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
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
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
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能否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些来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比如,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就可能是关键证据。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信函等。
收集书证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书证是原件最好,如果只有复印件,要尽量获取能够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物证的收集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避免受到污染或损坏。
同时,要对物证的来源、获取方式等做好记录。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收集时要注意保存原始数据,并且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陈述事实的人。
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获取。
例如,在涉及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质量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收集到证据后,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果逾期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安监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有效地采取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陷入被动局面,一旦败诉,不仅自己没有面子,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安监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与同行的交流,笔者就如何正确、有效地采取采集证据总结如下,供同仁们参考。
一、证据采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在内容的真实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进行。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二)客观性原则。
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三)关联性原则。
又称证据的相关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二、证据采集的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
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
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二、作为言辞证据的要求有哪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
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三、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
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证据收集流程有哪些
证据收集流程有哪些⽆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包括向⾏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录⾳或者录像等⽅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先应要求办案⼈员(两⼈以上)出⽰⼯作证、部门负责⼈批准⼿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陈述、证⼈证⾔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有权拒绝。
如证⼈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
到证⼈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员应出⽰证明⽂件。
对证⼈不得采取暴⼒、威胁等严重⼲扰其意思表达⾃由的⾏为,证⼈⾯对以上暴⼒、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证⾔经确认⽆误后,必须有证⼈亲笔签名或摁⼿印;证⼈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对于没有阅读能⼒的证⼈,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误后签名或摁⼿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字的证⼈,应配备翻译⼈员;对于聋、哑⼈,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势的⼈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的姓名、⼯作单位、职业;询问证⼈,应当分别进⾏。
3、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续齐全,包括出⽰⼯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的,可以⼝头传唤。
传唤、拘传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所在地的某个处所,⼆是犯罪嫌疑⼈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严禁将犯罪嫌疑⼈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被告⼈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看守所以外的地⽅所作的供述⽆效。
起诉证据调用流程
起诉证据调用流程
起诉证据的调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证据收集:在起诉前或起诉过程中,律师或当事人需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文件、记录、照片、视频等。
2. 证据筛选: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确定哪些证据对案件有利,哪些证据可以用于支持诉讼请求。
3. 证据整理:对筛选出来的证据进行整理,包括对证据的分类、编号、标注等,以便在庭审时方便地展示和说明。
4. 证据提交: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证据副本,同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翻译件。
5. 证据展示:在庭审时,向法庭展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和解释,以便法庭理解和采纳。
6. 对方质证:对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可以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质疑或反驳,律师或当事人需要进行相应的答辩。
7. 最终认定:法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情况,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决。
在整个证据调用流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律师或当事人需要与法庭保持沟通,了解法庭的要求和程序,以便更好地展示证据和说明案件事实。
网络取证的基本流程与步骤
提交网络证据
证据整理
对收集和分析的网络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 的证据链。
证据提交
将整理好的网络证据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用于案件调查和起诉。
证据呈现
在法庭或其他场合呈现网络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04
网络取证的关键步骤
在发现网络事件后,取证人员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取证程序,防止证据被篡改 或销毁。
持续跟进
在取证过程中,应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取证策略,确保取 证的时效性。
03
网络取证的基本流程
明确取证目标
1 2
确定取证对象
明确需要调查取证的网络主体,如个人、组织或 特定设备等。
明确取证范围
界定取证涉及的时间、地点、数据类型等范围。
• 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网络取证技术,可以快速定位、追踪 和收集犯罪分子的网络活动痕迹和数据信息,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 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网络取证可以发现和揭露网络攻击、恶意软件等网 络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 安全。
• 促进司法公正和审判准确性:网络取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证据材 料,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网络 取证还可以为其他相关领域的调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
云计算对取证的影响及应对
要点一
云计算使得数据分散存储
要点二
应对云计算的挑战
云计算采用分布式存储技术,数据被分散存储在多个服务 器上,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取证人员可以通过与云服务提供商合作,获取存储在云端 的数据。同时,可以利用云计算的特点,对数据进行快速 分析和挖掘。
证据收集方式有哪些
证据收集⽅式有哪些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证据,⽽在法律更加相信证据,证据往往也是决定案件审判、发展⾮常关键的因素。
如果⾃⼰涉案了,也需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清⽩。
那么,证据收集⽅式有哪些?店铺⼩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证据收集⽅式有哪些(⼀)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证⼈或者鉴定⼈陈述⾃⼰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法。
(⼆)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为⼈、犯罪嫌疑⼈或者刑事被告⼈如实交代案情的⽅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被告⼈。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或者证⼈在若⼲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中,挑选出⾃⼰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和证⼈,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权进⾏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度来讲,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勘验笔录本⾝也是证据的种类之⼀。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进⾏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的⾝体,⼜称为⼈⾝检查。
⼈⾝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进⾏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是证据的种类之⼀。
(七)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于刑事案件。
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这种再现性实验⽅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或证⼈的陈述。
(⼋)鉴定。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员利⽤,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审计复习 20道简答题及答案
简答题1、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利害关系人指控,注册会计师正在积极准备抗辩,请列举可能的抗辩事由来证明自己,从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答案解析】:【该题针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知识点进行考核】2、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要求都有哪些?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答案解析】:【该题针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知识点进行考核】3.试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以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作为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的保证程度进行比较,完成下表。
【该题针对“鉴证报告”知识点进行考核】4. 什么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同时考虑哪些事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项目组内部复核有何区别?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八个事项: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0.5分)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0.5分)③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0.5分)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0.5分)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0.5分)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0.5分)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0.5分)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取证的主要措施
