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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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瓦斯事故频发。

瓦斯是煤矿中最常见的危险气体之一,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一、概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用于评估煤矿企业在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控制以及抑制瓦斯爆炸危害的能力。

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二、评估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1)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及规范的要求;(2)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包括了安全管理所需的各个环节、流程和责任等;(3)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能否独立完成对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

2. 安全设施设备(1)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如通风系统,仪表设备,开采机械和透水、排水系统等;(2)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能够满足瓦斯爆炸事故的控制和抑制;(3)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情况如何,是否易损失,是否存在失效的现象。

3. 卫生与环保措施(1)是否开展了系统的卫生与环保工作;(2)瓦斯排放来源是否加强控制;(3)矿区周围环境是否对地下工作造成了干扰;(4)是否存在大量污染物释放情况,是否对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三、评估程序1. 收集资料:收集各项评估内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

2. 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结合收集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深入挖掘潜在的瓦斯危险,分析已有工作的风险性,以及未来的风险趋势,并提出可行的防治措施。

3. 瓦斯防治性能评估:评估已有的防治措施执行效果,包括对已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置和预防措施执行效果。

4. 编写评估报告:将上述三项工作的结果综合起来,并提出评估结果和建议,并汇总成评估报告。

四、结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卫生与环保措施等方面。

评估程序主要有收集资料、瓦斯防治能力风险评估、瓦斯防治性能评估和编写评估报告四个步骤。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评估

1 煤矿防治瓦斯评估基础知识
按抽放瓦斯来源 分类
① 本煤层瓦斯抽放 ② 邻近层瓦斯抽放 ③ 采空区瓦斯抽放
16
瓦 斯 抽
按抽放与采掘的 时间关系分类
① 采前抽放:预抽 ② 采中抽放:边采边抽、边掘边抽) ③ 采后抽放:老区抽故

按抽放工艺 分类
① 巷道抽放法 ② 钻孔抽放法 ③ 巷道、钻孔混合抽放法
不符合要求本项计0 分。
《 煤矿安全规程 》
第149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①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2次; 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③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
条的要求综合评估,规

2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 度,并严格执行。
程要求的瓦斯检查范围 、检查次数不符合规程

要求,计0分。


3 矿井必须建立具体的瓦斯


超限停止工作、超限处理和从作业 场所撤人的制度
不符合要求本项计0 分。
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预测、技术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 安全防护措施。
① 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 流。
② 各采区、水平、—翼回风和矿井总 回风流。
③ 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 风流。
④ 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⑤ 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 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⑥ 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1 煤矿防治瓦斯评估基础知识
一是突出物埋人,破坏 设施,喷出的瓦斯窒息施工人 员,引起瓦斯爆炸。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1. 煤矿瓦斯抽采概述煤矿瓦斯抽采是指通过特定设备和技术手段将煤矿中产生的瓦斯(主要成分为甲烷)抽出,以降低煤矿瓦斯浓度并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瓦斯抽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的关键环节。

2.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的基本指标主要包括瓦斯抽采量、抽采效果和瓦斯含量三个方面。

2.1 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量是指单位时间内矿井中瓦斯的抽采量,通常以立方米/秒或立方米/分为单位。

瓦斯抽采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矿井瓦斯积聚的程度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性。

瓦斯抽采量过大或过小都会对矿井安全造成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矿井情况和瓦斯产量确定合理的瓦斯抽采量。

2.2 抽采效果抽采效果是指进行瓦斯抽采后矿井中瓦斯浓度的变化程度。

通过抽采设备的作用,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得到降低,达到安全的瓦斯浓度范围,以避免瓦斯积聚形成爆炸的危险。

抽采效果的评估通常采用瓦斯抽采前后瓦斯浓度的变化幅度来衡量,变化幅度越大,抽采效果越好。

2.3 瓦斯含量瓦斯含量是指煤矿中瓦斯的含量,通常用体积百分比(%)表示。

瓦斯含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矿井的瓦斯危险程度。

瓦斯含量过高容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而瓦斯含量过低则可能对煤矿生产造成影响。

因此,瓦斯含量的监测和控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非常重要。

3.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影响因素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矿井地质条件、工作面瓦斯产量、抽采设备性能等。

