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是指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
1. 搜索和获取数据存储介质:搜索和获取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所存储的数据存储介质,例如计算机硬盘、移动设备等。
2. 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例如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使用安全的获取工具等。
3. 文档和记录整个收集过程:在收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跟踪性和可证明性。
4. 保护现场:在需要对电子设备现场进行收集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任何操作对电子证据的损害或污染。
5. 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制作数据镜像、计算和验证哈希值等。
6. 确保证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在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应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以方便后续的取证、分析和检验。
7. 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在收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隐私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8. 保护证据的备份和存储:在收集到电子证据后,应制作证据的备份并妥善存储,以备将来的审查和证明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司法管辖区等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操作。
同时,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请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收集过程。
如何获取电子证据
如何获取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难度。
尽管如此,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
对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主要适用于对具有络特色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目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立阶段。
如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到目前为止,该中心已签发各类数字证书超过6万张,为用户在Internet络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
刑诉法电子证据如何收集?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电子证据如何收集?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及时掌握了一定的电子证据,也存在着高科技性,故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支持。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若发现电子证据,需要保证其完整性,收集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判断真伪性。
各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以证据为基本的审判依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包含是多方面的,包括人证、物证等,电子证据属于物证的一种,但是由于刑诉法电子证据存在着鉴定较难、收集不易的特点,故而此类证据在审判案件时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电子证据及其特点新刑事诉讼法第48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而根据美国1999 年7 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印度年通过的《信息技术法》等法律的相关定义,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
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前者所使用的是连续型信号,后者所使用的是离散型信号。
虽然二者所依赖的技术有所区别,但都以近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具有抽象性,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不仅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而且必须以一定媒介所展示、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因此,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为基础。
2、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是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电子数据所渗透。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电子方式来记录和传递信息,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在法律认定和采信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与划时代的科技进步也给法律认定与采信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设备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易保存、易修改等特点,但同时也更容易篡改和伪造。
在法律认定与采信方面,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在处理该类证据时,法官和律师们必须对其进行全面且谨慎的分析。
首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法庭对其认定与采信的核心问题。
鉴于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伪造电子证据已经相对容易。
因此,法庭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士的分析来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数字取证人员可以通过数字鉴定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也需要考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广泛记录和使用。
因此,在采信电子证据时,法律界不仅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还要考虑潜在的隐私侵犯问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法庭应当对涉及隐私的电子证据进行保护,并且在采纳此类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
另外,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也给法律认证与采信带来了挑战。
以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为例,它们在多种平台上以截图、打印等形式存在,难以从表面来判断其真实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考虑其他证据来支持对电子证据的采纳,例如其他证人的证言或其他相关文件的认证。
掌握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处理方法,是法律界适应新形势的必备素养。
此外,电子证据的时间有效性也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损坏性和可修改性,特别是对于存储在云端等非本地设备上的数据,法庭可能需要审慎权衡证据的时间性和信任度。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因此,⽹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定难度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般取证⽅式⼀般取证,是指电⼦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的取证。
主要的⽅式有:1、打印。
对⽹络犯罪案件在⽂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式进⾏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件夹中等),取证⼈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员进⾏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操作⼈员实施修改、删除等⾏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式。
⾸先,取证⼈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因保存⽅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拍照、摄像的⽅法进⾏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防⽌翻供的作⽤。
4、制作司法⽂书。
⼀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的认定,也是⼀种固定证据的⽅式。
使⽤司法⽂书的⽅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的证明⼒。
主要适⽤于对具有⽹络特⾊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商务等,⽬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阶段。
5、查封、扣押。
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有关当事⼈进⾏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合法来源
确保电子证据来源合法,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侵犯他人隐私权。
完整性保障
收集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 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 篡改或损坏。
电子证据的存储
安全存储
选择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采 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完整性保障
存储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 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存储期限
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 定电子证据的存储期限。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司法 实践中最大的争议之一。
详细描述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 易于篡改的特性,其真实 性往往受到质疑。解决方 案包括
1. 引入技术专 家
通过技术专家的鉴定和证 言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 性。
2. 建立电子证 据保全…
通过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对 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防 止其被篡改或破坏。
2. 明确电子证 据收集…
制定明确的电子证据收集 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各方 遵守。
3. 加强培训和 教育
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 收集和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以减少合法性争议。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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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02
