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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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协议近年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税收也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中美两国签署了税收协议,旨在解决双方税务事务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中美税收协议的背景是双方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
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巨大。
双方税务合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
因此,中美两国政府在税收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最终达成了税收协议。
中美税收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根据中美税收协议,中国和美国居民在对方国家的收入将不会同时被征税。
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盈利将不会再次在中国境内受到税收的影响,同样,美国企业在中国的盈利也将得到同等待遇。
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双方投资的便利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方面是信息交流和合作。
中美税收协议要求双方政府在税务方面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
这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双方税务机构将通过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和争端解决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个方面是税收优惠的规定。
中美税收协议允许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双方将根据协议的规定,避免利润被重复征税。
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投资空间和利润回报,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中美经济的发展。
中美税收协议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具有政治和社会层面的重要意义。
税收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两国经济的发展,也为两国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税收合作的深入推进,将进一步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中美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推动中美经济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税收优惠等措施,税收协议将为中美两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务环境和服务。
中美企业所得税比较PPT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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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 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 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 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 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 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 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 展开。
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工
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CIO)。收入局设有两
`府宣布新的加速折旧法,规定企业设备折旧年限可以缩
短20%。 ----1977年卡特政府引入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 扩大了减免税的范围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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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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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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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预缴是指 如果该季度有利润,所需要缴纳的 所得税,就是“预缴”。它是针对 年终汇算清缴而言的,因为年终汇 算清缴时,还要做纳税调整,然后 计算全年应缴的所得税,再扣除1— 4季度己缴纳的,所以季度缴纳的, 就叫做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 收。 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预缴期限是否按 月还是按季同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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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效率,他们高度重视
税收信息化建设。在国内收入局总部的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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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得税?
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㼧 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230a304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03.png)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全球化进程中,税收政策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社会资源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并不一致,这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在此,我们将从税制宏观调节、税制收益结构以及税收方案制定等方面,简要分析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税制宏观调节税制宏观调节是指税制系统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横向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发现差别悬殊。
在欧美国家大多实行的是高税收和高福利政策,即政府通过较高的税收收入来提供福利、退休金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此保障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未来生计。
而亚洲地区则以“少税少福利”为主,税负较轻,社会保障也较为不完善。
二、税制收益结构税制收益结构是指各项税收在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在国内层面,我国税收收益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为主,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占大多数。
而在国外的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收入税等三项税收占了总税收的大多数。
三、税收方案制定不同国家对于税收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定方式不尽相同。
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中,税收的决策多数为政府机构集体决策,并由政府全会或议会最终批准。
而在以公民个体为主体的国家如法国,政府常规采用民间专家会议等形式收集各方面意见,最终由国家政府决定税收方案。
另外,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收方案的时候选择了采用民间投票或引进外资涉及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法令。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作为一个开放型国家,我国应当对国际上成熟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借鉴和收纳。
同时,政府还应尽可能地协调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让每个纳税人真正在感受到税收政策的利益。
