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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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用工规范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用工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编外人员用工范围1. 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外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

2. 编外人员用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辅助性岗位,如保洁、保安、驾驶员等;(2)专业技术岗位,如技术支持、设备维护等;(3)管理岗位,如行政助理、人事助理等;(4)其他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的岗位。

三、编外人员招聘1. 编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

2. 招聘公告应在单位内部公示,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待遇等。

3.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应聘者平等竞争,不得歧视。

四、编外人员管理1. 编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单位统一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编外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等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 编外人员应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编外人员考核1. 编外人员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编外人员工资、续签劳动合同、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 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六、编外人员解聘1.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编外用工人员范围编外用工人员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公益岗位相关规定管理。

三、管理原则(一)从严控制用工数量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坚持总量控制、先核后用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人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规模突破核定用工人数的,需逐步消化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编外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薪资标准和经费预算,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培训、考核、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外用工负主体责任,应在编制部门指导下对编外用工人数进行核定,审核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薪资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系统编外用工计划、经费预算,负责本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模式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招录考务、劳动合同备案、统计等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三)规范招录程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

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行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XXX函〔201x〕xx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子的基础上,针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坚决清退不必要的编外人员,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加强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服务发展需要,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

二、清理范围针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XXX、行政机关、XXX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XXX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主要义务(一)全面摸清全市各地各部门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底数,准确掌握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

(二)针对调查摸底情况,提出规范和纠正编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措施,督促各地各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问题进行整改。

(三)按照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反弹。

四、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30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对当地、本部门编外聘请人员情况要进行认真摸底,掌握底数,并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逐一核查,全面澄清编外聘请人员,确保不漏一人。

于2014年3月底前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请人情况统计表》(书面和电子档各一份)报市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20日)按照“边清查边改正边整改”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全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对超出实际工作需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外聘请人员及时清理清退,并按相关法律律例政策妥帖处理相关题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四章⼈员编制管理第五章制约机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巩固机构改⾰和农村税费改⾰成果,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实现机构编制⼯作程序的法定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襄樊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全市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团体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机构和在机构改⾰中转体的⾏业协会。

第三条全市⾏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效能的原则。

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四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政权建设的⼀项基础性⼯作。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是:全市⾏政机关(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政级别、⼈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保障形式的核定和确定;⾏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等。

第六条机构编制⼯作⼀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执⾏“三个⼀”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作的领导“⼀⽀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家⾏⽂。

第七条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后,报省编委或省委、省政府审批:1、全市党政机构改⾰⽅案;2、市级⾏政机关和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撤销、合并和更名;3、全市⾏政编制总额及各专项⾏政编制的核定;4、省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5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15〕50号)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一)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严格管理。

(二)编外人员限于从事单位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使用编外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为主,原则上纳入劳务派遣,规范使用,严格管理。

二、规范清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编外人员清理统计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编外人员要稳妥清退,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计划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责、编制、岗位、人员等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书面提出编外人员用人计划申请、《编外人员使用方案》《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外人员审批表》。

《编外人员使用方案》应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期限、条件、程序、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应包括“进、管、出”等具体措施。

县委编办负责审核用人计划,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使用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开展治理“吃空饷”和解决超编进人、编外用人问题情况的报告

关于开展治理“吃空饷”和解决超编进人、编外用人问题情况的报告

关于开展治理“吃空饷”和解决超编进人、编外用人问题情况的报告市人社局:根据市人社局在•关于关于开展治理“吃空饷”和解决超编进人、编外用人问题专项调研的函‣(人社事管司…2013‟84号)文件签署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就我县相关工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为规范单位人员和经费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全县的统一安排,2012年—2013年我县对各种“吃空饷”情况进行了清理。

(一)开展治理“吃空饷”情况。

1、治理范围。

我县于2011年1月2日下发•中共AA 县委办公室A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通知‣(县办通…2011‟69号)文件,对涉及的6种人员进行清理(一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但仍然领取其财政工资的(含不假外出、不按规定长期请病事假,单位擅自审批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外出学习和借调人员等违规行为);二是被开除或已调离、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三是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逾期领取其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四是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低或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离退休费的;五是经批准到企业任职并在企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六是其他不符合规定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离退休费和遗属补助的。

)2、清理情况。

自县办通…2011‟69号文件下发后,全县各单位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7日,全县清理涉及相关人员共296人。

其中留职带薪不在岗人员52人,外出学习31人,各单位间借调的134人,因病长期请假的70人,不假外出长期不归的9人。

3、治理情况。

针对清理出来的各类人员,根据上级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原有管理的相关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了•AA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县办发展[2012]32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干部职工的管理。

