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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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及例解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及例解

财会信报 2021年11期

财政部近期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30号准则),该准则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事实上,其他综合收益涉及各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如不系统梳理,填报时很容易疏漏。对此,本文依据新修订报表准则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他具体准则中对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规范,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及构成

新30号准则中涉及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分类规范如下:

(一)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二)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各该项目是否能在以后会计期间重分类进损益而分为两类: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等情况。

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新30号准则列举了按照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五种情况。

综合收益涉及的交易和事项

(一)因重新计量产生利得或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发生时企业会产生利得或损失,但这些利得或损失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不得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而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能重分类转入损益。

按准则的相关规定,利得或损失产生时按规定不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只能计入所有者

权益。对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而言,具体表述一般是:属于

利得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属于损失的,则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再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还不足冲减时,其余金

额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方便起见,以下表述该处理方式时,统一简称为“或

增加资本公积,或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或股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也可以统一简称为“计入所有者权益”。

此类项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主要有:

1.公司制改建。一般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2号)的规定,改制企业应当

按照公允价值即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对改制资产、负债价值进行重新计量,重新计量的净资

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或调增资本公积,或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漏列资产补充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5号解释)规定,非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财务报表未确认的无形

资产,能够满足相关条件的,应补充确认为无形资产。笔者认为,其收益也计入资本公积。

3.被控制合并的独资子公司。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1》中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通过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其利得或损失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因其他原因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净资产份额与合并对价差额处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净资产账

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2.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结余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搬迁补偿款在搬迁完成后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

积处理。

3.认股权持有人逾期不行权时收益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4号)规定:(1)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单独确

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

在到期后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非控股股东向被投资单位提供经济利益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5号解释规定:企业

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下同)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

公积)。

5.破产重整企业股东让渡股权取得收益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5号解释规定:企业发

生破产重整,股东因执行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权,

向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股东所让渡的股权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权公允价值与被豁免债务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规定说明:(1)上述所谓被豁免债务,应解读为股权受让人代偿债务,或付款给

破产企业管理人偿还债务。(2)让渡的股权在让渡日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一方面,由于

破产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其股份价值应认定为0或负值;另一方面,鉴于有人愿出资偿债

换取让渡的股权,说明该股权有潜在价值,比如破产企业有特殊资质、特许权利等。这些

资质、权利往往与企业共存亡,不能剥离出来上市流通或拍卖。笔者认为,在无法理清的

情况下,可以按照股权受让人实际出资额计算股权公允价值,似乎这样更符合市场法则。

(三)以后会计期间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这一类别项目的共同特点,是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按照相关会计准则

的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但在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入

损益。

1.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损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在该项投资终止确认时,再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规定:(1)在资产负债日,应按这类金融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套期工具”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这类金融工具产生损失时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这类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损益应予转出,计

入相应项目的收入、成本或投资收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利得或损失:(1)企业按准则规定将

持有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2)重分类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

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予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4.投资性房地产重分类时形成的利得或损失:(1)企业将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指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模式),应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其公允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应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处置该项房地产时,应将其在转换日记入

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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