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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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应严格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因此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证据现场的保护。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质、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磁介质、光盘等,特别应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存储介质的提取。

2.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确保对目标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产生任何改动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在对案件有关的计算机中的数据和资料不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进行备份,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提取过程、使用方法、备份人及见证人名单并签名。

3.证据的分析。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查和分析工作应该在备份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必须考虑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

对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还应该注意检查所有的日志文件,对在该系统上使用过的用户操作时间以及操作记录进行登记,查看可能进入或使用过该机器系统的可疑程序。

第二篇: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现场取证流程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就是在案件现场发现、提取和封存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

现场取证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证现场保护及时,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完整,保证电子取证程序和过程的合法。

电子证据包括可用作证据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现场取证包括:①取证准备;②现场保护;③现场检查;④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封存。

工商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属性及取证规则

工商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属性及取证规则

规 范化 、 序化 、 治化 。 程 法
都 带 来 新 的挑 战
数据 电文 生成 、 存储 、 传递 、 修改 、 增
3 电 子 证 据 具 有 易 变 动 性 . 易 删 而 引 起 的记 录 信 息 . 电 子 系 统 的 . 容 如
二、 电子 证 据 的 属性 和 法律 定位 遭 到修 改 或 破 坏 电 子 数 据 信 息 实 质 日志记 录 、电子文件 的属 性信息等 ,
也 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也会使执 过 网络 快 速 传 播 电 子 证 据 是 一 组 电 数 据 电 子 文 本 的 正 文 部 分 . 就 是 记 变 灭 法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和 行 政 复 议 中 陷 子 数据 信 息 . 过 网 络 可 以打 破 传 统 载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 更 、 失 的 数 据 通
调 查 取 证 难 的 问题 . 有 的违 法 经 营 借 助 计 算 机 系 统 才 能 判读 和 保存 。 如 电 却 蕴含 巨 大的信 息量 .能 够综 合文
图 图像 、 音 等 多 种 信 息 , 声 以 者在 工 商 机 关 展 开 调 查 时 . 即 更 改 子证 据 由 计 算 机 内部 各 种 代 码 组 成 . 字 、 片 、 立 必 或 者 删 除 网 络 违 法 信 息 , 矢 口否 认 人 类 无 法 直 接 感 知 . 须 借 助 计 算 机 多 媒 体 的 形 式 更 加 生 动 形 象 地 反 映 并 其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执 法 人 员无 法 证 系 统 将 其 转 化 为 人 类 可 以 感 知 的文 事 实 情 况 使 明 违 法事 实 : 的案 件 当 事 人 不 配 合 字 、 有 图像 或声音信息 电子证据 离不 硬 一 调 查 工 作 .使 执 法 人 员 无 从 下 手 ; 有 开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软 、 件 环 境 , 旦

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以其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成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等。

2. 特征(1)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便于存储、传输和查阅。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复制,可能存在多个副本。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可能被篡改。

(4)易消失性:电子证据可能因为设备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而消失。

三、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1. 电子证据的收集(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真实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及时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及时,避免证据灭失。

(4)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2. 电子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确保其真实性。

(2)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4)完整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确保其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3. 电子证据的保管(1)保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修改、删除。

(3)安全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4. 电子证据的运用(1)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6•【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

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

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问:出台《暂行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一是《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并确定电子数据在法律中的证据地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证据法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法及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

一、电子证据法的定义与作用电子证据法是针对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法律规定。

其主要目标是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电子证据法的出现填补了传统证据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空白。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1.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根据电子证据法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很多国家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签名具备与书面签名相同的法律效果。

2.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存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如,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获取方式和相关证据收集程序,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电子数据的鉴定与认证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鉴定与认证程序。

该程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身份鉴别、完整性验证和源可追溯等要素的审查。

只有经过合法鉴定与认证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4. 电子数据的异议与排除根据电子证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出异议时,法庭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这一规定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保障。

5. 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使用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使用方式。

在保全方面,电子证据法要求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和备份,以确保其在诉讼中的有效性。

在使用方面,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提交程序和相关要求,以保证电子证据能够在法庭中有效审查和使用。

