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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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函内质监监函〔2016〕302号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根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开展2016年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区完成了5种产品的全国联动抽查任务。

现将联动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联动抽查工作任务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印发了《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落实2016年国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的通知》(内质监监函〔2016〕143号),并要求承检机构组织相关抽样检验人员认真学习《2016年全国联动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全国联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我区本次承担全国联动抽查的产品是床上用品、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细工木地板、冷轧带肋钢筋、复混肥料5种产品,总局计划抽查66家企业66批次,我区实际抽查62家企业62批次产品,合格60批次产品,批次合格率为96.7%,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

其中,床上用品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18批次,合格率为90%,不合格检出率为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细木工板抽查10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率为100%;冷轧带肋钢筋抽查2家企业2个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100%,;复混肥料抽查20家企业20批次产品,合格20批次,合格率为100%。

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加强与牵头机构的沟通,对产品质量联动抽查实施细则中不理解的条款及时与牵头机构联系,以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实施;三是组织承检机构技术骨干参加总局任务布置会,学习细则,了解精神,掌握要点;四是承检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到抽样、任务下达、检验、审核汇总、设备器材保障责任到人。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各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级标委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一年的24家自治区级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附件2)及《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方式(一)自评。

请各自治区标委会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报表》(附件4);全面总结2016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意突出新举措、新亮点;提出2017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

(二)现场考核。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自治区级标委会成立的时间顺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分表》要求,组织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领域专家现场考核。

考核时间定于2017年9月、10月。

四、报送要求自治区级标委会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自评及总结材料纸质件寄送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邮编:010070)。

电子件发送邮箱:***************。

五、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米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和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其中“草原杯”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自治区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获奖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及评选情况确定。

其中,“草原杯”每年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当年工程数量及申报工程较多时,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

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33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适应新形势 迎接新挑战把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推向新阶段

适应新形势  迎接新挑战把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推向新阶段
挥 职 能 作用 , 量 技术 监督 工作 在 新世 纪 第一 年迈 覆 盖 率 达 到 9 . 质 78 %。WT / B O T T内蒙 古 自治 区通 报 出 了新步 伐 。 咨询 中心 已正 式组 建 成立 。组织 机 构 代码 I C卡 的 ( ) 握 “ 条主 线” 我 区产 品质量 管 理 工作 推广 应用 取得 突破 性进 展 。 一 把 一 . 得 到加 强 ( 】 法 加大 监督 管 理 力度 。 量 工 作提 高 到 四 依 计 20 年 , 01 自治 区政 府 印发 《 于进 一 步加 强 产 新 水 平 关 品质 量工 作 的通 知 》 自治 区政 府 办公 厅 印发 《 , 内蒙 计 量 器 具 的强 制 检 定 工 作 ,重 点 放 在社 会关 古 自治 区质 量奖 评 审 管理 办 法 》 自治 区质监 局修 注 、 众 关 心 的 电话 计 价 器 、 。 群 煤气 表 、 油 机 、 加 医用 改 了《 内蒙 古 自治 区名 牌 产品 评 审管 理 办法 》牵 头 三 源 和 安全 防护 用 计 量 器 具 的检 定 和 监 督 管 理方 , 开 展 的“ 内蒙古 名 牌农 畜 产 品” 审工 作 , 现 了我 面 。继续 实施 “ 明工程 ” 评 实 光 。进一 步 加大计 量 执法力 区“ 牌推 进 战 略” 名 由第 二 产业 向第 一产 业 的拓 展 。 度 , 整顿 和 规范 了市 场计 量 行 为 。特别 是加 强 了 对 为 了摸 清 全 区 质 量现 状 , 自治 区党 委 、 府 提供 面 粉 、大 米等 1 与群 众 生 活密 切 相关 的定 量包 为 政 0种 决 策依 据 , 同 有关 单 位 在全 区范 围 内组 织 开 展对 装 商 品净 含量计 量 监督 管 理 。共 监督 检验 18 会 6 8家 重 点 行 业 、 点 企业 、 点 产 品 的质 量 状 况 调 研工 企 业 的 38 重 重 46个批 次定量 包 装 产品 。印 发《 饮食 服 务 作 。我 区产 品质 量 总体 水平不 断提 高 , 点工 业 产 业 计量 管理 规定 》 按 照 “ 强管 理 、 重 。 加 保证 质 量 、 制 控 品等级 品率 达到 8 %。 头 市组 织 开展 了质量 立市 数量 、 4 包 重在 示范 ” 的原则 , 企 业计 量 工 作进 行 了分 对 试 点工 作 。开 展 质量 培训 , 强 了 质量 认证 和 生 产 类指 导 。 加 许 可证 管理 工作 。 ( ) 五 强化锅 容管 特安 全监 察 . 实现 了工作 目标 ( ) 二 深入 打 假 治劣 . 整 顿和 规范 市场 经 济 秩 在 以使 用环 节 为重点 , 实 加 强 了锅 容 管 特安 全 切 序 中发挥 作 用 监 察工 作 。组 织 开展 了 4次 锅 容管 特 安全 大 检查 , 在 食 品 、 花 、 品 油专项 打假 战 役 中 , 区质 使 事故 总水 平 降到 了历 史撮 低 。全 年共查 出和治 理 棉 成 全 量 技术 监督 系统 共 出动 执法人 员 61 .3万人 ( )查 事故隐 患 10 处 。 次 , 70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18
•【字号】内发改费函[2017]463号
•【施行日期】2017.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标准化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发改费函[2017]46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培训费和委托检验费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范围的函》(内质监财函[2017]234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你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计量检定(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不得收费。

