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1.1小额信贷的历史、理论、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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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融入资金。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 考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 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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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历史-国内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早期阶段。 1989年在甘肃陇西和青海、宁夏等地开展的人口基金项目就采取 了小额信贷的方式。这种项目式的小额信贷最终都因项目的终结而不 了了之。 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扩展阶段。 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GB模式)开始于1994年,中国社会科 学院的农村发展所在河北易县进行了扶贫合作社实验,后来在河南也 进行了相应的实验和推广。此后,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扶贫 基金会也相继进行了GB模式的小额信贷。 第三个阶段(2000年-2005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 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自2000年开始,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力发展 小组联保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过推广,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 迅速,已经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行政区。在城市的小额信贷也进入了 快速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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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 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 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 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 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 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 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的具体计划是,2009-2011年,全国35个省(区、市,西藏除 外)、计划单列市共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 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b01701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4b.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40cc2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1•【文号】银监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按照“梳理-规划-建设-提高”的路径,分类制定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清晰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强化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督评价机制,形成与业务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一)确保持续发展,将风险管理纳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风险管理促进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确保审慎合规经营,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三)确保风险可控,在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收益与发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16《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
![16《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https://img.taocdn.com/s3/m/2b4f7ce29b89680203d825de.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2009年5月4日)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
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
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
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
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64cd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6d.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风险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认真探索,不断加大支农服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还仍然有2945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80%以上集中在西部欠发达地区。
其中,有金融服务的乡镇2237个,还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
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有关方面反响强烈,广大农民群众热切期盼。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状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全面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现就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改革开放步伐,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或延伸金融服务。
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积极布设服务网点。
暂不具备设立机构条件的,要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覆盖。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总体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确保此类地区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
--2010年6月末,全面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在100个以下的东部省份(辽宁、河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6省份)的金融服务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2a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78.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https://img.taocdn.com/s3/m/7ea07d2f915f804d2b16c16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272456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0.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4•【文号】银监办发[2009]304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04号)各银监局:最近,在现场检查和案件督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比较严重的违规开立结算账户、大额提现审查不严、与客户对账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大要案时有发生。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和程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会“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开立结算账户。
开立结算账户时,要认真做好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的调查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客户开立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非经授权,他人一律不得代办。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在柜台办理,严禁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现场审验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严格审核开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特别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有客户签字手续,必须由经办人在柜台当场面签,预留客户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核对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手续完成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客户资料、预留印鉴。
经审核留存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不得再由客户或他人经手,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应交回开户单位的有关资料,一律直接交给现场经办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加强对大额资金进出情况的监控审查。
银监发【2011】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2d96ec998fcc22bcd10d10.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主要包括:(一)信息技术故障:信息系统技术故障、配套设施故障;(二)外部服务中断:第三方无法合作或提供服务等;(三)人为破坏:黑客攻击、恐怖袭击等;(四)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海啸、地震、重大疫情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7824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8.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79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连续发生多起内部人员盗用库款、挪用现金案件,暴露出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排查不彻底、内控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县级和县级以下营业性机构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金库尾箱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等问题。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发案农村信用社带来巨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切实规范和加强现金库和柜员尾箱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90号)要求,切实做好有关案件风险防控。
(一)规范现金业务操作。
现金收付必须通过柜台办理,临柜人员一律不得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业务;办理大额提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异常交易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
机构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严格实行限额管理,超出核定限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缴存。
(二)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要坚持“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专人负责、入库(箱)保管,入库、调入和调出、领用手续完备。
运送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双人经手,限定数额,交接登记,严禁代领;不得事先加盖公章、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名章;柜员签发时,顺序编号使用,逐份销号;填错凭证,加盖戳记、注明号码,集中销毁;营业终了必须全部入库,并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9174234b35eefdc8d33342.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
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
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
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应符合持续监管要求。
部分准入指标调整为:(一)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率低于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https://img.taocdn.com/s3/m/8b23cc3210a6f524ccbf85f1.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
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10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
通知
(银监发〔2009〕105号)
银监会各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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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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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号:银监发[2009]105号颁布⽇期:2009-10-23执⾏⽇期:2009-10-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银监会各银监局;⼈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省、⾃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现将《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00九年⼗⽉⼆⼗三⽇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银⾏业⾦融机构,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政策性银⾏、商业银⾏、城市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外资⾦融机构除外)。
第三条银⾏业⾦融机构⼯作中国家秘密范围包括:⼀、绝密级(⼀)泄露会造成全国性⾦融危机或⾦融秩序混乱的;(⼆)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三)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泄露会使国家重⼤⾦融政策、措施⽆法实施的。
⼆、机密级(⼀)泄露会影响较⼤区域(⼀省或数省)正常⾦融秩序的;(⼆)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遭受严重损害的;(三)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泄露会对国家重⼤⾦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严重⼲扰的。
三、秘密级(⼀)泄露会给⾦融市场正常运⾏带来不利影响的;(⼆)泄露会使银⾏业信誉遭受损害的;(三)泄露会对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作造成损害的;(四)泄露会使银⾏业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失效的;(五)泄露会对国家⾦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扰或不利影响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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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区域的客户数量和服务半径,契合其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自助银行和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在建立精品旗舰网点、标准化营业网点的同时,鼓励在村镇、社区设立分理处(分社),加快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社区、村镇金融服务需要,探索设立根据授权经营部分业务的分支机构,实行错时、定时灵活经营,按照授权展业;要加大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大力推广金融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金融机具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51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持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建立评估机制,强化准入后续监管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框架,强化服务规范性持续监管,对新设且运行满一年的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后评估,重点评估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支农支小和普惠金融服务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市场准入依据。对合规经营、发展良好的,要支持其新设分支机构;对管理薄弱、发展缓慢的,要限制新设分支机构;对违规经营、形成风险的,要暂停一定期限或取消当年新设分支机构。
六、实行信息公示,强化分支机构规范管理和风险管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注重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分支机构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统一规范的营业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形象,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效防范声誉等金融风险。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营业时间、投诉渠道、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和终止营业的,应至少提前10天在该营业场所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由属地银监局确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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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260号2009年7月17日)各银监局:为规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5月初印发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发生案件责任人严肃问责。
但实施中发现个别地区在案件处理中,存在简单、片面地理解《指导意见》有关责任追究条款问题。
为确保《指导意见》正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尺度和程序进行的规范和统一,是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进行内部处理的原则意见。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的相关处罚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管理不力发生风险和重大责任性案件,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的内部问责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各自独立,不能替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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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银监办发[2006]256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5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陈年旧案得以集中暴露,1-8月全国案件自查发现率达到76%。
但是,各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
部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持续高发,重大、特大案件频发,案件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此,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当前需要落实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在深挖陈案的基础上严控新案各银监局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传达贯彻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第九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治理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
各地要加大力度,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排查案件,充分暴露陈案,坚决控制新案,加大查处问责力度,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各地要认真组织完成案件专项治理大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实现自查、省联社交叉检查、监管部门抽查“三覆盖”。
督促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争取年末前,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陈案充分暴露。
各地要把防范新案作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银监会将加强对新案高发省份的督查和考核。
二、集中治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各地要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查防措施和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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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1a4c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38.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5f9355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2.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水利改革发展和促进粮食生产作出明确部署。
为做好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新要求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
会议要求今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坚决贯彻2004年以来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的各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扎实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是会后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专门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水利建设5-10年工作目标。
会议提出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调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针对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持续旱情和粮食生产形势,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提出全面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清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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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
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