这是一个艰难而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过去和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项问题。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3be82e2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b3.png)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1 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经过两次扣除,减去各项符合标准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概括地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
1 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各项毛所得—免税项目-调整项目1.2 计算应税所得应税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个人宽免额1.3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税率应申报缴纳(退)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预缴税款—税收抵免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免税项目、调整项目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与个人宽免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捐赠,与雇佣、人力资本的回收和投资有关的项目,其中,与雇佣有关的占比重最大,如雇主所提供的保险计划,在美国,只要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的保险计划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和员工都不必为此支付税收。
调整项目是纳税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所得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或亏损、资本利亏等。
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是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费用扣除。
2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特点2.1 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将各种来源各种形式的收入汇总后,通过2次扣除,减去免税项目,扣减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就其余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2。
2 扣除标准指数化,使税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扣除标准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
考虑到通货膨胀会形成纳税人名义收入的虚增长,并因此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美国政府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因素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进行指数化调整,例如2006年个人宽免额为3300美元,2007年为3400美元,2008年为3500美元,同时,2004年CPI指数为188。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0511cab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85.png)
比较中美福利制度中美福利制度是中美两国各自基于其不同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对中美福利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就养老保险而言,中美两国的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养老保险主要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两者均为分级管理,并由政府进行统筹和管理。
而在美国,养老保险主要由社会安全制度负责,包括社会安全退休金和社会安全残疾金等。
在养老保险的领域,中国的制度更加集中、统一,而美国的制度更加分散、灵活。
其次,医疗保险是中美福利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由政府进行统筹管理。
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并由个人自主选择。
相比之下,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复杂。
在美国,医疗保险主要由公共医疗保险(如医疗联邦)和私人医疗保险(如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构成,同样也存在着自费支付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如医疗福利更为完善的加州与医疗福利较差的密西西比之间的对比。
此外,失业保险也是中美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由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再就业服务等组成。
其中,失业保险金是由就业人员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来积累,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
而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由联邦和州政府合作管理,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同时还可以获得求职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对于住房保障方面,中美福利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政府通过提供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在美国,住房福利主要由两个部门管理,即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和农村住房保障局(RHS)。
美国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住房、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以及低息贷款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7e22a386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b.png)
中美公路税收及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引言公路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公路税收制度和发展水平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公路税收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公路税收的发展进行浅析。
1. 中美公路税收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税收对象上,中美两国均将私人汽车、商用车辆和货车纳入公路税收的范围。
然而,美国对于大型货车的税收标准较高,而中国对于私人汽车的税收标准较高。
在税收方式上,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公路税收主要依靠燃油税,即通过对汽油和柴油征收税收实现资金来源。
而中国的公路税收则主要依靠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方式进行征收。
此外,中美两国也存在税收用途上的差异。
在美国,公路税收主要用于维护和改善公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修复、桥梁建设等。
而中国的公路税收则还包括一定比例的用于城市交通管理、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
2. 中美公路税收发展现状2.1 中美公路税收收入情况中美两国的公路税收收入均呈现增长趋势。
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的公路相关税收总额达到了约6000亿美元,而中国的公路税收总额约为2000亿人民币。
2.2 中美公路税收政策比较中美两国在公路税收政策上也存在一些不同。
美国在公路税收中采用了不少激励措施,如鼓励购买低能耗和环保的汽车。
中国则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的使用。
此外,中美两国都在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的税收力度。
3. 我国公路税收发展浅析3.1 我国公路税收的现状我国公路税收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
目前,我国公路税收主要依靠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方式进行征收。
这些税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和维护。
3.2 我国公路税收发展面临的问题我国公路税收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存在税收征收不规范和不透明的问题,导致税源的流失和滥用。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
![中美税收抵免比较及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cef5ed10c5da50e2524d7fb7.png)
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6e52427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c.png)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税种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其个人所得税制度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优劣势所在。
