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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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制度
我国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的 专门立法与反倾销专门立法一样,始于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倾销和反补 贴条例》。未遵守入世承诺,2001年11月26 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 例》,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又进行修订。 我国反补贴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 贸易局


(2)累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 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一以下条件的,可以 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①来自每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 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和忽略不 计。 ②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 内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2)、确定存在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 造成实质阻碍。确定标准: (1)确定损害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 的事项: 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②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 ③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④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 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5)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 以采取两种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两种措施的税额或金额,不应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 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 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出口经营者或出口国政府,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 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该承诺能够接受 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1)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 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如何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 产业提出: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 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 产者的产量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特殊情况下,即使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 调查的书面申请,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 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 以决定立案调查。
3.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 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如何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 出: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 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高于国 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特殊情况下,即使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 书面申请,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 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③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④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 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 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2)累积评估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①来自每一个国家(地区)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 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②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 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进口产品间无竞争或缺乏竞争,表现为一致性)
4)反倾销调查期间与调查的终止和中止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 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 终止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 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 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 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该 承诺能够接受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 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6.补贴与损害 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必须具有专向性。具体表现p243 1) 补贴的调查和确定 由商务部负责。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区分 不同情况计算:(1)-(8) 2) 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 业造成实质阻碍。 (1)损害的调查和确定 应当审查事项: ①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②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
(3)反倾销税 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的临时反 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不超过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 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 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复审与司法审查
反倾销终裁(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在有正当 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履行价 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 理时间,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 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对终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2、倾销构成要件
(2)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 ①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 以改价格为出口价格。 ②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 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为出口 价格。未转售或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 以反倾销调查机构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 口价格。 (3)确定进货商品的倾销幅度。进口产品的出 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4)确定倾销幅度。两种比较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 价格比较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逐笔交易的基础上比较
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认定的倾销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 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 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反倾销: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 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 措施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 为。
5. 我国反补贴措施实施原则 (1)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反补贴 调查机构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应遵循维护对外 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这是我国制定和实施 反补贴法的基本原则。 (2) 损害后果原则。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 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 对等原则。任何国家(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 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原则
(1)、坚持维护对外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2)、应坚持损害结果原则 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确定存在倾销事实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 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我国市场。 如何确定存在倾销事实: (1)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两条标准 ①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 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改价格为正常价 值。 ②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 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产品的价格、 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 到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 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 利润,为正常价值。
(3)损害客体 损害客体为国内产业。所谓国内产业,是指我国 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 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 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 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 该市场中销售期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 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 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即地区产业。 3)、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立案和调查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立案 调查与否。 决定立案调查前,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立案调 查的决定应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 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 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 政府。 调查方式: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 关系方进行调查。 3)裁决 初裁和终裁 初裁认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 系成立的,商务部对倾销及其幅度、损害及程度继续进行 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裁决必须公告。 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 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1.反补贴的概念和特征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 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给 予的各种优惠。 特征: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 措施;补贴的对象时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补贴的结果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 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2.补贴的分类 依补贴是否被禁止或可否申诉,可分为: ①禁止性补贴 既不得授予也不的得维持的补贴 ②可申诉补贴 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 范围内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③不可申诉补贴 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 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 依补贴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两类: (1)财政资助。P242 (2)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3.补贴的原因 ①通过贸易补贴或生产补贴获取垄断租金 ②实现产业扶持政策,获得动态比较优势 ③实施产业调整政策 ④帮助企业转向新兴产业而承担部分转移成本(转型) ⑤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4. 各国补贴政策的比较 (1) 补贴的产业不同。 发达国家 补贴农业;发展中国家 补贴工业 (2) 补贴的方式不同。 市场主导型侧重营造良好的国内竞争环境; 政府主导型,政府较多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 (3) 补贴的对象不同。 强者或弱者 (4) 补贴的约束不同 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 家使用,但各国已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逐步取消 出口补贴
(3)国内产业与同类产品 所谓国内产业,是指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 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的生产者。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 或者其本身为补贴进口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 场中销售期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 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 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即地区产业。 所谓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 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 品为同类产品
Leabharlann Baidu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我国遭遇的反 倾销数量大量增加。据WTO统计,我国已经连续 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我国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专门立 法开始于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顺应入世需要,2011 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进行了修订。 2001年商务部成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对进口商 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我国对进口商品反倾销 的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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