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法律法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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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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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在市场上经营获取收益的利益体,从法律上而言,公司一旦成立经营,公司所有人和公司的资金应该划分清楚,不能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否则就会视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同时,这三项特征也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标准。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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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一、概述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交叉或混淆,因此需要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和界定。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 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根据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利益统一程度是认定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在经济利益分配、财产运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混淆,即使形式上是分离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2. 事实控制标准事实控制标准是指法人实际上由自然人控制或支配的程度。
如果某个自然人对法人的决策、管理等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即使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3. 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资金、财务方面存在密切关联的程度。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共享、相互担保、虚假交易等情况,即使法人与自然人是独立的主体,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4. 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公司治理结构标准是指法人的治理结构是否合规、透明、独立。
如果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利益交织、权力互相滥用等情况,即使法人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影响1.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使得法律关系无法明晰。
2.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独立性受到侵害,从而使得法人的责任扩展到自然人。
3.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财产与自然人的财产混淆,给债权人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避免法人人格混同的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确保法人独立性。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防止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利益交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独立性。
4.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结论法人人格混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根据综合判断,结合以上标准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人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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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的五种情形法人人格混同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某些情形下产生混淆,导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以下是五种常见的法人人格混同情形:1. 所有人理论(Doctrine of Alter Ego):当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流动、资产转移、业务交易等模糊不清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所有人理论来认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混淆。
例如,在某个公司的资金账户与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或者公司资产被用于支付个人开支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将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合并,使其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2. 忽视法人实体(Disregard of Legal Entity):当法人实体被忽略,法律上将其视为不存在时,法院可能会将法人与自然人混为一谈。
例如,当法人没有独立的财务记录、独立的业务决策、独立的经营活动等时,法院可能认定法人实体与自然人是混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法人的债务责任转嫁给个人,使其个人财产也承担相应的债务。
3. 过度控制(Excessive Control):当个人过度控制法人的决策、资金、业务等时,法院可能会认定法人与个人是混同的。
例如,个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对公司的决策、资金运作等拥有无可忽视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法人实体,将其与个人混为一谈,并让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影响法人独立性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法人与个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且法人被个人用于个人利益追求时,法院可能认定法人与个人是混同的。
例如,个人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私利谋取利益,或者个人滥用公司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公司的责任或损失归咎于个人,并让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无真实目的的法人设立(Sham Entities):当个人以虚假或无真实目的的方式设立法人实体,以逃避个人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可能会援引虚假实体的原则,将法人与个人混为一谈。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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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法律⾯前⼈⼈平等,这句话想必⼤家都应该听过但是实际上这个⼈有时候指的并不是个⼈,也有很可能是在法律定义上拥有⼈格的公司主体,但是毕竟公司与个⼈有着很⼤的区别,所以有的时候会因为⼀些错误操作,导致了公司的⼈格混同,那么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1关联公司的⼈员、业务、财务等⽅⾯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构成⼈格混同。
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纵向⼈格混同”)。
(2)受同⼀母公司或者控制⼈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横向⼈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或者拒不履⾏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丧失受偿机会。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司的⼈格混同,⼈们往往形象的称为⼀套⼈马,两块牌⼦,可以说这样的⾏为⾮常容易导致在法律关系上的混乱以及对于法⼈地位的滥⽤,所以建议存在⼈格混同的公司,请及时联系相关律师帮忙进⾏处理,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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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法中的⼀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格混同如果导致各公司法⼈财产、⼈员等⽆法区分,已经丧失独⽴⼈格,构成⼈格混同。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法理分析。
第⼀种观点认为,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三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因此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第⼀种观点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过于⽚⾯,深刻理解前述法条内涵可以知悉,公司的独⽴财产是公司独⽴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格独⽴主要体现为财产独⽴,⼀旦关联公司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同时就丧失了独⽴承担责任的基础。
