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中标结果发布后投标人想撤回投标文件可以吗-
中标结果发布后投标人想撤回投标文件可以吗?进行招投标活动,各个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都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次进行招投标流程的,为了规范化管理招投标活动,还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在中标结果发布后投标人想撤回投标文件,这样的做法可以吗?案例详情:在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只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都符合资格要求,但是开标评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中一家供应商发出了撤回投标文件的函,那么,此时的采购结果还有效吗?针对该发函的投标商应该作何处理?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二、分析解答从法理层面来看,一位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的撤销应在承诺之前。
在本案中,显然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不能撤销。
如果这家供应商没中标,那他是否撤回投标文件,这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但如果其执意要撤回投标文件,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这家供应商中标了,那么可以认定为其违约。
也有专家认为,投标文件的撤回,是不参与合同竞争的意思表达,它应当发生在合同评审之前或评审之中。
关于公开招标必须满足3家合格供应商的要求,是开标的先决条件,只要评标结束前这个条件是满足的,评审结果就是合法的。
供应商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宣布撤回投标文件,它撤回的不再是参与合同竞争的意思表达,只能算是放弃候补成交资格,也就是终止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不影响前期流程的合法性。
答复这一家供应商其实很简单,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约行为,根据其撤回请求,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记录其违约行为,降低其信用评价。
事实上,这一案例很像我们买票看电影,电影已然看完,此时观众要求退票不看了,这显然不合理。
中化招标文件撤回
尊敬的各位投标单位:
您好!
我司于近期发布的招标文件,因故决定撤回。
在此,我们对因招标文件撤回给各位投标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对关注此事的各方表示感谢。
一、撤回原因
1.项目调整:在招标文件发布过程中,我司对项目进行了调整,导致原招标文件内容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异。
2.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司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审查,发现部分内容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
3.内部原因:我司内部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发现部分内容存在瑕疵,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决定撤回招标文件。
二、后续安排
1.重新招标:我司将根据项目调整和法规要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并尽快发布。
2.信息发布:我们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最新招标信息,请各位投标单位密切关注。
3.已报名投标单位:对于已报名投标的单位,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电子邮箱:***********
再次感谢各位投标单位对我司项目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中化公司
年月日。
第8篇-招标投标小知识-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
1
行为时点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投标人拥有是否撤回投标文件的自由
2
权利所属
投标人不得擅自撤销投标文件
选择权利
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
3
文件处理 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
条规定,拆封唱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撤销和撤回的区别见下表:
序号 内容
投标文件撤回
投标文件撤销ຫໍສະໝຸດ 3投标保证金日内退还
及利息,建议事先明示
长按关注招标采购那些事儿,了解更多资讯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时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退出投标。什么情况下是撤回投标文 件、什么情况下是撤销投标文件呢?详见下图: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撤回程序
一、引言为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文件撤回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撤回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情况。
三、撤回程序1. 撤回申请(1)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撤回招标文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撤回申请函;2)招标文件原版;3)招标文件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交的撤回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招标文件发布方式;3)招标文件发布范围;4)招标文件撤回的原因。
2. 撤回公示(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招标文件撤回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2)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文件撤回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 撤回决定(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申请,出具《招标文件撤回决定书》。
(2)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撤回决定书》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4. 撤回公告(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招标文件撤回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招标项目名称;2)招标文件撤回原因;3)招标文件撤回日期;4)招标文件撤回后的后续工作安排。
(2)公告发布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招标文件撤回公告送达相关投标单位。
四、撤回后的后续工作1.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撤回的原因,重新制定招标方案,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
2.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重新制定的招标方案,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撤回的相关情况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1. 招标人违反本程序规定,未按规定撤回招标文件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公告等职责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开标后取消招标怎么办
开标后取消招标怎么办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开标后取消招标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开标后取消的情况,⽽招标⽅性质不同,其处理⽅式也不同。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开标后取消招标该如何处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开标后取消招标怎么办
招标⽅性质不同,处理⽅式不同。
针对“开标后要终⽌招标”,如果已宣布及签招标合同,代表合同成⽴;招标⽅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宣布,因开标后基本上可以确定中标⽅,对中标⽅来说您们属于严重违规,尽量通过谈判解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招标⼈终⽌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件、招标⽂件的潜在投标⼈。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件、招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的,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件、招标⽂件的费⽤,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及银⾏同期存款利息。
《⼯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 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件或资格预审⽂件后终⽌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或者投标⼈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开标后取消招标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实际上,如果招标⽂件有约定终⽌,则可依招标⽂件约定处理。
