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为适应我省当前自产气不足、外购气大幅增加的形势,疏导自产气和外购气价格矛盾,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现行的自产天然气和外购天然气分别作价的方式改为综合作价,不再单独制定外购气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居民生活、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和化肥生产用气外的其它用气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98元。
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化肥生产用气实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
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三、居民用气价格暂不作调整,也不实行全省统一门站价格,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
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内短距离运输的管输费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上述最高门站价格中已包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17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配气管理费每立方米0.11元,但不包括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短距运输管输费,该管输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区内的天然气大用户,原则上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直供,尽量减少用户负担。
七、上述价格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燃气企业:为建立灵敏、快速的价格疏导机制,积极做好取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价格联动启动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调整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衡发改价格〔2019〕421号)中《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第三部分“联动启动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文件规定:“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10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修改为:“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我市城区管道燃气销售分为两种气源,一种是混气销售,一种是纯天然气销售,销售的气源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混气是由天然气、干气等混空气构成,纯气是管道纯天然气直接销售。
由于我市燃气输送管道原因未实行置换工作以前市城区绝大多数用户使用的是混气,只有少数用户使用纯天然气。
2010年以来国家提高了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增加了市燃气公司运营成本。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部署,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比照省内其他市的价格水平市政府决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我市燃气价格为:居民生活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60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2.90元(9000大卡)。
非居民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95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每立方米3.50元(9000大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底前各市要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政绩考核的要求,经市发改委测算,并召开了建立居民用燃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市政府决定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具体为:混气:每户每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660-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840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纯气:每户每年372(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2.9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372-468(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3.48元/立方米;每户每年468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4.35元/立方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
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
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37}{41}30%{46}0.06{51}/方。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内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价格构成,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以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各路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区气源综合价格。
如今后转供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确定市区气源综合价格测算方式;气源包括浙能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等。
二、启动条件。
当气源的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规定涨跌幅度但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抵冲。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定改革方向。
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二)坚持稳慎推进。
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
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
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一)联动项目。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
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达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市发改价格〔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城燃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更好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范围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二、启动条件及联动周期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
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
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
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
三、联动公式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综合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四、启动程序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发改委正研究新天然气定价机制方案
发改委正研究新天然气定 价机制方案
据悉, 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方案。该 方案 的初步思路是 “ 一省一个综合门站 限价” 由各省“ , 存量气” 气价和“ 增量气 ” 气价计算得出, 国内天然气新价格机制雏形初现。其中, 存量 气价是根据各省使用的各油气 田的天然气出厂价加管道运价加权平均确定 。各油气 田出厂价在当前国 内 气价基础上 , 将城市燃气和化肥用气价格补提 04 .0元/ m 后加权平均确定( .7 r m ) 11 _ 。而增量气 Y/ 价则是根 据新增 气 出厂 价 ( .7 m。和进 口气 到岸价 加权 平均 形成 全 国统 一 出厂 价 , 11 ) 加管 道运 价确 定。方案中规定 , 天然气价格的调整将补提后的国产天然气 (.7 m ) 11 作为油价 4 O美元/ 桶时对应
文. 煤制 乙二醇 走出 了高效创 新之路 [ ] 精细化工原 J.
