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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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提高农民的金融包容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

首先,需要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加大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率。

此外,还应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农村小额信贷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

其次,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受益,因此要注重普惠金融的发展。

可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便利。

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农村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风险控制比较困难,因此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此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注重金融科技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领域也逐渐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和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优秀的金融人才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应该通过加强人才培训、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等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另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运用好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信用担保等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此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注重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注重与农业产业的融合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

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

第四章金融机构概述【学习要求】了解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了解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掌握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一、金融机构的概念、分类与功能(一)金融机构的含义金融机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种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即代理买卖证券,有时本身也参加证券交易,如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二)金融机构的类型金融机构的种类众多,各不相同的金融机构构成整体的金融机构体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和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以接受存款,从事转账结算业务为基础,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其负债可以发挥交换中介和支付手段的职能作用,其资产业务主要是承做短期贷放,所以是以存款负债为前提的资产运作机制。

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又可进行多种分类。

按照银行的地位和职能不同来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专业银行等;按照出资形式不同来划分,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合作银行;按照资本所有权归属不同来划分,有国有银行、私营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按照业务范围的区域不同来划分,有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和跨国银行。

(2)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又可划分为契约型储蓄机构、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和服务类金融机构。

①契约型储蓄机构主要是依据契约定期取得资金(如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并据约提供保险理赔或提供年金的金融机构,例如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以及政府退休基金等。

②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则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商业票据或从银行借款等途径获得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的各种股票和债务工具,或对个人和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

新型涉农金融机构破解农村融资难的路径选择——以湖北省嘉鱼吴江村镇银行为例

新型涉农金融机构破解农村融资难的路径选择——以湖北省嘉鱼吴江村镇银行为例
新 型涉 农金融 机构破解农 村 融 资难 的路 径选 择
— —
以湖 北 省 嘉 鱼 吴 江 村 镇 银 行 为 例 水 峻 ( 中国人来自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湖北咸宁

470 ) 3 10
要: 村镇银行作 为新型 涉农金融机 构之一 , 是金融 支持社会主义新 农村 建设的重要形式和 栽体 。目前 , 村镇银行
的 2 . 支农贷款 占比达 4 %, 6 %; 9 9 比全县银行类金融机构支农贷款平均占比高出 1 个百分点 , 4 在全国首批试
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中率先实现盈亏平衡。同时, 村镇银行支持“ 三农” 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 以
贷引存的效益 明显 , 大量农户纷纷将存款存人该行 , 0 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3 6 万元 , 2 9 0 97 比年初增加 3 9 万 68
20 年 1 月 8日, 07 1 嘉鱼吴江村镇银行作为湖北省第一批试点村镇银行正式挂牌营业 , 由吴江农村商业 银行等四家公司和部分 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 , 注册资本金为 10 万元 。20 年 以来 , 00 08 人行咸宁中支主导推 动了由嘉鱼吴江村镇银行 、 通威农业担保公 司及关联企业为农 民提供贷款及包保服务的模式 , 银行+ 即“ 农
立 了有 效 的利益 联结 机制 。
村镇银行填补 了边缘业务空白, 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覆盖面和经营效益。农村地区融资业务是传统金 融机构认为风险大 , 不愿涉人 的边缘性业务 , 嘉鱼吴江村镇银行开展创新 , 拓展农村地区银行零售业务 , 既 符合其支持“ 三农 ” 扩大发展战略, 又解决了农户融资难题。截至 20 年 1 月末 , 09 2 嘉鱼吴江村镇银行发放银 保贷款 2 0 5 万元 , 带动发放其它小额农户贷款 15 万元 , 37 贷款净增 28 万元 , 34 占嘉鱼县金融机构贷款增量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是指在农村地区基于集体经济、农村信用与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

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平衡。

一些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模小、服务能力弱,与城市的金融机构相比,仍存在差距。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存在一些金融乱象,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

此外,部分农民对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金融素养,影响了他们利用金融服务的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并加强其服务能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其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

二是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要设立监管机构,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格打击,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农民金融素质。

可以通过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农村金融教育等方式,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利用金融服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问题。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强监管,提高农民金融素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国发〔2014〕71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章 金融机构

第四章 金融机构

银川市商业银行实现了全省范围的跨区域经营
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农村 商业银行337家,农村合作银行147家。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 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 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 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5%,此外,单一非金融机构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
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 机构。 无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吸收社员存款) 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


政策性银行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现已转变为商业银行, 但?)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4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 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 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课本)。进出口银行 支持领域主要包括外经贸发展和跨境投资,“一带一路” 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科技、文化以及中小企 业“走出去”和开放型经济建设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主要任务是为农业 提供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 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服务。
其他金融机构
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其他商业银行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我们对2015年公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财政部2019年9月28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财政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支持力度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支持力度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支持力度分析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它们通过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带动三农经济。

本文将对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乡经济融合的深化,农村金融机构逐渐兴起。

它们以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形式,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通过发放农业贷款、提供农业保险等方式,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他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产业发展除了支持农业生产,农村金融机构还积极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它们通过与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合作,为农业产业提供金融服务,推动农业生产与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融合,促进了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四、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机构还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它们为农村公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科技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还在支持农民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作用。

它们通过设立农业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方式,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六、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经济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短缺,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其次,一些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

再者,一些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缺乏专业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

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再认识摘要: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虽然整个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经济社会实现了历史性的巨变,但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

