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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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由于转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进出口享有在中转国免征关税、付汇核销和收汇监管相对宽松等优惠政策容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

本文按如实务中碰到的转口贸易典型案例,分析其货物及资金流向,并探讨银行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的融资风险。

一、案例概况——上海C公司开立入口电解铜信用证情况上海C金属材料进出口股分(后称上海C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销售各类类型钢材、矿石为主,在该市商贸流通企业中占有重腹地位,是某国资委控股集团的核心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开始至2021年3月2日,上海C公司陆续在某银行开立入口电解铜的信用证,共12笔,合计金额为8100万美元,受益人全数为SHANGHAIC (HONGKONG)CO.,LTD,期限均为90DAYSAFTERSIGHT。

其中1月底至2月的信用证开立较为集中,在30天内共开立了6笔信用证,入口货物为电解铜,开证金额达到3900万美元。

上海C公司与本地某银行合作近十年,在该银行以开立入口钢材、铁矿砂的信用为主,从2021年10月开始上海C公司新增入口电解铜业务。

电解铜作为公司业务新的增加点,特别是在2021年上半年,业务量增加较快。

二、案例分析——上海C公司转口贸易运作的分析上海C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项下涉及多个主体,其间的贸易与资金往来也较为复杂。

咱们仅对其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初步分析,探访银行风险。

本次分析的电解铜转口贸易在货物流上,上海C公司向注册地为香港的SHANGHAIC(HONGKONG)CO.,LTD(后称香港C公司)开出期限为90DAYSAFTERSIGHT的远期信用证入口电解铜——香港C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 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C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

另一方面,香港C 公司与智利国有铜公司CODELCO签定入口电解铜长期合同,在向CODELCO交易的同时,在伦敦铜期货市场上做一个配套的远期交易,以对冲现货市场的价钱波动,实物铜则直接运至上海保税区仓库。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案例一、案例一:买家信用风险——消失的订单与货款。

话说有个小服装加工厂,老板叫老王。

老王好不容易接到了一个来自国外的大订单,是和一个叫杰克的外国商人合作。

杰克那可是把自己的公司夸得天花乱坠,说是什么国际知名的服装销售企业,订单量巨大。

老王心里乐开了花,心想这下可发达了。

按照合同,杰克先付了一小部分定金,老王就赶紧买布料、雇工人,热火朝天地开始生产。

可等这批衣服全部生产好,按照约定该杰克付尾款然后发货的时候,坏事儿来了。

老王给杰克发邮件、打电话,可杰克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怎么都联系不上。

老王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骗子了。

这批衣服都是按照杰克的要求定制的,上面还有杰克公司要求的特殊标志,别的公司很难接手这批货。

老王这下可惨了,工人的工资还得付,布料钱也搭进去了,就因为相信了杰克那张嘴,最后亏得一塌糊涂。

这就是典型的买家信用风险,买家不讲信用,不履行合同,让卖家遭受巨大损失。

二、案例二:卖家信用风险——货不对板的骗局。

再讲讲小李的故事。

小李是个做电子产品进口生意的年轻商人。

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号称是专业生产高端耳机的外国供应商,叫汤姆。

汤姆给小李发了很多产品资料和图片,那些耳机看起来特别酷炫,各种高科技功能都有。

小李心动不已,和汤姆签了合同,付了一大笔货款。

等收到货的时候,小李傻眼了。

这耳机哪是什么高端货啊,看起来就像是街边几块钱的地摊货,而且很多功能都不能用。

小李愤怒地找汤姆理论,可汤姆却耍赖,说这就是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还拿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来糊弄小李。

小李这才明白自己被卖家坑了。

他想要退款或者换货,可汤姆根本就不理他。

这就是卖家信用风险,卖家以次充好,欺骗买家,导致买家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案例三:双方信用风险——互相算计的闹剧。

有两个公司,A公司在国内,B公司在国外。

他们要合作一个项目,A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负责加工后再把成品卖回给A公司在国外的销售渠道。

刚开始的时候,A公司为了能让B公司尽快开工,提前发了一部分原材料过去。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案例2022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22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22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22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22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法律风险及防范转口贸易货物涉及两次货物进出口,所以风险较一般贸易更大。

