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全面加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法律漏洞,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
下面就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一定的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刑期。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好地遏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加强对重点保护物种的特殊保护。
这些原则和目标的明确,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三,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力度。
法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原则、管理规定和监测评估要求,并要求加强对重大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用途区和生态红线区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最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加强野生动物产品监管的措施,强化监测和检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审查和打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加大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利用。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濒危野生动物是我们宝贵的自然财富,然而受到人类开发和破坏的威胁,其数量在快速减少。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物种,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制定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区法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区法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基础。
通过划定特定区域为自然保护地或野生动物保护区,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威胁。
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种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监管机构,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
例如,我国《自然保护区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管理要求,以及侵犯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管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各国采取了控制狩猎、非法贸易和非法捕捞的措施。
例如,禁止捕杀珍稀野生动物、明确限制狩猎活动和禁止向外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同时,各国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监测体系,进行有效的物种保护工作。
此外,在国际上,各国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协议,加强了跨国保护工作。
三、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常见的措施,通过给予参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群体一定的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平衡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例如,中国推行了一项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民进行奖励,以鼓励他们通过生态农业等方式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四、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因此,各国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例如,组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展览和培训班,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
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让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到野生动物的魅力,增强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加强监管,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倡导公众参与,人们取得了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成效。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内法律保护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罪犯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了打击和处罚,加大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2. 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对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公约生物多样性(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务局保护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林务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际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约束。
3. 反盗猎和非法贸易举措加强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力度,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活动。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水平。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共同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国际合作: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野生动物犯罪,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以上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守护地球上每一种珍贵生物的生存权利。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关键信息项:1、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3、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5、民事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6、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7、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8、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9、对特殊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1、引言11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法律责任界定的目的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旨在有效地遏制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1 非法捕猎未经合法许可,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或在禁止的区域、时间进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211 界定标准包括捕猎工具的合法性、捕猎方法的合规性、捕猎区域和时间的限制等。
22 非法交易包括买卖、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21 界定标准为交易对象是否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交易行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23 非法运输未经批准,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31 以运输的合法性手续、运输的方式和路线等作为界定标准。
24 非法食用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41 依据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31 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
32 单位包括企业、组织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若其组织、纵容或参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1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
411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等因素确定。
412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彻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益和作案工具。
413 吊销许可证,限制违法主体再次从事相关活动。
42 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的宝贵生命,它们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进行非法捕猎,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生命,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捕猎行为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捕猎行为。
捕猎行为不仅仅是指直接用工具捕捉野生动物,还包括设置陷阱、使用毒药、电击等各种方式来获取野生动物,甚至包括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干扰其正常生活的活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非法捕猎行为,法律责任是相当严厉的。
如果是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这可能包括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捕猎的情节轻重而定,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会更高。
假如捕猎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性质就更加严重了。
这种情况下,将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意味着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且,对于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法律的打击力度是极大的,哪怕只是一只,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除了直接的捕猎者,那些为捕猎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明知他人在进行非法捕猎,还为其提供工具、设备、场地等帮助的,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属于法律严格禁止和打击的范畴。
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捕猎行为的发生,破坏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秩序。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捕猎的法律责任。
禁猎区和禁猎期是为了给野生动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生存环境,在这些特殊区域和时间段进行捕猎,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单位实施的捕猎行为,法律也不会姑息。
