促进粮食生产作出明确部署。

为做好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新要求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

会议要求今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坚决贯彻2004年以来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的各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扎实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是会后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专门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水利建设5-10年工作目标。

会议提出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调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针对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持续旱情和粮食生产形势,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提出全面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清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8]1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24【实施日期】2008.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8号)内蒙古、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银监局,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为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步伐,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决定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座谈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2日上午9:00-12:00。

二、会议地点银监会办公楼403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了解各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状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步伐的政策建议,研究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措施。

蒋定之副主席主持会议。

四、参会人员(一)银监会合作部负责人,相关处室处长。

(二)内蒙古、山东、湖北、四川、陕西银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台州银行、包商银行、杭州联合农合行、广州农商行行长或分管副行长,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董事长。

五、会议要求(一)请参会单位认真准备,要有文字汇报材料(一式10份)。

银监局发言重点是推进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好的做法、措施,问题和建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言重点是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措施以及政策建议等。

(二)请参会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2010年9月30日下午3:00前传真银监会合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分类】法律问答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2006年12月22日)1.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

今年以来,银监会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快速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找出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2、《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答: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6]225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05【实施日期】2006.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2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6〕1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够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但也有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视不够,动作迟缓,落实不力。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现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日益迫近,竞争将日趋激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有加快人力资源改革,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才能不断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因此,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

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基础差,矛盾和问题多,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要充分认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大局和长远根本利益出发,坚定决心和信心,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攻坚的勇气、迎难而上的意志,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工作,确保全面实现人力资源改革的目标,为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人才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
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主发起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各地要以完成全国规划、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大局,认真执行挂钩政策,不得以完成省内计划为由放宽、降低或突破准入挂钩政策的原则和要求,省内挂钩也要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要求。

为确保完成三年规划,避免因东热西冷出现东快西慢、东多西少的情况,对经济发达、投资人积极性高的地区,要严格坚持准入挂钩标准不变;对经济欠发达、主发起人投资意愿不强的地区在坚持准入挂钩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西部省定贫困县可按照国定贫困县挂钩标准执行,辽宁、河北和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区所有县(市)按国定贫困县对待,以有效解决当地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四、加大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力度。

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以来,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09年末,大中型商业银行共发起设立2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1家政策性银行发起设立6家,4家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9家,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设立11家。

为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的积极性,银监会将不定期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进行通
报,并将其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其他市场准入事项挂钩。

各银监局要尊重大中型商业银行主发起人的意愿,积极支持和配合其组建村镇银行战略布局。

五、支持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制灵活,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优势,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意愿强,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对符合条件、意愿强烈的,要积极支持其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意愿不强的,要加强引导。

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

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阻碍或变相阻碍符合条件、有发起意愿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地区、跨省份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调整村镇银行有关政策。

为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实施机构间的有效风险隔离、设立严密“防火墙”的基础上,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为解决村镇银行资本额度小、贷款集中度比例偏低、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问题,将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调整为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调整为15%。

七、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

为提高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支持主发起人通过新的管理模式规模化地推进机构组建。

一是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

管理总部不受地域限制,履行管理和后台服务职能,不从事金融业务。

二是对设立30家(含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

三是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地区和中部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总行设在地(市),办理除贷款以外的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支行设在地(市)辖内所有县(市)。

总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应主要用于支行发放贷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

设立地(市)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执行,原则上支行应与总行同时开业,其他行政许可要求按照县(市)村镇银行组建有关要求执行。

在上述地区设立地(市)贷款公司比照地(市)村镇银行办理。

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须由银监局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已在上述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可优先在已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属地区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八、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为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各银监局要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同时对主发起人要实施并表监管,对大股东要强化责任监管,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