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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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

5.如何做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

结合实际,谈一谈新时期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在全新的发展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时代使命,要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和新知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摆脱不合时宜的司法行政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为维护新时期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县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化解平息矛盾纷争、说服人、团结人的职责;普法依法治理担负着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教育人、引导人的职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担负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人、帮助人的职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担负着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改造人、挽救人的职责。

这些职责任务与以人为本的核心精髓相契合,与维护平安稳定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要求相一致。

要实现新时期下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要着力完善司法行政体制工作机制,以全新的角度来审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以立足五个功能,推动五个创新为重要抓手,不断探索司法行政工作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新变化,全力服务“平安苍南”建设。

一、立足调处功能,创新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社会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平安苍南”建设的内在需要。

如何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适应“平安苍南”建设需要,切实发挥“第一道防线”独特作用,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围绕“应调尽调”目标,做好四点工作。

一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大调解”指导中心作用,抓好医调、诉调、交调、警调、检调等衔接,积极协调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化解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等热点难点纠纷化解。

二是继续完善多级联动工作格局,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信息预警、联动处置和应急管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

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领导重视不到位。

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3篇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3篇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3篇第一篇一、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一是有效利用载体。

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街头法律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自觉性。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与“法律六进”活动相结合,组织区内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借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到社区、农村、企业、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是开展各项活动。

通过在繁华地段架设悬挂宣传栏、宣传板,向居民发放书籍、小册子,向过往群众发放传单、宣传单等形式,扩大《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的覆盖面。

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集中统一开展大型《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面向社会开展竞答活动。

二、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一是组织司法行政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使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领会、熟练掌握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原则、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知识,全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是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区局组织开展首席人民调解员、调委会主任,各街办(乡)调委会要以会代训,抓住每月例会的机会,让人民调解员互相沟通、相互学习。

年内全区内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人民调解员轮训一次。

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是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考评活动。

市局基层科拟于年底结合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年终考评,对每个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抽查考评,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巩固和完善社区、街道调委会7个,村调委会7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55个,劳动争议调委会3个,物业纠纷调委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399人,专职人员104人,兼职人员1295人。

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仔细研读《人民调解法》的法律精神,积极寻求对策,使之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时期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并趋复杂化,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以致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因此,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把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主动了解、重视和支持要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

随着各项改革的纵深推进,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发展。

例如近年来人们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生活品质大幅提高住房条件不断改善,随之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涉及居民根本利益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通过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直接关系到能否为我市改革、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司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司发通〔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我工作在司法行政战线的最前沿---司法所。

司法所的职能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解群众之困,排群众之忧,这也是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群众基础,培养良好的群众感情,这是我们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前提,只有把握住这一点,我们的工作才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基层工作纷繁复杂,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工作,要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处理纠纷矛盾,明辩事非是目标,讲究方法,掌握技巧是关键。

我在司法行政工作战线上工作时间虽不算长,但在对各类纠纷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的基础上对调解方法、技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深刻的自我体会。

一、调解工作要用心调解,用心首先从倾听开始,通过倾听架起一座通往当事人心灵的桥梁,但注意忌听片面之词。

当我们面对怒发冲冠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悲伤欲绝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受伤流血的当事人,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听”。

要真心实意地去听,在听的过程中,让当事人通过诉说宣泄情感、调整心态;在听的过程中,了解案情、听出艺术,听出感情的共鸣、心与心的沟通,要注意听的位置、姿态,更要注意当事人的眼光方向。

要运用自己的肢体语言,配合人性化的动作,如扶一下老、弱、病、伤、残者,或者给当事人搬一把椅子、递上一杯水等等。

总之,要尽可能让当事人感受到你对他的足够重视与尊重。

然而,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纠纷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也丰富多样,各有不同。

“公平、公正”又无偏袒的调处结果,才能令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才能让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会出现“反复”或“变卦”的情形。

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忌听片面之词。

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在陈述纠纷时,大都刻意强调或者大肆渲染其有理的一面,而对自己的过错则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对另一方正确的做法或有理的细节,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刻意地歪曲,而对他人的过错,更多的则是夸大其词的指责。

因此调解员要注意“兼听则明”的警示,否则就容易陷入一方陈述者设的“套子”中,而使调解陷入僵局。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乡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近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乡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乡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11年,我乡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2 个,调解人员32人,做到了乡镇、村社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

我乡每年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至目前,我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起,调解成功67 起,调解成功率达97.2 %。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制止群体性械斗3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2人次。

全乡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率先全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乡司法所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人民调解的特点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

