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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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Mis系统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Mis系统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Mis系统一、系统登录与权限分配1. 学位授予工作Mis系统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教务员拥有系统登录权限。

2. 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由教务处统一分配,各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确保账号安全。

3. 各学院(部)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教务员分配相应操作权限,确保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位授予流程管理1. 学位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Mis系统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2. 学院(部)审核:各学院(部)教务员登录Mis系统,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登录Mis系统,对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教务处。

4. 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学位授予。

三、学位授予信息管理1. 学位授予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位类型、授予日期、学位证书编号等。

2. 各学院(部)教务员应及时在Mis系统中更新学位授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教务处定期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汇总、统计,为学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系统维护与支持1. 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工作Mis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2. 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联系教务处进行咨询,教务处将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3. 教务处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用户体验,提高工作效率。

五、学位授予材料归档与查询1. 学位授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等。

各学院(部)应将纸质材料整理归档,并在Mis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

2. 学生及教职工可通过Mis系统查询学位授予相关材料,系统将提供在线浏览和服务。

3. 各学院(部)应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便于日后的查询与核实。

六、学位授予异常情况处理1. 如学生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各学院(部)应及时登录Mis系统记录异常情况,并报告教务处。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学位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独立性原则:学位授予机构应独立于教学机构,确保学位授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资格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能力方面的真实表现和资格。

4. 有效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有效的学位授予机构和教学资源。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毕业前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2. 学位评审:学位授予机构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答辩:学生需参加学位答辩,向专家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研究成果: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能力: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能力方面的表现,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创新能力等。

3. 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包括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论证的严谨性等。

4. 学位答辩: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答辩中的表现,包括对研究成果的阐述能力、问题的回答能力等。

五、学位授予的结果和效力1. 学位授予结果: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2. 学位授予效力:学位授予机构授予的学位具有法律效力,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外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
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由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逐个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毕业要求,且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2.0。

若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或在教务处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则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以降低到1.5。

第四条 符合毕业要求,但因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而没有获得学位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本条例从2005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相似性检测、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恰当的研究题目又是论文工作能否顺利展开和深入的前提。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均必须进行论文开题。

学位论文开题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

1. 开题时间第三学期第十周左右进行开题答辩,开题答辩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 开题审核开题答辩前应完成文献综述环节。

3. 开题答辩委员会组成开题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

成员应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讲师。

开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担任,并设秘书1人。

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4. 开题答辩程序(1)学生在学院网站下载《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附件1)、《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单》(附件2)模板,填写完整,导师签字,导师未签字的学生不得参加开题答辩;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开题报告,在答辩开始前交给答辩秘书。

(2)学术型硕士生开题报告时间为5-10分钟。

(3)开题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4)答辩委员会评议成绩,填写意见。

(5)答辩委员会秘书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成绩及所有材料。

5. 开题答辩材料(1)导师签字的《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1份(附件1)(2)导师签字的《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单》1份(附件2)(3)开题报告3-5份(每名专家1份)6. 开题答辩成绩评定委员会就学生论文选题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创新性等做出认真评议(实行导师回避制度),提出具体的修改指导建议,并根据《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答辩评分标准》(附件3)在《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考核评分表》中给出分数(百分制),参加答辩学生的最终成绩为参加科研报告会的全体成员评分的总和除以评分人数。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版)(院发教字[2013]21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授予范围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管理学、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

第二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及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四)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的复试,且复试成绩符合要求(四年内有效)。

(五)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复试,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有效期为四年。

(六)对于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或在校期间有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者,成绩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二)在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尚未撤消者。

三、工作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本人申请。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前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填好后交至所属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汇总后于毕业前将申请表交到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

(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名单进一步审核,签署是否授予学位意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精选多篇)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精选多篇)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汇编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

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包括:文件汇编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评审;(3) 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要求,根据专业要求进行评估。

2.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评审。

3.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评审;(4) 学生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位授予:(1)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 学生需提供个人信息、学术成绩单、论文等相关材料。