料及中间体, 0 ( )3 — 9 2 9 6 : 3. 0 8
[]王 5
钰. 国煤制 乙二醇发展 的 问题 思考 [ ]化 学工业 , 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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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燃气行业改革的政策
国家对燃气行业改革的政策
国家对燃气行业改革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分和竞争:国家鼓励燃气行业进行拆分,拆分成上游供应与下游销售两个环节,并引入竞争机制,让不同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竞争,推动燃气市场的开放和竞争。
2. 价格改革:国家逐步推进燃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关系,调整燃气价格,提高燃气资源的配置效率。
3. 建立管网运营体系:国家鼓励燃气管网的运营和管理专业化,推动建立管网运营公司,实现管网运营与燃气销售的分离,提高管网规模经济和运营效率。
4. 加强监管和规范:国家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
加强对燃气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监管,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5. 发展清洁能源替代燃气:国家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推动替代燃气的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总体来说,国家对燃气行业改革的政策旨在推动市场化、竞争化、规范化和清洁化发展,提高燃气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供应质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01•【文号】发改价格〔2020〕104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部分地区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供气环节及各环节价格进行梳理,厘清天然气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合理规划建设省内天然气管道,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省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要尽快取消。
二、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
天然气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尚未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运输气量变化,适时校核调整;对新投产管道,要及时制定价格;严禁管道运输企业自行制定管输价格或擅自收费。
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湘发改价调〔2021〕82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1〕826号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娄底市发改委,各相关企业:今年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自4月以来,“三桶油”公司多次上调我省天然气供应价格。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相关规定,经调查长沙等10市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天然气采购成本情况,现决定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上调长沙等10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上调原则及具体价格2021年10月1日前上游气源涨价因素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2021年10月1日后上游气源涨价因素按照各地终端销售价格最高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进行价格疏导;部分城燃企业无法同步同向全额传导的涨价因素,在下一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用气大户可与城燃企业协商,适当降低联动上调幅度。
联动上调后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二、调价时间本次价格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
2022年4月1日及之后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1.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透彻解释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2.严格执行上浮政策。
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联动最高限价,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
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6.28
•【字号】济发改价格〔2024〕186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
价格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4〕186号
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根据上游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变动情况,现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28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此基准销售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本次价格调整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
三、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
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38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101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101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基准门站价格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对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及时疏导,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7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动态调整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不再举行价格听证。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为4.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自2021年9月22日起,将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调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我委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二、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综合考虑本次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将省内管输价格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要加快推进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在不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市县要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要缩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差。
按规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
尚未制定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分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上相关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天然气价格分类西安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
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5元/m?;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0.49元/m?调整为0.52元/m?,上调0.03元/m?,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调整为0.704元/m?,下调0.05元/m?。
(二)合理疏导上游调价因素。
居民用气价格需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调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后的涨幅0.056元/m?。
(三)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综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共计上调0.086元/m?,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5元/m(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鉴于近期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浮动幅度多样的实际情况,为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保持天然气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满足市场供应,按照国家“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以及我委《关于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唐发改价格〔2019〕231号)精神,现将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购进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另加0.88元的配气价格,作为对用户的销售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配气价格。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尽量避免销售价格频繁变动,销售价格变动周期不得低于10天。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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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虽然此前有关部门否认天然气价格上涨,但近期多个城市上调居民天然气价格,让传言逐渐变成现实。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倒逼国家发改委加快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金银岛天然气分析师马季表示时表示,大部分燃气公司都存在亏损情况,当前的上调幅度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现在多数地区气价倒挂。
调价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亏损,加上国家的一些补贴,提高燃气公司的积极性。
卓创资讯天然气分析师王晓坤表示时也表示,由于各地区情况不一样,不能准确算出天然气存在的亏损数据,但气价倒挂普遍存在,尤其是进口天然气亏损严重。
以中石油为例,2012 年,受进口中亚天然气及LNG 亏损增大的影响,天然气板块经营亏损21.1 亿元,比2011 年的经营利润降低176.40 亿元,其中销售进口天然气及LNG 亏损额达419 亿元。
近年来,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消费需求逐年增长。
据金银岛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297 亿立方米,较上年同期增长14.7%。
2 月份中国的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135 亿立方米,增长5.4%。
而前两个月全国天然气产量为202.2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8.3%。
业内专家表示,当前天然气价格较低,造成生产商和燃气公司经营亏损,影响积极性。
马季表示,天然气成本和销售价格各地情况不同。
成本方面,华北、西北及西南气源较多,成本相对较低,华南、华东等地主要靠北气及、西气东输和进口气,成本相对较高。
相对的,不同地区销售价格也有不同。
大部分燃气公司都存在亏损情况,大概每立方米亏1 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