如果是中标后资⾦不到位,则可以利⽤这与各投标⽅达成⼀项终⽌协议。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注意事项
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件时注意事项招标⽂件是招标⼈向潜在投标⼈提供的介绍⼯程项⽬情况和招标条件,供投标⼈知悉招投标规则和编制投标⽂件的材料。
法律咨询: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件时应当注意什么律师回答:①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进⾏,不是在招标⼈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故在开标之前可以⾃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件;③补充和修改的投标⽂件是全部投标⽂件的组成部分,以相同⽅式送达;④撤回投标⽂件后,投标⼈可以在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件;⑤在开标后撤回投标⽂件的,投标⼈交纳的履约保证⾦可能被没收,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撤回和修改
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撤回和修改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是在开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
对于投标人来说,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功与否。
本文将从撤回和修改的角度,探讨如何应对开标中的投标文件撤回和修改的问题。
一、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撤回投标文件。
这可能是因为投标人发现了错误或遗漏,或者考虑到竞争对手的情况做出了修改决定,等等。
在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尽早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在撤回文件之前尽快与招标人联系,并书面通知他们的决定。
这样可以为招标人提供更多的准备时间,并确保他们获得准确的信息。
2. 提供充分的理由:在书面通知中,投标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需要撤回投标文件。
这有助于招标人理解投标人的决定,并在评估其他投标人时参考这些信息。
3. 注意撤回文件的时效性: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撤回投标文件。
逾期撤回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修改投标文件的情况与撤回文件不同,有时投标人可能希望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可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招标人的需求,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报价,或者改正前期疏忽导致的错误。
在修改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与招标人联系确认:在进行任何修改之前,投标人应与招标人联系,并确认是否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某些招标人可能不允许修改,或者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和要求。
2. 保持透明和诚实:在修改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保持透明和诚实。
任何修改都应以客观的理由为依据,并且应在书面修改通知中清楚地说明修改的内容和原因。
3. 注意截止时间:投标人应遵守规定的修改截止时间。
逾期修改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从而削弱投标人的竞争力。
三、应对撤回和修改的策略1. 提前准备备用方案:为了应对可能的撤回和修改,投标人可以事先准备备用方案。
这包括备用投标文件和备用报价等。
这样,投标人在需要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时可以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
业主方撤回招标文件
摘要:本文针对业主方撤回招标文件的现象,分析了其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旨在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参考。
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详细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范围、条件、要求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撤回招标文件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业主方撤回招标文件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业主方撤回招标文件的原因1. 项目需求变更在招标过程中,业主方可能会因为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政策法规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原招标文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此时,业主方可能会选择撤回招标文件,重新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招标文件。
2. 市场竞争激烈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业主方可能会担心招标文件泄露后,竞争对手利用信息优势,降低报价或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影响招标结果。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业主方选择撤回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 招标过程存在问题招标过程中,可能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程序不透明、招标代理机构不专业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招标过程受到质疑,业主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选择撤回招标文件。
4. 政策法规调整政策法规的调整可能导致原招标文件不符合最新规定,业主方需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三、业主方撤回招标文件的影响1. 延长招标周期撤回招标文件意味着重新招标,这将导致招标周期延长,增加招标成本。
2. 影响企业信誉频繁撤回招标文件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降低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3. 增加招标成本重新招标意味着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等,这将增加招标成本。
4. 延迟项目进度撤回招标文件将导致项目进度延迟,影响项目实施。
四、应对措施1. 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严格审查文件内容,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项目需求。
2. 提高招标程序透明度加强招标过程监管,确保招标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3. 培养专业招标团队组建一支具备丰富招标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招标团队,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
投标后能否撤回投标书
投标后能否撤回投标书
在投标过程中,撤回投标书是有可能的,但这通常受到严格的规定和
条件限制。
大多数招标机构和采购实体都会在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投标书的撤回程序和时限。
以下是一些关于撤回投标书的通用准则:
1. 撤回时间:投标书通常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前撤回。
一旦超过了规定
的提交截止时间,撤回可能就不再被允许,或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经过招标方的同意才能撤回。
2. 书面通知:撤回投标书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指出撤回
的意图。
这可以通过发送正式的撤回函件或者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
方式进行。
3. 正式渠道:撤回通知应通过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正式渠道发送给招标方,以确保撤回行为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4. 影响因素:撤回投标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保证金退还政策以及其
他法律责任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撤回可能会导致投标保证金的丧
失或其他后果。
5.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招标过程中
出现违法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投标方可能有权撤回其投标书。
在准备撤回投标书之前,建议仔细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必要时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撤回行为符合规定并最小化任何
潜在的负面影响。
同时,保持与招标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撤回过程的
透明度和专业性。
招标代理公司撤回标书(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项目的专业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招标代理公司有时需要撤回已经提交的标书。
