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微博转发500条不应该构成犯罪
网络传播谣言处罚标准
网络传播谣言处罚标准
在当今社会,网络传播谣言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会对个人名
誉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影响。
因此,针对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首先,对于个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的行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网
络传播谣言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散布谣言、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些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打击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于企业或机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相关部门也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网络传播谣言企业处罚规定》,对于企业或机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误导公众的行为,一般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这些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有效遏制企业或机构在网络上传播谣言的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网络传播谣言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
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加以打击。
然而,仅仅依靠处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需要加强对网络传播谣言的监管,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审核,提高公众的信息辨别能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希望通过以上的处罚标准,能够有效遏制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
平和正义,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网络谣言认定依据考量
网络谣言认定依据考量作者:李韵卓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网络谣言是时下流行语,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是证明网络侵权的关键证据。
本文以微博这一网络发布平台为例,从网络谣言之于诽谤罪认定为切入,论述微博这种新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考量标准,并针对现实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诽谤罪;情节严重微博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途径正悄然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方式和信息交换方式。
而微博内容以其对特定事实的证明性,必然会进入到证据法领域。
当一些特定言辞是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微博内容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就更加显著。
以诽谤罪为例,微博内容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点:主体的复合性。
微博内容的发布,需要藉由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运作来完成,ISP/ICP能够在微博内容传播中的参与作用,是微博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突出特点。
形成方式多样性。
微博证据以网页形式存在,发表言论的主体既隐蔽又公开。
因一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不需要用户提供实名认证就可以注册微博,有些发布者对于受众而言是不可见的。
又因相当一部分发布者希望更快的让身边人在网上找到自己,所以往往在注册资料上留下真实身份。
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微博上非法信息的二次传播具有可怕的发酵性,获知信息的群体将迅速膨胀,不明真相的“围观者”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伤害。
而很多ISP供应商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扩大影响力,纵容了微博谣言的肆意传播。
取证质证的特殊性。
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等要素难以把握。
微博电子证据必须附着在有形载体上,增加了质证难度。
另外,因为大部分司法人员专攻人文科学领域,很难具备专业的电子技术知识,在证据材料出现争议的时候,还需要专业的技术部门、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才能被采纳。
微博内容作为证据材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刑法》中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据此,我方认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理由有二。
第一,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从具体的量化标准定罪,可以有效改变以往对“情节严重”界定模糊甚至随意的情况,有利于严肃司法、改进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从而使司法以更加严肃和负责的态度对待网络言论。
法律需要的严谨和权威公正。
而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量刑不一、司法不公。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可以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这样以具体量化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审慎使用刑事处罚的司法态度,既有“授权”也有“限权”,从而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发声者的人权。
第二,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可以让网络言论的发声者在发声前更加谨慎,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自身的言论,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我净化。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两高”给全社会划定的一条法律红线,越过了这条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如果诽谤信息的传播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模糊标准,就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网络言论诽谤的威慑力基本限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让网络言论的参与者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自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的高限,从而在参与网络社会的讨论前多一份在现实社会中考虑。
综上,“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既可以让司法对网络言论外部监督更加有据可依,又可以促进网络言论发声者的自我净化,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谢谢。
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
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微博和微信作为当代流行的社交媒体平台,给人们提供了了解和分享信息的便利。
然而,随着这些平台的普及和使用率的不断增加,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实言论。
这些不实言论不仅容易在网络上蔓延,影响公众舆论,还可能给人们带来伤害。
因此,对于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是必要的。
首先,不实言论可能导致社会谣言的传播。
网络的特性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远超过了传统媒体。
一旦有人发布了不实言论,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开来,导致谣言在网络上迅速蔓延。
这些谣言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事实核实,却能够对个人、企业、组织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
其次,不实言论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微博和微信上,不实言论往往针对的是公众人物或普通人的个人名誉、隐私等权益。
这些不实言论可能会给被攻击的个人带来恶劣的心理和精神压力,甚至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一些不实言论也可能对企业、品牌形象等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相应产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微博微信上的不实言论,法律追责起到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不实言论的伤害。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处罚。
