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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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思路
摘要:皖北地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受落后的经济环境和特殊金融环境的制约。如何理顺皖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思路,使其能够促成皖北区域经济和区域合作金融并行不悖地发展,是我们必须直面的课题。本文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内部控制;利用扶持政策;降低不良资产;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改革用工制度等六个方面阐明了作者对皖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思路的理解。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关系;内控制度;资产质量;抗风险能力;用工制度
皖北地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受落后的经济环境和特殊金融环境的制约,盲目效仿国外模式不可取,全国统一模式也缺乏可行性。理顺皖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思路,促成皖北区域经济和区域合作金融同步发展,是我们必须解决的课题。针对皖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状,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后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信用社到底是谁的?”
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谈及治理结构,也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信用社的产权。几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改革规范的管理工作,但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明确产权问题,
而产权关系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无从谈起。产权明晰的具体思路是:
1.正确认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的实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为适应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会产生财产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者相分离的状况,即在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或称“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这些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处置和排他性的权利。所有者的权利称为原始产权,经营者的权利称为派生产权。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的原始产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派生产权。
基于产权的上述法律内涵及市场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不仅包括人股社员初始人股形成资产的所有权,还应包括人股社员凭借收益权能够取走收益的所有权,以及人股社员未能取走的但归人社员集体所有的历年积累形成的集体所有权,这部分产权称为原始产权。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律所规定的对人股社员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性的派生权利。
2.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按照
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来讲,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对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要依据我国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将法人治理结构固定下来,使合作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依法运转。其次是改革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让其真正行使职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从1984年起就开始建立起来的,但27年过去了,这一制度仍流于形式,社员参与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仍然未能调动起来,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问题普遍存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还权于社员,行使真正意义上的社员民主管理,确保社员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行使职能。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监事会成员,任命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接受和处理社员代表议案,审批年度决算分配,修改章程等实质性权力。第三是严格规定理事长和合作金融机构主任不得由一人担任,严格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四是要切实发挥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要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认真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真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不仅要负责业务发展的年度规划,业务经营的决策,而且要负责员工的行为规范管理和制定财务操作规范及制度等。第五是要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要充分履行《社章》赋予的监督职能,及时听取和收集来自全体社员的意见和要求,使监事会真正承担起制约的权
力和责任,主要包括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和财务的审计权,对理事会成员的弹劾权,对理事会、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决策、经营、监督三套班子的智慧和才能,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得到彻底改观。
二、农村合作金融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弱势群体,防范和控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而内部控制更是控制风险的关键远从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l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近到系统内发生的经济案件,无一不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1.决策体系建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无论理事长还是班子成员,都不能违反或超越决策程序,经营班子要在其职责和权限内行使职权,内部监督系统要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评价与对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制度。同时要注重理事、监事、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及资历的考察和了解,建立高层人员信息档案,并进行动态监控。通过考察个人历史背景资料,确定其从业经验、行为规律及能力;通过考核目前业绩状况,判定其业务创造及控制能力;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其职位的去留及岗位的调整,从决策系统上确保决策指
令的合规合法性,并做到分工明细,相互制衡。
2.建立健全业务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合社章程》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建立授权分责的信贷管理体制。信贷审查机构负责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审批,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将贷款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督职责分解,互相制约,确保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建立贷款保障制度,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呆账,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要给予倾斜政策,促其“消化、吸收”,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再生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信贷结构,使资产多元化。在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严格控制单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对包括本、外币在内的资金交易、证券交易等项表内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范制度。尤其在主营业务即信贷业务上,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预防、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成果核算等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不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与有效性。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合作金融机构对其分社以及信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