尤其对中间商来说,货物不经过中间商所在地,中间商一般难以见到货物,对货物的情况并不知晓,风险也就更大。

中间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L2T四方面:风险一: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1、数量不符,包括货物短少、短装、短卸:2、品质不符,卖方以不良品质之货运交买方,卖方交货之规格、型号不符或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运输途中变质等:3、包装不符,如包装不善(BadPacking)、包装不固(LoosePacking)、唛头不符(DiffenentMark)、唛头遗漏(NOShlppingMark)等。

这些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中有些是卖方的责任,有些是船公司的责任,有些是自然原因。

但是货物运抵买方时,买方有可能以这些不符点向不了解情况的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

尤其是虽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卖方却出具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比如将不清洁提单通过船公司改为清洁提单,致使中间商付款赎单,而货物运达买方遭索赔甚至拒付,造成很大的损失。

规避办法:中间商在信用证上规定由卖方出具国际上的权威公证机构或政府机构签署的货物检验报告书或证明书:对大宗货物的交易,中间商应派人到出口地验货,监督装船并出具中间商人员签署的检验证明书:中间商尽量自己购买保险,对进口商以CIF价格成交,对出口商以CFR价格成交。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真实贸易背景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修订版)

真实贸易背景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修订版)

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案例启示系列(第二期)--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引言:上期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案例启示与大家研讨了优质买方贸易背景下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本次我们推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卖方融资风险”,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国内信用证业务中,融资与结算功能之间的内生联系,以及融资结算服务加载与企业交易流、货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匹配关系。

正文: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融资需求的推动,从之前的“代付”时代到现在的“福费廷”阶段,都是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来撬动业务的推介。

该模式既符合当前的国内贸易结算习惯,也迎合了客户的低成本融资需要。

随着新版国内证管理办法呼之欲出,跨行间的国内证业务合作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借款人信用风险高企,却导致国内信用证的垫款率上升较快。

因此,只有建立在真实、有效结算背景基础上的贸易融资,才能发挥其自偿性的特点,对抗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带来的各类风险。

一、案例情况A公司为某大型制造企业B公司的下游分销商,两公司间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

2014年1月20日,A公司向X分行申请开立6个月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金额1亿元,保证金比例20%。

A公司提交的贸易合同为2013年6月签订的效期1年金额10个亿的购销合同。

合同标的为机械设备,可分批交货,单价视市场情况,未明确结算方式。

开证申请书单据条款仅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在X分行要求下,增加了货物收据条款。

2014年1月20日国内信用证开出,当日下午收到B公司交单。

单据包括增值税发票20张,品名分别为“粉碎机、机床、冲压机”若干,单价不等,共计金额一亿零一百二十万元,发票日期分布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6日之间,发票网络核查显示真实有效;货物收据一张,金额1亿元,未显示签发日期,仅有开证申请人签章。

2014年1月21日X分行处理到单,未向申请人提示不符点,在获得申请人同意付款回执后发出承兑。

当日,A公司持承兑电及其他相关材料,向X分行申请买方付息代理福费廷业务。

由一则钱货两空的信用证案例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由一则钱货两空的信用证案例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由一则钱货两空的信用证案例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即开证行在申请人(进口商)请求下,为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担保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其作用类似于银行的保凭证,通过信用证,出口商可以获得进口商付款的保障,避免因进口商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是一种复杂的金融工具,需要在订单、贸易方式、支付条件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协商和明确。

该工具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因此,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时,出口商需要谨慎评估潜在的风险。

一则钱货两空的信用证案例一家中国出口商与欧洲进口商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货款将通过信用证支付。

出口商收到了信用证,确认支付条件无误后发货。

但在货物到达欧洲以后,进口商却拒绝接收货物并拒绝付款,理由是收到的货物与订单不符。

出口商试图通过银行向进口商索款,但由于信用证支付是按照文件来进行的,在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之后,银行也无法支付出口商的货款。

出口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试图解决问题,但最终仍然没有得到货款。

这个失败的交易成为一则钱货两空的案例。

出口商的风险防范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购买方付款风险进口商付款存在延迟或拒绝的情况,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

解决方法:1.确认对方信誉度和能力;2.确认信用证支付条件符合自身要求;3.合理规划信用证付款条款,让付款条件更加有保障,例如预付款、保证金等;4.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增加支付的保障性。

