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税收规定
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所谓的财政资金它是说将国家的财政当成是关键的要素,其不单单涵盖中央以及所在区域的收支,还涵盖相关的单位等的收支内容。
该项资金是社会资金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对于该项资金的使用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
它的关键方是税收收入以及国企缴税之后的获利,针对单位来讲,该项内容的分析非常的独特,结合新规的要求,此处具体的论述相关的处理内容。
一、类型划分1.1 国家拨付的款项,应当作为权益,计入而且增加单位的资本,此时要借计到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1.2 资金使用后返还的本金,应计入会计处理作为负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1.3 单位获取除了如上的两类之外的资金,将其设置为损益,之前的补贴收入,如今要都放到当期的营业之外的内容中。
同时,为了更急精准的分析该项定义内容,要积极的分析如下的要素。
第一,单位从国家一级相关机构中获取的资金均被看成是财政性质的,其对于形式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第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先由税务机构整体的收取,进而通过其将那些之前就征用的退回。
但凡是拥有这种样式优惠的全部的内容,都要放到单位本年度的收入内容中。
第四,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这主要是因为它退的是之前的税收,是单位买进物品的时候已经承担的那些内容,并非找个步骤中获取的内容。
第五,一些区域性的国家机构为了带动所在区域的经济进步,使用多项补贴之类的方法来给单位一定的好处,都要放到单位本年度的应税内容中。
最后,“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二、新规中该项资金的处理工作结合新规的具体要求,单位获取的该项资金在处理的时候要切实的划分为如下的几个类型。
第一,单位获取的那些是政府投资的,像是基建投资等项目,此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于那些要增添实收内容的,要由相关的机构出具专门的检测信息。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txt这世界上除了我谁都没资格陪在你身边。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
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Ⅹ.1.40.40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三、目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适用范围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付、存储、调拨、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金的收付包括各类税收、非税收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的收付等;资金的存储主要包括国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调拨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资金的使用包括预算执行、项目投资和财政资助等;资金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2. 资金安全措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广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风险和非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强化资金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3. 资金利用效率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划和管理,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还规定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等。
4. 资金监督机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规定了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要求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六、总结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6•【文号】财税[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只要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只要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财政拨付资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解释。
在大多数情况下,财政拨款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而是应该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税法来判断是否应纳税。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较为详细的说明。
首先,要了解财政拨款的含义。
财政拨款是政府部门从国家财政进行的一种预算支出,旨在为特定目的进行公共支出。
这些拨款可能用于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财政拨款通常是由政府为特定项目或行业提供资金,而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名义收取。
在大多数国家税法中,纳税义务是基于个人或企业所得的来源而产生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财政拨款并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所得来源。
一般情况下,个人或企业拨款的使用并不构成对其所交税收的影响。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财政拨款可能被视为应纳税收入。
例如,当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创业或研发活动时,可能被视为企业的经营所得。
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的税法,企业可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此外,政府可能会对部分财政拨款进行特殊的税收安排,例如要求领取拨款的个人或企业缴纳特定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中,政府可能会对特定类型的财政拨款进行免税或减税。
这可能是为了激励某些领域的发展,或者为了扶持特定人群。
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会设定一些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出。
因此,领取这类财政拨款的个人或企业仍需要满足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税。
总的来说,财政拨款通常并不被视为个人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或企业仍需要根据其其他经济活动的所得来源来履行纳税义务。
然而,在特殊的税收政策中,政府可能对一些特定类型的财政拨款给予特殊的税收待遇,但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税收政策来判断财政拨款是否应纳税。
最后,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来确定财政拨款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流转税的减免、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新规 财税【2011】70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财税〔2008〕151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局把权力下放到地方了。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5号公告: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红枣]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 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 网友467 ] 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河北国地税公告2012年7号: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答:(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税务处理
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税务处理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是指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和单位自行筹集的资金。
在税务处理方面,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一、国拨经费的税务处理1. 国拨经费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单位的资金,用于支持公共事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国拨经费的税务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2. 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事公益性活动或者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使用国拨经费进行公益性活动或支持公益性事业的单位,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 纳税义务:虽然国拨经费可能享受免税待遇,但是仍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接受国拨经费支持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所得税等。
4. 税务登记:接受国拨经费支持的单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单位需要在取得国拨经费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 发票管理:接受国拨经费支持的单位在使用资金进行支出时,需要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并进行相应的发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发票,并妥善保管。
二、自筹经费的税务处理1. 自筹经费是指单位自行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各种经营活动、项目实施等方面。
对于自筹经费的税务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2. 纳税义务:自筹经费属于单位自行筹集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所得税等。
3. 税务登记:单位在自筹经费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单位需要在取得自筹经费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基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政策和准则。
近年来,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对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新准则下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1. 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者其他财政拨款机构直接拨给特定的企业或者项目,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扶持特定产业或者项目建设等用途。
根据新准则,企业在接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专门的会计核算。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将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单独列账,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并且要求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核算。
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企业还应当结合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和核算。
特别是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财政拨款机构的要求,做好账务记录和报销手续,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在新准则下,企业在处理财政专项资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区分专项资金和一般资金:企业需要严格区分专项资金和一般资金,避免混淆使用和管理。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清单:企业应当及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清单,记录每笔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支出情况,以备日后审计和查询。
(3)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对于企业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和申报相关税收优惠,减少税负和税款支付。
(1)准确披露专项资金信息:企业需要准确披露所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用途和金额等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
财税体制的主要内容
财税体制的主要内容财税体制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当今社会,财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税体制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首先,财政制度是财税体制的核心。
财政制度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
财政收入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国债等途径所筹集的资金,而财政支出则是国家用于满足公共需求和社会福利的资金支出。
在财政制度中,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它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形式。
直接税是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而间接税则是指消费税、营业税等。