一、税率水平中美两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7个级别,税率从3%到45%不等;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则分为7个级别,税率从10%到37%不等。
从税率水平上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相对较高。
优劣分析: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低,可以减轻个人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激发经济活力;但缺点是可能导致减少税收收入,影响政府的财政健康。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可以为政府提供更多税收收入,用于社会福利建设;但缺点是可能对个人造成负担过重,影响消费和投资。
二、个税起征点个税起征点是个人在享受完全免税或部分免税的个税额基数。
中国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而美国的个税起征点则根据家庭情况和收入水平而定,普遍较高。
三、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在个税应纳税额中将一定的支出或费用抵免掉。
在这方面,中美两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的个税法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纳税额时,可以将一定的家庭开支、子女抚养和教育支出等进行抵免,以减少纳税额;而中国的个税法对于家庭支出的抵免限制相对较少。
优劣分析:美国的个税抵免制度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家庭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人口稳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可能会导致税收减少,影响政府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个税抵免制度相对较少,可以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受过多影响,有利于政府的财政稳定;但缺点是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家庭支出造成一定的负担。
四、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是指国家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在这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个税征管相对较为复杂,纳税人需要填写一系列的表格和申报材料,并且需要进行年度的纳税申报;而中国的个税征管相对较为简单,纳税人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者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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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 为系统全面,具有较 强的 “ 人性化”色彩 ,更能促 进社会 的公平公正。其 “ 以人为本”的设计特点 ,
值得我国去学习与借鉴。 具体表现为:
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 3 %、1 0 %、2 0 %、2 5 %、3 0 %、3 5 %、4 5 %。个 体
等。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 ,其余额按累 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 5 级超额累进 进税率征税。
[ 收稿日期]2 0 1 3 — 0 1 — 0 4 [ 作者简介]隋毅 ( 1 9 8 6一 ) ,女,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财政学专业研究生;黄凤羽 ( 1 9 7 3一 ) ,女,北京入,天津财经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 、 股息 、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征3 0 %,实际税率为 1 4 %。
(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比较
我国个人所得征管模式是代扣代缴与 自 行纳税申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适用2 0 %的比例税率。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 报。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者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 得税。对年所得 1 2万元以上,从 中国境 内两处或两
个人所得税是关 系到亿万纳税人 身利益的税 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
一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 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 ,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 :
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由于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 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 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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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个人所得税是不同国家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其中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税率结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探讨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优劣势,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税率结构1、中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分为七个层级,税率分别是3%, 10%, 20%, 25%, 30%, 35%, 45%。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缴纳25%的税率,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缴纳35%的税率,超过300,000元的部分缴纳45%的税率。
2、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渐进税率制,分为七个层级,税率分别是10%, 12%, 22%, 24%, 32%, 35%, 37%。
同时美国还设立了标准扣除额和各种税收抵免,使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的税率比表面税率更低。
比较分析:从税率结构来看,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相似之处在于都采用了累进税率制。
而不同之处在于税率层级和具体税率数值的设置。
美国的税率层级更多,但税率数值相对较低,中等收入者的税负较低,而中国的税率数值相对较高,高收入者的税负较重。
美国的税率结构相对更加合理和公平。
二、税收政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原则,对居民个人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所得分别征税。
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全球所得征税制,非居民个人适用源泉征税制,并设立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赡养亲属等。
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都非常完善,都设立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在具体政策的细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美国的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直接抵扣,而中国的住房贷款则限制了抵扣条件。
美国的税收政策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三、税收征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是国家税务总局,由地方税务局具体执行。
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六大避税大案有什么启示
![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六大避税大案有什么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293b60f74afe04a1b071de96.png)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六大避税大案有什么启示
1、千兆工厂避税案
案情回顾:2014年9月,特斯拉宣布将在美国内华达州的里诺城成立50亿美元的千兆工厂(gigafactory)。
选择在内达华州建立工厂,原因之一便是该州政府承诺给予12.5亿美元的税务减免协议,包括超过20年的7.25亿美元销售税减免,3.32亿美元的财产税减免,以及1.95亿美元的可转让税收抵免,为工厂未来的经营削减了一大笔税收开支。
