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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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
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信用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

依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供应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3]44号)、《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供应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828号)和《湖南省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管理方法》(湘财综[2023]28号)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局在供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和邮寄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1、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为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你局供应检索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弥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及基础数据库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费用的开支。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检索需求,可自愿选择附表所列检索方式,并按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缴纳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

3、你局收取企业信息检索费后,必需供应相应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或网页查询结果等。

4、对查询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注册资金、住宅、法定代表人、年检年度等基础信息要免费检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员单位实行免费共享查询,不得收取企业信用信息检索费。

二、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1、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供应二份及以上查询报告的纸质复印件服务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弥补复印企业信用信息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

2、企业信用信息复印费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1.5元。

三、公民信息邮寄费1、公民信息邮寄费为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实行邮寄手段传送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支付邮政资费开支。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22
•【字号】湘价费[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水利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6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水利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4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7〕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湘价服[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费[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农机服务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各类拖拉机、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费、拖拉机改装型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事故调处费。

二、降低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500元,手扶拖拉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400元调整为每人次300元。

三、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级中学学费每人每期不得超过550元。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

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见附件二。

按照国家规定,京珠高速、衡枣高速公路以及322、107国道为国家绿色通道,其他省内收费公路为省内绿色通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湘价函[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6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株政函〔2010〕94号)收悉。

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根据你市两年来实际执行情况,同意你市继续按湘价函〔2008〕73号文的要求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改变建筑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建筑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你市市辖五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设项目在基价的2.5%以内,并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15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2、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湘价费[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颁发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取消、停收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此,我们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进行补偿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房地产、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第二章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在其他管理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弥补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的不足。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

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

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补偿费。

第四条全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实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省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及时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严禁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收费。

第七条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规范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专票专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专户,并于收款当日起有效工作时间内将所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存入单位开设的收入专户。

第九条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收入专户,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收取和县市上解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市(州)交通局收入专户,市(州)交通局必须于每月28前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再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1500
每块长3.0米,2.0米
7
路侧隔音隔离墙砼立柱

240
8
红砖隔离墙

200
高2.0米
9
喷塑钢板网隔离栅

460
线片长2.0米
10
浸塑折弯式点焊网

500
每块长2.5米
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及范围
收费性抽
备注
普通公路
高速公路
平方米
80
20
砖砌普通贴面墙
平方米
180
21
砖砌花岗岩贴面墙
平方米
420
22
固定式钢管防撞栏

1000
23
电脑自控电动栏杆

1000
24
紧急电话亭
国产件

13000
进口件

36000
25
钢筋砼防撞导流岛

250
红、白油漆相间
26
高架桥上泄水管

200
27
高强级反光标志牌
平方米
3000
各类标志牌
28
热镀锌钢制单位柱
6、表列以外的其它高速公路设施破损赔偿费用标准,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
(一)
路面、路肩
1
水泥混凝上路面、路肩
m2
340
400
2
沥青混凝土路面、路肩
m2
420
500
3
沥青碎石路面、路肩
m2
28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湘价费[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7〕84号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缴纳的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费标准:一、受理费收费标准(元/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以下(含3人)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含1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二、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1、一般案件每件300元;2、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每件400元;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且无争议金额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人6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按每件500元收费;2、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每件900元收费;3、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每件1500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每件2000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湘价费[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61号)省直各有关厅局:为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考生和组考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公民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设立或组织的各种考试。

包括执(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及其他类考试等。

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等)、面试等形式。

第四条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考试收费单位有财政拨款和专项支出安排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

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二章考务费第五条考务费为考务机构进行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等考务工作所支出的正常费用。

湘价费 号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项目及标准

湘价费 号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项目及标准

计费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处 平方米 立方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米 个 平方米 立方米 平方米 米 立方米 立方米
收费标准(元)
60
100
100
185
185
80
80
30
30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及 范围
收费性质


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计费单位按平方米; 挖掘等涉路工程造成损坏的,计费单位按立方米 计费
计费单位
套 套 套 套
收费标准(元)
140 2800 1800 20000

9000

3500

150

3800

600
个 套 个 台 套 套 套 处 套 副 项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张 套 套
4200 12000
740 3000 4800 3600 5000 9500
70 9600 1800
50 110 200 35
ETC专用车道控制器

ETC专用车道天线及控制器

ETC专用车道天线立柱(2支架式) 套
ETC专用车道高速电动栏杆

ETC车道检测器

ETC专用车道声光报警器

ETC专用车道费额显示器(含立 柱)

ETC专用车道通行信号灯(含立 柱)

ETC专用车道字符叠加器

ETC专用车道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ETC专用车道防雷设备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七 1 ⑴ ⑵ ⑶ ⑷ ⑸ 2 ⑴ a b c d e ⑵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知识讲座岳阳县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股(2011年8月26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特点与构成要素1.定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

......行政性收费,又可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前者是从收费性质来表述的,后者是以收费主体来表述的。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其收费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不能是全体纳税人。

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就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收费的,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或全体纳税人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提供的这类产品和服务称为公共物品,其成本费用开支由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种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如果这部分支出由全体纳税人承担,不符合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共财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办理出国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国土、房产证等及参加有关执业资格考试等。

为这类特定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称为私人物品,应当全额收取费用,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种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属于非营利性收费,如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应遵循合理收费的原则,其收费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根据其公共福利的程度来确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湘财综[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9〕45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1]2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1.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261号2001年11月7日)
省建设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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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04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价费〔2011〕167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

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
的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第六条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向通行政府还贷性质的公路(含桥梁、隧道)的车辆车主收取的过桥过路费用。

主要用于公路管理、养护、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等。

第七条船舶港务费: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进行安全管理时,向船主收取的费用。

主要用于船舶安全监管和购置、维护水上交通安全设备、设施方面的开支。

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查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实是否达到最低安全配员、检查船舶安全航行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等工作。

船舶港务费按船舶进、出港分别征收。

本港籍船舶不出港作业、运输,按每三天进、出港一次计征;一个月以上定点参运的外籍港船舶可在参运地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包干计征。

第八条货物港务费:是指港航管理机构向经由港口(港区)吞吐的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的承运人收取的费用,按进、出口分别计征。

主要用于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对港内从事砂、卵石运输的船舶,可采取按月(季、年)核定航次包干方式向承运人计征。

同一市区、县范围内实行同一包干航次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月均最低不低于5次,最高不超过20航次的原则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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