通过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能够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税收制度是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实施征收和管理税收的制度。
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在税收制度中,税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等内容。
税收征管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为,包括税收征收、征纳一体化、税收管理等方面。
通过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能够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财政管理制度是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政管理制度中,预算管理是最基本的管理手段,它包括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内容。
财政资金管理则是指国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包括资金调配、使用效益评估等方面。
通过财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能够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财税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能够有效地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资金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国纷纷出台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中国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为例,探讨其主要内容及实施效果。
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金来源与归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各类财政资金来源,包括税收收入、存款收益、债务融资等。
其中,税收收入是最主要的财政资金来源。
然后,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办法明确了各类资金的归集程序和流程,以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性和准确性。
2. 资金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于资金预算和安排也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根据国家发展大计和各部门的需求,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明确各项支出计划和资金分配。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了预算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预算执行的授权程序、审批程序等,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资金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资金的情况。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和条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等。
4. 资金监督和审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监督和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人大财经工委等。
通过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改善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少浪费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避免了滥用资金的情况。
其次,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减少了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还促成了财政预算的合理规划和执行,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性。
然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实施成本较高,需要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培训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财税2011年70号文件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中国会计网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
第四:把握一个5年时间限制,即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企业应该重点把握如下几点: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企业在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金拨付证明,最好相关部门通过正式下文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这一点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基本能够提供。
第三:无论是财税[2009]87号还是财税[2011]70号,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求。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大家会发现,很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资金的文件中都只明确的专项资金的用途,并无与该专项资金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纳税人无法享受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税收待遇。对于这个问题,主体责任可能不在纳税人,更多的在政府部门。既然政府部门给予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对企业的一种扶持,我们就应该将这一政策做完善,真正使企业得到实惠。对于长期的、固定的、大额的专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相关部门应考虑制定一个专项资金配套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要求。对于短期的、非固定性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如果实在无必要制定一个配套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的,相关部门应考虑在资金拨付文件中专门明确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哪怕只是原则性的几句话,对于企业都是有用的。
财税2011 70号文
财税[2011]70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2011-9-23 8:51赵国庆【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
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三:企业应正确进行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返 的各 种 税 收 , 不 包括 企 业 按 规 定取 得 的 出 口退 税 款 ; 称 国 家 但 所
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若企业对此处理不 当 , 不但要补税 , 而且还将 面J o N5 %一5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 述 不 征税 收入 并 不 是 永 久 不纳 税 , 意5 内 未发 生 支 出 且 注 年
未缴 回要重新计入 收入总额 , 根据财税[ 09 8 号规定 , 2 0 ]7 企业将符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 的财政性 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
、
财 政 性 资金 不 征 税 的条 件
倍的罚款。
五 、 类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分
投资 , 是指国家 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 、 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 业实收资本( 股本 ) 的直接投资。 财税[0 9 8 号规定 , 2 0 ]7 财政性资金
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 , 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借 记“ 银行存款” 贷记 “ , 实收资本” 股本” 资金使用 后要求返还的 或“ 。
制度解读 lO IYI E P E A IN LC P NT R R T TO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山 东安丘 市审计局 陈安君
根据《 企业 所得税法》 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 条例》 及《 的有关 规 定 , 国务院批准 , 经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财税[ 0 9 8 号, 2 0 ]7
只有下述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 , 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扣除 ,若缺少任意条件 的不允许从收入 总额 中扣除 , 尤其 注意对该 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 , 以备税务检查。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政策解读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平时在跟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的工作接触中,经常会遇到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收业务问题。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较以往更趋明确,更加规范,更易执行。
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解析如下:一、基本概念(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行政事业收费表述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部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并严格实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打击财政违法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及综合考虑各项支出的优先次序,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财政预算,保障优先支出领域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整改。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精细化管理财政资金,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必要的流程和制度。
第十条:对于税收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及时将征收后的税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并严格执行合理有序的收费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列入预算管理,并逐项审核和监管支出情况。
第四章:企业收益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收益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收益的监督和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确保国家财政收益。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收益管理制度,并要求各类企业真实、完整地向财政部门报送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报表。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例如:教育、环保、扶贫等专项资金,严守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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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这里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
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
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
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
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
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
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
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
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的风险点
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2、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所带来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了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会存在银行,企业真正使用这笔政府给予的不征税收入时,这期间会产生一笔利息收入,那么这笔利息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是免税的,那么在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别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孽生利息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
那就错了。
4、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有的企业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5、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2012年国家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