单位犯非法捕猎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与政策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急剧下降。
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以确保其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本文将探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和政策,以及它们的实施效果和挑战。
一、国家级法律措施与政策为了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涵盖了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栖息地恢复、贸易禁令等方面。
例如,中国实施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
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并提供良好的生境条件,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
二、国际合作与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也开始重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各国相互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例如,联合国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旨在控制和规范跨国贸易行为,遏制非法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
此外,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还发布了红色名录,记录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促进跨国合作和资源共享。
三、科学研究与监测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核心措施之一是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生境需求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制定保护策略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科学监测能够及时掌握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状况,评估保护工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四、公众教育与社会参与公众教育和社会参与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认知,培养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责任感。
此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可以通过自愿者保护队伍的组织和参与,帮助开展野生动物监测、栖息地恢复等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野生动物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丰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分类保护制度。
根据野生动物的珍稀程度、濒危状况、生态价值等因素,将其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对于不同类别的野生动物,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最严格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等行为。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其分布的区域内也受到相应的保护。
而“三有”动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随意猎捕和杀害。
其次,建立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重要场所。
法律规定,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划定相关保护区域,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破坏栖息地的活动,如开垦、开发、污染等。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减少对栖息地的不利影响。
再者,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严格监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在交易方面,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全球共同责任,因为野生动物的灭绝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法律和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些与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的刑法规定以及如何遵守这些法律。
第一,野生动物贸易的刑法规定。
野生动物贸易是对野生动物生存的一种巨大威胁。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禁止和处罚野生动物的非法买卖。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任何非法收购、贩卖、携带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为了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应该确保不购买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不参与野生动物的贸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组织举报非法野生动物贸易。
第二,狩猎和盗猎的刑法规定。
许多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和盗猎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和许可,否则任何地方猎捕、杀害、交易或持有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个人应该尊重法律,不参与非法狩猎和盗猎活动,不购买非法获得的野生动物制品,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狩猎和盗猎。
第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刑法规定。
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幸存和繁衍的基础。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各国采取了许多举措,并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罪行和处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破坏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个人应该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破坏或损害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环保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第四,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刑法规定。
许多野生动物和植物制品因其稀缺性和珍贵性而成为非法捕捞和交易的对象。
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以禁止和打击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个人应该了解国家法律,不购买和持有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不参与非法捕捞和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最后,公众应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是,野生动物被杀的事件却频频发生,因此,在法律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有了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丰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生命,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规定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法律要求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环境。
例如,限制在重要栖息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防止栖息地的破坏和碎片化。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栖息地,政府会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善,以恢复其生态功能。
其次,建立了严格的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法律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规定了明确的猎捕许可制度和限额管理制度。
只有在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可以获得猎捕许可。
并且,在猎捕过程中,必须遵循人道、科学的原则,采用合法的工具和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伤害。
再者,对于野生动物的交易和运输也有着严格的监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取得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才能够进行交易。
同时,加强了对运输环节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这一措施有效地切断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链条,减少了对野生动物的非法需求。
在人工繁育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做出了规定。
只有取得相关许可证,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够进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人工繁育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等,而非商业性利用。
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福利,确保其生活环境适宜、饮食健康、行为自由等。
法律还强化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合规与证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合规与证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项涉及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本文将从法律合规和证据收集两个方面来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
一、法律合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野生动物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其次,各地区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区划划定工作,划定各类保护区并加强巡护力量,禁止非法猎捕、囚养和交易野生动物。
此外,相关企业和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得从事违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活动。
二、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旨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首先,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调取监控录像、采集物证、传唤证人等方式搜集证据,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野生动物犯罪行为。
其次,要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公众举报涉嫌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
同时,还应当利用科技手段,如DNA检测、红外相机监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合规和证据收集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有效监督。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什么(2)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什么(2)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保护野生动物文本内容摘抄