3.1 矿井地质条件矿井地质条件是指矿井中煤层的构造、裂隙、岩性等因素。

矿井地质条件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瓦斯的产生和积聚情况,进而影响瓦斯抽采的效果和指标。

3.2 工作面瓦斯产量工作面瓦斯产量是指工作面单位时间内产生的瓦斯量。

工作面瓦斯产量的大小与矿井的开采速度、煤层的瓦斯赋存条件等有关。

工作面瓦斯产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瓦斯抽采量的大小。

3.3 抽采设备性能抽采设备性能包括设备的抽采效率、抽采功率等因素。

煤矿瓦斯抽采相关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相关标准

产量(Mt)
> 1.5 1.0-1.5 0.6-1.0 0.4-0.6 <0.4
绝对量( m3/min) 30- 40 25- 30 20- 25 15- 20 <15
相对量 ( m3/t.d) 10-13 10-14 10-20 10-24 10-720
这类矿井主要依靠1)的条件予以控制
– 3)主要针对含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4、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 争议较大的是掘进工作面前方10m,不少人建议改为5-8m。 这里有个导向问题。如果掘进工作面采用长钻孔预抽瓦斯, 10m距离是能够做到的;如果继续大量采用原来的超前排放 钻孔,10m有一定难度。
• 本标准的目的就是希望扭转原来大量执行局部措施、短兵相 接的局面;因为这种方式付出过较多的血的代价。应该把人 们习惯于局部措施扭转到区域措施的途径上来,否则先抽后 采是一句空话;
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4、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依据
—瓦斯含量指标主要依据国内统计资料和国外经验借鉴(如澳 大利亚、俄罗斯、德国等);但该指标与煤质参数有关, 少数煤层其残余含量都与8m3/t接近,抽采技术要达到残余 量指标又不可行;为此增加压力指标。国外经验主要由各 州立法确定,而我国习惯是国家统一确定,这就增加了难 度。
1、标准的提出
政府三令五申,把瓦斯抽采工程视为生命工程和资源工程。 国务院先后颁发:
•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
•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1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等文件;都要求强化煤矿瓦斯抽采,
一、煤层气地面井规模开发可行性 评价指标(试行)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

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

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

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煤矿安全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煤矿瓦斯防治的必要性、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评估结果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煤矿瓦斯防治的必要性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的气体,在采掘过程中会随着煤层瓦斯一起溢出,形成各种危险。

煤矿瓦斯防治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对于制定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和控制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目的是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工作计划,为煤矿生产安全提供数据支持和管理指导。

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1.评估的内容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内容包括煤矿瓦斯分布规律研究、瓦斯抽放和排泄系统的设计、瓦斯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瓦斯检测和监测技术的建设和实施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对煤矿瓦斯防治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的方法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的方法包括专家访谈法、现场调查法、文献资料法、模拟试验法、统计分析法等。

其中,现场调查和模拟试验是比较重要的方法,可以真实地反映煤矿生产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

三、评估结果的作用评估结果是指根据评估内容和方法得出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价,包括防治能力水平、存在的漏洞和危险性等方面的评价。

评估结果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1.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数据支持和管理指导,有利于科学制定和实施防范措施和工作计划。

2.发现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为提高煤矿防治能力提供支持。

3.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和管理的升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保障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是有必要和重要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1.评估指标的确定存在主观性比较大的问题。

2.一些煤矿没有按照规定建设瓦斯防治设施,可能存在评估数据不准确的情况。

3.评估结果仅作为管理和监督的依据,没有强制性作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矿井瓦斯的含量进行检测和评定,确定其所处等级的过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所有矿井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瓦斯等级和监控要求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分为一级瓦斯、二级瓦斯、三级瓦斯和四级瓦斯。

1. 一级瓦斯:瓦斯含量小于0.3%(体积分数)。

2. 二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3%至0.6%之间。

3. 三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6%至1.2%之间。

4. 四级瓦斯:瓦斯含量大于1.2%。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矿井瓦斯管理系统中,用于分析、报警和决策。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瓦斯采样方法和分析仪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瓦斯采样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瓦斯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的鉴定应根据连续观测的数据结果进行,最终确定瓦斯等级。