这不仅有助于恢复被攻击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加强法律追责的同时,互联网公司也应该承担起责任。
作为微博和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的运营者,他们有责任审查和监管平台上的内容。
他们可以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及时删除和屏蔽不实言论,避免其进一步蔓延。
此外,互联网公司还可以加强用户教育和倡导正确的言论观念,增加用户对言论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的认识。
同时,针对微博和微信上的不实言论,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与舆论引导。
公众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尽量客观理性地对待信息,并树立正确的信息辨别能力。
在发现不实言论时,可以及时举报,促使相关部门与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协同行动,加强处理力度。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点释疑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传谣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网络谣言的传播也愈发猖獗。
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谣案例为切入点,对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地发生一起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网民“小张”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称该事件已导致多人中毒死亡。
随后,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事件纯属虚假信息,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三、法律分析1. 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小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谣。
2. 传谣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传谣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秩序。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对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网络秩序。
2. 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使网民自觉抵制传谣行为。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网民举报传谣行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提高举报积极性。
4.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五、结论传谣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传播谣言处罚标准
传播谣言处罚标准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谣言不仅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对个人、企业甚至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遏制谣言的传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传播谣言处罚标准,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对于个人传播谣言的处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传播谣言,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的力度取决于谣言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2. 刑事处罚,如果个人传播的谣言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导致重大损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个人传播谣言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被诽谤的人可以向传播谣言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机构和媒体传播谣言的处罚标准也有相应规定:1. 行政处罚,对于机构和媒体传播谣言,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等。
2. 民事赔偿,被诽谤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向传播谣言的机构或媒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对于互联网平台传播谣言的处罚标准也需要引起重视:1. 行政处罚,对于互联网平台传播谣言,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服务、关闭网站等。
2.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平台需要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传播谣言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传播谣言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各国都应该加强对传播谣言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处罚标准,加大对传播谣言的惩处力度,从根源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网络恶意谣言传播处罚规定
网络恶意谣言传播处罚规定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网络上也不乏一些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的行为。
为了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网络恶意谣言传播处罚规定。
本文将介绍网络恶意谣言的概念,列举一些典型的网络恶意谣言传播方式,并详细讲解一些国家对网络恶意谣言传播的处罚规定。
网络恶意谣言的概念网络恶意谣言是指故意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制造谣言,以达到欺骗、挑拨、煽动等恶意目的的行为。
网络恶意谣言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也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对网络恶意谣言的打击和惩治,纷纷制定相关处罚规定。
网络恶意谣言的传播方式1.社交媒体传播:利用社交媒体平台,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Facebook等途径散播谣言信息,迅速扩散影响范围。
2.假冒官方账号传播:冒充官方机构、媒体账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获取用户信任后迅速传播。
3.制作假新闻网站:设置看似正规的新闻网站,发布虚假新闻,吸引点击和分享,达到传播谣言的目的。
4.虚假病毒视频传播:制作虚假病毒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起公众恐慌和担忧。
国家对网络恶意谣言传播的处罚规定中国1.虚假信息传播:故意造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2.破坏网络信息系统: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程序,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可以处以拘役、罚款等处罚。
3.冒用他人名义散布谣言:个人或组织冒充他人名义编造、传播谣言,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处以拘役、罚款等处罚。
美国1.诉讼:受到恶意谣言影响的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恶意传播者承担赔偿责任。
2.告诉社交媒体平台:可以向社交媒体平台举报涉及恶意谣言传播的账号,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该账号进行封禁或删除相关信息。
日本1.虚假信息传播: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造谣转发500次会判刑吗,判几年
造谣转发500次会判刑吗,判⼏年现在我们不能⾃由的转发⼀些⽹络上的消息了,如果是谣⾔可能会构成犯罪,“两⾼”司法解释中,规定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造谣转发500次会判刑吗,判⼏年1、最⾼法: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2、以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法律依据:(1)《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残、⾃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曾因诽谤受过⾏政处罚,⼜诽谤他⼈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明知⽽转发的构成诽谤罪吗1、不明知⽽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2、“两⾼”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络上散布的⾏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如果⾏为⼈不明知是他⼈捏造的虚假事实⽽在⽹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名誉造成⼀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三、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吗1、会。