结果:通过在选址初期与美国某些州政府的协商,在不同的州政府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方案中的选择,最终确定工厂坐落地,获得了避税的成功。
避税模式:这种模式采用的避税手段为事前选定拟成立企业落户地址,通过改变税收征管变量的方式来获得节税收益。
不同国家税收制度差别很大,即使是在一国领土内,地理位置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有所差别。
州政府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为主要税种,对这些税种的减免是行使税收主权的体现。
专家点评: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依据一国国内各地区不同的税收政策,理性选址,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利益,但是也要注意约定因政策变动导致政府违约时的补偿责任,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2、苹果避税案
案情回顾:19世纪80年代,当苹果公司在全球高科技行业中初露头角时,便积极通过企业财务战略的调整谋求税后所得的最大。
中美税制比较
![中美税制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1547a33c5ef7ba0d4b733ba2.png)
中美税制的比较应用外语学院洪燕(7)摘要: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
另外,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
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
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的原因之一。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
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
关键词:税制模式复税制流转税财政职能调节经济纳税申报税务审计以法治税一、中美税制模式比较美国现行税制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787年~1861年)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第二阶段(1861年—1913年)以商品税为主的复税制阶段,第三阶段(1913年至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尽管在二三十年代美国相继开征了联邦赠与税、社会保险税并在60年代已上升为联邦税收中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号税种,而且从80年代起两次减税改革使得所得税比重有所下降,但美国现行税制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结构,并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制。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c3885fd0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0.png)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全球范围内,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些制度在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探讨其相互借鉴的可行性。
一、税率比较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之一,对企业经营和投资有重要影响。
不同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较大。
以美国和中国为例,美国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一些欧洲国家如爱尔兰和保加利亚的税率更低,分别为12.5%和10%。
这些税率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竞争力。
对于国际比较中的税率,各国可以借鉴他国税率的经验。
低税率可以吸引更多外资和投资,增强经济增长和竞争力。
然而,税率过低也可能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影响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
因此,在借鉴他国税率时,需结合本国国情和财政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税基比较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企业利润、资本收益和利息等。
各国的税基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美国和法国为例,美国对全球范围的企业所得征税,而法国则侧重于国内企业所得。
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球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增加了跨国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国内征税则可以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但也可能导致资本流出和投资不足。
国际比较中的税基差异可以为各国提供借鉴的思路。
结合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税基方式,在吸引投资和保障国家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三、税收优惠比较为了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各国普遍设立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税、免税、折旧等,旨在降低企业税负和促进投资。
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较大。
以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例,新加坡实行了许多减税和免税政策,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吸引了大量外资和跨国公司;澳大利亚则采取了更加激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
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学习经验,以提升自身国家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浅谈中美税制的区别
![浅谈中美税制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851d28de3186bceb19e8bbe4.png)
浅谈中美税制的区别美国税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备的税收体系,但一些美国人却认为本国税制具有“过于复杂、税收负担过重、缺乏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失公平”等弊端,因此,许多美国财税方面的专家及学者正在向简化税制、推行增值税等方面作深入的探索,谋求一个更科学、合理的税制;而中国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一方面使其税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使新税制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体现了一定的中国特色,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普遍关注。
下面仅就中、美税制中的几个方面做一简要比较。
一、税制结构美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
据统计,在1993年财政年度中,如果不包括370亿美元的未分配补偿性收益,在联邦一级,个人所得税收入510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36%;其次是社会保险税4280亿美元,占31%;公司所得税1180亿美元,占8%;消费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其他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7%。
中国则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增值税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0%以上,而美国虽对增值税研究多年,却一直没有征收。
在美国税收地位不太重要的消费税,在中国因宏观调控所需,征管较简便,税率较高而被选择为中央税,而在美国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在中国似乎遭到冷遇。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税收成本较高等原因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成为主体税。
但中国正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个人所得税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此外,中国近年来也在研究探讨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问题。
总之,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
二、税收管理体制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设有联邦、州、地方三套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工作中的协作关系。
州和地方在不与联邦税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可自行立法。
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税源共享。
