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货物装卸与搬运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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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
1)由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以灭 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8.33 计算单位的数额为 限;若货物系海运或内陆水运后立即交给经营人,或者货物 系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给此类运输人的,则所负赔偿责 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75 计算单位为 限。
2)对交货迟延应负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经营人就所迟交 货物提供的服务所收费用两倍半数额为限,但这一数额不得 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
3.卸车
港站经营人是接受货主或者承运人的委托,在港区内经 营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等货运活动的人。对于港站经营 人而言,只要非自己提供的运输或者包装器具(如集装 箱、托盘等)都是作业对象。
12.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尽管港站经营人会参与货物运输的某环节,但 不与托运人、收货人或者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 3)有权与委托人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委托人可以 是船舶经营人、货主、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 等; 4)可以同时受多个服务合同制约。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 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所从事的、与运输有关 的服务: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经营人的营业地 位于一缔约国内, 或者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一缔约 国内进行,或者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与运输有关的 服务受到一缔约国法律的制约。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责任公 约》的主要内容
(4)港站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且已同意作业的,仍 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港口设施、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 危险时,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 赔偿责任。
12.3.3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港站经营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 交接,要注意以下几点:
1.船方应当向港站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港站经 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 对配、积载提出具体要求。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 货物和集装箱的,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站经营人交 接;
我国铁路运输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 %左右,船运占40%左右。此外进行装卸操作时往往需要 接触货物,搬运工人野蛮作业或者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当,都 有可能造成包装破损、货物散失等问题,搬运质量好坏严重 影响着物流成本的高低。由此可见,装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 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节。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3.货物的留置权
1)经营人有权扣留货物,以便索取在他对货物责任期间及其 后期间由他对货物进行的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而应收取的费用 和索赔。
2)如果对索偿数额已提供足够担保,或如已向双方同意的第 三方或向经营人营业地所在国某一官方机构存入一笔相等数 额的款项,则经营人无权扣留货物。
12.1.2 装卸搬运在物流活动中的地位
装卸活动的基本动作包括装车(船)、卸车(船)、堆 垛、入库、出库以及联结上述各项动作的短程输送,是随运 输和保管等活动而产生的必要活动。装卸搬运连接物流各个 环节的活动,已经成为生产或流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装 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 节。
2.赔偿责任 责任期限: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
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 货物负责。
赔偿依据:在责任期限内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 的,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 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防止有关事情的发生及其后果。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同样适用 。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5)除非在向有权提货人交货之日后连续21天内向经营人发 出通知,否则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时效期限自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给 有权提货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配之日开始,或自货物视为灭失 之日开始。
12.3 港口装卸搬运作业的法律法规
12.3.1 普通货物的规定
1、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 设备、工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 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 移的除外。 3、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 按件数交接。
12.4 铁路装卸搬运作业的法律规范
案例1
• “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诉中远集 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广州集装箱码 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码头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中集公司与被告广州码头公司 共同签署了一份《外贸船舶装卸协议》,约定中集公司运 输集装箱的船舶(包括租船)进入广州港务局港区,均由 广州码头公司安排靠泊、装卸及其他有关作业。被告广州 码头公司在吊卸中集公司运输的超高集装箱时,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致使该集装箱从超高吸架上脱落,包装木箱一 角着地,斜靠在龙门吊陆侧机架上,造成原告福建公司的 货物(一步制瓶机及相关设备)损失。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1.港站经营人享受的权利
(1)处置货物
货物接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港站经营人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有关费用、风险由作 业委托人承担。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站经营 人应当催提,货物接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港 站经营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12.2.1 港站经营人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港 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 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 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 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 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中,“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 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 服务。