本文将针对招标代理公司撤回标书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招标代理公司撤回标书的原因1. 标书编制失误:在编制标书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可能因对招标文件理解不准确、遗漏重要条款、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标书编制失误。
2. 项目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需求可能发生变化,招标代理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标书内容,以适应项目需求。
3.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对招标代理公司不满意、对标书内容有异议等,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撤回标书。
4. 竞争对手施压:在招标过程中,竞争对手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招标代理公司施压,要求其撤回标书。
5. 内部原因:招标代理公司内部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也可能导致标书撤回。
三、招标代理公司撤回标书的应对措施1. 提高标书编制质量:招标代理公司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研究,确保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准确无误。
同时,加强标书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加强与招标人的沟通:在编制标书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应与招标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项目需求变化,确保标书内容与项目需求相匹配。
3. 建立应急机制:招标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标书撤回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例如,制定标书撤回预案、明确撤回流程、落实责任人等。
4. 加强内部管理:招标代理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标书编制、审核、提交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5. 防范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公司应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抵制。
例如,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标书泄露;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投诉进行反击等。
6. 优化标书内容:在撤回标书后,招标代理公司应对标书内容进行优化,提高标书质量。
投标后撤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撤标。
撤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不再参与投标的行为。
然而,投标后撤标并非无足轻重,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投标后撤标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投标后撤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但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说明。
”该条规定明确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标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招标人未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二)招标人已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可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该条规定明确了投标后撤标的处理方式。
三、投标后撤标的法律后果1.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标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影响企业信誉投标后撤标会对投标人的企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招标人可能会将撤标行为视为投标人不诚信、不负责任的表现,从而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产生质疑。
3.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虚假投标、恶意串标等,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4.损害公共利益投标后撤标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招标人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招标、评标等工作。
投标人撤标导致招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5.影响招标活动投标后撤标可能会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其他投标人可能会因此产生质疑,认为招标活动存在不公平现象,从而影响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案例分析某招标项目,甲公司投标成功。
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甲公司突然提出撤标。
能否撤回招标文件
一、引言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包含了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文件可能需要撤回。
那么,能否撤回招标文件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编制,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签订及履行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告。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招标文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撤回招标文件。
三、实际操作1. 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1)招标项目的需求发生变化,如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
(2)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调整。
(3)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需要更正。
在进行修改和补充时,招标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确保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对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
(3)在招标文件中公告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2. 撤回招标文件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撤回招标文件。
以下情况可以撤回招标文件:(1)招标人因特殊情况,如项目取消、暂停等,需要撤回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无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投标书变更与撤回规定
投标书变更与撤回规定一、变更投标书规定在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变更。
为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同时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以下规定适用于投标书的变更事项:1. 变更申请的提出投标人如需变更投标书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书面向招标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申请应包括必要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并由投标人的合法代表签字确认。
2. 变更审批的程序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的变更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评估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查的标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如变更申请被招标机构认可,投标人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机构。
3. 变更后的法律效力经招标机构认可的变更后的投标文件将成为投标人正式递交的有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投标人在文中明确声明不得对此次投标过程提出异议,保证其变更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其他规定变更后的投标书应与原稿尽可能保持一致,未尽事宜按照原稿执行。
招标机构有权对投标人的变更申请进行适当限制,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投标人重新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书撤回规定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权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已递交的投标书进行撤回。
