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开始1.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表3.汇总申报内容4.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5.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表岗科会计财务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使用科室2 审核申请表审核汇总对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后进行汇总表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岗科会计财务审核申报内容3 汇总申报内容汇总申报内容汇总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资产办公管理室汇总申报内容4 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审核申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岗位领导审核申报内容5 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 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开始1.提出购置申请2.审核购置申请3.审核购置预算4.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6.审批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单申请表岗位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2 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资产管理岗办公室审核购置申请3 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财务室审核购置预算4 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 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XXX 汇总购置计划6 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政府采购岗审批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资料、设备清单等材料资料清单资产管理岗2审核对单位提出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核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有效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岗3审核主管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主管部门4审核XXX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县国资局5审核资产领导办公会对XXX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单位整体利益,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资产领导办公会6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7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进行审批,确认出租、出借事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审批意见相关部门8根据批复意见执行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出租、出借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执行记录资产管理岗资局12审批XXX进行审批13根据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岗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构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是省财政厅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处置职责的工作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批准
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拟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由产权单位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由产权单位填报《拍卖机构资质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
由产权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资产评估
由产权单位与审核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委托其依据相关政策、运用适当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五、发布公告
由市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宣传
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宣传房地产现状及相关要求。
六、资产处置
根据购买意向人情况可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七、资产交割
由产权单位按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收取资产转让款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实地交割房地产。
八、交纳税费、上缴收入
由产权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2 适合范围本管理规范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的处置计划编制、资产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处置过程监督等环节。
1.3 定义(1)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支配的资产,包括土地、建造物、设备、车辆、股权等。
(2)国有资产处置: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变卖、转让、转换、抵债、报废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行为。
(3)处置计划: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战略目标、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的文件。
(4)资产评估:指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的过程。
(5)招标拍卖: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2.1 处置计划编制2.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计划。
2.1.2 处置计划应当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节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2 资产评估2.2.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2.2 资产评估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2.3 招标拍卖2.3.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计划的要求,依法组织国有资产招标拍卖。
2.3.2 招标拍卖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市场化定价。
2.4 合同签订2.4.1 经招标拍卖确定中标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处置合同。
2.4.2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经法律合法性审核。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资产评估1、所需的评估资料按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的规定,资产处置主要需要有以下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处置→下达批复文件→调账。
其中,涉及评估的程序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申请批准后,对需拍卖、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上述的程序及需要报送的资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经济行为依据应该是“批复文件”,为此,在资产评估时,首先要取得该批复文件。
集慧在接受委托时,有部分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批复文件,就要求我司对国有资产做资产评估,这将使我们面临后期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报废还需要取得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才能够进行报废资产评估。
两个重要资料:经济行为依据;资产状况判定依据。
2、价值类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废,大多数涉及不到“拆零变现”,所以不宜选择残余价值,应当选择市场价值类型。
3、评估现场勘查现场勘察最主要的两项就是:资产的法律权属情况和资产现状。
其他的就是常规的调查内容,例如资产的使用信息(型号、厂家等)、采购合同、发票等。
另外,现场调查方式无外乎两种方式,抽样调查和逐项调查。
数量不多或者价值较大者,建议采用逐项调查方式,一是防范将来回收公司回收资产导致的表实不符状况可能产生的纠纷;二是切实掌握报废资产实际数量,合理区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和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4、评估方法以及询价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回收公司进行询价,那相当困难。
所以在进场的时候,最好要求回收公司的人员也在场,这样询价方便些。
国有资产处置大多数都是办公家具、电梯、车辆、锅炉、电子设备以及国企的机械设备等。
采用的基本公式就是可变现价值扣除清理费用。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任何项目都有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要高质量地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评估项目,在执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上文中的重点事项外,还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盘亏盘盈资产的情况。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附件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处置单位点击发布公告。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点选资产处置
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收到处置需求,3个工作日内联系处置单位。
非必要不得退回处置事项。
处置单位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核实处置事项
信息。
经批准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
资源交易机构或具备资质的
环保回收机构实施处置的事
项,处置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
求的处置机构,签订委托书。
处置单位登录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
系统,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与处置服务机构签订《中央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处
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
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
规定限额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另外,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并经批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规划和管理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规划,明确处置目标、原则、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数据进行归档和保存,并做好备份工作。
第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资产处置管理人员,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部门的审批、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资产转让价格,并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资产处置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一)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评估、审批、监督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国有资产处置需制定书面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原因;2. 处置的方式、标的和价格;3. 处置的条件和限制;4. 处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5. 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租赁、拍卖等。
(二)选择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处置效益等因素。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价(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评价,分析处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开、保密、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操作六步骤(参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资产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
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安阳明确: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
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关键固定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处置程序第一步、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与环节
当要清除行政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时,就没那么简单了,只是把它们扔
到垃圾堆里。
不,整个过程都涉及了!行政机构需要认真审视他们想告别的资产。
这意味着检查他们目前的状况,找出他们的价值,确保
他们不会因为摆脱他们而触犯任何法律。
一旦所有事情都解决了资产处置大冒险的下一步就要开始了!
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拿出一个详细的计划来决
定我们要怎么做这个计划必须确切地阐明我们如何去除资产,以及何
时去完成。
它还必须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道德问题。
一旦我们把计划都整理好了,就必须先看好,再由合适的负责人给绿灯,然后
我们才能开始清除这些东西。
处置过程的最终阶段是处置计划的实际执行。
这就需要严格遵循所有
法律和监管先决条件,执行规定的方法,以剥离国有资产。
行政机构
有义务认真维护处置程序的全面记录,超越所采用的方法、资产估值
以及任何相关细节。
通过坚定地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并遵守规定的程序,行政机构能够确保有效和合法地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