货物交付风险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坏、亏损或无法交付,导致出口商无法享受货款。

解决方法:1.依据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充分检验、质量验收和包装,确保符合规格和要求;2.确认货物送达时间、运输途中的保险和承运方式等,对达成交货的条件做出充分准备;3.在合同条款中增加特别规定和限制条件,如承运时间、货物保险责任等.法律法规风险因为政策限制、关税变化、合规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

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

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信用证风险防范案例:一、案情介绍2000年8月,甲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2000吨小麦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一份由某外资银行开出的金额为5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乙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开始组织货源。

在货物装运期间,乙公司突然发现进口的2000吨小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向甲公司提出异议。

但甲公司却以信用证已经开出为由拒绝协商,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乙公司无奈之下只得继续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至甲公司指定的港口。

当乙公司将货物运抵港口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提供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因此,如果乙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甲公司就应当无条件地支付货款。

然而,本案中乙公司在装运期间发现进口的小麦存在质量问题,并向甲公司提出了异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甲公司所交付的小麦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但是,本案中甲公司却以信用证已经开出为由拒绝协商,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意味着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

因此,如果乙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甲公司就应当无条件地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篇一:正文:一:案例描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信用证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手段之一。

本案例将对一起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美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款项将在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后支付。

三:诈骗过程:1.\t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伪造了买方的信用证,改动了支付条件和款项金额。

2.\t欺骗卖方买方以合法的信用证要求卖方按照修改后的金额支付。

3.\t卖方发货卖方按要求完全发货,并提供所需文件。

4.\t诈骗分子骗取款项买方在收到货物和文件后,并未按原信用证支付,而是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

四:案件后果:1.\t损失情况卖方因没有收到款项而遭受损失,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及相关费用等。

2.\t追回款项困难由于款项被转移到其他账户,卖方很难追回损失。

五:案例分析:1.\t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和欺骗卖方来实施诈骗。

2.\t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证的审核和核实来防范信用证诈骗。

另外,与可信赖的银行合作,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t信用证复印件2.\t相关往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t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由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确保卖方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和文件后获得款项。

2.\t伪造:指制做虚假的证据或文件,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3.\t款项:指在交易中支付的金额。

篇二:正文:一:案例描述: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本案例将对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企业了解诈骗手法,从而做好风险防范。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法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在提供一定的货物和文件后,买方将支付相应款项。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一家外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所在国的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具。

货物出口后,原告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被告也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开证行则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信用证条款,有权拒绝付款。

三、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载有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信用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3. 信用证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议付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故意制造虚假单据、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但并未构成信用证欺诈。

4. 开证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对受益人负有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但根据信用证条款,其无权拒绝付款。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中间业务为背景的转口贸易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而信用证作为转口贸易中货款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得交易三方利益均受到保护,并能提供融资的便利,已被普遍应用。

但是基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实际原理是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以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其实质只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间的买卖,而对单据的真伪并不负责,这就给虚假转口贸易有了可乘之机,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转口贸易的现状阐述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成因进行浅析,最后提出商业银行规避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0引言信用证是目前主要国际结算方式之一,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开立,但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信用证因此成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经济特区的建设大大提高了我国转口贸易的交易额。

我国政府新建了大量的贸易保税区,促进了我国转口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更多的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业务。

我国转口贸易的增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涉足更多的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不但拓展了银行业务,而且提升了银行形象。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业务过程没有硬性的法律约束,只能遵循国际惯例UCP600及ISBP,有个别企业借此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通过“转口贸易”进行“假转口真融资”的套汇活动,侵害了国家和银行的权益,潜在风险隐患。

因此,研究商业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转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1.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融资人不愿或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表现是多样的。

包括信用证申请人因经营问题无力付款,信用证申请人因其资信不佳不愿付款,则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从而形成垫款风险。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_0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_0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_0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并根据我国金融、外贸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的相关措施。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国际分工的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的国际结算业务。

当前跨国间货物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的买卖交割主要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Documentary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的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Exchange)。

一、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概念信用证业务中的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

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一般说来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

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thegoods)。

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货物的拥有权。

然而,信用证eg 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

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货物交付的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货物交付)的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