三、电子证据法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法在规范和保护电子证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部分辩点: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最新】国内电子数据取证标准来源: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原创:蝈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保存,随着国家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视,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

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取证鉴定工作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实施鉴定,并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2018年,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又在原有三十多个标准的基础上发布了一大批新标准,让我们看一下,新发布的标准有哪些。

1国家标准1.GB/T 29360-2012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2.GB/T 29361-2012 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3.GB/T 29362-201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4.GB/T 31500-2015 信息安全技术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2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GA/T 754-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2.GA/T 755-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检测方法3.GA/T 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4.GA/T 757-2008程序功能检验方法GA/T 825-2009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GA/T 826-2009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GA/T 827-2009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已作废)5.GA/T 828-2009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6.GA/T 829-2009电子物证软件一致性检验技术规范7.GA/T 976-2012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8.GA/T 977-2012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9.GA/T 978-2012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10.GA/T 1069-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11.GA/T 1070-2013法庭科学计算机开关机时间检验技术规范12.GA/T 1071-201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Windows操作系统日志检验技术规范13.GA/T 1170-2014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14.GA/T 1171-2014芯片相似性比对检验方法15.GA/T 1172-2014电子邮件检验技术方法16.GA/T 1173-2014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技术方法17.GA/T 1174-2014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18.GA/T 1175-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19.GA/T 1176-2014网页浏览器历史数据检验技术方法20.GA/T 1474-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5-2018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监控录像机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6-2018 法庭科学远程主机数据获取技术规范GA/T 1477-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系统接入外部设备使用痕迹检验技术规范GA/T 1478-2018 法庭科学网站数据获取技术规范GA/T 1479-2018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伪基站电子数据检验技术规范GA/T 1480-2018 法庭科学计算机操作系统仿真检验技术规范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1.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2.SF/Z JD0401001-2014 电子数据复制设备鉴定实施规范3.SF/Z JD0403001-2014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4.SF/Z JD04020001-2014 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5.SF/Z JD0400002-2015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通用规范6.SF/Z JD0402003-2015 即时通讯记录检验操作规范7.SF/Z JD0403003-2015 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规范8.SF/Z JD0403002-2015 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9.SF/Z JD0401002-2015 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10.SF/Z JD0402002-2015 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11.SF/Z JD0402004-2018 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12.SF/Z JD0403004-2018 软件功能鉴定技术规范13.SF/Z JD0404001-2018 伪基站检验操作规范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和规范1.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2.RB/T 219-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AS-CL08: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S-CL08-A001: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数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工商市字〔2011〕248号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

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

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

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

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

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

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证据取证规则
电⼦证据取证规则如下:⼀、收集、提取电⼦数据,应当由⼆名以上侦查⼈员进⾏。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员在侦查⼈员主持下进⾏收集、提取电⼦数据。

⼆、收集、提取电⼦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种或者⼏种措施、⽅法:(⼀)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数据;(三)⽹络在线提取电⼦数据;(四)冻结电⼦数据;(五)调取电⼦数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法提取电⼦数据的;(⼆)存在电⼦数据⾃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查看相关电⼦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数据的,应当提取电⼦数据。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员、电⼦数据持有⼈(提供⼈)签名或者盖章;电⼦数据持有⼈(提供⼈)⽆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11〕248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

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

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

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

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證時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一、保护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数字化的硬件或软件形式存在,容易受到篡改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1.1 尽早确立取证范围在开始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前,调查人员应该明确取证的范围和目标。

这一步骤不仅有助于有效收集关键证据,还能减少取证过程中对不相关信息的侵扰。

1.2 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需要采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

例如,在处理电脑硬盘时,可以使用专业的数字取证软件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而对于网络数据的采集,可以借助网络流量分析器等工具来获取关键信息。

1.3 确保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取证过程应该具有可追溯性。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一步操作,包括取证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以便在后续审理中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二、保护证据的可信度的要求除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采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可信度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接受。

2.1 采集过程的法律合规性调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采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取得合法授权。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会被法庭排除,从而失去其证明意义。

2.2 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证据采集中,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是确保证据可信度的关键。