12.3.2 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1)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 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 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2)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3)对于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未通知港站经营人或者通知 有误的,港站经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 要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 任。作业委托人对港站经营人因作业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1 普通货物的规定
4、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的要求,港站经营人可以编 制普通记录。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 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 制。
5、交接集装箱空箱时,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交接整箱 货物时,应当检查箱体、封装状况并核对箱号;交接特种集 装箱时,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 况。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交 接时发现集装箱封装号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或者封装破坏 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3)如果经营人向有权提货人交货时参与了对货物的检验或 检查,则无需就检验或检查期间确定的灭失或损坏向经营人发 出通知 。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4.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4)在货物实际发生灭失或损坏或有发生灭失或损坏之虞的 情况下,经营人、承运人和有权提货人必须相互给予对货物进 行检查和清点的一切合理便利。
4.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索赔通知:
1)除非在不迟于经营人向有权提货人交货之日起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即将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通知经营人,并具体说明这 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 ,则这一交货就是经营人按其出具的 单据中所述情况交货的初步证据,如未出具这种单据。
2)在灭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如未在货物到达最终 接受人之日以后连续 15天内向经营人发出通知。
(2)留置货物
货主应当向港站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站经 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 保的,港站经营人可以留置其相应的运输货物。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港站经营人承担的义务 (1)提供良好、合适的装卸设备 (2)保管、照料货物 (3)安全、妥善地完成作业 (4)交付货物
第12章货物装卸与搬运法律规范
学习要求
掌握货物装卸与搬运在物流中的地位,掌 握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了解《联 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 约》的主要内容,理解港口、铁路、公路和 航空在装卸与搬运中的法律规范。
12.1 货物装卸搬运概述
12.1.1 装卸搬运的概念
装卸搬运就是指在某一物流节点范围内进 行的,以改变物料的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 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活动。其中装卸是指 物品在指定地点进行的以垂直移动为主的 物流作业,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将物品 进行的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12.4.1 装卸车的规定
1.合理使用货车
2.装车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 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 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车时, 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 统一”。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 装载加固情况。
3)在任何情况下,经营人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货物 全部灭失的赔偿限额,但是经营人可同意提高该限额的标准 和总额。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 人赔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责任限额的丧失: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系因经营 人本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经营人为进行与运输有关 的服务而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 或迟延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 失、损坏或迟延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 则经营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赔偿限 额的权利 。
案例2
“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以下简称沈阳矿山)进出 口公司诉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现代)、 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流)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中,被告韩国现代与被 告万通物流订有“场地堆放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被 告万通物流应提供必要的设备、人力完成被告韩国现代所 有或租用的集装箱在码头和集装箱场站之间的运输、堆 存、修理等服务。由于被告万通物流的卡车司机在操作过 程中的疏忽,在将装载原告沈阳矿山所属设备的集装箱货 物从码头运至堆场过程中,集装箱与码头出入口的检查桥 相撞,导致箱内贵重的设备损坏,实际损失价值54万元。 原告沈阳矿山据此向两被告提出索赔.
3)为了取得满足其索偿所需的金额,经营人有权在货物所在 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出售他已行使本条所定扣押权所扣的全部 或部分货物。
4)在对货物行使任何出售权之前,经营人应作出合理努力将 出售的意向通知货主、将货物交给经营人的人和有权向经营 人提货的人。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2.船方应当向港站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 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 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3.港站经营人与船方在船边进行交接的,交接国内水路运 输货物应当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12.3.4 装拆箱的基本要求