由出口方引发的信用证风险及其案例

由出口方引发的信用证风险及其案例

【 关键 词 】 信 用证 风 方 的 定 义
三 、 口 方 倒 签 提 单 引 致 的 风 险 出
出 口 方 是 信 用 证 业 务 中 的 受 益 人 , 接 到 信 用 证 后 安 排 备 货 发 在
争 日渐 激 烈 的 今 天 , E 方 一 直 以 来 承 担 着 非 常 大 的 压 力 . 仅 要 出 l 不
整超 过 三个 月 , 成 了 巨大 的损失 。 造
倒 签 提 单 给 进 E 商 带 来 的 最 大 风 险 就 是 货 物 的 到 港 延 迟 . 而 对 l 失 。 许 多 情 况 中 , 于 倒 签 提 单 的 天 数 不 长 . 难 发 觉 。 而 . 旦 在 由 很 然 一 口 方 、 运 人 、 口 方 多 方 在 内 的 纠 纷 案 件 。虽 然 这 种 倒 签 提 单 的 行 承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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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出 口 方 引 发 的 信 用 证 风 险 及 其 案 例
文 / 王振 强
【 要】 摘
随 着 我 国 改革 开 放 的进 程 , 大 力提 倡 “ 出去 、 在 走 引进 来” 政 策 背 景 下 . 出 口 贸 易的 规模 和金 的 进
言 , 用 证 的 风 险 系 数 较 小 , 贸 易 各 方 都 较 为 安 全 。 然 而 , 于 单 方 面 的 恶 意 欺 诈 或 操 作 不 当 , 是 会 带 来 信 对 由 还
巨大 的风 险 。本 文 以 出 口方 ( 信 用证 的受 益人 ) 切入 点 , 合 案 例 对其 引发风 险的 动机 进行 深 入 分析 。 即 为 结
倒 签 提 单 , 货 物 装 船 后 签 发 的 , 签 发 日期 比 货 物 实 际 装 运 日 指 其

使用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使用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其安全性、便捷性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

然而,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常常引发各种纠纷。

本文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出口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然而,在出口公司提交单据后,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信用证法律风险1.单据不符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单据不符是导致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单据不符可能包括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单据之间互相矛盾、单据与货物实际不符等。

在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即属于单据不符风险。

2.欺诈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虚构交易等。

欺诈行为会导致出口公司无法收回货款,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虽然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3.法律适用风险信用证结算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风险。

在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单据不符风险在本案中,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2.欺诈风险虽然本案未涉及欺诈行为,但信用证结算本身存在欺诈风险。

出口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

3.法律适用风险本案中,我国法院将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这提示我们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适用问题,确保自身权益。

四、防范措施1.加强信用证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出口公司应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单据符合要求。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

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

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

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 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 行议付。

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

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

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

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

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

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实例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5000字

实例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5000字

实例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5000字在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出面担保,具有可靠性高和单据交易的特点,极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的付款和交货矛盾,是截至目前最有效的结算工具。

然而,在目前的国际外贸业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信用证结算风险,如利用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等。

因此,出口商尽早辨别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并对不同风险开展有效的防范对策,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毕业一、案例概述2012年10月10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木衣架销售出口合同。

合同中规定:进口商B公司的最后开立信用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A公司的装运货物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

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收到了美国C 银行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

其中进口商B公司是信用证开立申请方,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方与托运人,TO ORDER(凭某人指示)为收货人,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为ANY CHINESE PORT(中国任何港口)和PORTLAND PORT USA(美国波特兰港口)。

并且,信用证规定2013年4月6日至21日是装运期,提单日之后的15 天是交单期,到期地和开证行地一致。

此外,信用证中的每个不符点需缴费8000美元。

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开始安排产品生产与备货,并不断联系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货代商,但直至装运截止日期4月21日将至,仍未收到B公司或任何货物装运布置。

然而,在已超过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的2013年4月27日,货代商却布置了出口商A公司的货物装运。

因此,出口商A公司为了免信用证的不符点惩罚,要求进口商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规定缴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日期,但B公司却以修改手续费较高且程序复杂为由,向A公司口头承诺交单时由B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然而,在出口商A公司将货物单据交至交单行审理,并进一步寄送至开立信用证的美国C银行后,5月10日,C银行向出口商A公司递送了拒付通知SWIFT MT734(发报行通知收报行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并提出了卸货港未注明国别、提单装运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与迟装运共三个不符点,要求A公司对不符点缴费。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简介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但信用证诈骗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信用证诈骗的方式、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背景本次案例涉及的是一家出口企业(甲方)与一家进口企业(乙方)之间的贸易合作。

