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217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08.29

【实施日期】199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

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法发〔1996〕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

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