2、“两⾼”司法解释规定,以赢利为⽬的,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法经营⾏为“情节严重”,以⾮法经营罪定罪。
四、是否明确利⽤⽹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1、已明确。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造谣传谣罪刑法一、造谣传谣罪刑法造谣传谣判刑标准:捏造事实造谣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造谣、传谣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刑法》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根据较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捏造并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是较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转发次数认定侯媛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转发次数认定侯媛发布时间:2021-07-05T11:16:38.56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作者:侯媛* 何新兰 佘沁[导读] 摘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并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达五千次或转发次数达五百次及以上”的属于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情节。
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转发次数从而定罪的情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刑法原则,扣除他人的“恶意”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查明真正造成了自诉人的名誉权受到实际侯媛* 何新兰 佘沁(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39)摘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并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达五千次或转发次数达五百次及以上”的属于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情节。
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转发次数从而定罪的情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刑法原则,扣除他人的“恶意”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查明真正造成了自诉人的名誉权受到实际转发次数的损害为依据并结合《解释》进行定罪量刑。
关键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转发次数;刑法原则引言:《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发次数达到500次成立情节严重的诽谤罪仅是比较单一的量刑方式,只从一个层面进行计算被告人在信息网络中对自诉人名誉权的损害。
但实际上,在网络信息中损害公民名誉权,往往需要五个步骤的次序进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发布博文→转发→(再转发)→造成受害人名誉权受损。
而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被告人的处罚的次数认定则是通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发布博文→造成受害人名誉权受损。
直接通过最后发布的博文显示的转发次数进行认定,忽略了捏造事实与发布博文两者的时空序列上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以及谁在转发、转发与再转发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一刀切的方式会直接导致最后认定的次数失实与责任划分的不当。
最新-网络造谣及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精品
网络造谣及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使得当前造谣、传谣行为更加普遍。
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社会安定。
虽然我国对网络造谣等行为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无孔不入的社会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仍旧不断上涨。
有必要深入研究网络造谣、传谣的刑法规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一、概述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网络造谣与传统造谣之间存在区别,但二者之间的渊源又决定着其概念离不开普通造谣、传谣的概念。
因此,在论述网络造谣前,应了解造谣行为的基本含义。
传统意义的造谣行为泛指损害他人的事实或语言,为达到某种目的肆意伪造事实,妖言惑众,若情节较为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对造谣行为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但网络造谣并未形成一个具体的罪名,更不具备规范的法学概念。
该专有名词是法律界学者在传统造谣概念基础上进行归纳而得来的。
可以说,网络造谣是互联网深入发展的产物,一种新型具有危害性质的网络行为。
其无传播事实,凭空捏造,包含个人邮箱、公众区域、社交软件等等网络空间。
主要内容为突发事件主要人员的恶意攻击,无事实伪造,颠覆传统等。
网络造谣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其行为主体较为复杂。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任何职业、年龄、身份均能够通过网络开展造谣行为。
甚至包括个人、敌对势力。
在个人角度而言,造谣行为主要表现为发泄情绪,例如展示自我的故意杜撰,或对社会发泄不满情绪。
例如2012年艾滋病针管造谣事件,便是发泄情绪的造谣行为。
一些企业为取得某种利益,利用造谣、传谣手段恶意中伤竞争对手,诋毁同行。
例如抢盐风波造谣事件,便是不法企业利用网络推手,恶意传播伪造事实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扰乱社会和谐。
第二,网络造谣具有不可控的特点。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当前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正以、的储量不断上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
当网络中出现某引起大众眼球的信息,将在网络上迅速蔓延,难以控制。
第三,后果较为广泛。
由于当前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尤其微信的使用者大量增加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便与日俱增,造成一种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
从“转五百次”思考网络诽谤罪
从“转五百次”思考网络诽谤罪【摘要】“转五百次”的规定一经出台即引来社会众多议论,网络如此普及的今天网络诽谤该如何认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及时解决的问题。
我们要如何认识网络诽谤、“转五百次”的规定问题在哪里,本文将进行探讨。
【关键词】转五百次;网络诽谤;言论自由“转五百次”已经成为微博的一句常用语言,这是广大网民在调侃我国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也暴露出了《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民众接受度不高。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人们每天接触大量的真真假假的信息,有这么个特殊的群体被称为大v,任何讯息只要经过大v们的微博、博客等公共言论平台,必会被放大、扩张,然而广大网民似乎也不具备甄别信息的能力,时常是人云亦云,尤其对这些大v们的言论更是毫无“抵抗力”。
于是民众的情绪在互联网被无限放大,有时真相也被越描越黑,在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这些大v们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的“舆论领袖”。
这个时候国家站出来了,要管管网络秩序,于是有了《解释》的施行。
随着初中生发造谣帖转500次被拘的新闻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不得不思考下《解释》关于网络诽谤罪入罪标准的规定,因为它关系到网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国家保护网络社会秩序动用的公权力之间的平衡。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也就指明了网络诽谤罪的入罪标准。
首先,来认识下何为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罪有以下特点:1.传播范围广。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法律解析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法律解析网络诽谤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我们有责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参与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
本文将对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法律解析进行详细说明。