取证的主要措施取证的主要措施取证是指通过收集、保护、鉴定和使用证据来证明或推定事实的过程。
在法律诉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等领域,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取证的主要措施。
一、收集证据1.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在进行取证前,首先需要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可以考虑收集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各种形式的证据。
2.确定证据来源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后,就需要确定这些证据的来源。
可以通过调查采访当事人或目击者、查阅相关文件或资料等方式来确定证据来源。
3.保护现场如果需要在现场获取证据,就需要保护现场以确保不会对现有的物品和信息造成破坏或丢失。
可以通过封锁现场、限制人员进入等方式来保护现场。
4.采集物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采集相关物品作为证据。
在采集物品时,应使用专业工具和方法,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保护证据1.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证据后,就需要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可以通过制作备份或复制品、封存原件等方式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还需要采取防篡改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
2.保存证据保存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选择不同的存储方式。
例如,对于书面文件可以选择存放在安全柜中,对于电子文件可以选择存储在加密的硬盘中。
3.标记证据为了方便鉴定和使用证据,在保存证据时需要进行标记。
可以使用编号、日期、名称等方式进行标记,并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查找和使用。
三、鉴定证据1.确定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前,需要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选择不同的鉴定机构。
例如,对于文物或古董等物品可以选择国家文物局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是进行鉴定的必要步骤之一。
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准备不同的申请材料。
例如,对于文物鉴定需要提供文物图片、文物名称、文物年代等相关信息。
3.支付鉴定费用进行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来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对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种类予以明确。
2. 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证据,并自行承担证据的真实性。
3. 合法原则:证据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4. 公正原则: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证据的种类和采集方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种类和采集方式。
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证据: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函等可以以书面形式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凭借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书证。
2. 物证:指与案件直接相关的物品和物质,如损坏的车辆、受伤的物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保全措施等方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材料。
在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需要提供该资料的原始录制材料,并进行鉴定。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证言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经过法庭的询问和辩论。
5. 鉴定意见:在某些需要专门知识的领域,法院可以指定专业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对程序要求有明确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程序要求:1.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原告有举证的责任,即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2参考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一、问答题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
4、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什么是物证,书证收集,调取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物证,书证收集,调取程序一、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取得原件有困难/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复制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复制件。
2.公安机关/法院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规则:A.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B.向个人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章。
二、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原物不便搬运/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实物证据:A.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B.被调取证据的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注明。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1.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B.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
五、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1.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2.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我国审理相应的案件应该会使⽤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
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
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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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实践中,当事⼈申请⼈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证据:(⼀)提出申请的⼈必须是当事⼈或者其代理⼈。
(⼆)须提交申请书。
当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
(四)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五)缴纳⼈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不享有这个权利。
但律师在⾏使这⼀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是要经过⼈民法院的许可。
⼈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必须经被害⼈、被害⼈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
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没有这个权利。
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调查取证流程
调查取证流程调查取证是一种司法活动,它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发现、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或证明案件发生的有关事实的证据。
司法部门依赖调查取证流程来完成这一任务,以便及时有效解决有关诉讼案件。
调查取证流程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和整理有关犯罪行为的证据,以便将相关事实提供给司法机关以便确定案件的罪行性质。
调查取证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它由多个步骤组成。
它从司法人员接受案件报告并调查开始,一直持续到司法人员对案件取得结论。
首先,在司法人员获得有关案件的报告后,他们会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报告是否涉及犯罪行为。
如果报告涉及犯罪行为,司法人员将就案件开始调查,以了解哪些参与者可能牵涉其中,以及可能存在哪些当事人或证人。
司法人员将随后对可能从中受益或受损的当事人和证人进行拉人访问,以了解有关事实和情况。
司法人员还会收集能够支持或据以证明案件发生的有关事实的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证人的口头陈述、受访者的书面证词、当事人的居住地址,以及来自财务证明、会计文件、运输仓库记录和存款信息等支持案件发生的文件。
如果司法人员认定有必要,他们可能还会收集由现场调查人员提供的相关线索和证据。
在收集完案件的有关证据后,司法人员将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
如果司法人员认定这些证据有效和可靠,他们就会通过文件报告来总结所收集的证据。
在司法人员完成这一步骤后,他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文件报告来做出有关案件的结论,从而处理有关诉讼案件。
以上就是调查取证流程的了解,调查取证流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司法人员执行一系列有关步骤,以确定案件的罪行性质和参与者,并进行证据收集,以支持司法机关的裁决。
正确的司法程序,能够有效地进行审判,为有关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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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
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
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
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九、
十、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拘传的地点:一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个处所,二是犯罪嫌疑人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至看守所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无效。
十一、
十二、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如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应告知如问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
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但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十三、
十四、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期间,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违反以上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控告或由律师代为控告。
十五、
十六、4、勘验、检查应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检查均需两人以上进行,勘察对象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检查针对的是人身、尸体或物品。
勘察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察证,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现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十七、
十八、5、辨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十九、
二十、6、侦查实验程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十一、
二十二、7、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
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侦查人员不得强迫或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必须要确保送检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二十三、
二十四、上述就是小编对“证据收集流程”问题进行的解答,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必须要严格约束,以确保程序公正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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