例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除了联邦要征税之外,许多州和地方也征收,但州和地方的税率往往较低,且一些州和地方允许抵免已缴的联邦所得税。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2a3cdaa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19.png)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环境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环境管理中。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税的国际比较,总结各国的实践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环境税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
美国的环境税制度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环境税制度是非常成熟和完善的。
美国的环境税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税和资源税两个方面。
污染物排放税是根据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量和质量不同,对企业进行不同税率的征收。
而资源税是指对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的企业征收的税费,以鼓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美国环境税制度的成功在于其较为简洁和灵活的设计。
根据不同行业和排放方式的差异,税率和征税方式可以进行差异化调整,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
此外,美国环境税收入的使用也相对明确,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项目的投资,以进一步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欧洲的环境税制度欧洲国家在环境税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欧洲的环境税主要分为两类,即消费税和能源税。
消费税主要针对能源、化学品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产品,通过加征税费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和居民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能源税主要针对能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环节,通过征收额外的税费来鼓励节能和使用清洁能源。
欧洲国家在环境税的设计上注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因素。
通过税收的调整,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此外,欧洲国家还注重通过环境税的征收和使用,引导企业和居民改变其生产和消费行为,推动可持续发展。
日本的环境税制度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环境税制度也相对较为完善。
日本的环境税主要包括废弃物税、水资源税和二氧化碳排放税等。
废弃物税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增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水资源税主要用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防治水污染;二氧化碳排放税则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征税,以推动节能减排和减缓气候变化。
日本在环境税的设计和管理上非常严格,通过明确的税收目标和措施,有效地调节了企业和居民的行为。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0716002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bd.png)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率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递进式税率,税率随所得增加而逐步提高。
目前个人所得
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最高税率税率为45%。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则采用的是分段式税率,不同层次的收入按不同税率征税。
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分为7个级别,最高税率
为37%。
二、免税额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税额,例如年终奖金免税额为4800元,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则没有免税额,但有不同的抵税方式,如个人退休金计划、房贷利息、子女教育费用等,可以通过减少应缴税款来获得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主要包括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方面。
而
美国则推出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税收抵免、环保税收抵免、慈善捐助税收抵免等,提高了纳税人的福利。
综合以上几点,中国税制优缺点分别为:
优点:
1. 有一定的免税额,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税福利。
2. 个人所得税采用递进式税率,能够更好地体现“富人多纳税”的原则。
1.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给予纳税人的福利较少。
2. 所得分配不均,大量高端人才的离去给国家和地方财政造成了较大压力。
2. 各州税制差异较大,可以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和需求。
1. 个人所得税没有免税额,纳税人需自行支付所有应税款。
2. 所得分配不均,少数富人占有大量资源,导致失业率增加,社会不稳定。
美国减税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减税对中国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db9d4e6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8d.png)
美国减税对中国的影响引言美国减税政策自2017年通过以来,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美国减税政策的冲击。
本文将探讨美国减税对中国的影响,并分析可能出现的变化和挑战。
美国减税政策概述美国减税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降低公司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
通过这些减税举措,美国政府希望激发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对中国出口的影响1.减税后的竞争力美国减税政策将使美国企业减少税负,提高竞争力。
这可能导致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更有竞争力,包括与中国企业的竞争。
如果美国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生产产品,其对中国出口的竞争力可能会增强。
2.贸易战可能加剧美国减税政策的出台,可能进一步激化美中贸易摩擦。
如果美国企业通过减税后降低成本,使其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可能引起中国企业和政府的不满。
这可能导致贸易战的进一步升级,对中国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3.减税后的需求变化美国减税政策可能导致美国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
随着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更多的美国企业有望扩大生产规模并增加就业。
这将提高美国人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进而激发对中国商品的需求。
对中国出口来说,这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对中国投资的影响1.吸引外资竞争加剧美国减税政策可能使得美国变得更加吸引外国投资。
企业在决定投资地点时,通常会考虑税负和营商环境等因素。
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收环境变得更加有利于企业,那么更多的外国投资可能会流向这个国家。
这可能对中国投资产生竞争压力。
2.对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美国减税政策可能导致一些中国企业将目光转向美国市场。
降低的税负和更好的营商环境可能使得美国成为一些中国企业扩大业务的理想目标。
这可能促使中国企业对国内市场和外国市场的经营策略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竞争环境。
对中国经济整体的影响1.财政收入减少美国减税政策可能导致全球税收竞争的加剧,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将受到影响。
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faa8187a0116c175f0e487f.png)
5 并将 创 新型 小型 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并经常调整 。18 年颁布的 业 的个人 所得 税税 率下 调 了 2 %, 91 按 4 《 经济 复兴法 》 以往 的税法 作 了修 订 , 对 同时联邦 政 企业 的 资本收 益税 率减半 , 1%征 收 。年 应税 收 5 府 还专 门颁 布 了促进 中小企 业发 展 的税 务 计划 , 宣 入在 5万 美元 以下 的企业 ,可 享受 1 %的低 税 率 。 0 6年底 , 最低所 得税 率将从 1%降到 1 %。 5 0 布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将 为 中小 企 业 提供 6个 月 的 宽 限 到 2 0 期: 中小企业 可通过 联邦政 府 的 电子系 统纳税 等 。 美 国税 收优惠 政策 的具体 内容有 : ( ) 收减免 。. 三 税 1允许 中小 企业或 公司对 新设 备 的投 资直接冲 抵其 应纳所 得税额 。凡购 买新 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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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ab7fba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3.png)