2. 学位授予审核:(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论文评审结果等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

3. 学位授予公示:(1) 学校将学位授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 学生和相关教职员工有权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4. 学位授予决定:(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学位授予决定;(2) 学校颁发学位授予决定书。

5. 学位授予仪式:(1) 学校组织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2) 学生需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四、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和保障措施1.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权威性;(2) 学校学位授予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2. 学位授予的保障措施:(1) 学校建立学位授予申诉机制,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对学位授予决定提出申诉;(2) 学校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规范和质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进行评定。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b. 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研究报告等。

c. 学位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2. 学术评审阶段:a.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将由专家学者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研究贡献等。

b. 评审结果将通过学术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审报告。

3. 答辩阶段:a. 学位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学术论文答辩。

b. 学术论文答辩应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包括学术专家和相关领域的教师。

c. 学术论文答辩结果将纳入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

4. 学位授予阶段:a. 综合评定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b. 学位授予仪式将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以表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 学位授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3.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五、学位授予的法律责任学位授予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保障学位授予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学校和学位申请人都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同时,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公开和规范,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成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进行评定。

3. 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4. 综合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深入理解和研究能力。

论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逻辑严谨的论证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2. 学术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业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术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 答辩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应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并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答辩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 综合评定的要求:学校对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成绩。

学生的综合评定结果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学位授予流程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学术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评价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 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研究论文等。

(2) 学位申请材料将由学位授予机构的评审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3)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2. 评审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论文进行评审,评估其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评审专家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是否满足学位授予的要求。

(3)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2) 学位授予机构将向学位申请人发放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

(3) 学位授予机构将公布学位授予的结果,确保学位授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成果,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研究论文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撰写一篇独立完成的研究论文,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和广度。

(2) 研究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包括格式、引用规范等。

3. 学位申请人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学术研究。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本文将就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学位授予资格1.1 学生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获得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成绩等。

学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干获得学位。

1.2 教师资格:教师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教师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验等。

1.3 学校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也对学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学资源和管理能力来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程序2.1 申请流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申请学位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确保学生按规定程序获得学位。

2.2 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2.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标准3.1 学术水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了学生在学术方面需要达到的标准,包括研究水平、创新能力等。

3.2 学位类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进行了区分,确保学位的类型和级别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和专业背景。

3.3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证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学位授予监督4.1 质量监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规范。

4.2 投诉处理: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和教师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4.3 监督机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学位授予改革5.1 制度完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考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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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

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组织学位课程考试: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门数、科目和考试要求不符合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2.所学硕士学位课程仅是考查,未经考试的;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名单,由校学位办组织,按照申请答辩人数10%的比例随机抽取,抽签时间以学位办通知为准。

抽查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送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学位的审批、评阅材料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发放。

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如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行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

如仍坚持否定意见,则不允许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3人及以上组成。

如果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至少有1人为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的,且为我校正式职工。

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4.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为30分钟左右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6.答辩会休会;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讨论并通过决议书;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8.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三条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必须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习的各门课程,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进行。

申请学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两份;2. 成绩单两份(附在审批材料内);3. 硕士学位论文(四份);4. 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复印件各一套);5. 答辩决议书;6. 中文摘要;第十四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应届毕业生,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定。

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就是否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

会议应当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

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对于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不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虽通过授予学位但有争议的对象,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 (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方得通过。

对校学位委员会投票结果没有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细则请参阅《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定期举行。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且所发表的研究成果已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的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有一组论文组成)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发放。

在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位办聘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同时还应由本学科负责聘请四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作为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本校以外的专家(须能够参加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直接寄到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转交答辩秘书或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专家对论文评议,论文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

成员至少应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后,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两份。

2.成绩单两份3.博士论文(简装本两份,精装本两份);4.学位论文评阅书两套(原件、复印件各一套)5. 答辩决议书第二十四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以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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