因此,如果直接债务⼈履⾏债务不能导致可能损害债权⼈利益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分析。
由于过去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公司滥⽤⼈格权损害了债权⼈利益的状况时有发⽣,新《公司法》则对法⼈⼈格否认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所谓解开公司⾯纱制度在《公司法》的直接体现。
对公司法⼈⼈格否认的再认识专业律师认为,虽然最⾼院的指导案例以及司法实践都已经认可了由于公司法⼈之间⼈格混同可以导致了⼈格否认,但是考虑公司法⼈⼈格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作⽤以及既有成⽂法规定,法院在适⽤这⼀⼈格否认制度时应当保持⾼度谨慎。
通过研究发现,现⽬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在进⾏⼈格混同的认定时,均系着重通过对财产、业务、组织机构等⽅⾯审查认定并最终判断是否适⽤⼈格混同来否认公司的独⽴⼈格,但是对此类要素的认定只是对⼈格混同做了形式上的认定,是否要对公司的⼈格进⾏否认还要做两⽅⾯的实质认定并在裁判⽂书的说理部分着重分析。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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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摘要:一、引言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解释2.特点概述三、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主体同一性标准2.财产同一性标准3.业务同一性标准4.利益同一性标准四、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方法1.证据收集2.事实分析3.判断标准运用五、法人人格混同认定的实践应用1.案例解析2.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六、法人人格混同认定的意义及建议1.意义阐述2.建议提出七、结论正文:一、引言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是公司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股权交织等现象日益频繁,导致法人人格混同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严格认定。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解释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实际运作中,两个或多个法人的法律地位、权益和责任无法区分,导致法人独立存在的基础丧失。
这种现象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2.特点概述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特点包括:关联法人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依赖程度高;法人的财产、业务、利益难以区分;法人独立意志缺失,决策过程受到影响等。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主体同一性标准主体同一性标准是指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关联法人的法律地位无法区分。
具体表现为:关联法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控制关系或实质性的影响力关系。
2.财产同一性标准财产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财产无法区分。
表现在关联法人之间的财产互相占用、资产转移等方面。
3.业务同一性标准业务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业务无法区分。
关联法人之间存在业务重合、资源共享等现象。
4.利益同一性标准利益同一性标准是指法人的利益无法区分。
表现在关联法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盈利模式等方面。
四、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方法1.证据收集在判定法人人格混同时,首先需要收集关联法人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报表、业务资料等。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https://img.taocdn.com/s3/m/434e861e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61.png)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法律后果最近,我们在审查一些诉责险业务时,看到部分案件,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卖双方提到,让另外一家公司收货,因此,起诉时,原告认为两家公司经营混同,把收货公司也作为被告要求保全其名下资产,对此,我们一般都不建议保险公司承保,因为认定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证据,需要非常充分。
那么,如何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呢?人格混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多年前,我们曾代理过一个劳动工伤案件,因治疗花费时间很长,该案件拖的时间也很长,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高额的工伤索赔,把公司所有员工除了这名工伤员工外,都转入同一个地方的新公司,旧公司的机器设备等都转入新公司名下。
因注册时间相差数年,地名有变动,导致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实际上系同一地点、同一办公楼。
我们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工伤后到受理案件期间,两家公司的社保、员工纳税资料,发现旧公司的员工在某个时间段,集体转入了新公司,通过庭审调查,法院也了解到两公司在一处经营,特别是,新公司接收旧公司其他员工(包括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后,新公司财务人员、实际控制人继续与工伤员工对接,办理发放工资等事宜。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要求新公司连带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此外,我们通过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来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裁判理由: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
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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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
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具体表现
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例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
2.财产混同。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
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
3.业务混同。
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
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
4.人格混同。
例如,股东利用设立的多个公司主体之间互相对外经
营,业务高度相似,多个公司主体之间业务不分的混同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证明公司人格横向混同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收集情况。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
法律顾问。
认定人格混同法律规定(3篇)
![认定人格混同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36e87a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b.png)
第1篇一、引言人格混同,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清等原因,导致其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相互混淆,难以区分。
在我国,人格混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认定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人格混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人格混同,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清等原因,导致其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相互混淆,难以区分。
(二)特征1. 内部管理混乱:企业或个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健全的组织架构、责任制度,导致管理混乱。
2. 责任不清: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确定责任归属。
3. 人格混淆:企业或个人的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相互混淆,难以区分。
4. 法律关系复杂:人格混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财产关系等。
三、认定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四)司法解释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e83137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ee.png)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人格混同现象在我国逐渐凸显,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本文旨在对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解释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实际运作中,两个或多个法人的主体、财产、业务和利益等方面出现相互混淆,难以区分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法人丧失独立存在的意义,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2.特点概述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主体同一性: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在组织结构、管理层、股东等方面存在高度一致性。
