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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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217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08.29
【实施日期】199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
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法发〔1996〕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
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