合格的数字取证软件应当能够对被采集的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且具备防篡改的功能。

2.3 保护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以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调查人员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在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

调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采集电子证据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被采集信息的所有者的隐私权。

3.2 需求最小化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在采集电子证据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扰。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使用和保护这些电子数据。

在法律领域,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显得至关重要。

一、法律法规框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生产、运输、出售的电子数据均可作为犯罪活动的证据”。

这一法规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也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规定其与书面证据具有相同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电子数据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

例如,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电信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申请获取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和取证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数据保存电子数据的保存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复制、提取或者包装存储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

”这一规定要求在保存电子数据时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我国司法机关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数据保存和备份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可控。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存储和传输等特点,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效力、证据规则、证据保全等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子文件;2. 电子数据交换;3. 电子签名;4. 电子认证;5.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法律地位。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具有证明力。

3. 电子证据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准。

”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应当优先适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收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3)鉴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市字〔2011〕248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

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

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

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

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物证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其取证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物证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物证的概念电子物证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等。

电子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 存储形式: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如硬盘、光盘、U盘等。

2. 可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轻松复制、修改,但修改痕迹往往会被保留。

3. 易篡改性: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修改痕迹不易察觉。

4. 证据链脆弱:电子数据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人为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链断裂。

(二)电子物证的特征1. 真实性:电子物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电子物证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持完整,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3. 可靠性:电子物证应具有科学性,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4. 可查性:电子物证应便于查询、检索,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三、电子物证取证法律规定(一)电子物证取证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取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客观、全面原则:取证应客观、全面,确保电子物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及时、准确原则:取证应及时、准确,防止电子物证被篡改、丢失。

4. 保护隐私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敏感信息。

(二)电子物证取证程序1. 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取证实施:人民法院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物证取证。

4. 取证报告:取证完成后,出具取证报告,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取证结果。

5. 证据提交:将电子物证及取证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的探讨

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的探讨

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的探讨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的探讨山东省苍山县工商局徐开成为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市场监管的工作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规则》,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将会越来越多。

由于工商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应用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如何理解电子证据以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采集方式等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特性及应用法律依据电子证据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具有高科技性、物质真实性、表现间接性、形式多样性及易破坏性等特点,这决定固定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收集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电子证据的收集,要依赖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传统据收集证据的方法很难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删除、更改或者消失,并且难以恢复,因此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存在很多的困难,还可能因固定保存方式不当而发生毁损。

随着监管网络化与网络监管的推行,电子证据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明确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被等同于书证看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明确经营者可以采取电子证据方式,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之证据种类和要求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之证据种类和要求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之证据种类和要求摘自江西遂川康小兵的博客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之证据种类和要求一、证据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无规定证据的种类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七大类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

无计算机数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十二条予以补充。

二、证据要求证据的形式:作为一种物,总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让人能以某种方式被认知与感受,获得一种印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同样具有物的属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

证据的形式要求:是指证据以某种形式存在,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是对证据外在表现的要求。

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种类很多,如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资料、实物、视听资料或计算机数据等等,这些不同的证据其外在表现各不相同,法律上对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样。

(一)书证涵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具有书面形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十条形式和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1、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如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如判决书3、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如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图纸和专业技术资料等,商业贿赂案件中的会计账册等。

4、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工商机关制作的书证文书和提取的书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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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

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

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

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

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

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

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案件当事人拒绝对打印的相关书证和转化的视听证据进行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见证。

(四)委托分析。

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委托专业机构或司法部门分析时,执法人员应填写委托书,同时提交封存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相关设备清单。

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分析设备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制作鉴定结论。

六、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中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了解掌握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的密码设置、应用软件安装、资料存放位置等情况。

七、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时,按照《网络商品交易有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提供有关数据,并在输出的电子证据书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涉及电子证据时,执法人员在案件现场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客观、详细、真实地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显示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和储存位置。

在案件调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中,对于现场检查记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文件时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内容,应专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并详细记载回答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于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涉及违法经营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直接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防止案件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

十、对现场计算机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时,其查封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查封的设备。

查封前后应当拍摄被查封计算机设备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请各地按照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通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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