(2)财产同一性: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财产状况相互交织,难以划分。
(3)业务同一性: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业务范围相互重叠,难以区分。
(4)利益同一性: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利益关系密切,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主体同一性标准:判断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依据是主体同一性。
如果两个或多个法人在组织结构、管理层、股东等方面存在高度一致性,即可认为主体同一性较强。
2.财产同一性标准: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财产状况相互交织,难以划分。
财产同一性主要包括财产混合、财产共享等情况。
3.业务同一性标准: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业务范围相互重叠,难以区分。
业务同一性主要包括业务混合、业务共享等情况。
4.利益同一性标准:法人人格混同的法人之间利益关系密切,共同追求利益最大化。
利益同一性主要包括利益共享、利益输送等情况。
四、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证分析1.案例选取本文选取了某集团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案例进行分析。
该公司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涉及房地产、金融、物流等多个行业。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主体同一性、财产同一性、业务同一性和利益同一性等方面的问题。
2.案例分析该案例中,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同一性:该公司旗下子公司的高管团队均为同一人,组织结构高度一致。
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公司人格混同
![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公司人格混同](https://img.taocdn.com/s3/m/b1806fdd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3.png)
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公司人格混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一般都有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公司就是为股东赚取利益的,因此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相互混淆的情况,人们搞不清楚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股东个人行为,下面就由法律我为大家解答一下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公司人格混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收集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证明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的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尽可能收集企业与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比如发票的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
2、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有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实地调查企业的办公场所,也可从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及对外交往的联系情况入手,或者请求法院调取企业的财务账簿等。
3、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业务混同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内部表现,一种是外部表现,但一般内部表现很难被外人发现。
而通常我们所能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部表现。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清单等交易凭据。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1、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第一、人员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
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
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第三、财务混同。
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2、不同公司间人格混同的情况(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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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判定⼈格混同需要满⾜三个⽅⾯,⼀是⼈员混同,⼆是业务混同,三是财务混同。
在认定是否构成混同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五⽅⾯因素:
⼀是,股东⽆偿使⽤公司资⾦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
⼆是,股东⽤公司的资⾦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供关联公司⽆偿使⽤,不做财务记载;
三是,公司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与股东财产⽆法区分;
四是,股东⾃⾝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利益不清的;
五是,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的。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配与控制,操作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应当否认公司⼈格,由滥⽤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以下四种情形:
⼀是,母⼦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之间进⾏利益输送;
⼆是,母⼦公司或者⼦公司之间进⾏交易,收益归⼀⽅,损失确由另⼀⽅承担的;
三是,先从原公司抽⾛资⾦,然后再成⽴经营⽬的相同或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四是,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员及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格否认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公司及其股东。
除股东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也可以成为⼈格否认主体。
人格混同公司法法律规定(3篇)
![人格混同公司法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fb1ada9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66.png)
第1篇一、引言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在法律上无法区分,使得公司的法律行为与股东的法律行为无法区分,从而导致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无法明确划分。
在我国公司法中,人格混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人格混同的概念、法律依据、案例分析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格混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人格混同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责任、行为等方面相互交织,使得股东与公司的法律人格无法区分。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股东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使用,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2)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交易,使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无法明确划分;(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2. 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格混同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阶段:根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人格混同行为,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运营阶段:根据《公司法》第21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独立账户,明确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若股东存在人格混同行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公司解散阶段: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公司财产。