二、有关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含测绘仪器、测绘产品)和
非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8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内质监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企业:《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减轻企业负担,体现质监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规范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的非内蒙古质监局直属系统的现场审核人员。

内蒙古质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规定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际制定。

第四条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期间(自报到之日起至审核结束日为止)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在自治区质监局机关报销,不得要求或接受申请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第五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出行往返的机票购买均由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火车票、汽车票自行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内质监监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质监监发[2007]45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完善许可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期限规定和规范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考评对象为承担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质检机构。

二、评分方法:(一)考评的标准总分值为 100 分,每单项标准分值减去扣分值后剩余分为实际得分;(二)缺少《考评细则》中考核项目、表达不清或者不正确的,扣除该项标准分值;(三)考评工作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抽查、核查落实群众举报情况和日常工作检查等方法进行;(四)自治区工业产品许可证评审中心和自治区质检机构参照《考评细则》的有关内容考核,在通报全区考评结果时一并通报。

三、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盟市局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总结。

按期将本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申请食品许可证(换证)的企业状况同时报区局监督处。

四、《考评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考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区局监督处联系。

六、各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内政办字[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3号2006年10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内蒙古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其使用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样及标准色构成,供企业使用。

第五条获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和更改图形的比例。

第七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协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供内蒙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突出质量问题导向,重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每年从本地区重点监管领域选取2种以上产品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采取生产和流通领域同时高覆盖率方式,开展监督抽查。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监督抽查工作,制定自治区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查;汇总、分析自治区监督抽查信息。

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国家、自治区及本级监督抽查抽样,负责国家、自治区及本级监督结果处理工作。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上级交办及本级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复检、复查和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函[2014]2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
(内质监质函〔2014〕216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先试点、后推行”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区两年来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的情况,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一、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总体质量竞争力仍然不高,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亟待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仍需完善。

首席质量官制度
是明确质量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级质监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二、前期试点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检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使用1.审查员及审查组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经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或对新注册且经考核后的审查员,在内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备案后,即成为内蒙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

根据审查员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评审中心不定期地上报审查组长补充名单,对工作成绩优秀,取得10次以上独立审查经验的审查员,经自治区局食品处批准认定为审查组长资质。

对注册期满的审查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凡经备案的审查员业务上服从自治区食品处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的监督。