一、网络诽谤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网络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对他人进行虚假、恶意的指责、抹黑、贬低等行为,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网络诽谤在我国法律中被视为违法行为,受到严格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散布谣言,携带能够扩散谣言的配制物品,以及为传播谣言提供便利条件的,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对被诽谤者产生了极大的伤害。
那么,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共犯和背后的策划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意味着,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协助者将与实施网络诽谤的人一同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于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者,根据其所扮演的角色和实施的手段,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如果协助者是提供网络平台或者技术支持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样,在民事赔偿方面,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诽谤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协助者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三、避免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建议为了避免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之罪与非罪
网络谣言之罪与非罪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现象已成泛滥之势。
言论自由虽然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其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
网络谣言不仅超过了这个限度,并且还具有法益侵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三大犯罪特征。
借助于微博、论坛等新兴载体的网络谣言显示出了极大的破坏力,这严重影响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面对不同的网络谣言,刑法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理限度,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是网络谣言法律处理的关键所在,在法律上明确网络谣言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网络谣言;罪与非罪;判定标准一、网络谣言概述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
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谣言存在以下特征:一是顾忌少。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造谣者以虚拟的身份在网络世界里随意放言,隐蔽性强,比在现实社会承担责任的概率要小。
二是传播快。
随着网络的普及、社交网站的推广以及网路终端由电脑向手机发展,特别是进入微博时代后,信息的传播速度无比惊人,一则谣言在网络发布后,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可能被全国甚至全世界网民点击阅读。
三是影响广。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信息得以迅速地在全世界网民间传播,一条谣言经过成千上百万的点击和转发,影响范围将呈几何级放大。
四是危害大。
网络的快速传播使谣言被不断加工,其中不乏添油加醋、断章取义、夸大其词,进一步加重谣言的危害性。
五是追责难。
网络的虚拟性和广泛参与性使得追查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等责任人难度加大。
二、我国刑法对与网络谣言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浅论既然探讨的是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那必须和刑法关联。
我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181条第一款、第221条第246条均和网络谣言有所关联,可见网络谣言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国信办:“转谣500次可判刑”媒体解读有偏差
国信办:“转谣500次可判刑”媒体解读有偏差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谣言转发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打击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同时,将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焦点一“薛蛮子”被查与“大V”身份无关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答: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
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
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
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最新进展】转发水污染谣言“薛蛮子”致歉日前,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又有新进展,网上“环保专家”董良杰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在董良杰创业发财梦的道路上,有一个人在网络上与其遥相呼应,充当其微博“军师”、帮助其扩大微博影响,并最终投资其公司—他正是网络大V “薛蛮子”。
两人联手,一人发布、一人转发,不负责任地编造水污染问题(如“自来水中的避孕药”)虚假信息微博,联手制造营销恐慌,以为自己生产的净水器打开市场铺路。
在看守所里,董良杰和“薛蛮子”反思,他们为了个人利益,在网上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许多人造成了恐慌。
他们均向公众诚挚道歉,并表示网络大V影响力大,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一般微博微信等转发多少次构成诽谤罪
一般微博微信等转发多少次构成诽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诽谤的意思就是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
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现在是科技的时代,在微博微信上的转发量超过一定的数量也会构成诽谤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微博微信等转发多少次构成诽谤罪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微博微信等转发多少次构成诽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一:诽谤罪定义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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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微博转发500条不应该构成犯罪
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谣言微博转发500条不应该构成犯罪”。
今天我方的衡量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民主制的发展。
为了更好的论证我方观点,我们首先来辨析几个概念:谣言的定义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并不天然的具有贬义,犯罪指做出违反法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我方不否认那些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谣言微博转发500条应该构成犯罪,但是大部分谣言微博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些谣言微博转发人则不该认定犯罪。
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民主制的对象来看,民主制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对于谣言微博的传播,原创者没有控制力和预知力,因此谣言微博原创者转发微博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如果因为转发微博而被判犯罪难道不是侵犯了人们的民主权利吗?那么中国的人权又何以体现呢?。
第二:从民主制的理念来看,民主制的理念是人民当家作主,若谣言微博转发500条应该构成犯罪,虽然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使谣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但是能够真正的杜绝谣言微博吗?,并且同时让人们害怕揭露与批判,导致形成压抑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束缚了人们的言论自由,阻碍民主化进程,更不利于人民民主的发扬,不利于法制国家民主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从民主制的本质来看,对于谣言微博传播造成社会危害不应用生硬的法律遏制,而应该依据微博这个新兴事物的特性规律探索更加合理、人性化的制度治理和约束,例如在微博中,自由流通并充满竞争性的信息公开让微博成为快捷辟谣者。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谣言微博转发500不应该构成犯罪。
正方标准:是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