若股东存在人格混同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合使用案情简介:某股东A将个人房产登记为公司房产,并以此房产为公司经营场所。
后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A因人格混同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
分析:本案中,A将个人财产登记为公司财产,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存在人格混同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1条,A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案例二:股东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交易案情简介:某股东B以公司名义购买个人房产,后因房产质量问题,B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2篇)
![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979f48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e.png)
第1篇一、引言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公司人格混同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债权人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股东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2)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合使用;(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过度干预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干预程度超过正常范围,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2)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不力;(3)股东对公司资产处置的干预。
3.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滥用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滥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股东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目的;(2)股东将公司财产无偿转让给个人;(3)股东滥用公司财产进行虚假交易。
三、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1. 民法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公司人格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商法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公司人格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刑法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人混同认定标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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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混同认定标准 -回复一、定义1. 法人混同指的是两个或多个法人实体的财务状况、利益、责任等出现混淆或无法区分的情况。
2. 法人实体是指经过法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企业,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二、判断标准1. 实际控制权:考虑法人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股权结构,判断是否存在一方对其他法人实体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情况。
2. 财务交易:分析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易情况,包括资金流动、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判断是否存在财务关联性以及交易是否合理。
3. 经营活动:综合考虑法人实体之间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合作、共享资源、互相支持等,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合作关系。
4. 实质独立性:评估法人实体之间的独立性,包括独立的法人登记、独立的财务记录、独立的经营决策等,判断是否存在法人混同的迹象。
三、认定程序1. 信息收集:收集与相关法人实体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年度财务报表、合同协议、股东股权结构等。
2. 初步评估:综合考虑判断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初步评估,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法人混同的可能性。
3. 实地调查:如初步评估存在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包括与法人实体高层管理人员面谈、访问生产经营场所等,获取更全面的了解。
4. 综合判断:根据信息收集和实地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是否存在法人混同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处理措施1. 提醒和警示:对涉及的法人实体进行提醒和警示,要求其明确法人实体之间的区分以及加强内部控制,避免法人混同。
2. 处理建议:如发现法人混同已造成实质性损失或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包括调整股权结构、解除合作关系、整改内部管理等。
3. 监管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的法人实体进行监管,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人实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以上为法人混同认定标准,仅供参考。
具体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人格混同的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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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四个要件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被视为同一实体。
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公司人格混同被认为是存在的,例如美国和英国等国家。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和经济问题,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对公司人格混同的要求进行了限制和补充。
公司人格混同的四个要件是:1.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将其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进行混同。
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混淆,导致了个人对公司资金的控制和支配。
这种资金混同可能会损害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和透明度,使得公司资金的使用变得不透明和难以监控。
2.公司与股东之间管理混同: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管理职能被混淆了。
公司股东将个人事务与公司事务进行了混淆,导致股东干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决策。
这种干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股东个人利益产生冲突。
3.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混同:公司人格混同还可能导致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混淆。
公司股东可能会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并通过公司行为来谋求个人利益。
这种利益混同可能会损害公司的财务安全和股东权益,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和损失。
4.公司与股东之间责任混同:在公司人格混同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责任可以互相转移。
公司股东可能会将公司责任转嫁给个人,以规避法律责任和财务风险。
这种责任混同可能会导致法律和道德问题的产生,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债务无法追究,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合法性。
为了解决公司人格混同可能带来的问题,许多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公司人格分离的原则。
这些原则通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限制和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和设立程序,以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以确保公司的管理独立和专业性。
此外,监管机构和法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公司人格混同进行监督和解决。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举证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举证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058282cf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0.png)