甲方准备向乙方出口一批商品,双方决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诈骗经过1.甲方与乙方在签署贸易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关商品的发票和装船单据等文件。

2.乙方准备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并委托一家银行(丙行)作为开证行。

3.甲方收到信用证即时通知后,确认信用证的内容与贸易合同一致,确认乙方已开立了信用证。

4.甲方准备出运商品,并将装船单据等相关文件提交给本地银行(甲行)作为通知行。

5.甲行收到甲方提交的文件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并将文件转交给开证行丙行。

6.开证行丙行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问题后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解决。

在准备支付给甲方的时候,发现甲方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7.开证行丙行立即联系甲行,确认冻结账户的情况,并与甲方进行沟通。

8.甲方意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立即报案并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

诈骗手法分析在此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精心策划和欺骗手段实施了信用证诈骗。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使用的主要诈骗手法进行的分析:1.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让甲方相信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开立了信用证。

这种方式在信用证诈骗中较为常见。

2.欺骗行为:诈骗分子通过与甲方进行虚假沟通,表面上给甲方造成了信用证已经开立的假象,导致甲方在出运商品前未来得及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情况。

3.冻结账户:诈骗分子通过某种手段冻结甲方的银行账户,使得开证行无法按照信用证要求支付货款。

诈骗分子在实施信用证诈骗时,充分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和跨国合作条件下的困难。

预防措施信用证诈骗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措施:1.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及时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对开证行的认可和信用证的细节进行仔细审查。

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例分析与启示

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例分析与启示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贸易遭拒付案例分析与启示[摘要] 信用证方式是我国出口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目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支付中占绝对比重。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业务量也不断增大,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本文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案例出发,在总结实际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原因,总结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各种情况,并对当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结汇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归纳,最后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信用证,出口贸易,拒付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它有银行信用、使用安全、标准明确、对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等特点,始终是中国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首选,目前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支付中占80%左右。

虽然信用证在很多环节上都照顾到出口商利益,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并不能完全保证出口商能安全收汇。

随着我国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信用证结算遭拒付的发生也不断增多。

因此,出口商如何在信用证下保护自身利益以达到安全收汇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因“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而遭拒付造成的重大损失可以说教训惨痛,应收货款收不回,表面上贸易顺差和销售额再大也是无意义的。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问题,从信用证下出口贸易遭拒付的原因出发,对各类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对出口贸易遭拒付的情况进行较为系统的归纳,针对这些情况给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能通过这些案例分析,对我国出口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能够尽量保证安全收汇。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我国的运用状况及问题信用证是银行介入国际贸易的产物,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被视为可靠的国际结算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信用证的含义、特征及对出口商的作用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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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
资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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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由于转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进出口享有在中转国免征关税、付汇核销和收汇监管相对宽松等优惠政策容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

本文根据实务中遇到的转口贸易典型案例,分析其货物及资金流向,并探讨银行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的融资风险。

一、案例概况——上海C公司开立进口电解铜信用证情况
上海C金属材料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后称上海C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销售各种类型钢材、矿石为主,在该市商贸流通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某国资委控股集团的核心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开始至2011年3月2日,上海C公司陆续在某银行开立进口电解铜的信用证,共12笔,合计金额为8100万美元,受益人全部为SHANGHAIC(HONGKONG)CO.,LTD,期限均为90DAYSAFTERSIGHT。

其中1月底至2月的信用证开立较为集中,在30天内共开立了6笔信用证,进口货物为电解铜,开证金额达到3900万美元。

上海C公司与当地某银行合作近十年,在该银行以开立进口钢材、铁矿砂的信用为主,从2010年10月开始上海C公司新增进口电解铜业务。

电解铜作为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特别是在2011年上半年,业务量增长较快。

二、案例分析——上海C公司转口贸易运作的分析
上海C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项下涉及多个主体,其间的贸易与资金往来也较为复杂。

我们仅对其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初步分析,探寻银行风险。

本次分析的电解铜转口贸易在货物流上,上海C公司向注册地为香港的SHANGHAIC (HONGKONG)CO.,LTD(后称香港C公司)开出期限为90DAYSAFTERSIGHT的远期信用证进口电解铜——香港C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C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