为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以下规定适用于投标书的撤回事项:1. 撤回申请的提出投标人如需撤回已递交的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书面向招标机构提出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应包括必要的理由说明,并由投标人的合法代表签字确认。
2. 撤回审批的程序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的撤回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评估撤回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审查的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如撤回申请经招标机构认可,投标人应将撤回申请书及时送达给招标机构。
3. 撤回后的法律效力经招标机构认可的撤回申请,将视为投标人自愿放弃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对于投标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撤回申请时已交付的文件和资料将予以退还。
招标文件撤销法律问题
一、引言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重要方式。
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导致招标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招标文件撤销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参考。
二、招标文件撤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撤销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
”这一规定为招标文件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撤销招标文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文件撤销的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撤销可以视为合同解除的一种情形。
三、招标文件撤销的条件1. 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是撤销招标文件的首要条件。
具体包括:(1)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违反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等;(3)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重大错误,如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
2. 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招标文件撤销的另一个条件是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具体包括:(1)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招标范围不明确、招标方式不合理等;(2)招标文件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无法进行,如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投标保证金过高等;(3)招标文件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如评标标准不明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等。
招标人撤回招标公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招标人撤回招标公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基本案情2017年3月6日,某铁路集团公司所属某分公司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明确项目名称为某地地坪硬化整治,报名截至2017年3月10日,递交投标文件截至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28日开标。
招标文件明确该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某工程公司2017年3月10日报名并经审查合格交纳资料费200元、保证金5000元,3月16日递交投标文件,并经非常规途径获知己方在三家投标单位中投标报价最低。
3月26日,集团公司通知铁路分公司,招标公告中项目所在地计划高规格建设成示范点。
因原设计方案难以达到集团公司要求,铁路分公司遂通知各投标公司撤回招标邀请,计划条件具备时再行招标。
工程公司认为,铁路分公司招标为要约,己方投标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合同应当依约履行。
经协商未果,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在诉前调解中,经法官释法,双方互谅互让,铁路分公司退还保证金等费用,工程公司撤回诉讼。
法律评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只有如此,相对人才能知道应当向谁作出承诺。
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能称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性区别。
要约含有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对合同的成立再无其他选择。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准备活动,其目的是探问消息或者引出要约,要约邀请相对人即使接受要约邀请的内容,也不能因此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对人的要约。
案例中,某工程公司法律认识错误,铁路分公司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对于要约邀请的撤回,法律并没有设置限制条件,在发出要约邀请之后,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的,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
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
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
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
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
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10期。
何红锋梅爱民先生在《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7期,以下简称“放弃”一文)一文中,讨论了一个招标采购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
文中介绍的案例的处理方法是:在评标过程中,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出不能按规定供货而主动要求放弃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发现,如同意其放弃中标资格,则由次低报价中标,中标价抬高20.2万元,即便没收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也无法弥补招标人的差价损失。
故评标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悔标要求,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确定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且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关的立法与规定没有悔标的说法。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区别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如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区分了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回投标文件,是允许的,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销投标文件,是不允许的。
无论是国内的各种规定,还是国际上的规定,对于投标人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要求,均是规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新手指南】撤销投标撤回投标放弃中标
【新⼿指南】撤销投标撤回投标放弃中标
撤销投标、撤回投标、放弃中标,三个词字形上“难分伯仲”,实质上却“泾渭分明”。
时间节点不同。
⼴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告诉记者,撤销投标的时间⼀般是发⽣在开标截⽌后、中标结果确定前;撤回投标是指投标⼈在投标截⽌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件进⾏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通知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放弃中标的时间则是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后。
⾏为主体的⾝份有差别。
“撤回、撤销投标的供应商不⼀定是中标供应商,但放弃中标的⾏为主体肯定是中标供应商。
撤回投标的供应商不⼀定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撤销投标的供应商则是资
格‘合格’的供应商。
”谢⽴斌说。
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黄钢平继续介绍,根据87号令第三⼗四条的规定,撤回投标的供应商还可以在“截标”前再参与投标;关于撤销投标,87号令第⼆⼗三条明确,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撤销投标⽂件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另外,《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条第⼆款也有类似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件截⽌时间后撤回响应⽂件的,保证⾦不予退还。