公司法⼈⼈格混同举证责任司法实务中,公司独⽴⼈格被滥⽤的现象⾮常普遍,但因关键证据难以获取,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证明股东故意实施了滥⽤公司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为过于严苛。
对此,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裁量分配,以及第七⼗五条关于法律上的推定,两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式可以适⽤。
由此,债权⼈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具有存在⼈格混同的较⼤可能性,使法官产⽣合理怀疑,同时证明⾃⾝利益因公司⼈格混同情形遭受严重损害,⽽进⼀步的证明责任应当转移⾄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由关联公司及控制股东举证排除合理怀疑。
⾄于股东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等主观恶意,可以从债权⼈提供的客观证据来推断。
《最⾼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五条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
最⾼院案例:(2018)最⾼法民申2245号,(2015)民⼆终字第85号。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格混同:关联公司的⼈员、业务、财务等⽅⾯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的,构成⼈格混同。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存在⼈格混同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对上述情况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关于⼀⼈公司⼈格混同:在⼀⼈公司法⼈⼈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起诉所基于的事由。
若债权⼈以⼀⼈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不能⽆法提出证据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即民事⾼度盖然性,不适⽤举证倒置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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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书
我,甲方公司,特此向乙方公司作出如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明确声明和承诺:
1. 我们确认,乙方公司与甲方公司的关联性质在合法地存在。
为了避免产生人格混
同的可能,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将充分保持独立的企业实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将确保各自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发挥独立意志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两家公司的决策将根据各自的商业利益进行,而不受另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3. 我们承诺,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将在日常经营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人员及雇佣关系、运营决策、合同签订、项目投资等方面。
任何与此相关的
交易将根据双方自由意愿、公平原则和市场条件进行。
4. 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将保持合理的商业往来,并且不会损害对方经济利益。
如果
发生与合理市场原则相违背的交易,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承诺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纠正,保护各自利益。
5. 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确认,对于上述明确声明和承诺的违反可能导致人格混同风
险和法律责任。
我们将确保遵守并履行上述声明和承诺,以确保各自的企业独立性和合法
地位。
特此声明并承诺。
甲方公司(不列入真实名称)
日期:。
究竟怎样证明公司“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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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怎样证明公司“人格混同”?李立一公司人格混同,就是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法人的独立性,最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使用管理上完全混作一团、不作区分。
所谓“公司是我控股的,公司就是我,我就代表公司”。
有关“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法律性质、滥用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则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这种认定,必须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总体上来说,属于突破了法人独立性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属于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在认定时是非常谨慎的。
那么,具体在案件,人民法院是依照一种什么样的规则来认定公司人格是否混同呢?当然,我们依然可以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去找答案。
但是,这类问题,有时候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可能会更加实在一些。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认定中,不仅仅有法院的认定结果,而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认定过程中的一步步的思路。
今天摘录一个去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个再审申请进行分析,最后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驳回了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是就驳回再审申请出具了裁定书。
在这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关于案件核心争议的认定,是一致的,都是以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为准的。
但是,引起我关注的是,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思路进行了展开式的说明。
虽然,这种对于一审法院思路的展开说明,目的是为了说明一审判决的正确性,但是,从学习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有利于我们理解人民法院在认定此类问题方面的思维模式。
先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再来具体分析一下法院的认定思路。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国发节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发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国电光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立即向其连带清偿国发华企公司拖欠其的应付款50304697.38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2.国发节能公司、国发后勤公司、郭留成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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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
方式与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方式与标准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
但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
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区分。
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产的混同三个方面。
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办公生产设备与其股东的营业场所混同相对容易一些。
但是,要对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产资料。
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产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产混同的结论。
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人员混同。
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
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
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使对方无法分清交易的相对方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
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
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
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股东,由关联股东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
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