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 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注意货物的理化性,性质 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要合理积载, 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 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 其额定的重量。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内货 物,由于装、拆箱不当,造成损坏的则由装、拆箱人分 别负责赔偿。在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 净,并关好箱门。
1)由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以灭 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8.33 计算单位的数额为 限;若货物系海运或内陆水运后立即交给经营人,或者货物 系由经营人交付或待交付给此类运输人的,则所负赔偿责 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75 计算单位为 限。
2)对交货迟延应负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经营人就所迟交 货物提供的服务所收费用两倍半数额为限,但这一数额不得 超过对包含该货物在内的整批货物所收费用的总和。
3.卸车
港站经营人是接受货主或者承运人的委托,在港区内经 营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等货运活动的人。对于港站经营 人而言,只要非自己提供的运输或者包装器具(如集装 箱、托盘等)都是作业对象。
12.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尽管港站经营人会参与货物运输的某环节,但 不与托运人、收货人或者第三人签订运输合同; 3)有权与委托人签订服务作业合同,委托人可以 是船舶经营人、货主、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 等; 4)可以同时受多个服务合同制约。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 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所从事的、与运输有关 的服务: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经营人的营业地 位于一缔约国内, 或者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在一缔约 国内进行,或者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与运输有关的 服务受到一缔约国法律的制约。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偿责任公 约》的主要内容
(4)港站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且已同意作业的,仍 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港口设施、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 危险时,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 赔偿责任。
12.3.3 港、航货物交接的特别规定
港站经营人与船方在水路运输货物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的 交接,要注意以下几点:
1.船方应当向港站经营人提供配、积载图(表),港站经 营人应当按照配、积载图(表)进行作业。船方可以在现场 对配、积载提出具体要求。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 货物和集装箱的,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站经营人交 接;
我国铁路运输始发和到达的装卸作业费大致占运费的20 %左右,船运占40%左右。此外进行装卸操作时往往需要 接触货物,搬运工人野蛮作业或者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当,都 有可能造成包装破损、货物散失等问题,搬运质量好坏严重 影响着物流成本的高低。由此可见,装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 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节。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3.货物的留置权
1)经营人有权扣留货物,以便索取在他对货物责任期间及其 后期间由他对货物进行的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而应收取的费用 和索赔。
2)如果对索偿数额已提供足够担保,或如已向双方同意的第 三方或向经营人营业地所在国某一官方机构存入一笔相等数 额的款项,则经营人无权扣留货物。
12.1.2 装卸搬运在物流活动中的地位
装卸活动的基本动作包括装车(船)、卸车(船)、堆 垛、入库、出库以及联结上述各项动作的短程输送,是随运 输和保管等活动而产生的必要活动。装卸搬运连接物流各个 环节的活动,已经成为生产或流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装 卸活动是影响物流效率、决定物流技术经济效果的重要环 节。
2.赔偿责任 责任期限: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向有权
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 货物负责。
赔偿依据:在责任期限内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 的,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 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防止有关事情的发生及其后果。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同样适用 。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5)除非在向有权提货人交货之日后连续21天内向经营人发 出通知,否则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时效期限自经营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给 有权提货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配之日开始,或自货物视为灭失 之日开始。
12.3 港口装卸搬运作业的法律法规
12.3.1 普通货物的规定
1、根据作业货物的性质和状态,配备适合的机械、 设备、工具、库场,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接收货物后应当签发用以确认接收货物的收据, 单元滚装货物作业以及货物在运输方式之间立即转 移的除外。 3、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 按件数交接。
12.4 铁路装卸搬运作业的法律规范
案例1
• “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诉中远集 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广州集装箱码 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码头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中集公司与被告广州码头公司 共同签署了一份《外贸船舶装卸协议》,约定中集公司运 输集装箱的船舶(包括租船)进入广州港务局港区,均由 广州码头公司安排靠泊、装卸及其他有关作业。被告广州 码头公司在吊卸中集公司运输的超高集装箱时,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致使该集装箱从超高吸架上脱落,包装木箱一 角着地,斜靠在龙门吊陆侧机架上,造成原告福建公司的 货物(一步制瓶机及相关设备)损失。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1.港站经营人享受的权利
(1)处置货物
货物接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港站经营人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货物转栈储存,有关费用、风险由作 业委托人承担。货物接收人逾期不提取货物的,港站经营 人应当催提,货物接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港 站经营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2.2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12.2.1 港站经营人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港 站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 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 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货物与运输有关的服 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物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 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其中,“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 括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 服务。
