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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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
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质监质发〔2014〕139号)
各盟市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内质监质发〔2011〕4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全区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内蒙古名牌产品,是指具有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按本实施细则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
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定。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