第四章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矿井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一级瓦斯或二级瓦斯矿井,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四条三级瓦斯或四级瓦斯矿井,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检查标准
1. 瓦斯浓度检查,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其浓度
超过一定标准将会对矿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瓦斯浓度的
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瓦斯浓度的监测通常通过安装
瓦斯传感器来实现,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并且要
求在一定范围内。

2. 通风系统检查,通风系统是煤矿中排除有害气体、保证矿井
空气清新的重要设施。

因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中
通常包括对通风系统的检查要求,包括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通风
风量等方面的要求。

3. 安全设备检查,矿井中的安全设备对于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等
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瓦斯检查标准通常还包括对安全设备的检
查要求,包括安全通风设备、透水灭火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性。

4. 矿井作业规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还应当包
括对矿井作业规程的要求,包括矿工的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检查标准应当全面细致,包括对瓦斯浓度、通风系统、安全设备以及矿井作业规程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矿井中的瓦斯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矿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的监督检查,确保瓦斯检查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估与改进

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估与改进

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估与改进随着煤矿开采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瓦斯抽采成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瓦斯是煤矿中最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积聚一定浓度时可能引发爆炸,严重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评估煤矿瓦斯抽采的效果,并针对问题进行改进,对确保矿井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估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估是通过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对瓦斯抽采效果进行定量化的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瓦斯抽采效率评估:通过监测和分析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效率,评估其对矿井中瓦斯浓度的降低程度。

具体指标包括日均抽采瓦斯量、矿井中剩余瓦斯浓度等。

2. 抽采风量评估:瓦斯抽采需要依赖抽风机提供足够的抽采风量。

评估抽风机的运行状态、风量大小等指标,判断其是否满足瓦斯抽采系统的需求。

3. 瓦斯抽采系统稳定性评估:评估瓦斯抽采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包括设备故障率、运行时间、维护保养情况等,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4. 瓦斯抽采与通风系统配合情况评估:瓦斯抽采与通风系统的配合是保证瓦斯抽采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评估两个系统的协同工作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不协调或冲突的问题。

二、煤矿瓦斯抽采效果改进针对瓦斯抽采效果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改进的具体步骤和方向如下:1. 设备优化改造:根据评估结果,对瓦斯抽采设备进行优化改造。

例如,提升抽风机的风量,改善抽风机的运行状态,减少设备故障率等。

2. 技术创新应用:引进先进的瓦斯抽采技术,如煤矿瓦斯抽放回采技术、瓦斯矿井自动监测系统等,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3. 管理措施改进: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运行和维护规程,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寿命。

4. 通风系统与瓦斯抽采系统的协调配合:优化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的配合关系,确保两个系统的工作状态相互协调,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
瓦斯防治规划与目标
3
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计划
3
年度目标与抽采率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等匹配,瓦斯抽采率达标
4
岗位责任制
2
建立明确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5
方案、设计、措施审批
3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分级审批
6
考核与问责
4
对瓦斯防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罚和问责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一、从业经历(15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
必备
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生产年限
2
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
必备
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工作经历
3
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4
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机构和人员(20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企业职能部门设置
3
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等工作
2
通风系统独立完整
8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规定
3
瓦斯抽采系统建立
必备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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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掘布署
第一条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

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

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

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第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六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
第八条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九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

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第十一条矿井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各用风地点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高阻矿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安全费用中。

第十三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十五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现象。

第十六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七条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健全完善;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二十条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抽、采平衡,达到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做到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坚持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有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行。

突出区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四、监测监控
第二十七条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能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三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及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中心站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能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三十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第三十五条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井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

矿井设有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突出矿井设立防突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矿井按规定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费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
程及各项系统完备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四十二条强化全员素质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六、安全目标
第四十三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四十四条矿井实现安全生产。

无超通风能力,无瓦斯超限生产,无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详细出处参考:/html/2011/11/29/111249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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