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和比较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异同,探讨两国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率结构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为后续的比较分析奠定基础。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两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主要差异,包括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置、扣除和免税政策的实施等方面。
本文还将探讨中美两国在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不同做法,以及这些差异对纳税人行为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
通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不仅有助于加深对两国税收政策和法律实践的理解,而且能够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视角和经验借鉴。
在此基础上,文章最后将提出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发展。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构建的。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的额度和来源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核心是通过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同样采用累进税率制度,但税率结构和扣除项目与中国有所不同。
中国的税率结构: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不等。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税率而对于经营所得等类别的所得,适用5至35的税率。
美国的税率结构: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七档累进税率,税率从10至37不等。
税率的适用依据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如单身、已婚共同申报等)和年收入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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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税收抵免制度之比较与借鉴美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很好地兼顾了鼓励海外投资和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这两个基本政策目标,而这也正是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已比较完备,但与美国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政策导向力度较弱,可操作性尚需验证,反避税措施有待加强。
下面将从政策导向与可操作性等角度,就中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海外投资与保护本国税收利益这两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借鉴意义。
一、抵免方式(一)美国:不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4条(d)节规定了以不分国分项的方式计算抵免限额,即,将美国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与其他境外所得(成为“普通所得”)区分,各类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
消极所得是相对于积极营业所得的一个概念,指来自于对一定产权的拥有,而非来自于经营活动的消极投资所得,以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不谋求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特征。
消极所得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年金投资所得等,但不包括营业活动中从非关联方取得的上述收入。
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从其所投企业取得的股息以及退出时的资本利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入就不能算是消极所得,因为这些都是其积极营业活动的所得。
美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中的消极所得的范畴与上述定义略有不同,出于防止抵免制度被滥用的反避税动机,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来自有效税率高于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国家(高税率国家)的消极所得从消极类别剔除,归入普通类别进行抵免。
由于消极所得的地区分布不难通过税收筹划进行配置,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纳税人就会将在高税率国家的普通类别所得通过多重投资等手段转化为消极所得,然后以消极类别中其他来自低税率国家的所得抵补高税率国家的超限抵免额,达到避税目的,也令抵免制度的分类抵免规定变得毫无意义。
类似的关于界定消极所得与普通所得的特别规定在美国税法中并不罕见,这些规定丝丝入扣环环相应,使得抵免制度能有效实现立法者的政策意图。
消极所得和普通所得在各自类别进行限额抵免的程序基本上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但在细节处理上有所区别。
例如,普通所得一般可以推迟纳税,即所得的确认时点推迟到汇回美国时,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利润即使没有支付给美国股东,仍要归属到美国母公司应税所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我国的抵免制度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即对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每一个外国国家(地区)的所得,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分别计算各个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在每一个外国国家缴纳的税款只能在该国的抵免限额内扣除。
具体程序为:1、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首先,按照中国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确认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收入,则按相应合同约定的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接着,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的收入来源地的确认原则区分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哪个国家(地区)。
然后,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各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按财税【2009】12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加总计算出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最后,将上述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乘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即25%,计算出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分国别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和确定来源于境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各种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等等的处理方法,都必须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而不是该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
3、分国别计算抵免限额将上述结果代入下列公式(如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则以零计算):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得到的就是企业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所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高限额。