(1)规范留职带薪发展产业的管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配合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本办法根据XXX、XXX《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财政支出经费,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人才服务中心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篇1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或部门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试行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试行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衢政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试行意见(衢政办发〔2008〕47号)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日益增多,出现了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树立编外用工成本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实行规范管理。

二、规范程序,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一)明确编外用工岗位设置。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原则,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及辅助性岗位,具体为:驾驶、门卫、保安、保洁、打字(计算机录入)以及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的协管员等。

其他事业单位应限于后勤以及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具体为:驾驶、门卫、保安、保洁、绿化、打字(计算机录入)以及部分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外的用工管理,确保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与规范性。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用工,加强对编外用工的管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一、编外用工的定义所谓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或项目需要聘请非编制人员,按需支付工资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的用工形式。

编外用工的范围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零时工等,但不包括正式的编制岗位人员。

二、编外用工的条件1. 严格遵守招聘程序,确定用工需要并制定明确的用工计划;2. 依法提供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用工人员权益;3. 根据用工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与用工人员协商一致,保障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4. 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 保障用工人员的工作条件与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

三、编外用工的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编外用工库,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对用工需求和用工情况定期进行评估;2. 设立专门的用工管理岗位,负责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相关工作;3. 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约束用工人员的行为,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4.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惩措施,促进用工单位的稳定与发展。

四、编外用工的监督与检查1.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用工监督制度,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用工人员的权益,提高用工效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试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问题

试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问题
关键词:编外人员;党政机关;管理
编外人员普遍存在于国内各级党 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它是国内新常态 下一种全新的用人模式。随着体制内 用人逐渐演化为逢进必考,加上自上 而下的机构改革,工作任务变重、工 作人员反减,这就给编外人员的扩大 提供了现实需求基础。
一、编外人员管理存在的主要 问题
(一 )编外人员界定不一 编外人员,顾名思义,就是指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没有编制的人 员。针对编外人员,不同地方有着不 同的界定。像某些地方将领导司机和 后勤人员划分到编外人员中,这其实 是不科学的,毕竟部分人员拥有事业 编制,这些人员由于进入体制年份较 早,那时的事业编制有工勤类的说法, 后来改革才明确规定不再新增工勤编 制。还有一些地方将特聘进来的专业 技术人员当作编外人员,这就需要明 确是否给予编制,若是给予事业编制, 那就不能再算是编外人员了。 (二 )数量大于在编人员 各地对于编外人员的数量以及在 工作单位所占比例都没有提出具体规 定,因而对于很多窗口型单位和执法 单位来说,很容易出现编外人员数量 大于编内人员数量的情况,甚至在各 地的政务服务局,窗口工作人员百分
三、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对策
(一 )自上而下出台管理规定 由于编外人员普遍存在于国内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而迫切需要 相关部委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可以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来 制 定, 如《公 务 员 法 》的 内 容 就 较 为完善,也比较切合实际。该文件 可为具有共性特点的各类编外人员 做出具体明确,包括编外人员的岗 位责任,自身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要明确编外人员的进入途径, 不允许各类行业单位自主招聘,只 有组织部门才能进行社会招聘,最 后通过政审、体检等环节,对其进 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通过后才能 安排走上工作岗位。统筹编外人员 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使地方组织部 门对于各类人员的管理有一个清晰 的判断与具体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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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根据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2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4.景宁户籍;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0年08月26日以后出生)。

5.已在我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在职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岗位。

三、招聘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08月26日(星期五)。

地点:景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会议室(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时还须提供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联系电话:县人才管理服务处:5092083。

2.资格审核及缴费确认
工作人员当场对填写了报名表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户籍、工作经历等。

报名人员经审核合格后再登记确认,考务费80元/人。

3.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招聘职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的,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二)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

(三)考试方式:
(1)县民族青少年宫培训部(舞蹈工作人员)岗位(岗位代码12):考试分笔试(占总成绩50%)和技能测试(占总成绩50%),技能测试内容为舞蹈表演。

(2)梅岐乡人民政府讲解员岗位(岗位代码17):不进行笔试,直接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内容为现场模拟讲解。

(3)除上述岗位外,其他岗位统一实行笔试(占总成绩50%)和结构化面试(占总成绩50%)。

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结构化面试对象(招聘计划3人及以上按1:2比例)。

(4)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参照公务员体检、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以指定医院结论为准。

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聘用
体检、考核后,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用对象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编外录用人员与县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

五、其它事项
考试违纪人员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县人才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才管理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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