详细描述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另一 个重要问题,主要涉及电 子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解决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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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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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可靠的 存储和…
采用可靠的存储和传输方 式,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存 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或破坏。
2. 进行完整性 校验
对电子证据进行完整性校 验,以确保其完整性和一 致性。
3. 采用数字签 名等技术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日期:目录•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电子证据应具有与传统纸质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案件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法律效力等价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损坏,因此需要采取技术手段保全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易变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技术支持,对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
依赖性电子证据往往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不易被直接阅读和理解,需要专业工具进行解析和展示。
隐蔽性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点,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打击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追溯犯罪行为和追究犯罪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初步概述,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定位和思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应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应合法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可采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以被视为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
辅助证据效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的真相。
总结起来,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涉及认可、效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与某个事实有关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对于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采信需满足以下条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可靠性。
真实性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无篡改,完整性指证据内容的完整无缺失,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可靠性指证据内容的来源可靠、技术手段可信。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采纳电子证据来支持事实认定或法律裁决。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并非绝对肯定,有些电子证据可能被伪造或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严谨审查,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与验证。
其次,关于证明电子证据的方法和规则。
首先,加密技术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其次,时间戳是一种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方式。
时间戳可以记录文件的创建、修改和访问时间,一旦电子证据的时间戳被篡改,则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
再次,数字签名也是一种常用的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手段。
数字签名可以保证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类似于传统签名在纸质文件中的作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与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密切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电子证据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比如,在中国,虚拟物证的认定是以“从业资格”标准为依据的,即以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而在美国,虚拟物证的认定则更注重证据的来源和认证过程。
这说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理念和标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证明也有着不同的偏重点。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证明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可能涉及隐私保护和侵犯个人权利的问题。
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收集的途径有哪些?看看下面。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 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第一章: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类型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通信、计算机网络、数字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中产生的记录个人或者组织行为的数字信息。
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同时也包括电子文件、电子表格、电子图片、录像、录音等不同形式的数字信息。
第二章: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搜集在搜集电子证据时,应该注意保持其原始状态,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搜集的过程应该完全记录,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便后续审判使用。
2.电子证据的分析在证据鉴定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需要考虑其可靠性。
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电子证据,例如加密文件、黑客攻击的记录等,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才能进行鉴定。
3.电子证据的保护在电子证据的保护方面,需要使用专业的软件工具进行保护,以防止证据被篡改、移动或删除。
同时,也需要设置完善的权限管理机制,以保证证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适用1.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满足法定证明标准,并且需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要求。
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对于存在争议的电子证据,要进行鉴定分析。
鉴定结论应该符合科学证明规则,并且经过审判机关的讨论和鉴定结果得出。
2.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同样需要满足法定证明标准,并且需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和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中,电子证据成为了重要的证明方式,需要进行鉴定分析。
但是对于存在电子证据的民事纠纷,需要注意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以免对证据进行人为操作和篡改。
3.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成为了重要的证明方式。
例如,在侵权诉讼中,可以通过对被控侵权方的电子邮件、短息、微信等通讯记录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四章:电子证据在行业中的适用1.电子证据在金融行业的适用在金融行业中,电子证据成为了重要的证明方式。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日益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可复制性、易篡改性等特点。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不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具有客观性。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但复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证据。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
(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表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同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电子合同等法律行为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恐怖信息、极端主义信息、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种法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所谓电子证据,就是指以电子形式(如电子邮件、短信、图片、视频等)记录下来的某些事实或证明某些行为的依据。
与传统的证据(如书面材料、物证、证人口供等)相比,电子证据的特点在于易于制造、传输、保存、复制,但同时也很容易被篡改、删除、丢失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合理地运用电子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使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电子证据是否属于证据范畴、是否具有证明力等问题。
为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供证据。
其中,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虽然是传统证据形式,但在适用电子证据时仍然适用。
而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需要另行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民诉法》第8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一)内容与案件无关;(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复制、传递或者保存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三)视听资料的传递过程中被篡改、伪造或者灭失;(四)视听资料未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确认。