如果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实际缴纳的可抵免税额小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该国抵免限额,则以该税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则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
此外,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和符合境外税款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规定在下面两种特殊情形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用相应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对具有所得来源国官方纳税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款税额的,如果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该国官方纳税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如果就该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可直接以其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二种情形中的具体国家(地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确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美国被列于名单之内。
以上简易办法均须遵从“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三)分析与借鉴如前所述,抵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以鼓励海外投资,但同时又要兼顾本国税收利益,下面试从实现这两个政策目标的效果的角度,分析比较中美抵免方式。
1、分国限额抵免与不分国限额抵免的比较对纳税人而言,如果某一国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都盈利,则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对其比较有利:因为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允许把来源于不同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使得纳税人可以用在高税率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填补在低税率非居住国缴纳的不足限额部分,不同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而在分国限额抵免法下,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一方面,纳税人在高税率非居住国所缴纳的税款无法得到全部抵免,另一方面,在低税率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过剩,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缴税款。
如果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既有盈利又有亏损,则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更为有利:因为分国限额抵免可以避免在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的盈利和亏损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
在间接抵免的情形下,由于居民企业纳税人从不同的非居住国设立的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子公司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盈亏相抵的问题,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可以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因而对纳税人更为有利。
可见,总体而言,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因而相对于分国限额抵免法,更有利于激励海外投资。
不同的抵免法对居住国税收利益的影响,恰好与对纳税人的影响作用相反。
在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都盈利的情形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可以防止纳税人用在高税率国家已缴纳的超限税额去填补在低税率国家的不足限额部分,而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则可能导致纳税人避税,影响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在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形下,则采用不分国限额抵免法可以通过不同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的盈亏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际抵免额。
在间接抵免的情形下,由于居民企业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盈亏相抵的问题,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可以防止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因而对居住国政府更为有利。
可见,总体而言,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有利于保障居住国的税收利益。
2、分项限额抵免与不分项限额抵免的比较分项限额抵免法将居民企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特定种类所得同其他一般项目所得分开,单独计算抵免限额。
分项限额抵免能够防止跨国纳税人以低税率类别所得的过剩抵免限额冲抵高税率类别所得的抵免超限额,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此,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是有利于保障居住国税收利益,而不利于激励对外投资。
不分项抵免限额法是与分项抵免限额法相对的抵免方式,即,允许居民企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适用不同税率的所得合并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实行不分项抵免限额,跨国纳税人能以低税率类别所得的过剩限额冲抵高税率类别所得的抵免超限额,使本来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额得到部分或全部冲抵,计算出较低的应纳税额。
可见,不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正好与分项抵免限额法相反,即,有利于激励对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居住国税收利益。
3、中美抵免方式的比较从上述分析可见,不分国限额抵免法有利于鼓励海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正好相反;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有利于鼓励海外投资而不利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而分项限额抵免法的政策效果也正好相反。
理论上,以分国限额抵免搭配不分项限额抵免,或者以不分国限额抵免搭配分项限额抵免,都能在鼓励对外投资与保障本国税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个角度看,中美抵免方式难分高下。
但放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分析比较,不难总结出美国抵免制度中的不分国分项抵免法的优越性,理由如下:其一,在中国现行抵免制度下,分国限额抵免的“分国”限制容易被规避和滥用。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中国企业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并不允许间接抵免,此时实行的分国限额抵免的“分国”限制的确能有效地达到保障我国税收利益的效果。
其后,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配套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出于增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引入了间接抵免,抵免方式仍然采用原来的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但“分国”原则在计算间接负担税款时,按第一层外国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进行归集,而不考虑下层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如此一来,跨国经营企业可以在某国设立海外总部,通过该总部向外投资,从而视其筹划需要将全球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归集到该非居住国。
例如,通过在不同税率的非居住国设置投资总部,将不同性质的收入归集到不同税率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从而使抵免收益最大化。
这样,不但“分国”限制的政策效果难以达到,还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于国际避税运作,从而兼得分国限额抵免和不分国限额抵免的好处。
其二,在目前的国际税收环境下,将消极所得单列出来进行限额抵免更能有效反避税。
相对于来自积极营业活动的积极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消极所得很容易被配置在不同税率的国家,以达到避税目的。
消极所得与积极所得的区分贯穿于美国整个税收体制,体现在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的抵免方式上,则是将消极所得区分出来单独计算抵免限额,有效地防止了纳税人通过消极所得将收入配置在不同税率国家从而规避美国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