12.3.2 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
(1)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 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 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2)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3)对于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未通知港站经营人或者通知 有误的,港站经营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 要停止作业、销毁货物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承担赔偿责 任。作业委托人对港站经营人因作业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1 普通货物的规定
4、应作业委托人或者货物接收人的要求,港站经营人可以编 制普通记录。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 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 制。
5、交接集装箱空箱时,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交接整箱 货物时,应当检查箱体、封装状况并核对箱号;交接特种集 装箱时,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 况。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交 接时发现集装箱封装号与有关单证记载不符或者封装破坏 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3)如果经营人向有权提货人交货时参与了对货物的检验或 检查,则无需就检验或检查期间确定的灭失或损坏向经营人发 出通知 。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4.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4)在货物实际发生灭失或损坏或有发生灭失或损坏之虞的 情况下,经营人、承运人和有权提货人必须相互给予对货物进 行检查和清点的一切合理便利。
4.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索赔通知:
1)除非在不迟于经营人向有权提货人交货之日起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即将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通知经营人,并具体说明这 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 ,则这一交货就是经营人按其出具的 单据中所述情况交货的初步证据,如未出具这种单据。
2)在灭失或损坏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如未在货物到达最终 接受人之日以后连续 15天内向经营人发出通知。
(2)留置货物
货主应当向港站经营人支付的作业费、速遣费和港站经 营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 保的,港站经营人可以留置其相应的运输货物。
12.2.3 港站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港站经营人承担的义务 (1)提供良好、合适的装卸设备 (2)保管、照料货物 (3)安全、妥善地完成作业 (4)交付货物
第12章货物装卸与搬运法律规范
学习要求
掌握货物装卸与搬运在物流中的地位,掌 握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了解《联 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 约》的主要内容,理解港口、铁路、公路和 航空在装卸与搬运中的法律规范。
12.1 货物装卸搬运概述
12.1.1 装卸搬运的概念
装卸搬运就是指在某一物流节点范围内进 行的,以改变物料的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 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活动。其中装卸是指 物品在指定地点进行的以垂直移动为主的 物流作业,搬运是指在同一场所内将物品 进行的水平移动为主的物流作业。
12.4.1 装卸车的规定
1.合理使用货车
2.装车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 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 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装车时, 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 统一”。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 装载加固情况。
3)在任何情况下,经营人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货物 全部灭失的赔偿限额,但是经营人可同意提高该限额的标准 和总额。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 人赔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责任限额的丧失: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系因经营 人本人或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经营人为进行与运输有关 的服务而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 或迟延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 失、损坏或迟延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造成, 则经营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赔偿限 额的权利 。
案例2
“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以下简称沈阳矿山)进出 口公司诉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现代)、 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物流)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中,被告韩国现代与被 告万通物流订有“场地堆放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被 告万通物流应提供必要的设备、人力完成被告韩国现代所 有或租用的集装箱在码头和集装箱场站之间的运输、堆 存、修理等服务。由于被告万通物流的卡车司机在操作过 程中的疏忽,在将装载原告沈阳矿山所属设备的集装箱货 物从码头运至堆场过程中,集装箱与码头出入口的检查桥 相撞,导致箱内贵重的设备损坏,实际损失价值54万元。 原告沈阳矿山据此向两被告提出索赔.
3)为了取得满足其索偿所需的金额,经营人有权在货物所在 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出售他已行使本条所定扣押权所扣的全部 或部分货物。
4)在对货物行使任何出售权之前,经营人应作出合理努力将 出售的意向通知货主、将货物交给经营人的人和有权向经营 人提货的人。
12.2.4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 偿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2.船方应当向港站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 船舶规范以及货物装、卸载的有关资料,使船舶处于适合 装、卸载作业的状态,办妥有关手续;
3.港站经营人与船方在船边进行交接的,交接国内水路运 输货物应当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12.3.4 装拆箱的基本要求
装箱人在装箱时要做到:货物堆码必须整齐、牢固, 防止货物移动及开门时倒塌;注意货物的理化性,性质 互抵、互感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箱内;要合理积载, 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重货不压轻货,箭头朝 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 其额定的重量。装、拆箱时不得损坏集装箱及其内货 物,由于装、拆箱不当,造成损坏的则由装、拆箱人分 别负责赔偿。在集装箱拆空后,由拆箱人负责清扫干 净,并关好箱门。