同样地,对于电子数据,也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根据《刑诉法》第63条和第110条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鉴定结论即指专家意见,也可以是电子数据的鉴定报告。
同时,对于视听资料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都需要从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以减少证据的瑕疵和误判的可能性。
最新-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精品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提要电子证据是包含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两类证据的新型证据系列,在我国的证据系统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间接证据属性较强,证明力相对低下。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呈现如火如荼之势,深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之中,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等也频繁发生。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审查和确认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国内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基础研究,但远远没有达成统一。
本文就电子证据的有关基础性问题作一综合评述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促使电子证据规范地采纳和运用。
一、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概念。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而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
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有两个应用得较为普遍。
其一是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其二是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定义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
据此定义,以电子化模拟和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料及其载体均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适用的范围上,不仅仅包括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资料,也包括其他电子设备产生的资料;不仅包括了电子记录,即电子产品所产生、储存的电子数据,而且还包括产生、储存这些电子数据的设备和储存介质;不仅包括模拟信号的电子信息,也还包括数字信息。
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论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方法及注意事项(刘惠杰)2012年11月2日目录一、电子证据概述 (3)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 (4)三、电子证据鉴定相关内容 (7)四、电子证据检验的相关要求 (7)五、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及步骤 (9)六、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分析的通用做法 (14)七、电子证据无法收集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 (16)[参考文献] (21)一、电子证据概述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将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命运.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目前的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认定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
电子数据是英文Electronic Data的译文,因为电子数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产生的,也有学者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各类信息资料,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
电子数据有两个特点:一是载体的特殊性即它是以磁盘、光盘、U盘等磁性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以电磁或光信号等方式存储;二是无法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和传输以二进制代码方式来表示,仅仅通过电子设备转换才被人们直接感知。
当案件发生后,警务人员需要将扣押或调取的电子证据提交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专门性事实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经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
通过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够被法官采信,因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与判定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考量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
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了解电子数据的特性,目前,电子数据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特性:(一)多媒体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表现形式。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和使用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使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在法律上,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性认定和合法性认定。
1. 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和真实。
在进行真实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完整,是否有被篡改或删除的痕迹。
法庭可以通过检查元数据、时间戳和哈希值等技术手段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可信度是指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法庭可以考虑证人的证词、电子证据的制作过程以及相关的技术专家鉴定意见等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最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
法庭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调查取证和质证等方式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是指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在进行合法性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个人隐私权等法律规定。
例如,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获取证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例如,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并妥善保存证据链条。
最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呈现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审查性。
例如,应当采用合法的取证程序提取电子证据,并以合适的方式呈现给法庭和相关当事人。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电子证据的法律使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明力和价值评估。
1. 证明力评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估是指判断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说服力和效力。
在进行证明力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
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使用和保护这些电子数据。
在法律领域,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律法规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显得至关重要。
一、法律法规框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生产、运输、出售的电子数据均可作为犯罪活动的证据”。
这一法规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也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适用,规定其与书面证据具有相同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电子数据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取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
例如,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电信运营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申请获取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和取证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数据保存电子数据的保存是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复制、提取或者包装存储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内容不被篡改。
”这一规定要求在保存电子数据时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数据证据,我国司法机关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例如,互联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数据保存和备份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可控。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具有高效、便捷、易于存储和传输等特点,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证据的获取、认定和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法律效力、证据规则、证据保全等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子文件;2. 电子数据交换;3. 电子签名;4. 电子认证;5.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由此可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有法律地位。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具有证明力。
3. 电子证据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应当以优势证据为准。
”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应当优先适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1. 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收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