按时参加审评中心组织的种类培训及会议,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评审中心建立注册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2.核查组的确认各盟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在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要组成审查组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12【摘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涉及工业、农牧业、服务业乃至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依法履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7部法律、12部法规和187部规章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的牵头实施单位。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质监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始终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的指导方针,坚持“民生为本,民售为天”的质监核心理念,以加快发展、质量兴区、服务企业、保障民生为己任,深入实施质量兴区战略、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各顶工作均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总页数】3页(PF0002-F0002,F0003,F0004)【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J], ;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J], 道仁那希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关于加强本市能源计量工作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发布第1批内蒙古领航标准的公告为助力质量提升行动,经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质监部门、自治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评选、网上公示等环节,自治区质监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和林业厅联合对54项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实施有效果的涉及绿色生态、节能低碳、提质增效等方面的内蒙古领航标准(2016年—2017年批准的40项地方标准和2016以来实施的14项团体标准进行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8年9月6日内蒙古领航标准名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1DB15/T1162-2017规模化奶牛养殖粪污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DB15/T966-2016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3DB15/T1244-2017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4DB15/T1141-2017华北驼绒藜防护带建植技术规程5DB15/T951-2016地理标志产品库伦荞麦6DB15/T952-2016地理标志产品科尔沁肥牛肉地理标志产品达茂马铃薯8DB15/T1169-2017地理标志产品达茂羊肉9DB15/T1224-2017地理标志产品归流河酒10DB15/T1170-2017地理标志产品太和小米11DB15/T1222-2017地理标志产品巴达仍贵大米12DB15/T1223-2017地理标志产品俄体粉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坡面生态防护设计规范14DB15/T1009-20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标准图集15DB15/T1277-2017沼气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规范16DB15/T1091-2017膜下滴灌青贮玉米栽培技术规程17DB15/T1090-2017干旱半干旱区苜蓿保护性耕作技术规程18DB15/T1001-2016蒙啤麦2号19DB15/T1002-2016蒙啤麦4号20DB15/T1013-2016皮燕麦“蒙燕1号”品种21DB15/T1014-2016裸燕麦“燕科二号”品种22DB15/T1145-2017胡麻“内亚九号”23DB15/T1221-2017抗病双低甘蓝型春油菜杂交种-NM8824DB15/T1251-2017草原区露天煤矿排土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25草原区城镇周边荒废土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26DB15/T997-2016旱柳头木作业技术规程27DB15/T1232-2017半干旱区农田保水剂施用技术规程28DB15/T1032-2016黄河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29DB15/T1085-2016耕地地力保持与提升技术规范30DB15/T1092-2017再生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31DB15/T1030-2016引黄灌区井渠结合滴灌工程技术导则32DB15/T1042-2016柄扁桃育苗造林技术规程33DB15/T1041-2016山杏人工林丰产栽培技术规程34DB15/T1084-2016退化杨树防风固沙林改造技术规程35DB15/T1248-2017蒙富苹果栽培技术规程36DB15/T1254-2017草原戈壁短尾羊37DB15/T1099-2017超细超长型绒山羊38高繁高产型绒山羊39DB15/T1253-2017煤直接液化沥青40DB15/T959-2016车用煤直接液化柴油团体标准1T/IMAALE001-2017内蒙古白山羊绒2T/NAJX001-2018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规范3T/BTFDIA001-2017冷却(鲜)羊肉质量分级与评定4T/BTXT0001-2017电机用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5T/BTXT0006-2017镨钕合金6T/BTXT0002-2017金属钕7T/BTXT0007-2017混合稀土金属8T/BTXT0005-2017金属钕9T/BTXT0004-201710T/BTXT0008-2017金属钐11T/BTXT0003-2017镧铈合金12T/ACREI34001-2017盖板玻璃抛光用稀土抛光粉13T/CSRE12001-2017钆铜合金14T/CSRE12002-2017钐镁合金。

内蒙古标准化院

内蒙古标准化院

内蒙古标准化院内蒙古标准化院(以下简称“标准化院”)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技术工作,推动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相结合,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标准化院的职能。

1.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标准。

标准化院负责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标准化院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适合内蒙古自治区特点的地方标准,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 组织标准化技术工作。

标准化院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指导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各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3. 推动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相结合。

标准化院积极推动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竞争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

4. 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

标准化院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推动标准化理念深入人心。

二、标准化院的工作重点。

1. 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标准化院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的标准化需求调研,及时制定和修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标准,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推动企业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院将深入开展企业标准化管理推广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3. 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

标准化院将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标准化知识讲座、推广会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

4. 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

标准化院将进一步优化标准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为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标准化咨询和服务,助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质监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1.08【实施日期】2014.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4〕15号)各直属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11〕206号)要求,我局第二轮编修《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的工作已于2013年6月全面启动。

该志书上限为2000年,下限到2015年。

为了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修志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

主任:张铁网副主任:谢绍清刘波张立忠娜日莎马达吕金华武路希高英杰冯晔委员:李洁白兴发周形闫春香聂智煊虞力平陈丽娜刘燕波哈斯巴根张永成丁勇董玉霞吕广轩王磊王鹏吴艳乌兰托娅李显光王莉兰英王胜利高俊高慧娟李强刘峰庞颂东于永胜云铎袁宏志崔健刘亚光董景秀刘凤章刘震魏立军贺卫东王新春许宾郭绥生高云宏李凌瀚编委会下设修志办公室,主任由李强兼任,成员有李义、白文潮、郝建成、梁艳茹。

各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篇目收集整理并提供本单位相关材料,经常保持与修志办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篇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篇目(第五稿)序凡例编纂说明概述第一篇计量第一章单位制第一节曽用计量单位制第二节国际单位制与法定计量单位一、国际单位制二、法定计量单位第二章量值传递第一节计量标准一、自治区级二、盟市级第二节计量检定一、检定项目二、检定印证第三节计量校准与测试一、计量校准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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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
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各盟市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质发〔2011〕4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全区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产品,是指具有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按本实施细则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定。

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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