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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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监会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 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 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 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 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 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 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 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 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 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 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 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 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 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 (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资本净额的计算公式
对于银行:资本净额=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扣减项
其中,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
期次级债务;
扣减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
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 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 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 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 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 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经营范围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
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
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 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 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
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
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
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
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 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 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 内投资人持股比例。
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 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 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 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 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第四节贷款公司
一、贷款公司的含义 二、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三、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 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 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 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 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 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 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 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 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 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 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 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 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 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 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 (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
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
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
件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
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股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 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 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 力);
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
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
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资本净额是指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 减项的值。对于银行来说,资本净额有规定,核 心资本不能低于资本净额的50%,附属资本不能 高于核心资本的100%.
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
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
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 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 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 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 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第二节村镇银行
一、村镇银行的性质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要求 三、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四、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 五、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 六、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 七、村镇银行的变更与终止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 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 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
资金限制。
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 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 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 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 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
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
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
《巴赛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
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就是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 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款方式灵活。
运营资金来源
(一)实收资本; (二)向投资人的借款; (三)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
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
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
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
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 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 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务。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 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 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 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 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 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 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 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 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
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 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 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 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 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 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提 供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 营运资金;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 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 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 的入股金额起点;
4.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入股限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 社入股,其持股比
例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 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社 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 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 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 务的全资子公司。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
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 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 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 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 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 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 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 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 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第四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银监会新政的适用范围和 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 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 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 统称农村地区)。
遵循的原则: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 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 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 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 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 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 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 村地区开展。
第三节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一、农村资金互助的概念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基本规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 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 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 金融业务。
设立条件
1.有符合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章程; 2.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发起人;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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