”在鉴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3)鉴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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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
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
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
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
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
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
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
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各国对此均持肯定态度,即认为应当赋予电子数据以相应的证据地位,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做的,但对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应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分歧颇大。
(一)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常见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别,或是否成为独立于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第8种证据,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目前国内的争论形成了六种观点,分别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以及"独立证据说"。
1.视听资料说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很大程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法律已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诉讼法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定之前,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大部分学者接受该学说的原因。
在立法上,立法部门将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存储资料和其他音像证据规定为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此外,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显然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
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司法上认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还有学者提出如下理由支持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1)电子证据在外部特征上与视听资料非常相似,同视听资料一样都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3)存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需要借助外部设备或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为人所感知;(4)两者的正本与副本都没有区别,而且都被删改、复制,在未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可靠性都不强。
2.书证说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支持书证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证据同书证一样都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两者具有相同功能;(2)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某一问题时,一般要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运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征。
(3)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及借鉴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据此可以推出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
3.物证说在我国,物证说只有少数人主张。
关于物证概念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义的物证概念和狭义的物证概念。
广义的物证是指一切实物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物证的范围。
也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也可能成为物证。
对于前者,其仅指了出电子证据可在学理上归为广义的物证,实质上并无助于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归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法所规定的"物证"--狭义的物证。
对于后者,如果仅仅因为"有时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就可将电子证据归为物证的话,那么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有时也需要鉴别其真伪,那么皆可归为物证了。
可见物证说存在片面的成分,但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某些电子证据存在物证的特性,即电子证据有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之分。
4.鉴定结论说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这也是少数学者的看法。
他们认为:"如果法院或诉讼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由法院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辨明其真伪,然后由法院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然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鉴别和认定。
鉴定结论也只是专家得出的判断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对物体、痕迹、笔迹等进行鉴定,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需要鉴定的物体、痕迹、笔迹等就属于鉴定结论,鉴定只是判断证据材料真伪的手段和方法。
同样,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在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
应当说,鉴定结论说是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提出来的。
由于司法人员对数字技术,乃至现代信息技术不甚了解,使得运用电子证据许多环节都需要科技专业人员的参与。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可以将电子证据划归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5.混合资料说这种学说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新的证据,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或分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中,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
6.独立证据说独立证据说主张将电子证据同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相并列,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可以说,该说代表了一种最新的思潮。
在《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中,电子证据已被列为同书证、物证相提并论的第八种证据。
现在有很大部分的学者认同独立证据说。
他们认为:"电子文件的证据类型定位,既要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征、适应现实技术环境和法律背景的需要,又能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能够为未来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交易的需要留下足够的空间。
(二)电子证据法律定位之我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是指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在目前实际受理案件的过程中,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成为诉讼的直接证据,在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时,需要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
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也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
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信:电子数据的采信涉及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活动的问题。
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采信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先归类,后认定”原则。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分成七类,即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
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1、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在存储媒介中存放淫秽电影,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有多少数量的电影。
简单地说,勘验报告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证实嫌疑人的主机上存储有什么内容。
2、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系统入侵案的攻击者是谁,或者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嫌疑人编辑过某个文档,或者需要通过跟踪分析证实某个木马的功能或来源,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够得到结论,因此一般都需要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这时候,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3、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听材料。
比如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时可以将这些内容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嫌疑人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视听材料也应当直接以视听材料的形式提供作为证据,用户在网站上的登录日志也可以转换为书证。
以上是目前这方面取证的一般做法,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电子证据做扩大化的界定,以满足时代的飞速发展。
从最新立法的角度来考察。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