与法庭审判、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有的优势和特点: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和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没钱打不起官司的贫困弱势群体来讲,无疑是最大的福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逐步买现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问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主动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村、本社区和本单位的一般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受理当事人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不成、经纠纷当事人同意移送的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受理辖区内的复杂、疑难纠纷或乡镇(街道)司法所移送的纠纷。

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各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处。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对不符合其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参与指导和协助。

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对调解活动的监督。

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人民法庭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的调解业务进行指导。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要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 __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

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

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 __。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24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一、完善调解机制
1.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完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调解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
1.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调解员,充实调解队伍。

2.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3.鼓励调解员交流互动,提升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技巧。

三、提升调解能力
1.加强对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

2.鼓励调解员学习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更新调解理念和方式。

3.定期组织调解案例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质量。

四、创新调解方式
1.探索线上调解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调解效率。

2.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满足不同类型纠纷的解决需求。

3.创新调解手段,如引入心理辅导、行业专家等资源协助调解。

五、拓展调解领域
1.将调解工作延伸至社区、企业、学校等领域,扩大调解覆盖面。

2.针对新型纠纷类型,制定相应的调解策略和方案。

3.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发展。

六、强化调解宣传
1.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2.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3.推广调解成功案例,树立调解工作的良好形象。

张福森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福森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福森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发布时间: 2004-02-24 17:10:08同志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召开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这对于做好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会议部署,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我国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尤其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重大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清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是执政党的使命所在。

能不能把群众合法利益保护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在基层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

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互相谅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京司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11]208号)各区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大力调整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建成牢固的基础防线,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种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1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社区(居委会)、29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林业、交通、劳动、国土、环保、工商等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

共有人民调解员1360人。

各调解委员会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设施。

在全县3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配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设有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剩余乡镇调解委员会都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兼用办公室和调解室,村委(社区)一级基本没有专门办公室和调解室。

3、经费保障情况。

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三项共计42.2万元:一是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15万元/年,二是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7.2万元,三是县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年。

无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报酬预算。

3、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2014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群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

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理员
‘ 人)
员会 ( 万个) ( 万人)
8 4. 3 8 37 4 9 6. 2 4 8 69
6 2 5 7 3 6 O B 2 4
2 0 0 8年
2 0 0 9矩
7 41 4 7
7 2 7 0 4
S 2 . 7
8 2. 4
4 7 9 . 3
势, 充分 调 动和利 用 各方 面 资源 , 加 强和 改善 司法 行政 机关 的指 解 员提 出了新 的 、 更 高的要 求 。现 实中 , 有 的调解人 员法 律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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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2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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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当前我 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 民调解工
作 若 干 问题研 究
中央司法警 官学院课题组
摘 要 我 国的人 民调 解制 度在 预 防和 解决 纠纷 , 化 解社会 矛盾 , 以及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 方 面发 挥 了重大作 用。 对于我 国 司法行政机 关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 《 人民调解法 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 人 民调 解 工作 也 存在 一 些 突出的 问题 , 这些 问题 解 决的 关键在 于 司法行 政机 关的指 导作 用 的发 挥 。本文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 结合 实践 经验 。 提 出 了若干 对策 和建议 , 以期 为我 国人 民调解 工 作的进 步做 出贡 献。 ・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司法行 政机 关 指 导 对策 基 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l 3年河 北省 法 学会课题 ‘ 钱 国司 法行政机 关指 导人 民调 解工 作 问题 研 究” 的 最终成 果 , 课题 组组 长 : 张 恺, 课题 组 成 员 : 张东, 曾海 青 , 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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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
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

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

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

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
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

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

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

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

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

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运作。

就像政府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给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样。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还必须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有登记备案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还是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都必须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是对人民调解员负有资格确认职责。

无论是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

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负有检查监督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是否能够规范运行,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五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调解员上岗后,是否能够规范开展工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负有管理使用职责。

政府拨付的人民调解经费(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
费)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
在行业市场培育成熟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提供政策指引。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人民调解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首先要把好调委会设立关。

对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做好登记备案。

村(居)调委会由司法所登记,乡镇(街道)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登记前对调委会的设立条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监督落实。

其次要监督调委会规范开展工作。

要对人民调委会是否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是否实现“六统一”、是否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要考核好工作成效。

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类型,并按照工作成效落实奖惩。

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为。

要把好人民调解员准入关。

做好上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

要强化调解行为监管和行风管理。

对人民调解员是否依法、依规调解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投诉,定期组织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人民调
解员守纪意识。

四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

积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落实到位。

督促设立调委会的组织不断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

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当的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是教练员而不是运动员,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行业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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