因此,撤销投标的法律后果,除不退还投标保证⾦外,视情况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放弃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六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九条以及87号令第七⼗条的规定,放弃中标导致项⽬重新采购的,则放弃中标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的采购活动,⽆故违约的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章来源:⽹络整理
侵权请联系删除。
招标文件退回
一、项目概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程序要求,现将我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项目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 项目名称:XXX项目2. 项目业主:XXX单位3. 招标范围: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XXX工程的建设、安装、调试等。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XXXX年XX月XX日6.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7. 投标截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二、招标文件退回原因1. 投标人资质审查不合格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我单位收到多份投标文件。
经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投标无效。
为确保招标程序的公正、公平,我单位决定退回以下投标文件:(1)投标人A: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退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B: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退回投标文件。
2. 招标文件内容错误在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我单位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错误:(1)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要求的部分,存在描述不清的情况,容易引起误解。
(2)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存在与实际操作不符的情况。
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我单位决定退回招标文件,并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1)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要求的部分,确保描述清晰、准确。
(2)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确保与实际操作相符。
三、招标文件退回处理措施1. 通知投标人我单位将及时通知相关投标人,告知其招标文件退回的原因及处理措施。
同时,提醒投标人关注后续招标文件发布及发售时间。
2. 重新发售招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错误的问题,我单位将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将另行通知。
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文件内容,我单位决定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XXXX年XX月XX日。
四、招标文件退回后的工作安排1. 招标文件修改我单位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文件修改工作,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准确、完整。
招标文件的撤销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招标人于XX年XX月XX日发布了《关于XX项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对XX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因以下原因,决定撤销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撤销原因1. 投标人数量不足: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规定的最低投标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 投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在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部分单位未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 招标公告内容存在瑕疵:经审查,招标公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表述不准确、遗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过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未达到法定要求。
三、撤销范围本次招标文件撤销范围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等相关材料。
四、重新组织招标1. 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人将在撤销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等。
2. 投标报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可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重新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 开标时间:本次招标的开标时间将根据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确定。
5. 评标委员会组成: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成。
五、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撤销招标文件后,原已报名的投标人如需重新报名,应按照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办理。
3. 本公告由本招标人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招标人:XX单位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XXXXXX电子邮箱:***********发布日期:XX年XX月XX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
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
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
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
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
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㈠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
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
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
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
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
标的决定。
再援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有权联系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中标人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破产、倒闭等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的规定,采购人是有权选择与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但是,必须事先取得该供应商的同意。
因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能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购人愿意与第二名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而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也有权拒绝按照原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这时提出签订与原招标文件和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则无权签订。
所以,只有在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愿意按照原招标文件的该第二名候选
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的意愿才能实现。
2、采购人除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政府采购实践中,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大多借口生产商不愿供货。
此时,采购人可以直接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损失超过了履约保证金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