保护野生动物文本内容摘抄保护野生动物文本内容摘抄一、保护意义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也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以下意义:1.维护生态平衡: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通过食物链的关系与其他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保持生态平衡。
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一部分,它们的存在丰富了地球上的生物种类和基因库,对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3.维护人类生存环境:野生动物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很大的贡献,如提供药物、食品、皮毛等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4.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增强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法律法规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摘抄的部分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种类、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使用等方面,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具有重要作用。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规定了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规则和标准,对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为规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需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不捕杀、不贩卖、不食用野生动物:我们应该杜绝任何形式的捕杀、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国家和地区的重点保护动物更应该加以保护。
2.不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我们应该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包括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避免破坏它们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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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
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
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
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
同样地,顽石法官的《鸟事·鸟语·鸟人》一文作了针锋相对的回应,顺接吴教授的文章,自嘲式地反讽:其实法官的尊严,还不如人家的鸟高。
也有的文章,逻辑上存在无法推出问题,如《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一文,用“被轻放的贪官”去论证闫啸天案判决过重,而实际上,论点与论据不相干,以至于无法推出。
杨涛发表于《法制日报》的《抓鸟获刑十年半究竟重不重》一文则指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在不久前,媒体曾报道87只癞蛤蟆案。
汪××于2014年7月6日河南省确山县在留庄镇谭楼村任庄西组捕猎中华蟾蜍87只,被当场查获后被羁押。
9月2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刑期自7月6日起至10月5日止。
(【2014】确刑初字第00262号)二、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定是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位于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第340条是关于水产资源保护的规定,第341条关于(陆上)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文以341条为对象进行阐述。
该条是法定犯,是指由于特定法律规定始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即依托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罪名名称前通常冠以“非法”二字。
该条涉及的罪名有3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具体条文是: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复杂的对野生动物犯罪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一行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之时才能施以刑罚,但是,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是无法从刑法条文中直接看出来的。
那么,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哪一些呢?熊猫肯定是是受保护的,苍蝇肯定不受保护,这个连小学生都明白。
动物如此之多,人们难以分辨的情况比比兼是,比如说,田鼠虽然是野生的,却是可以猎捕的,但同样野生的社鼠,样子与田鼠的外形差不多,却是受法律保护的;蝴蝶的种类很多,有的是害虫,有的却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甲虫的种类也很多,有的是害虫,有的价值数百上千一只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阳彩臂金龟。
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从《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一类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三有动物”,也就是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简称《三有名录》)的动物,合计有5纲46目177科的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至于到底有多少种动物,估计是不确定的,人类已知的昆虫约有100万种,这120属可能以百记,也可能是以万记。
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不同,构罪要求也不同,对于猎捕三有动物,要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并且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显然,哪些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哪些三有动物,不可能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规定,只能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关于对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它是由刑法、司法解释与林业部规范性文件组成,这样的结构模式对公众而言,的确很难全面、完整地了解其规定。
四、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从87只癞蛤蟆案到16只燕隼案,其司法处理结果,均未超出当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司法解释》附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规定,隼类(所有种)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
猎捕16只燕隼,如果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实无误,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是适当的。
而对有动物的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0只即可。
尽管如此,社会公众总体上认为这两起案件都是明显判重了,本文也是如此认为。
经过对《刑法》、《动物保护法》、《司法解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文献的一些了解,认为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结构甚为复杂。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公众的行为的,而不是为专门人员提供研究素材的,从普通公众的角度,委实难以从刑法第341条中较为清楚地获知自己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总体上要好一些,学校教科书和电视节目也宣传得比较多,特别是一级保护动物,公众认识也更多一些。
《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在实际办理案件中也变得相对简单。
但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即便如此,普通公众仍旧是难以全面了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对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也很不了解。
对于自然犯,不知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托词,但对于法定犯,是否具体认识到法律的规定,有时确实影响到犯罪故意的认定与情节轻重的判断。
对于非法狩猎罪,则是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之后,再由林业部规定具体的犯罪对象。
如果是林业部先出台了《三有名录》,立法机关再规定非法狩猎罪,即使实质上不甚合理,至少能够表明立法机关有机会注意并考虑到《三有名录》的内容。
但在现有情形下,非法狩猎罪存在着刑法敞口的问题,也即不受立法机关掌控的刑法风险,因为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并没有在立法之时得到立法机关的全面考虑,因此有可能使得保护对象的范围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一方面,林业部对三有野生动物的认识与理解更为全面、更为专业,立法机关会对其予以信任和尊重;但另一方面,尤其是这些年来立法行政部门利益化的现象比较常见,林业部门也可能会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导致林业部门更多考虑其自身的便当,而无暇顾及法律的打击范围是否过于宽泛,打击程度是否过于严厉,甚至于,根本就未考虑过《三有名录》竟然还会成为刑法问题。
从《三有名录》中可以看出,不仅有多种蟾蜍类、多种蛙类、多种鼠类,在昆虫类中,包括多种蝶类、多种蛾类、多种天牛类,还包括田鳖、中华蜜蜂等。
2、野生动物保护与民众的习俗冲突。
在人们流传下来的众多习俗中,有一些习俗或生活方式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冲突,如果一律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进行惩罚,肯定不是一件好事。
如幼时学到的课文《少年闰土》,闰土活泼、机灵、勇敢,他那看瓜刺猹、雪地捕鸟、海边拾贝的场景深入脑海。
“这不能,须大雪下了才好。
我们沙地上,下了雪,我扫出一块空地来,用短棒支起一个大竹匾,撒下秕谷,看鸟雀来吃时,我远远地将缚在棒上的绳子只一拉,那鸟雀就罩在竹匾下了。
什么都有:稻鸡,角鸡,鹁鸪,蓝背……”时隔多年,再来翻看这段文字,依旧觉得,这样的童年,其实挺不错的。
在当前,偶尔在野外抓捕数量不大的野生蛇、鳖、蛙、鸟等常见动物的行为还是比较多见的,在超过20只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说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蓄意触犯刑法的主观目的性。
在哈萨克族的传说里,鹰是唯一能直视太阳而不被灼伤的神鸟,他们相信,不论捕食或飞行,鹰永远是蓝天中终极的猎手。
如今,在新疆的哈萨克牧民中还保留着驯鹰的传统。
一头好的猎鹰,需要训鹰人投入全部心血,去精心地喂养和悉心地关照。
中国新闻网于2015年初有一则题为《新疆哈萨克族“猎鹰世家”揭开5兄弟训鹰之谜》的报道:新疆青河县阿热勒乡居住着猎鹰5兄弟,在当地因训鹰而声名远扬。
他们继承了祖祖辈辈的训鹰历史,乡亲们称他们是“猎鹰世家”。
县里举办的第二届猎鹰比赛,零下30多度的寒冷没能阻挡前来观看的万名观众,5兄弟闪亮登场的一幕,终生难忘。
新野猴戏作为一种地方民间文化,于2008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在2014年,一则《耍猴艺人卖艺被判刑,两千年“耍猴”一朝被禁?》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7月9日,河南新野县的4位民间艺人鲍凤山等,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他们只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