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覆盖率低、金融大部分供给不足、行业之间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不到位等所谓“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举措。

另外,要形成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得到更好地改进和加强,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进步及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再认识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台的背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农村金融准入政策的放宽,要把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结合起来,一个资本充足、服务完善、功能健全、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加快建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较之于此前的扶贫输血和财政支农无疑更适合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

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分析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

在农村金融不能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每次改革都是抱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态度,结果无功而返。

原本构成农村金融体系几部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合作性金融等都各自背离了自已的初衷,陆陆续续撤离利润低、风险高的农村市场,使得本来资金就不充分的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捉襟见肘,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极为突出。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二○○九年五月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

【法规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09-05-04【实施时间】2009-05-04【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12524 什么是编号?【正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研究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研究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研究
一、研究背景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旨在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战场之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显得愈发重要。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还可以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

研究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对于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
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2. 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分析
3. 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路径
4. 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
5. 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
6. 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分析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情况,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五、研究步骤
六、预期结果
通过研究,预计可以全面了解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创新发展路径和对策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七、结语
河南省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则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贡献力量。

新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及比较分析

新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及比较分析

28 3 万元 ; 包商 惠农 贷款公 司营业第二 年开始盈 对而言 , 贷款公 司的组织架构设计要 比村镇银行简 利; 梨树县百信农 民资金互助社股金增 至 1 6万元 , 单的多 , 例如包商惠农贷款公司下设只有三个部门, 同比增长 6 % , 0 社员人数 13 , 4 人 贷款余额 5 7万元 , 分别是信贷部、 综合部和放款部 。农 村资金互助社 没有 出现不 良贷款 ; 江 16 浙 0 家小额贷款公 司累计 是农民 自主发起 的微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 照合 按 发放贷款 7 5 0 亿元 。其平均年利率达 8 , % 资本收益 作金融组织的框架形式实行社员 民主 管理 , 农村 资
20 年底 , 监会发布 了《 整放宽农村地 区 06 银 调
44 3 平均每家 72 万元 ; 31 贷款 镇银行、 贷款公 司和农村 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金 共实收资本 26 . 亿元 , 85亿元 , 比年初增 加 84亿元。从期 限来 9 融机构。随后 , 20 在 08年发布 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 余额 27
[ 稿 日 ]0 1 0 — 6 收 期 2 1 — 7 2 [ 作者简介 ] 张洁颖 (93 , , 17 一)女 河北唐 山人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 事财政与金 融研 究. 从
9 8 7 6 5 4

2 l 0
公开 , 所以只能通过各种媒体资料来探究其经营情 特别是高管核心层人员的安排上以及运 营模式的直 况。多种迹象表 明, 四类农村金融机构 的经 营状 接复制。作为银行全资子公 司模式 的贷款公司基本 新 况参差不齐。截止 20 年末 , 09 村镇银行多数已突破 上全部 由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 , 同样在管理模式、 了盈亏平衡点 , 中, 其 经营 1 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基本 运行机制上参照发起银行 的模 式 , 基本上 与发起银 上都能实现盈利 , 四川仪 陇惠民村镇银行实现利润 行建立了批发资金、 零售贷款的合作关 系。但是相

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探讨

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探讨

创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探讨当前,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普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成为我国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文将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构建、运作机制和业务创新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按照经济合作组织法、合作经济组织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为农村居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其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的优势,提高农村群众的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主要依靠股东投资。

在考虑到人口结构、经济状况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新型金融机构可以在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地方政府等方面寻找股东,实行股份制合作,推进资本金募集工作。

(三)拥有自主经营权。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设立的过程中,应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经营。

在运营中,可以接受政府支持和监管,但应具有自我独立的发展能力。

(四)注重实践操作性。

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建设中,必须有一套方案、指南和技术支撑,使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得到有效地施行。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应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的运作方式,包括个人存贷款、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等方面。

其中,个人存贷款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之一,其运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定价及报价。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定价要比城市及其他金融机构略高,但不会超过20%。

同时,在利率水平方面,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并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客户制定不同的利率。

在贷款的报价上,应依据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因素,综合考虑个体贷款风险等级,并由主管部门对贷款手续费率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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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
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
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
第四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银监会新政的适用范围和 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 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 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 统称农村地区)。
遵循的原则: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 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 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 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 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 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 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 村地区开展。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 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 务的全资子公司。ຫໍສະໝຸດ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
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 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 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 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 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 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 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 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件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股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 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 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 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 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 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 的入股金额起点;
4.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入股限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 社入股,其持股比
例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 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社 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 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
资金限制。
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 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 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 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 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
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
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 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 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 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 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资本净额的计算公式
对于银行:资本净额=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扣减项
其中,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
期次级债务;
扣减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
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 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 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 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 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
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
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
《巴赛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
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就是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 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务。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 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 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 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 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 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 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 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 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
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
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
三、银监会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 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 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 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 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 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 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 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 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 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 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 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 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 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 (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第四节贷款公司
一、贷款公司的含义 二、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三、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 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 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 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
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
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
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 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 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
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
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资本净额是指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 减项的值。对于银行来说,资本净额有规定,核 心资本不能低于资本净额的50%,附属资本不能 高于核心资本的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
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 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 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 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 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 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 营运资金;
经营范围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
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
第二节村镇银行
一、村镇银行的性质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要求 三、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四、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 五、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 六、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 七、村镇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 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 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节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一、农村资金互助的概念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基本规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 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 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 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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