另一方面,香港C公司与智利国有铜公司CODELCO签订进口电解铜长期合同,在向CODELCO交易的同时,在伦敦铜期货市场上做一个配套的远期交易,以对冲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物铜则直接运至上海保税区仓库。

而根据转口贸易合同显示,以上信用
证开立后,上海C公司再将电解铜卖给S(HONGKONG)COMPANYLIMIT-ED(后称香港S公司),香港S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S公司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以个人名义与另一利益相关企业共同出资成立)。

铜则由香港S公司再次转买给最终买家,货物从上海保税区直接运至最终买家,包括贸易公司和工厂。

图表6:企业贸易关联性示意图
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
资金流上,上海C公司开出期限为90DAYSAFTERSIGHT远期信用证,一方面香港C公司与智利CODELCO签订长单,与其进行现款现货的电解铜交易,而上海C公司方面与最终买家的交易也为现款现货(在实际操作中,香港C公司一般是手持下家订单向CODEL-CO发出邀约)。

另一方面,香港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向香港中行提交融资申请,由于香港地区无外汇管制,融资款直接由香港C公司汇入香港S公司账户。

同时,由于香港S公司与上海C公司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因此融资款可以凭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的形式汇入上海C公司,此时,上海C公司依靠其海外公司(表面上为非关联公司)获得较低成本的期限为2-3个月的贷款。

三、案例深度剖析——对转口贸易的深入调查
以上交易我们可以从上海C公司财务数据得到一些印证,上海C公司的报表预收账款科目,2010年年初余额为8亿元,2010年10月底额度为15亿元,2010年年底余额为10亿元,2011年1月底余额为20亿元,2011年2月底余额为18亿元,预收账款的余额波动情况大致与信用证开证余额波动情况大致相似。

可以推测,上海C公司开出信用证后,香港C公司在获得当地银行融资后通过一系列交易以香港S公司预付款的形式回到上海C公司帐上。

一系列的交易,使上海C公司依靠另外两家海外公司(表面上为非关联公司)进行转口贸易项下的融资,拓宽了融资渠道并获得成本更低的贷款。

但是,参与转口贸易的三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交易的真实性值得重点关注。

并且,上海C公司获得融资后的资金流向及最终用途值得关注。

对于融资后的资金流向,从上海C公司的财务分析,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增长较快,2010年年初余额为5亿元,2010年10月底额度为8亿元,2010年年底余额为10亿元,2011年1月底余额为10亿元,2011年2月底余额为15亿元,其他应收款在2010年增长100%,且2011年2月较2010年增长1.5倍。

从公司2月底其他应收账款明细中看出,占款比较严重的均为上海C公司的关联公司,如C公司江苏子公司10亿元,C公司日照子公司8亿元,C公司杭州子公司3亿元。

四、案例启示——针对上海C公司转口贸易的风险提示及防范实操
由于转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进出口享有在中转国免征关税、付汇核销和收汇监管相对宽松等优惠政策,而且转口贸易多以单据处理方式为主,交易的货物主要是大宗商品、货物,监管有难度,因此转口贸易容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

实务中,银行如何在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的融资风险,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审查是否附合国家的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4月1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文)明确指出:"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

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银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以上规定对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项下的收汇做了严格的规定。

(二)重视对第一偿债来源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
利用转口贸易融资涉及银行信用证开证、信用证项下融资、境外转卖变现、他国通关等诸多环节,更涉及贷款规模、利率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

因此,流程控制是否顺畅、融资款是否能足额清偿,货物流转是否正常,都对企业的资金链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银行在办理业
务过程中应加强对信用证申请人的了解,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的最新动向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

(三)加强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资金流监管
如果转口贸易项下三方联手利用该贸易模式融资,境外预付款汇入后由于资本逐利本能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或因竞争压力被长期挪用,开证行都将面临信用证垫款风险
(四)重点核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
银行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资金的真实性核查制度,审核的内容不能仅限转口合同,应重点核查与进出口合同相关的有效商业单据,以及各单据之间的匹配性、关联性、合理性。

归根结底,转口贸易不应背离其贸易本身的内涵,一旦转口贸易项下的融资缺少相应的贸易背景,相关法律追溯的基础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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