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风险管理的法律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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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风险管理的法律之维

李琦张宝佳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政策法规室

Legal Dimension of Aviation Risk Management

Li Qi Zhang Baojia

风险管理是一个很有魅力的研究领域,因为它总是与不确定性和变化性密切相关。鉴于航空业的运行规范错综复杂,鲜有持续的盈利期,再加上9·11事件进一步增强了航空业的风险意识。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不确定的行为,航空公司面临着吸纳与控制风险的挑战。而在制定与实施风险管理计划过程中,法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方都必须了解所适用的法律,并且结合它们来实施各自的风险控制系统。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可以被理解为这样的过程,即通过它,公司可以确定和控制风险,使其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或者在出现时,产生的损害最少。风险管理不仅仅是购买保险的行为,它还构成一个合理的、持续的、不断发展的程序,以对公司的财产、利益和员工进行保护,使风险最小化。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以下5个阶段:

(一)风险的确定

风险确定是系统的、持续的检查和确定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损失源,通过确定程序和广泛调查,一个公司会完全发现在其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详细情况。只有公司确定了其面临的所有潜在损失,才能选择好最佳的处理方式。风险的发现和确定构成了风险管理计划中最重要的任务,因为它需要深层地了解公司的战略和运行目标,以及其运行的市场环境。

航空公司经常存在的风险有:财产风险、运营风险、责任风险、犯罪损失、关键人员的流失等。

(二)风险的评估

一旦确定了潜在的风险,就必须对与其相关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评估。从经济的角度看,风险评估涉及对可能各种潜在影响的评估。这需要确定:1、这些损失发生的概率;2、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严重程度;3、损失对公司财政的影响;4、从一个预算年度到另一预算年度,损失变化的程度;(5)对下一预算年度损失实际出现的预测能力。评估的过程,是预测潜在的威胁、衡量最大可能的损失和最小可能的损失,这对于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最优组合,做出风险控制的适当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三)风险处理的技术

在确定和评估风险之后,要对解决潜在风险的技术进行衡量。有四种风险处理的工具:排除;降低;转移和自担。风险管理者使用排除和降低技术来控制风险,运用转移和自担的方法来为风险提供资金支持。

(四)风险处理方式的选择

通过考察损失的频率和强度特性,可以对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式提供指导。一般有四种情况:1、低频率和低强度风险:该类风险由于对公司财政稳定性的影响较小,对之不予考虑也是安全的;2、高频率和高强度风险:公司不应当从事该类风险活动或者尽快从这类行为中抽身,以立即避免该类风险;3、高频率和低强度:这些风险通常是降低和自担的对象;风险管理者可以衡量它们对公司运营和财政稳定性的影响,从而预测将来的损失。鉴于频繁提起小额赔偿诉讼的管理成本较高,一般不建议采取转移的方式;4、低频率和高强度:首先应该转移这些风险。其影响使得企业无法自担风险。一旦出现,公司就需要保险者提供

资金注入。降低的方法,作为一种补充措施也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限制损失的强度。

(五)风险管理计划的监控

风险管理的最后阶段,就是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控。由常规的交流、审计、评估组成,以确保有效地确定和评定风险,执行适当的处理政策以及确定改善的时机。

二、航空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航空风险的表现形式

在航空业中,风险可以被定义为,航空活动中产生的不确定性或者从事航空活动的一方所面临损失的威胁。可以将风险粗略地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风险:战争、劫机和恐怖袭击;征用、没收、查封和剥夺航空器;法律和规章的负面影响;禁运、内乱和敌对状态;

2、法律风险:职业和信赖责任;雇佣责任;违约、侵权和产品责任;主管和高级工作人员责任;

3、运营风险:盗窃、事故中的损失和损害;欺骗行为和对人身的伤害;自然灾害;生产线中的错误与疏忽;罢工或员工士气低落;航班延误与取消;跑道障碍;电子商务失灵与数据损失;

4、财政风险:经济性和财政性货币变化;利率的提高;公司破产或主要债务人或承租人的破产;经济萧条;航空器剩余价值的下降;税务责任;

5、业务中断风险:由于以上一个或更多风险导致公司业务的中断。为避免上述风险,航空公司必须明确自己的应对策略。

(二)航空公司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

1、违约风险管理

(1)航空运输合同类型

涉及航空的合同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租用合同、货运单和客票。租用航空器的所有人与租用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航行运输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航空器所签订的合同,或者结合以上两种形式的合同。货运单是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其代表,对装载其航空器上货物所出具的接收证明。租用协议是租用全部航空器或其大部分的证明,而货运单是适合运输小包装货物的合同形式。客票是运输乘客的证明。

(2)违约责任管理的总章程——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将华沙公约的大部分有用的规则纳入了单一的连贯的协议中,公约在下列领域被证明是新颖的和成功的: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其他错误行为或不作为,承运人就没有义务支付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被要求责令其承运人维持足够的保险,有权要求在其领土内营运的承运人提供该保险的证明;明确规定对于公约使用的任何诉讼中,“不应当实施惩罚性、惩戒性或其他非补偿性的赔偿”。公约保持了华沙公约的基本结构,成功地重建了国际航空私法的统一。

但是,蒙特里尔公约仍存在一些不足:

·蒙特利尔公约只在货运方面允许仲裁,对于旅客的索赔则不允许,尽管总的趋势是应当更广泛的采用仲裁;

·第17条是从危地马拉议定书严重的后退,提到了身体而不是人身伤害,这在表面上就排除了精神损害。这个问题留给了司法解释,它可能会鼓励诉讼;

·第17条没有就事故术语给出任何指示,就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问题,拒绝了更广泛的事件这一术语;

·虽然保留了通知的规定,但是它不是机票的强制性的部分,也没有规定不通知如何处罚;

·关于经检查的行李的责任限于1000特别提款权,这很难达到行李的成本;

·第5管辖权的用词可能会产生问题,因为在某些管辖权内,并不知道主要的和永久的居住地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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